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 [内蒙古大学 呼和浩特 010070]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路径研究
——以内蒙古为例
□王晓东 [内蒙古大学 呼和浩特 010070]
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状态下的非对称性养老保险制度安排,造成了城乡养老保险发展的严重失衡,“碎片化”的制度性断裂将使农民群体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权益,同时也限制了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而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消除制度差异、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因此,立足于内蒙古实际,分析了内蒙古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当前形势和面临的挑战,认为应通过政府的全面主导,分三步到位、渐进统一地实现内蒙古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并轨”和“体系整合”。
内蒙古;养老保险;城乡统筹;路径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等存在着巨大差异,再加上长期“重城市、轻农村”的经济政策导向,使我国形成了特有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基于身份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之初就按着“一国两策”的目标分设和差别化的模式分治,造成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均衡发展,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城乡统筹”思想后,政府加大了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力度,加快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内蒙古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在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新途径和不断加快改善民生的新步伐,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落实“改善民生、增收富民”政策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立足内蒙古实际,积极探索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路径对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是养老保障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施过程,它把人人享有养老保险国民待遇作为基础性目标,并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条件下,通过制度的“并轨”和“整合”,逐步把城乡分设的养老保险制度演变成为“制度统一、对象统一、水平衔接、管理统一、服务配套”的保障体系。具体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中,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下“碎片化”制度格局,从城乡整合、统筹发展的原则出发,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以实现养老保险权利在城乡居民中的无差别化保护。笔者认为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覆盖城乡所有居民,实现保障对象的统一。养老保险权利是任何社会公民均应享受的合法权利,不能因身份的不同和地域的限制而实行差异化的保障。
2.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全面实施基础性国民待遇,以保证制度的“底线公平”。待遇的发放应至少起到两方面的功效:第一,从象征意义上来讲,国家给予所有国民最低养老金待遇是一种公平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和政府全面履行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现;第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最低养老金待遇给付应考虑到群体间和区域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从有利于缩小养老保险发展差距的角度出发,以经济标准分区域、分类别的实行层次有序的待遇保障,同一类别中的群体实行均一制给付,但水平不能太高,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
3.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待遇水平逐渐缩小并趋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短期内要完全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差异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势必还会影响居民的缴费能力以及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但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不断缩小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待遇水平均等的目标。
4.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统一决策和城乡统筹规划,以及配套社会化的保障服务,养老保险关系能随参保人地域的转换实现便捷有效地转移接续,这也是建设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必备条件。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的逐渐松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且流动加速,政府为适应形势变化和履行政治承诺不得不设计被动性的养老保险政策,为不同的人群“量身定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农村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可选性增大,但受城乡二元化的路径依赖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城乡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还不是很通畅,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大碎片”和“小碎片”交杂的局面。目前,内蒙古养老保险制度是多种类型并存且在各地的“做法”多样、发展失衡,虽然有些已根据需要实现了并轨运行,但更多是异质性较强、短期内难以整合的制度,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零星化)、封闭性(碎片化)、过渡性(不可持续化)特征,已带来了诸多影响社会保障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如社会保障管理成本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难以有实质性的缩小、多数农民尚未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处于低层次分割统筹的局面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的实现进程,而且还会阻滞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改变城乡养老保险的“碎片化”发展格局,消除二元结构下养老保险待遇城乡有别的体制障碍,是加快建设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当务之急和必然趋势。
中国已于2000年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据相关部门预计,到2051年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31%的峰值,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老年总人口的比重将保持在25%—30%,而且在2040年以前农村老龄化水平总体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届时中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和高龄化时期[1]。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人口流动速率的加快,给“未富先老”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建设压力,尤其是在农村的老龄化程度远大于城市的形势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城镇化进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重冲击,家庭保障功能的持续弱化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残缺的现象并存,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农民对养老保障日益升级的普遍需求与社会养老保障能力相对不足的内在矛盾,致使农村老年群体的贫困率显著升高,农村家庭的养老风险不断加大。截至2011年10月,内蒙古101个旗县区中有61个已成为国家“新农保”的试点,全区1160余万农村牧区人口中参加新农保的人数有301.87万人,享受新农保待遇人数仅为64.8万人[2],这表明仍有大量的农村人口未被覆盖到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牧业旗县、边境旗县、革命老区旗县的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更是危机重重。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养老危机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它旨在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填补制度漏洞,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问题,在让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服务的基础上,不断缩小城乡间、地域间和群体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差距,以解除农村居民养老的后顾之忧。
长期以来,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化发展道路使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对称性发展问题尤为严重。“城有乡无、城高乡低”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但不能保证养老保障权益的全民公平共享,反而因自身发展失衡加大了城乡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六大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战略,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并于2009年和2011年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近年来,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也备受政府重视且发展势头良好,但因基础薄弱和受区位因素限制,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农村贫困发生率较高和经济欠发达依然是不可回避的现实区情,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过程中,“低水平起步”的实施原则使新农保的保障水平与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比还存有不小的差距,这一方面是基于新农保制度“可持续性”考虑的结果,但更多的是折射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现实。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过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公共财政资源的城乡配置,实现养老保障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这是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差距的内在需要和现实选择。
