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组织责任视角的公共图书馆责任研究

2012-02-16 06:27许军林乐山师范学院图书馆四川乐山614004
图书馆建设 2012年3期
关键词:责任图书馆政府

许军林 (乐山师范学院图书馆 四川 乐山 614004)

公共图书馆作为“人类记忆装置”,不仅是社会制度安排意义上的图书馆制度,而且是职业规范意义上的图书馆制度[1]257-259。从社会制度安排意义上看,图书馆制度是国家及其政府保障公民知识自由获取、维护公民信息权利的一种制度,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责任;从职业规范意义上看,图书馆制度是公共图书馆从事职业活动的规范要求和规则体系,表现为图书馆行业应履行的职业责任,是其核心价值的体现;从社会组织层面看,由于图书馆置身于由诸多社会组织和机构组成的环境中,所以图书馆必然需要展现自身在社会中的价值,并承担与其核心价值实现相关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及其政府责任与公共图书馆责任的内涵与理论基础是不同的。然而,图书馆学界的理论思维始终未能对政府承担的责任和公共图书馆应履行的责任进行明晰的阐述,甚至出现概念与理论上的混淆,因此本文拟从社会组织的公共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的视角,明晰国家及其政府与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1 公共图书馆责任及其研究意义

社会组织属社会学研究的范畴,社会组织的责任是社会分工的产物。社会分工要求不同的组织通过分工协作来完成各项社会事务,并由社会赋予其特定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公共责任、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公共责任是指公共组织在实施公共管理、解决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所承担的责任。公共责任的主体是公民社会的社会事务管理者,即国家及其政府。从公民信息权益保障来看,政府承担的是维护社会成员公共图书馆利益的责任,即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作出的制度安排。这种保障信息公平和实现知识自由的制度设计是“制度图书馆学”[2]的理论来源,它表明:公共图书馆在本质上不同于近代“藏书楼”,它是国家及其政府为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和知识而设置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实现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即只有获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有效支持,才能为社会提供无差别的图书信息服务,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对信息和知识的需求。因此,政府应通过公共图书馆制度建设,提供公益性的图书馆服务,从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职业责任作为组织内在、根本的要求,是社会组织合法存在与合理存在的前提,即这个组织或机构应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公共图书馆是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意志而设立、受政府委托而承担图书馆公益性服务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业主体,其职业价值体现为“传播知识,传承文明”。具体来说,图书馆的职业责任就是系统收集、整理、存储、传播人类积累的信息、知识,并按照社会制度安排提供知识的自由存取和普遍均等的服务。职业责任是图书馆行业的目标和要求,也是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机构存在的重要依据。

社会组织除发挥基本职能外,还要承担高于自身组织目标(法律职能和义务)的社会义务,即“每个组织必须承担所有与其有关的员工、环境、顾客和其他与组织有关联的人和事的全部责任”[3]。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组织,时刻与社会及其成员进行着物质交换、信息交换,既受一定社会环境条件(如社会理念、思想、价值观)的影响与制约,也反作用于社会环境(如推动信息公平、保护环境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将图书馆的理念、价值观传递给社会,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就是图书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因此,研究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应从社会制度、组织功能、社会使命的角度理清政府和公共图书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从制度层面保障社会成员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从职能层面开展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从社会义务层面体现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和价值,进而满足社会成员的文化需求,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2 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是政府应承担的公共责任

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是政府的责任,这是中外图书馆界的共识。这是因为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权限在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责,维护公民的信息民主权利是政府的义务。

2.1 设立公共图书馆是社会对政府的要求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为了适应社会的某种需要、根据专门目的而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是政府建立、主办并支持的社会组织,这一点可从中外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历史中得以证明。1852年英国建立的曼彻斯特公共图书馆之所以成为现代公共图书馆产生的标志,就是因为它是依据1850年英国下议院通过的一个法案而建立的,这部法案授权地方议会为图书馆购买设备向社会征税,并确定了图书馆的管理体制[4]。《公共图书馆宣言》中亦明确指出:“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国家必须专门立法以维持公共图书馆运行,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支持。”[5]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体制,建立公益性机构的权力在政府手中,任何享有政府财政拨款的公益性机构都是政府主办的,如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这些公益性机构都属于政府管辖下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6]。因此,国家及其政府既然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而设立公共图书馆,就必须对公共图书馆负责,避免造成公共图书馆管理上的政府缺位。

2.2 提供公益性图书馆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责任

服务型政府是指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的政府,其主要职能是宏观管理和指导社会经济活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我国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方针[7]。按照社会分工的要求,公共图书馆由国家或政府设立,承担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公益性图书馆服务项目,这就决定了图书馆的服务性质是由服务型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所决定的,政府才是图书馆公共服务的决策者和公共性质的决定者。从这一观点出发,政府不仅仅是图书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发号施令”的权力,还有义务为公共图书馆开展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给予政策上的扶持、财力上的保证、人员上的支持、物资上的保障等。如此一来,政府通过直接服务图书馆而间接服务社会大众,体现了政府的公共责任。因此,公共图书馆制度设计体现的是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制度安排,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

