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探究

2012-03-19 09:35蔡君平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12年2期
关键词:证据犯罪

蔡君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0 引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与运用的飞速发展,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如影随形,并日趋严重,网络赌博犯罪就是其中之一。所谓网络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聚众网络赌博、开设网上赌场或以网络赌博为业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 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① 网络赌博呈传销式、金字塔式发展,隐藏庞大的利益链。

网络赌博是以传销式“金字塔”型向外扩张,组织结构严密,分工细致,自上而下延伸了5个层次,“塔尖”是境外赌博公司老板,第二层次是境内代理,分为“大股东”、“股东”,第三层次是总代理,第四层次是代理商,第五层次是会员。这5个层次既有各自分工,又相互联系和制约,一旦有风吹草动便会迅速毁灭证据。这条黑色的产业链中显然有着丰厚的利益,吸引了众多赌徒的参与。

② 网络赌博呈境外操控、内外勾结的犯罪模式。

今年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和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多,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网络赌博的目标国,国际网络赌博集团力图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境内渗透。目前根据调查国内不少赌博网站都与境外赌博网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主要由境外的网站进行控制。与此同时,国内的一些人也意识到了网络赌博蕴藏着巨大的利润,于是境内的不法分子与境外的网络赌博集团进行勾结,开设赌博代理,组织赌博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出现一些网络赌博,并吸引众多的参与者。国际网络赌博已经开始全面向中国渗透,境内网络赌博活动已成蔓延趋势。

③ 网络赌博营运的低成本化和隐蔽化。

开设网络赌场不需要任何的物理建设投入,只需要开办一个网站、一个服务器便可以进行营运,而经营网络赌场远远比经营现实中的赌场容易赚钱,也更容易让赌客沉迷其中。在网络赌博中,参赌人员不需要到传统的赌博场所,只需要在家中或者其他地方,轻点鼠标,便可以隐蔽自己的身份和地址,把一个虚拟人置于“赌博场所”,在网络上注册并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付款,无需携带现金到现场进行支付和交易,这无疑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④ 网络赌博平台国际化和虚拟化。

虚拟是网络的一大特征,网络赌博犯罪也具有此特点,网络赌场不像传统赌博的赌场具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人员,它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网络赌博没有现实的犯罪现场和空间,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也不像传统犯罪一样在一个现场里,而是通过虚拟空间,跨越国界、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的目的,它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往往是相分离的。

(2) 网络赌博犯罪的类型

① 从对象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传统赌博,如打麻将、老虎机、21点等为内容;第二,体育竞技类比赛作为赌注对象的赌博,如足球、篮球、赛马等,赌客以参赛选手的输赢、名次等为内容进行赌博;第三,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的赌博,如股票、期货的走势能否在特定的时间内突破其临界点,或者以某股票在特定的时段涨跌幅度为内容进行赌博。

② 从公开程度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通常依靠国外开设合法的网络赌博网站对外公开进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登录该网站从而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第二,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大都是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录。同时此类网络赌博网站采用的是动态的网络地址,不断变化域名,参赌人员需要和相关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登录网站进行赌博。

③ 从视觉角度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视频实况直播型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利用网络视频技术将赌场的情况实时远程传输,赌客通过网络观看现场直播并下注;第二,非视频实况直播型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的组织方只设定赔率,不进行实况直播。

④ 从组织者承担的角色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第一,庄家型,此类网络赌博是指赌博网站直接坐庄与赌客进行对赌;第二,中介型,此类网络赌博是指赌博网站不直接参赌,由赌客自行选择赌博对象和赌博条件,网站作为交易平台负责提供空间和“赌具”。

1 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难点

1.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1) 电子证据效力不确定。在侦查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时电子证据是侦破此类案件的一个关键点,然而电子证据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在收集、保存时应该遵循怎么样的程序,其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电子证据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是缺乏指导,没有很强的针对性。

(2) 管辖问题。网络赌博犯罪既是一种滥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又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赌博行为,治安部门和网络监查部门对此都有一定的侦查管辖权。在专项行动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有些地方是以网络监查部门为主,有的则是以治安部门为主,同一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侦查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各自独立作战。

