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产权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下)

2012-03-09 05:20佘志先
产权导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产权交易

■ 佘志先

(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湖南湘潭 411201)

区域产权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下)

■ 佘志先

(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湖南湘潭 411201)

3 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区域产权市场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产权市场生态政策、产权交易平台政策、产权交易主体政策和产权交易业务政策四个方面。

3.1 改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生态的政策

改善区域产权市场发展生态就是优化产权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区域产权交易机构的内适应与外协调和协调好区域产权市场之间的动态关系。

优化产权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制定并完善有关产权市场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落实地方政府和国家部门对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责任,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现有的关于产权市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和规范了产权交易活动,从而促进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目前需要做的是,以3号令为基础,以立法的形式给产权市场这个生态系统注入新的更大的能量。建议制订出《国有资产管理法》、《债权法》、《股权法》,以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环境。产权交易市场的生态环境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家部门来负责政策和法律的执行。地方政府要承担其执行产权交易法规的主责,负起培育和扶持产权市场的主责。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立,对产权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执行政策和法律的部门不能只是国资委一个,必须有发展与改革、财政、经贸、商务、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履行职责,齐抓共管。产权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善还需要财政的支持。这种支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资源的支持,将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交由产权市场公开交易;二是资金的支持,作为政府的当家理财机构,财政部门要主动执行中央政府2006年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市财政局也应落实该文所指“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权交易场所和网络设施的建设。

加强产权交易机构的内适应与外协调就是自组织系统的内适应和外协调。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把好的外部环境利用好,加强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建立完备的区域性产权市场自组织系统,使产权市场自组织系统充满活力。一是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并保持开放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机制是重要的生产力。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激励约束机制,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事业部制,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地在这方面都作了许多探索,但大多数机构对此奉为秘辛,开放不足,很少交流,阻碍了共同提高。某些地方机构较多注重政策资金等外部条件的争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自身的建设,也是值得注意的倾向。国务院国资委可以考虑担负起总结推广各地内部管理经验的职责,促进产权交易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产权市场整体素质的提升。二是创新良好的业务方略。特色业务方面,不能什么都做而什么都做不精;规模效益方面,要扩展交易品种,不能单靠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市场营销方面,不能单纯依赖国资委批项目进场;展览经济方面,产权交易场所、网络设施的建设和对外宣传等方面都显得更加重要;品牌建设方面,产权交易机构要向社会展示其优质项目。品牌生长于项目。产权交易机构要以名项目大项目为荣。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操作的雪津啤酒国资交易引进全球最大啤酒酿造商英博集团并且创造出净资产5亿多元卖出58.6亿元的“神话”;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操作的上海置信电气通过产权融资做强而成功上市;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操作的白云边酒业公司股权转让项目,一年后该公司得以做优做强;江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操作的萍乡钢厂;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和衡阳市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成功转让亚新科南岳58.25%股权等等,都是经典案例,各地还有一大批成功项目。这些成功项目在当地甚至在全国宣传展示后,极大地转变了人们的观念,启示了领导的思维,影响了高层对产权交易事业的决策。区域内要创建一批有特别影响的优质大项目并向人们展示产权市场的重要功能,必然会大大推动通过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进程,大大提高产权市场的地位,从而也全面提升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三是培养良好的外协调能力。产权交易机构与外界是否协调,决定了本组织能否发展甚至能否生存,外协调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机构发展的快慢。

建立区域产权市场之间的动态关系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应协调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引入生物种群动态关系理论,对全国区域性产权市场进行统一筹划,既要避免低效益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又要避免在布局上重此轻彼。对区域性产权市场布局后还要进行系统管理。省级国资委要建立统一高效开放有序的产权市场。生物种群相生相克的规律要在人工生态系统设计中充分应用。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对于“抗生”的种群,该“捕食”的要捕食之;对于有害高效市场建设的竞争,要遏制之。要着重抓优质“种群”做强,以该种群为基础,建成统一高效开放有序的区域性市场,并且与全国的区域性布局市场相协同。

3.2 整合区域产权市场交易平台的政策

现有区域交易平台多而散,按产权的属性不同,有国有产权交易平台、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和私人产权交易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按交易国有产权的品种不同,一般与其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对应。区域内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财政局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国土局的土地交易中心管理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矿权交易中心管理矿业权的产权交易;房管局下设房产交易中心管理房产的产权交易;林业局管理林权的产权交易,知识产权局管理知识产权的产权交易,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产权交易则由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完成;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则分散在政府设置的职能管理局中。

区域产权市场发展必然是上述产权交易机构的融合发展。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以核心产权交易机构为基础,整合现有各专业产权交易机构,实现监管机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和收费标准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技术,构建一个各专业交易所共同使用,政府各监管部门共同监督的开放性、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

为加快区域内各专业产权交易机构的融合,建议:

3.2.1 平台融合中突出“三个不变”。由于交易平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主要服务于区域经济各领域的产权交易,基本具备一整套完整的内部运行体系和利益分享机制。因此,在没有外部强制政策推动下,要让这些交易机构自愿加入区域产权联合交易平台,应当使各专业平台在隶属关系、交易品种和利益格局等三个方面保持不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激发各平台加入产权联合交易平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各交易机构通过半紧密型的协议方式实现合作,迈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的第一步。