目前,内蒙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图从“过度分割、重叠缺漏”向“适度集中、有序组合”的局面转变,力争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现有制度具体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类型。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把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①。2010年9月26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保证了所有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农牧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②。2010年12月出台的《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明确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而已到龄的“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2011年10月24日自治区又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对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而未到龄和已到龄人员、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而未到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得到解决③。在这几部法规文件出台后,全区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缺失等漏洞问题基本补齐。截至2011年10月末,内蒙古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参统人数为435.94万人,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参统人数296.95万人;参统企业离退休人数为121.4万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100%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2011年初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20元,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625元,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3]。
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经历十余年的顺势改革,基本没有取得太大的突破性进展,反而造成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局面。从目前来看,全区机关公务人员仍延续着20世纪50年代确立的离退休制度,个人不缴纳任何养老保险费税,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退休金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增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情况较为复杂,2005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规定,2004年后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工资的4%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个人工资的10%缴纳养老保险费④,将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由国家根据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价格指数的变化进行统一调整。这样在事业单位中只有2004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参保缴费,200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大多数人员仍沿用旧的退休金制度,这不仅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的持续扩大,而且还形成了事业单位内部职工的不公平。目前,内蒙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面尚处于观望状态。
2011年11月25日,内蒙古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自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内蒙古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全局统筹而做出的重大举措。通过试点,建立个人缴费(100元起步,100元递增分十档)与政府补贴(补贴起步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制度。参保人年满60周岁才可领取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自治区补贴5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⑤。截至2011年末,试点已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预计2012年基本可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从以上内蒙古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现状来看,尽管“碎片化”程度有所减轻,甚至在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开始城乡统筹建设,但现有制度间“断裂”短期内还是难以弥合完整,如在参保对象方面还是各有各的适用人群范围;在缴费标准上,不仅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有差别,而且同一制度内也富有较大弹性;相应地在给付标准上也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距,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机制也不合理;政府、企业和个人间的筹资责任、出资比例在各类制度中也是大不相同等等,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不均衡极不利于城乡统筹的全面推进,因此,加大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力度是内蒙古各级政府下一步民生工作的重点。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分步到位、逐步统一的渐进式发展规律和内蒙古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建设的现实条件,我们认为应通过政府的全面主导,有计划、分阶段地来实现内蒙古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并轨”和“体系整合”。
第一步:到2013年以前,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过近二十余年的改革完善,“统账结合”制度模式已基本定型,2011~2012年的阶段性任务应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来进一步明确和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稳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区级统筹并积极向全国统筹转变,进行制度参量的调整改革,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长效机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的试点时间较短,多数城乡居民还游离在现有制度之外,养老保险在农村的“补空”是当务之急。目前,内蒙古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实施,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巩固和完善试点经验,由点及面逐步推开。在“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上,继续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模式,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养老金的财政补贴以加大制度的吸引力。在允许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体现个人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设计上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分担机制的基准上,适时、适当地随着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好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问题,让“老农保”和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待遇的人员积极参加到自治区统一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去,避免让旧制度人员的利益受损失,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争取在2012年基本实现全区101个旗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第二步:到2016年以前,建立全面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老年津贴制度
在经过前一阶段的制度扩面、体系整合、结构完善后,2013~2015年应当是内蒙古养老保障体系全面定型、稳定持续发展的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适度集中、有序组合、没有漏洞的多元制度安排,建立全面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老年津贴制度[4]。在2011年底,内蒙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框架已建设齐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业已统一归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集体企业职工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也将得到彻底解决。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雇员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在经历近5年的制度扩面和结构调整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日益成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应着力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内设定良好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道,设定劳动者可承受、有弹性的缴费标准和公平合理的养老金计发机制,不断缩小正规就业劳动者与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养老金待遇差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前一阶段已基本实现城乡统筹,优化制度结构、提高待遇标准和配套相关服务是这一时期工作的重心。随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农民群体的参保意识和参保能力逐渐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自愿参保向强制参保转变的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这一方面是规避“逆向选择”风险以增强养老保险互助互济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全覆盖。在国家财政稳定支付最低标准养老金的基础上,通过渐进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大力发展农村老龄服务产业,适时创建城乡老年人护理保险和服务制度,普及社区服务为主、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居家养老模式,以不断缩小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和提高养老保险服务质量,给将来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表明,以缴费型为主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即使再成熟,都不可能真正实现无遗漏的全覆盖,总会有部分因贫困、病残、鳏寡孤独等人群被排斥在制度之外。因此,全面建立非缴费型的城乡居民老年津贴制度,这不仅是整合农村五保制度、优抚制度及城市老年福利制度的需要,而且是保障部分缺乏养老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适度分享经济成果的长久途径。内蒙古在“十二五”期间应加快建立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为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的城乡8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生活补助金;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长寿补贴,还应制定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服务机构的补贴制度,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5]。随着内蒙古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再逐步降低受益对象的年龄标准,补贴标准也应随物价指数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实现同步调整,争取在2015年实现全区盟市75岁以上高龄老人按月领取高龄津贴,逐步实现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化。
