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分配的三重境界

2012-03-20 12:12:22
关键词:共产主义劳动者公平

王 效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433)

论公平分配的三重境界

王 效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433)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公平分配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的公平,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的公平。平均主义分配或按资分配是造成公平与效率之间产生矛盾的两个基本原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才能消除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消除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公平;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

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讨论中,经常出现公平与效率的争论。比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一次分配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两次分配都要注重公平”。这些不同的观点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反映了在中国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于分配公平的理解和要求。不过,这些不同观点的出现也表明,我们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念进行一番梳理。

一、公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笔者认为,在物质产品的分配过程中,效率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概念。事实上,对分配的价值评判只有公平与不公平之分,也就是说,对于分配而言,要么是公平的,要么是不公平的,要么是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公平。而效率是一个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概念,只有生产过程中才存在着高效率或低效率,有效率或无效率。而所谓分配的效率问题指的是由不同的分配方式所导致的生产效率的变化。所以,当人们谈到分配中讲求效率时,其实指的是由于采取某种合理的分配方式能促使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并不是说什么分配本身的效率。正如在生产领域,我们不会谈论“公平的生产”一样,在分配领域也没有所谓“高效率的分配”。这完全是没有可比性的两个领域。对于分配来说,公平是唯一的价值追求,难以想象一个正常的社会会追求不公平的分配。而对于生产来说,效率是唯一的追求,难以想象一个正常的社会会追求无效率或低效率的生产。与此相对应,不公平的分配只会让劳动者产生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其结果必然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生产的效率。也就是说,不公平的分配一定在生产领域导致低效。公平的分配自然会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能使生产效率提高。正因为如此,在分配领域,公平和效率从来就不是不可兼得的矛盾双方,而是社会生产与分配的大循环中互相促进的良性因素。

由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矛盾,而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在注意公平”等说法,都是把公平和效率割裂开来。仿佛两者天生对立不可兼得。比如“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之说,似乎是说,第一次分配可以不公平分配或少公平分配,仿佛一旦公平分配就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只有等到第二次分配才把公平放在首位,而且第二次分配时的公平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如果过于不公平,社会就会不稳定。所以,无论是曾经提过的“一次分配注意效率,二次分配注意公平”,还是“两次分配都要注重公平,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之说,都没有体现出公平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意义。其实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公平分配是高效率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人们为什么会认为公平分配会损害生产效率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取代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而平均分配并不就等于按劳分配,也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于是也伤害了社会主义的公平。这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粗陋的共产主义”。所以,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损害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生产的效率。然而,由于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的面貌出现的,因此损害社会主义公平的后果只能由按劳分配来承担,从而使人们丧失了对社会主义公平和按劳分配原则的信心,最终结果表现为人们把社会主义对公平的追求与社会主义生产的效率对立起来。

公平是社会发展的最终价值目标。没有公平,人类的发展将失去意义。没有公平的社会只能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的史前史,而不是真正的人类社会。但是公平是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于不同的社会集团来说,公平的内涵和形式各不相同。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具有“普适性”的公平其实有它的适应性,也有它的局限性。在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阶段,以及作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或初级阶段的准备阶段(比如:新民主主义阶段),公平既有与资产阶级的公平不同的方面,也不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完全相同。那么,对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来说,由于掌握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产主义的自觉意识,在社会产品的分配方面,公平必然是分配的唯一的价值取向。由形式公平走向事实公平是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从按资分配到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历史进步

对于分配本身来说,如上文所述,只存在着公平和不公平之分,但是“公平”在不同社会形态中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具体来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公平是指按生产资料所有者投入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中的公平,在生产资料资本化的条件下,拥有的资本越多,其可以购买的生产资料就越多,在产品分配时所获得的价值就越多。这种分配方式对于相同资本量来说当然是“公平的”分配。对于资本所有者来说,也就是所谓的“投资收益”,对资本家来说是“公平的剥削”,而对于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工人来说,这当然绝对是不公平的,或者可以说,这是一种“虚伪的公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是指按劳动的投入进行分配,投入生产的劳动越多,劳动者获得的收益就越大,这对于具备相同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工人来说当然是公平的分配,但对于劳动能力以及家庭负担等条件不同的工人来说则是不公平的分配;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不再是劳动者谋生的工具,也不再是分配的尺度,而是个人实现个性解放和自我实现的手段。这种条件下的公平则是指按照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每个人都能根据自身条件得到能够满足其需要的分配,这种公平才是事实的公平和真正的公平。

