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2012-03-31 05:16李昌玉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2年17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

李昌玉(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李昌玉(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农民老有所养,建设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法律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合理、地区差异大、覆盖面低和管理政策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2年3月5号,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这标志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国家,老龄人口规模巨大,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8亿,预计“十二五”期间将超过2亿,其中农村超过1亿,占全国老年人的75%。据预测,到2020年,农村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例为15.6%, 2050年,这个数字将为32.7%[1]。目前中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现状

1.1 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

家庭养老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2]。家庭养老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方面。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曾是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但目前传统的大家庭趋向小型化、核心化,子女数减少,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加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造成了农村大量家庭的空巢化,使得原来共同分担的对老人在精神上、物质上和生活上照料的时间、精力减少了,农村养儿防老、依靠子女和亲属赡养老年人的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被大大削弱[3]。

1.2 土地保障减弱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是农民维持最基本生存的最稳定养老保障。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土地的收益水平低。农民很难从土地上获得一定的积累来保障年老的生活。同时农民的承包土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也失去了有效的土地养老保障。

1.3 新型养老保险长期试而不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已经提出多年,但长期试而不定,发展缓慢。过去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政策扶持”的方针。但乡村集体经济无法拿出资金来补贴农村老人的养老,国家只是从法律和政策上引导,不直接承担财力,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农民个人储蓄的积累制,丧失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的功能和意义[4]。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

目前中国没有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只是按照民政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执行,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2]。尽管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但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

2.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合理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为筹资原则[5],但国家和集体的责任并未通过约束性规范加以具体规定,基本上是农民个人缴费、自愿参加。这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福利性和社会性。同时参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多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较为富裕的农民,而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其他欠发达地区则难以保障,从而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富不保穷的严重问题。

2.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差异大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差异大,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参与的人数与投保金额明显高于中西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有心无力,不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少,缴纳的保险费也很低,根本无法保障养老。

2.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低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一般是以县为单位。就社会养老保险而言,要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摊开来颇有难度。同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没有对被征地农民和返乡的进城务工人员做出合理的设计,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既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有被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这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覆盖面低,覆盖对象有限。

2.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政策不完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而县级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难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有效管理。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具体表现为:(1)缺乏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规。目前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法规[6]。(2)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投资收益率偏低。目前仅限于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虽然安全,但收益低,难以保值增值,削弱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

3 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建议

3.1 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 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从而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制度的建设,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7]。

(2)完善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应完善《农村养保险条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对现实调整的及时性。同时理顺各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关系,实现一定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适用的统一性。

3.2 增强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

政府是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 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要对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给予缴费补助,把农民个人账户做实,切实提高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推动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化和社会化、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3.3 提高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有效性强的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让农民清楚了解相关政策,提高参保意识,从而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3.4 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针对不同人群建立多层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对于经济状况较好、收入较高的纯农民,按照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对于经济状况不佳,收入低的纯农民,可以按照“实物换保障”的思路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工,有工资收入且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并入原籍农保制度;从事流动性强工种的农民工参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8]。 对被征地农民,可在“以土地换保障”的前提下,做好农民的补偿养老保障工作。

3.5 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管

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基金运营、监管独立的原则,建立专门管理和监督机构,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监督。实行三层监管机制:一是法律监管;二是成立省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会;三是监督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应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管理模式,组建一支懂金融、会运营的基金管理队伍,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和运作;应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组合投资:如高安全、低收益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存款;较安全,中高收益的金融机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风险关注级、高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债券、委托银行贷款等,确保其保值增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问题,任重而道远。它的解决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从资金筹集、监管等方面,完善和规范现有的制度,创新出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农民需求的新方式,协调统一的多元利益主体参加的均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此保障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1]陈汉平.论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09,(22):18.

[2]胡文卿.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15):80-81.

[3]李轩红.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1,(30):118-123.

[4]陈汉平.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09,60(22):18-20.

[5]刘 丹,周精灵.新农村建设下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6):97.

[6]林 洁.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现行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黑河学刊,2010,(7):13-14.

[7]林钰梅.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3(1):148-150.

[8]李永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今后发展思路[J].现代经济信息,2012,(12):124-125.

F323.89

A

1673-1409(2012)06-S052-03

2012-06-10

李昌玉(1968-),女,湖北公安人,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

10.3969/j.issn.1673-1409(S).2012.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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