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

2012-03-20 01:43朱红林
古代文明 2012年3期

朱红林

下面笔者就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务文书简组成部分的具体分析,来谈谈自己对以上3个问题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学界师长批评指正。

里耶秦简债务文书共12份,格式相同,内容相类似。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只摘录[9]11一份,并参照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重新标点。

[9]11正:卅三年二月辛未朔丁酉,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谿里士五(伍)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速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

[9]11背:敢言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

现在针对其中关键的语句进行具体分析。

一、“阳陵谿里士五(伍)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

[14]300、764: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羊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

[14]649、679: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豚肉一斗半斗,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令史尚视平,狗手。

从中可以得知当时的官方市场价,一个羊头价值二钱,四只羊足价值二钱,一斗半猪肉价值四钱,一斗半酒价值一钱。这四条材料的年代与债务简的年代,或同年,或差一两年,而且处于同一地区。那么,上述成百上千钱乃至万钱的数额,无疑是一笔笔巨大的财富。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①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殹(也)?为不直。②

按照材料①、②的记载,秦律强调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赃物的市场价值来定罪。有关官吏拖延时日,导致赃物的市场价格下降或上涨,并按照变化后赃物价值定罪量刑,属于错判,官吏被判处“失刑罪”,犯人被改判。居赀赎债者在居赀期间,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居赀的时间长短。

第三,赀日的计算并不完全等于客观的时日。按照睡虎地秦简的记载,官府在计算工作量时要考虑男女性别的不同、劳动力老弱与强壮的不同、劳动强度的不同(包括劳动季节的

因此,简单地以时日计算赀日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二、“[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一句,诸家断句不同,理解亦有异。弄清楚这句话的意思,对于搞明白里耶秦简中此类追缴欠款案中所涉及的制度至关重要。

先说断句。

《选释》各简在涉及这句话时断句不一,摘录如下:

[9]1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9]3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

[9]4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9]5、[9]6、[9]8、[9]11断为:“[司空 ]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9]7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

[9]10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如果抛开不同简之间的增字、缺字或人名的因素之外, [9]1、[9]3、[9]7、[9]9 皆可归入 [9]5、[9]6、[9]8、[9]11一类,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 ]贫弗能入,乃移戍所。”[9]2、[9]4、[9]10、[9]12可归为一类,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可以看出《选释》把“付署”一词上断,与“何县官计”连读。至于“付署”之后断为句号或逗号,两者之间文意差别不大。“计年为报”一句,《选释》断以逗号,则值得注意。因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一句,从文意来看,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层次,应断以句号为宜。《选释》并未对这句话做出文意上的解释,因此看不出其断句的依据。

《里耶发掘报告》中对这句话的断句也不一致,摘录如下:

[9]1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

[9]4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债)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9]5、[9]6、[9]8、[9]11断为:“[司空 ]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债)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9]7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债)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9]10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里耶发掘报告》的断句中,[9]1为一类,[9]3 为一类,[9]2、[9]4、[9]7、[9]9、[9]10、[9]12与[9]5、[9]6、[9]8、[9]11可归为一类。可以看出,《里耶发掘报告》与《选释》都倾向于把“付署”一词断于上句,并把“计年为报”一句与下文连读,中间以逗号隔开。《报告》同样没有对这句话的大意作出解说。

张俊民之所以把“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理解为洞庭方面向阳陵行文,是因为他把[9]9中的“四月乙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一句理解为阳陵方面对洞庭郡的二次回文。李学勤、胡平生等学者则认为这句话是说阳陵守丞对司空腾的报告进行批复,同意把它发给洞庭方面。也就是说,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复之后,司空腾的这份文书才正式发出。笔者赞同李、胡两位先生的观点。

综合分析以上诸说,我们赞同李学勤、王焕林两位先生的断句及解读。

三、“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但是,如果这些欠债的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也有两个问题必须解释:一,司空为什么要向戍所索要他们的服役时日记录?二,按照秦律,欠官府债务者到期不还,就要被抓到官府以劳役的形式抵偿。这些人欠债成千上万,为什么没有去居赀?

第一个问题,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官作居赀赎责(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觱(毕)到其官;官相紤(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这一规定很容易让人认为这些戍卒就是居赀赎债者。因为他们远离他乡居赀,“远其计所官”,所以阳陵司空没有办法计其作日,而要由其戍所来记载,然后行文到阳陵。而正是因为法律规定这类情况要在八月底之前把作日汇报到“其计所官”,所以十二件索债文书无一例外到了八月份,个别在六七月份时就对不汇报者进行追问。“付署计年为报”,“计年”就是《司空律》所说的“计之其作年”。司空所要居赀赎债者的居赀日期,就是为了算清楚他们还债的进展。

稟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

又如《仓律》载: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月禾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阳陵司空通过了解戍卒的服役年限,以便得知迁陵方面是否能够通过扣除戍卒的生活费用还清债务。当然,还存在着第三种可能,那就是如果迁陵方面不能够从欠债戍卒那里缴回足够的欠款,阳陵方面则通过掌握戍卒的服役期限,得知这些戍卒服役完毕返乡的大致时间,一旦其返回家乡,阳陵司空就会强迫其居赀抵债。

第二个问题,如果这些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为什么他们欠债不还而没有被官府抓去居赀?

首先,睡虎地秦简的资料表明,有赀赎债于官府者,如果到期不还,就要被强行抓去居赀。睡虎地秦简《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令日”就是缴纳罚款的具体日期。但是,如果没到“令日”,官府就不能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是说,如果没到“令日”时,这些欠款者却由于到了服徭戍的日子而被派往他处,这在理论上也是可能的。

同时,居赀与正常服役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居赀者首先要完成正常的徭役任务。这可以从居赀者可以在农忙期间暂停居赀而回家务农的规定中得到启示。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既然为了不误农时,居赀者可以在居赀期间暂停居赀而回家务农,那么到了法定的服役时间暂停居赀而去服役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既然到了为国家服徭役的时间居赀者要暂停居赀而去为国家服役。那么这可能就是债务简中有两例“赀余钱”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两个例子中的戍卒本来已经通过居赀还了一些欠款,但是在居赀期间中途又去服役,未还的欠款就成了赀余钱。

另外,还有两点也可以说明债务简中的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这些欠债的戍卒屯戍迁陵,属于正常的屯戍义务,不是为了居赀赎债。

我们认为里耶秦简债务简的记载,是对研究秦代债务关系的一项新的补充内容。尽管百姓欠官府债务必须要还,但它必须让位于正常的徭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理解,归还国家欠款,是债务人由于私人原因而造成的,是“小义务”;而正常的徭戍则是每一个编户齐民应尽的义务,是“大义务”。“小义务”必须让位于“大义务”,私人事务要让位于国家的利益,居赀赎债要让位于正常的徭戍。但是,秦国政府一点亏也不肯吃,在债务人执行屯戍任务的同时,官府也没有忘记向他们追讨债务。只要有一丝可能,官府就会追讨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