当然,无论哪个社会形态,掌握意识形态主导权的统治阶级都不会直截了当地声称自己统治下的社会实行的是不公平的产品分配方式。阶级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只不过是对自身主导的不公平分配方式进行掩盖,并对所声称的“公平”概念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并把这种解释向全社会进行灌输,以期得到大家的认可,形成社会的共识。所以,即使是资本主义社会也绝不会放弃对“公平”的声张,如马克思所指出:“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1]302所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绝不能放弃对公平的声张。其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向来就是以公平作为追求目标的。只不过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里,“公平分配”也是有差别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公平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马克思把共产主义分为了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304。“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1]305。“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305-306!

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执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每一个劳动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通过劳动而给予社会的。这个过程通行的仍然是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按劳分配表明劳动还没有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这与共产主义的自由个性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

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另外,这种看似平等的按劳分配也会因为各人的劳动能力不同,每个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不同从而在每个劳动者身上体现出不平等的效果。所以,列宁认为这种按劳分配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在按需分配条件下的公平才是“事实上的平等”。

尽管按劳分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但它却是在社会主义阶段最能促进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分配原则,而且由于只存在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的差异,按劳分配在消灭了剥削的同时也就消除了两极分化。所以,列宁指出:“‘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2]按照列宁的说法,共产主义实行按需分配,实现了事实的公平;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实现了形式的公平。这种公平还不是共产主义的公平,它实现的只是一种“社会主义原则”,这种“社会主义原则”就是“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就是按劳分配,是一种消灭了剥削,消灭了不劳而获的分配原则。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就是只付给劳动者能够维持其劳动力再生产的产品,而把工人创造的全部的剩余产价值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实质上并不是按照工人付出的劳动进行的分配,而是在劳动力资本化条件下形成的劳动力的价格。也就是说,即便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资分配。按照这样的分配方式和原则,资本投入越多,在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就越高。按资分配剥夺了劳动的分配权力,劳动只是创造价值的工具,劳动只能得到维持自身能继续劳动的基本资料。

另外,在按资分配的原则下,即使在资产阶级内部也是不平等的。对于同样都是不付出劳动的资本家来说,拥有资本多的资本家和拥有资本少的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产品也是不相同的。所以,按资分配是资本的平等,它不仅会造成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不平等,也会造成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只不过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把这一切不公平都论证得“合情合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机器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以至于人们既能感觉到不公平,却又对这种不公平无能为力。所以,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原则以一种完全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表现出对劳动的蔑视,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与隔离。资本主义是对人的本质的束缚和压制,从而从根本上抑制了劳动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维护分配的公平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存在三个历史阶段:一是以人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阶段;二是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阶段;三是人的自由个性发展的阶段。在这样的三个阶段中,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属于第二阶段,即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阶段。这种条件下,人类没有摆脱物质匮乏,生产效率的提高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分配方式必然要适应提高生产效率的要求。那么,究竟哪一种分配方式才最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呢?也就是说,哪种意义上的公平才最能促使生产效率的提高呢?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前提下,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这就决定了在按劳分配原则之外,必然还存在着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的剥削,即按资分配。而这种按资分配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状态说明列宁所说的形式公平只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不是一个“够格的”的社会主义。那么,这种分配上的不公平何以能存在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中呢?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而马克思主义真正从理论变为现实是从俄国革命开始的。俄国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然而,这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诞生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诞生在落后的俄国,为了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迅速发展生产力并最终战胜资本主义,真正地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俄国革命者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进行了努力的探索。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到“新经济政策”,再到后来的集中统一的计划分配。这些分配措施有的带有强烈的平均主义色彩,有的则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妥协。实践证明,这些尝试并没有完全表现出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俄国革命者没有找到一种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合适形式。这种情况在中国也类似地存在着。建国初期,物质产品的极度匮乏,工人大量失业,导致国民经济一片萧条,国家政权还没有巩固,利用一切手段稳定经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成为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首要任务。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如何发展生产却是摆在中共领导人面前的一道迫在眉睫的问题。刘少奇在1949年视察天津时针对城市资本家担心被共产党和工人清算所导致的工厂停产商店关门等严重现象,提出民族资产阶级不是今天的斗争对象,他们是社会上的一个很大的生产力,这个生产力是很重要的,今天没有他们还不行。要允许资本家的剥削,甚至“剥削越多越好”,“剥削有功”[3]。这其实也是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妥协,是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历史进步性的利用。正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306在脱胎于半殖民半封建的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发展所具有的进步意义决定了剥削现象不可能被完全消灭。按资分配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这种分配方式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物质生产相对落后的历史阶段内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仍然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是,这种分配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这种不公平,恩格斯说:“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这如此合乎事理,以致经常在人民的本能上反映出来。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1]491

