杨庆云,王小丁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四川 南充 637009)
近十年来我国学校体罚研究文献综述
杨庆云,王小丁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四川 南充 637009)
我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学校体罚现象,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仍屡见报端,教师、学校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影响极坏。通过对近十年来我国学校体罚的内涵、根源、后果、对策的文献综述,分析其现状、特点、局限性,以期为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提供参考。
学校;学校教育;学校体罚;惩罚与惩戒
“体罚,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即并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1]1952年以来,我国即明确要求禁止体罚。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先后以法律条文形式禁止体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的教师集训文件也不断重申要禁止体罚学生,但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仍屡见报端,教师、学校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影响极坏。一方面,教师热衷体罚,另一方面,体罚教育成效甚微。是什么原因使得教师冒着犯法的危险体罚学生?可以说,学校体罚是当前教育改革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通过对近十年来我国学校体罚研究的一百多篇文章的文献综述,力求助中国的中长期教育改革一臂之力是我们的初衷。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的教育主管部门视体罚、惩罚、惩戒为同一语,所以,本文对涉及惩罚、惩戒的文章也一并进行了综述。
1.学校体罚理论层面的研究
学校体罚理论层面的研究文章比较多,主要集中在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角度。同时,注重对国外学校体罚的概况研究,理论的介绍多与中国学校体罚现状相联系,注重体罚的合理性及对策研究。
从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角度对学校体罚进行研究的文章有吕福松、卢剑的《传统与变革——王守仁儿童教学法剖析》、黄学军的《个性限度内的教育惩罚——一项迪尔凯姆的研究》、许文果的《在压制与放任之间——从赫尔巴特的“管理论”再探其“学生观”》和牛金成、魏鋆的《论洛克教育惩戒思想及启示》,他们分别运用王守仁、迪尔凯姆、赫尔巴特、洛克的教育理论探讨体罚的合理性。初云宝《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分析》、蔡海龙《学校体罚及其侵权责任研究》和郭凯的《教师“管教”学生权的法学分析》从法学视角分别研究了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可行性、消除体罚对策。宋晔《教育惩罚的伦理审视》运用教育家的相关理论及伦理学理论论证了体罚的合理性。王洪成《关于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思考》从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四个方面综合论述了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
国外学校体罚的介绍方面。孟卫青和刘飞燕的《五个国家体罚立法的比较与启示》、杨光富的《美英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透视》介绍了美、日、中、英、韩、泰的体罚立法情况。
蔡海龙《美国公立学校体罚的判例与法理——英格瑞罕诉莱特案的宪法分析》、吴亮《论美国公立中小学校惩戒权的司法监督》及曹彦杰《从教育法学的观点看美国学校的体罚现象》则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国外学校体罚的合法性的作品。
2.学校体罚实证层面的研究
虽然教育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但鉴于惩戒的尺度难以把握及体罚的高昂代价,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全禁止教师的惩戒行为。体罚成为一块禁区。同时,即成事实的学校体罚现象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多数事件均“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要进行体罚的实证研究,取证很困难。所以,关于学校体罚实证层面的研究非常少。而且,调查的对象也仅限于教师和学生、调查的内容也仅限于体罚行为本身,并未涉及学生被体罚的原因、被体罚后的感受及被体罚后的行为矫正等。
周成海的《教师不当行为类型与矫治之策》通过师范生的教育自传归纳了教师的不当行为。董新良、李玉华的《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实践与思考》通过问卷、访谈等方法获得教育惩戒现状的第一手资料。陈晶琦等人的《大中专学生儿童期教师体罚经历回顾性调查研究》通过对大中专学生的问卷调查得出教师体罚与青少年心理问题显著相关的结论。
1.学校体罚的内涵研究
其中表示个体标准决策矩阵与子组Ey(y=1,2,…,r)决策矩阵DEy(y=1,2,…,r)之间的不一致性(曼哈顿距离)。
学校体罚的内涵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罚的定义、形式及相关概念的比较的研究上。在这些方面,虽然少数学者的见解有细微的不同,但总体来说,大都认定体罚包括变相体罚、心罚等常见现象,体罚与惩戒、惩罚、管教、规训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伍德勤《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论析》讨论了体罚的内涵。蔡海龙《学校体罚及其侵权责任研究》、吴学忠《谈教育管理中的惩戒教育》深入论证了体罚与惩戒的区别,郭凯的《教师“管教”学生权的法学分析》则分析了体罚与管教、惩戒的区别。戴军、于伟的《身体规训及其合理性论析》论述了身体规训的定义及其与体罚的区别。