第三步:到2020年以前,初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并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定型和稳定发展是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养老保险基金的区级统筹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为统筹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而人人享有基础性养老金及相关服务才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所在,这也是内蒙古完成前两步养老保险发展战略后应实现的初级目标。鉴于“农保”和“城保”在制度设计上存有较大的区别,实现二者的统筹归并一定要遵循“阶梯过渡、渐进对接、进退自如”的原则来构建城乡养老保险统筹的体系内容。首先,稳定“统账结合”的保险模式,形成“农保”和“城保”可衔接的筹资模式; 其次,在提高劳动者劳动所得占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条件下,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设计应在各方主体可承受的前提下实现统一,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为10%,企业(职工的雇主)和国家(农民的雇主)各为20%,但缴费基数应该根据就业与否有所区别,城镇就业职工和企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当地平均工资的300%和60%,城乡未就业居民和国家的缴费基数可以减半,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和国家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再次,养老金可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现收现付式的待遇确定型最低标准的养老金,由50%的社会统筹基金给付给所有居民,以体现国民待遇和底线公平。第二部分由50%的社会统筹基金给付与就业相关的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相同;第三部分是完全积累式的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来源组成,待遇给付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最后,做好“农保”与“城保”的接转工作。参加“农保”的人员如具备参加“城保”的条件(如就业或是增加缴费),可直接转入“城保”,其原有个人账户基金全部按实际转移,缴费年限减半计算,也可补缴,补缴应缴部分及规定利息后,缴费年限按实际年限计算;已参加“城保”的人员如不在企业工作的,要继续按“城保”标准缴费的,可享受财政对农民的同样补贴,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6]。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实施,如延迟退休年龄、政府财政分担机制的合理确定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积极促进就业,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养老金水平。
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是改变目前内蒙古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发展格局的必然趋势,也是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差距和实现居民“老有所养”目标的有效途径,更是落实内蒙古“改善民生、增收富民”政策战略的现实选择。但统筹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不仅要提高建制理念的科学性和制度设计方案的有效性,而且还需要相关制度、政策、设施的外部配套和支持。内蒙古一定要立足于欠发达区情的实际,正确判断形势,既要看到近年来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一系列有利条件,更要充分估计到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必须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稳步实现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兼顾、有序衔接和逐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快推进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解决好可能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诸如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分担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责任、畅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渠道和不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等关键问题,做好应对各种困难的充分准备,为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最终实现老年人高质量的“老有所养”目标。
注释
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9〕78号),2009年8月31日。
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0〕73号),2010年8月26日。
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内人社发〔2011〕249号),2011年11月24日。
④《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内劳社字〔2005〕1号),2005年1月15日。
⑤《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2011年11月25日。
[1]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EB/OL]. [2007-12-27]. http://www.cncaprc.gov.cn/ info/1408.htm.
[2]新华社内蒙古分社. 内蒙古61个旗县区成为国家“新农保”试点[EB/OL]. [2011-11-06]. http://www.nmg.gov.cn/nmdt/ ArticleContent.aspx?id=98265&ClassId=170.
[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10月全区社会保险工作情况[EB/OL]. [2011-11-17]. http://www.nmg.gov.cn/ nmdt/ArticleContent.aspx?id=99067&ClassId=172.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1: 16-23.
[5]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到2015年内蒙古75岁以上老人将享受高龄津贴[EB/OL]. [2011-03-11].http://www.cncaprc.gov. cn/mzyq/info/11155.html.
[6]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总论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1: 110-111.
Research on the Coordination Path of Urban and Rural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n Inner Mongolia
WANG Xiao-dong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Huhhot 010070 China)
China’s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s a typical unbalance structure separating of urban and rural regions. Rural residents do not have equal rights of social insurance comparing with the urban residents,which result from the institutional fragmentation and restri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unified and equal labor market.The urban and rural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s a necessary path and demand for eliminating the system difference and realizing the coordina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and the challenge of Inner Mongolia’s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the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s proposed to achieve and balance an effective link between the two types of urban and rural system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government by three steps.
Inner Mongolia;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the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ath
C913.7
A
1008-8105(2012)02-0022-06
2012 - 01 - 1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体制改革研究”(11&ZD028,主持人:童星);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城乡统筹视域下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研究:模式改良与结构优化”(主持人:王晓东);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养老保险城乡统筹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1C023,主持人:王晓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晓东(1981- )男,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 范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