按资分配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促进生产发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大蛋糕”。但是其不合理性在于由于资本掌握了分配的权力,它总会在分配过程中尽量扩大自己的份额,从而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也就是说,资本的原则就是一方面拼命地制造和积累产品,同时也在拼命地制造和积累不公平。这就是所谓的公平与效率的不可兼得。而这个矛盾恰恰不是由按劳分配带来的,恰恰是按资分配才会造成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所以,如果当我们在提倡公平的时候顾虑到效率,那么,问题往往并不出在要不要公平上面,而是出在我们要的是什么意义上的公平上。从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看,影响生产效率的“公平”要么是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中“平均主义分配”的“公平”,要么就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中虚伪的公平。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更加坚定地高举社会主义公平的旗帜,真正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共同富裕,如果社会主义不能处理好公平问题,再大的“蛋糕”也没有人民群众的份额。因为,对于资本或资本家来说,对“分蛋糕”的兴趣远大于“做蛋糕”的兴趣,所谓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不过是资本增殖的“副产品”而已。

所以,无论是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配,还是按垄断利润分配,更不用说因腐败、特权导致的分配(由于贪污、腐败、特权等带来的分配其实不过是一种比按资分配更为原始的分配方式),它们与马克思、列宁所说的事实公平、形式公平毫无关系,这些分配方式都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它们的存在只能说明我们的生产条件还没有达到马克思和列宁所说的共产主义或是社会主义的水平。中国的社会主义如邓小平所说还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只能是存在于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劳动者的报酬主要是由市场机制来决定的。在这样的分配体制下,按劳分配只能体现在分配原则的层面,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标志公平价值取向的原则意义。如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一样,按劳分配的原则也需要寻找合适的实现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在不同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下,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主体地位,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的有力保证。如果非按劳分配(如特权、腐败、剥削)的逐步加深,不公平程度不断扩大,两极分化必然会产生。广大劳动群众的被剥夺感增强,这不仅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积极性,会从根本上影响社会生产的效率,也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的信念。事实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只有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并且充分发挥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积极作用,防范其消极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和共同富裕的目标。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4.

[3]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51-55.

The Triple Realm of th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WANG Xiao
(School of Humanities,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0433,China)

In a different form of society,fair distribution have different meanings and forms: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capital is fair in capitalism,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is fair in socialism,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need is fair in communism.Equalitarianism allocation and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capital is the two basic reasons that caus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quity and efficiency.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only to continue to carry out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can we eliminate the contradiction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eliminate polarization and maintain social justice.However,the forms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still need exploration in practice.

fairness;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capital;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need

F014.4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2.03.004

2012-03-20

王 效(1972-)男,安徽省舒城县人,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责任编辑 易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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