2.学校体罚的根源研究
学校体罚的根源研究作为学校体罚研究的重点内容,备受各家重视,论述得也非常全面。但由于作者多为大中专院校的学者,并无基础教育的经历,对本应重点分析的体罚的执行者——教师的分析显得太少且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总之,作者的工作环境决定了学校体罚的根源研究的深度不够。下面列举数例。
罗晓露、俞国良的《教师体罚行为:心理危害、归因方式和对策研究》论述了体罚对学生的心理危害及教师体罚学生的内外归因,但问题的研究缺乏深度,个别问题值得商榷。如,“男教师比女教师更多地使用体罚行为”[2],看似符合常理,实则不然。郑诗锋、王洪玲的《对体罚现象屡禁不止原因的实质性分析》从国家、学校、家长、教师、学生五个方面全方位分析了体罚的原因,但对教师的分析只一字带过。智银利《教师体罚心理探微》虽以教师为切入口,从八个方面论述了教师体罚学生的心理,看似全面,实则未深入问题本质。宋玉梅《从体罚学生现象谈教师的心理健康》谈了教师的心理健康对学生的影响,但并未涉及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的具体内容。李中学《校园体罚现象分析及纠正对策》分析了教师体罚学生的四点原因,归结为一点,即教师素质低下。教师体罚学生自有其历史、社会、伦理、道德多方面的渊源,此结论似有失偏颇。徐昕《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从法学角度解释了体罚屡禁不止的原因,提出“国家禁止的只是严重的体罚”[3],实令人耳目一新;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国家在体罚的问题上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3.学校体罚的后果研究
就体罚的后果而言,体罚对学生的身体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学校体罚的后果研究多集中在体罚对学生的心理伤害上。令人遗憾的是,文献较少涉及学生被体罚后的行为矫正成果研究,较少涉及教师体罚学生后的心理行为研究,更少涉及体罚对体罚执行者、学校、社会的后果研究。另外,相关文献对体罚屡禁不止却又收效甚微的原因未进行深入研究。众所周知,在国家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之前,课堂纪律是有所保障的;但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之后,课堂逐渐呈现松散趋势。
4.学校体罚的对策研究
学者们对学校体罚要么持反对态度,要么持支持观点。那么,相应的,文献中关于学校体罚的对策研究也就分为两类:
一类是杜绝体罚措施。这些措施以提高教师素质为核心,认为教师素质的提高是杜绝体罚的关键。徐琴的《浅论心罚的成因、危害及对策》论述了“心理歧视”的危害,提出“提高教师素质是消灭心罚现象的关键”[4]。鲁晓平《教育语言暴力问题探究》从学校、学生、国家、家长四个层面提出了消除校园语言暴力的对策。关世军、高玉兰的《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根源和矫治》认为教师“外”要增强法制观念,“内”要更新教育观念,才能从根本上矫正教师体罚行为[5]。吴建成、徐明峡《关于教师不当惩罚学生的思考》提出了“杜绝不当惩罚的几点建议”,其根本仍然是要求提高教师素质。
另一类是如何让惩戒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学者们就惩戒的作用、原则、程序进行了深入探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未将当前惩罚教育的最大障碍——立法的必要性放在社会的背景下研究。
陈启刚《教育惩罚不可弃》从“几位外国教育家肯定惩罚”[6]提出惩罚的必要性及原则。梁涛《重提惩罚教育》研究了惩罚的作用、原则、注意事项。罗雯瑶《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困境和突破》论述了教师惩戒权的合理合法性及保障措施。解立军《罚站:体罚还是惩戒?》、吕逸锋《正确对待教育惩罚》提出了惩戒的若干原则。蔡海龙《学校体罚及其侵权责任研究》从法学角度提出了完整的预防和消除学校体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自国家明令禁止体罚以来,课堂纪律越来越无法保障,体罚也呈愈演愈烈之势,因体罚引起的事件也屡见报端,引起了广大学者对体罚的关注、讨论。大体来说,近十年的学校体罚研究有如下特点:
第一,注重国外学校体罚立法的介绍及对我国学校体罚的启示研究。西方国家相继立法禁止体罚的不在少数,“而每每以国际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却至今还保留着体罚”[7],“英国、韩国、美国的部分州都在立法上认可学校和教师的体罚权”,其中,韩国、英国在禁止体罚若干年后分别于2002、2006年恢复体罚[8]。这些法制国家对待体罚的态度,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学者们对这些国家的体罚制度作了一些介绍,建议效仿这些国家进行教育惩戒立法的不在少数。
第二,注重从多学科视角对学校体罚进行分析。在研究学校体罚,尤其是研究学校体罚的危害时,学者们注重从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迪尔凯姆、王守仁的教育理论得到挖掘,力求分析全面、深入,揭示问题本质。
第三,二元价值取向。鉴于国外学校体罚立法及我国学校实际,虽然我国教育部门早已明令禁止体罚,但多数学者并非一味专注于体罚的对策研究,而是一分为二地看待学校体罚的成败得失,诸多学者更是提出要进行体罚立法。