1.2 发现网络赌博犯罪困难

(1) 犯罪行为难以发现。网络赌博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基于其高度的隐蔽性。首先,网络赌博犯罪属于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隐蔽性本身较强。其次,网络赌博犯罪使用虚拟空间,其赌博网站通常采用的是动态网址,赌客分散在全国各地,赌资主要采取异地汇款或者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等,因此网络赌博犯罪行为通常难以被发现和查获。

(2) 犯罪现场难以确定。由于网络赌博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赌博犯罪的发现地或者结果地未必是作案地,因而确定网络赌博行为作案地或者是真正的犯罪现场十分困难。侦查机关在对网络赌博犯罪进行侦查时,往往是通过追踪网络赌博网站的IP地址来确定犯罪现场,然而,网络赌博公司为了逃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一般采取的是动态网址,不断变换域名,致使侦查机关难以获得真实的IP地址。

1.3 侦查取证工作所面临的困难

(1) 电子证据的特征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首先,电子证据存在易毁性问题。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一般存放在电脑的数据库里面或者是相关犯罪嫌疑人的U盘里面,犯罪嫌疑人在参与网络赌博时,一般都已经预先设置好破坏性程序或者使用格式化命令,将可能成为证据的数据库或者U盘的数据进行永久的删除,相关的证据就会在瞬间被销毁,这无疑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再次,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①搜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侦查人员在搜集有关网络赌博犯罪的证据时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的系统,同时在对犯罪嫌疑人其他非开放的储存空间进行浏览和下载,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扣押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扣押要涉及储存的媒介,而储存的媒介所储存的电子数据可能是成千上万,这样侦查人员往往得将整台主机进行查封,这样就有可能使整个网络瘫痪,进而造成侵权行为。

(2) 网络赌博犯罪的跨地域性带来的取证困难。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众多,分布广泛,参赌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导致侦查人员需要收集的证据多而广,需要耗费侦查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赌博网站一般设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侦查部门对其没有属地管辖权,这无疑导致侦查机关对网络赌博犯罪证据的收集束手无策。

2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2.1 从多种渠道获取网络赌博犯罪线索

(1) 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应该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网络赌博犯罪的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营造对网络赌博犯罪严打的声势,鼓励公民对网络赌博进行举报,经查实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 加强对相关网络赌博网站的巡查。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尤其是重点网站的巡逻和监控,注意发现网站的可疑之处,利用先进技术成果及时固定和提取相关电子证据。

(3) 加强与银行、电信等部门的联系。由于网络赌博绝大多数是以牟利为目的,多数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进行资金往来。因此公安机关要与银行、邮政部门密切联系,在工作中留意可疑的资金往来、银行账号,发现网络赌博线索。

2.2 对案件进行初步的侦查

(1) 从网络平台入手进行侦查。通过与网络营运商的协作,从网络服务器上侦查取证。通常网络服务器都有日志记录,对登录用户的登录时间、登录电脑的IP地址,访问时间都有详细的记录,公安机关可疑运用相关的技术手段予以提取和固定。

(2) 从赌资流动链进行侦查。在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的流动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和地下钱庄,对其展开侦查可以从赌资流动链入手。侦查部门应与银行部门密切合作,严密控制赌资流通,及时发现网络赌博线索,摸排出可疑的银行账户,严密监控涉赌人员利用网上银行账户进行汇款、结账等业务。

(3) 从人到案进行侦查。从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可以看出,人员最多的是会员和接单人,侦查部门可以根据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调取涉案的各种信息,相关数据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并对重点嫌疑对象的银行账户、QQ号码、聊天记录进行严密的控制。

2.3 审查、判断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

审查、判断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证据的内容,也就是证据能力的大小。在审查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证据时要特别注重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的联系。②证据的来源,查明其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途径是否符法定的程序。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锁定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选择适当的破案时机缉捕犯罪嫌疑人,以免引起其警觉,防止其潜逃和销毁证据。

2.4 加大审讯力度,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要及时组织讯问,在讯问时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现有的证据和材料进行质证。同时要进一步补充收集和发现在前期侦查中没有发现的线索和证据,全面查清网络赌博犯罪集团作案的手段、作案人员,如果发现涉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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