3.2.2 利益分配中突出“合作共赢”。利益是合作的基本保障,只有合作各方的利益在融合中得到有效保障,区域各产权交易平台才能顺利融合。因此,要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营造新的商业模式,使各方利益能在融合后的产权市场运作中得到充分保障。各交易平台在保证项目交易过程的开放性、相关信息和交易实况的全面性、服务交易主体的便捷性的基础上,可按照对成交项目的贡献大小分配交易佣金,得到相应的利益。

3.2.3 市场运作中突出“制度约束”。由于产权交易平台各交易所的联合属于半紧密型合作,为确保各交易所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系统和交易系统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则,必须制定并遵守各种相关制度,一是交易项目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规则;二是平台机构之间合作共赢的制度约定;三是对中介服务制度的约定。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标、法律等中介服务等,参与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模式等。

3.3 培育区域产权市场交易主体的政策

产权市场交易主体是指参与到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产权买卖的法人机构或代理人,包括产权出让主体和产权受让主体。产权出让主体是产权的原始主体;产权受让主体是产权的未来所有主体。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应该是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在内的一切市场主体。从产权结构和产权所有者的属性划分,产权交易主体一般有国有、非国有,以及法人、自然人等多种划分方法。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只对特定的投资主体开放,如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以及那些具备较强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由于整体产权交易涉及的金额庞大,因而参与者主要是具备资金实力的法人单位,而自然人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对实物型产权交易往往是无力问津。

在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既是市场培育者、监管者和调控者,又是市场参与主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人和利益主体。因此在以上不同的角色和职能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能错位或越位。因此,在培育区域产权交易主体方面,政府应:

3.3.1 建立产权交易进场制度。加强立法,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全面进场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

3.3.2 建立健全机构,理顺职能,形成对产权交易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政府应建立一套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等要素在内的监管体系。设立监管的常设机构和联席机构,各机构的职能分工配合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如纪委、监察部门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国资管理部门出资人管理的要求。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对国资进场交易的流程管理和对市场本身的监管。如工商、公安、土地、房屋、规划等部门。

3.3.3 政府应加强对产权交易中介的管理、监督。其一是机制管理,切断中介机构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关联关系。其二是行业规范,防止中介低估国有资产和在产权交易中实行关联交易和暗箱操作,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三是行业自律,构建中介从业机构的诚信体系。

3.3.4 制订本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政府对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制订本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吸引各方的资金流进,同时也促进资金流出,按照资源配置推动资本的合理和快速流动。资本经营应该创造一个投资的环境,提高本地区的资本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的提高有多种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制订这个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规划就是生命力,规划好就是投资环境。

3.3.5 政府应规范市场建立和布局。整合市场,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方面支持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区域性的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从目前情况来看,适宜以省或大区为单元建设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地市及以下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整合和调整可为其分支机构。

3.4 拓展区域产权市场交易业务的政策

区域产权交易市场除了国有产权登记、公共资源交易、股权转让见证及股权登记托管等基础业务以外,应根据区域的实际需要和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开展企业改制顾问、私募基金交易、拍卖以及小额贷款、融资租赁服务、不良资产处置、政府采购代理、外资兼并收购等增值业务。通过政策引导,拓展或开拓林权交易、技术交易、私募股权交易、农业和农村产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交易业务,努力扩大交易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4.1 金融资产交易的政策。区域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可以从交易金融不良资产开始,然后拓展到股权质押融资、并购贷款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

3.4.2 林权交易的政策。区域产权市场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集中,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3.4.3 环境权益交易的政策。环境权益交易的范围包括碳排放、排污权、清洁发展机制等。区域产权市场环境权益交易的有效运行,政府需出台相关政策,主要有:参与交易的排污额指标的污染物必须是可以使用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具有均质混合扩散特点的污染物;明确的环境权益交易具体范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到了污染源;明确政策实施的区域和行业范围,具备配套的污染源排放跟踪监管能力和交易管理平台。

3.4.4 农业和农村产权交易的政策。区域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可以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3.4.5 专利技术产权交易的政策。区域产权市场培育和发展专利技术产权交易的政策有:加快研究制定有关促进专利技术市场发展、规范专利技术交易行为、保护专利技术交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推动专利技术市场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专利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健全专利技术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专利技术产权标准化,建立企业的专利技术转移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的信贷体系和财税政策,促进技术转移;构建区域、专业技术市场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专利技术产权交易制度的创新实践;研究建立专利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多种交易方式的市场并存,推动专利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

3.4.6 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公共资源交易是产权市场在业务链条上的重大突破,极大地丰富了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资源。公共资源大体上包括: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租赁权、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设施冠名权、公共交通运营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项目经营权,缉私罚没公物处置权等。区域产权市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政策有:建立全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包括试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法人实名投标制度、招标代理遴选制度、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投票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应用,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和改革创新,实现“阳光操作”;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按照“管办分离、全过程规范、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公共资源交易委托监管机构,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廉政机制,使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始终处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打造阳光交易、廉政交易。 ■

1.李保良,加快建立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J],产权导刊,2008.07

2.大连产权交易所项目组,产权市场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互动机理[J],产权导刊,2009.05

3.陈长水,产权市场业务范围的拓展与延伸[J],产权导刊,2008.07

4.任胜利,产权市场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思考[J],产权导刊,2010.07

5.郑康营,构建区域产权市场的基本路径[J],产权导刊,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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