历史上关于体罚的论述数不胜数,目前在这方面的论述也比较多,但实证方面的文章明显不足。表现有四:一是实证调查的研究少,多进行理论演绎;二是实证调查的范围狭小,仅限于教师、学生、家长。我国的教育目的决定了基础教育不仅是这三者的事,更是一种国家行为。为深入研究体罚的利弊,调查的对象还应多涉及政治、法学等领域,以便深入研究体罚的引起的社会效应。三是实证调查的问题设计不够深入,多就事论事;多关注被体罚学生本身,而对未被体罚的学生的关注较少。学生被体罚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他们违反了纪律,危害了他人利益。对未被体罚的学生的研究,有利于体罚利弊的全面分析。四是对体罚的执行者——教师的分析不够深入。在国家三令五申、严令禁止体罚学生的严峻形势下,为何教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体罚学生实有待于从社会、政治等多角度深入考查。但考虑到国家政策及教师对体罚学生的敏感性,这种调查会很困难。
体罚,与其说是一个教育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古代,体罚从来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是现代,也有韩国、英国等国家重新恢复体罚。所以,是否体罚,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关系更大。所以,我们需要更多实证研究,以探讨在我们这个时代的体罚的合理性。
大多数的研究仅限于研究体罚对学生个体的效应,即微观层面,而绝少涉及体罚对集体、社会的后果研究。我们知道,教育的作用不仅在于使个体个性化,更在于使个体社会化。当社会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年龄呈现越来越小的趋势时,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学校教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体罚立法的不健全是整个国家法制不健全的一个侧面,而体罚在为数不少的法制国家得以合法存在,且与公民的各种权利不相冲突,必有其深刻的历史、法理根源。而这方面的研究,仅有吴亮于2008年发表于《比较教育研究》的《论美国公立中小学校惩戒权的司法监督》一篇。我们期待有更多关于国外学校体罚立法的法理合理性研究,以咨对我国的体罚研究有所借鉴。
总之,我国学校体罚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问题。一边是教育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体罚学生”,一边是教师我行我素,体罚学生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而且,在体罚事件被曝光后,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具体操作规则、赔偿细则可依。所以,我国学校体罚研究的整体水平相对滞后的,尚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及学界须继续加强学校体罚的研究,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1]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24.
[2]罗晓露、俞国良.教师体罚行为:心理危害、归因方式和对策研究[J].心理科学,2003,26,(4):733-734.
[3]徐昕.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04,(12):73-78.
[4]徐琴.浅论心罚的成因、危害及对策[J].教育科学,2002,18(2):56-57.
[5]关世军,高玉兰.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根源和矫治[J].现代教育科学,2002,(6):38-40.
[6]陈启刚.教育惩罚不可弃[J].中小学管理,2003,(4):14-17.
[7]蔡海龙.美国公立学校体罚的判例与法理——英格瑞罕诉莱特案的宪法分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6.2.
Research on Summarization of School Physical Punishment of China in the Last Decade
YANG Qing-yun,WANG Xiao-ding
(Sichuan Center for Educ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of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Nanchong Sichuan 637009,China)
All grades of education government of China pay highly attention to the school physical punishment,banning punishing student physically by teacher.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reports on it in newspapers.Teachers and schools have to incur unduly high cost,with the terrible effects in our society.This thesis summarizes the connotation,origin,consequence,countermeasure,actuality,characteristics,localization about school physical punishment of China in the last decade in order that it can give references to our middle-long education revolution.
school;school education;school physical punishment;punishment and reprimand
G40-0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672-0539(2012)02-099-04
2011-11-11
杨庆云(1977-),男,湖北荆门人,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外国教育史研究;王小丁(1957-),男,四川内江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外教育史研究。
韩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