2.3 提供公益性图书馆服务是政府维护公民信息权利的义务

享有公益性图书馆服务是公民的文化权利之一。国内外图书馆实践证明,公共图书馆制度本身就是“人类知识自由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8]。从信息公平理论来看,“一旦有人因为贫困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了自由获取信息的机会或渠道,那么他们将失去可以真正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民主的原则就被破坏了”[9]。这就是说,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不能为全体民众所公平获取,那么民众“天赋人权”的价值理想就无法实现,政府就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这必然会遭到民众的抱怨甚至唾弃。因此,政府必须保障公众对公共信息的公平获取,而免费开放是实现公众公平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以2006年6月杭州地区10家公共图书馆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为起点,深圳图书馆、浙江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等相继实行免费开放服务,推动了财政部、文化部于2011年初出台全国“三馆”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由此可见,公共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服务是政府的公共责任,而非公共图书馆的职业责任或社会责任。只有政府切实履行起公共责任,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开放服务才有可能持续开展下去。

3 职业责任是公共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任何社会组织都有其特定、明确的功能和职责。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目标、任务,这就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也是职业责任。

3.1 职业责任体现公共图书馆的核心价值

公共图书馆代表政府承担社会公共事务,通过信息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均衡配置来实现社会信息公平。它的使命和存在的价值就是以公共文化服务为根本任务,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职业使命。

公共图书馆历来被人们视为藏书、借书的地方,记录文字、保存信息、传递知识是其基本的工作内容,所以常被称作“知识的殿堂”,为社会所尊崇,同时公共图书馆也始终坚守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递信息、开展社会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的基本职能。1975年,IFL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将公共图书馆的职能概括为: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信息、开发智力资源[1]98-99。从微观层面来看,图书馆的基本职责是收集、描述、保存和传播文献信息,提供图书馆服务(如参考咨询、讲座与展览等);从宏观层面来看,图书馆的基本职责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文化公益、提供信息服务。综合来看,收集、整理、存储、传播信息知识以及开展普遍均等的图书馆服务就是公共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体现。

3.2 拓展职业功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公共图书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作用和功能是伴随着社会的需求而存在和发展的。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公共图书馆始终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并处在一个永不停息的产生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循环中,即新的需求得到满足,新的任务又不断出现。这种以社会能动性需求为调节手段的良性循环推动着图书馆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公共图书馆的职能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改变,以满足社会的文化需求为根本目的。

新形势下公共图书馆功能得以多样化的拓展,主要包括:①以文化传播为主的服务拓展,如公众读书指导活动、知识讲座(坛)、文化展览等活动等;②以新技术应用为主的拓展,如网络参考咨询、实时BBS(Bulletin Board System,电子公告板)、文献传递、在线浏览、查询等;③以高层次服务为主的拓展,如最新信息报道服务、专题信息服务、科技情报服务等;④以延伸服务为主的拓展,如设立盲人图书馆、少儿图书馆、流动图书馆、社区图书馆、农民工图书馆等;⑤以文化休闲服务为主的图书馆服务新理念等。因此,顺应时代潮流和发展趋势、拓展服务领域、满足读者多样化需求,已经成为图书馆界的共识和行动。

3.3 职业责任是公共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求

任何组织都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即为社会创造应有的价值,这也是职业的责任和要求。如果组织没有创造出应有的价值,那么就没有完成社会赋予的职责,而且还浪费了社会分配给它的资源,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业使命和责任。

公共图书馆的职业责任就是通过收集、整理、存储、传播信息知识等行为,实现普遍均等的图书馆服务,满足每个读者的需求,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图书馆要完成这个目标责任,就必然以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作为职业的根本要求。就管理绩效而言,公共图书馆可通过提高持证读者覆盖率、纸质图书流通率、读者到馆率、电子资源点击下载率、远程访问率、读者参与图书馆活动率等指标,实现图书馆质量和效益的提升;从服务对象来说,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是通过用户来感知、评价并认同的,因此公共图书馆可通过提高用户对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满意度、文献资源建设的满意度、技术便捷性的满意度等,提升资源、服务、技术的质量与效益。可以说,图书馆要完成职业所赋予的职责,就应该致力于实现绩效管理指标和提高读者服务的满意度。

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图书馆职业使命的完成和职业功能的实现。如果公共图书馆不能完成政府代表社会公众赋予其的职业使命、满足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就背离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公益性目标,也就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本、发展壮大之基。

4 社会责任是公共图书馆应尽的社会义务

目前图书馆理论界对公共图书馆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多种误区,这主要是因为混淆了图书馆职业责任与承担的社会义务。图书馆社会责任是指图书馆职业责任以外的责任,是公共图书馆获得社会认同、提高社会地位、得以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

4.1 社会责任是公共图书馆的外部责任

图书馆社会责任问题是国内外图书馆界关注的热点。图书馆社会责任是指图书馆承担职业(本职)责任之外的责任,或者说是图书馆的“分外之事”。根据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定义,图书馆社会责任是图书馆事业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即“改善或解决社会的关键问题,努力在这些问题上支持、促进、告知或教育美国公民,鼓励他们研究每个问题的众多观点和事实”[10]。刘兹恒等人将图书馆社会责任界定为:“图书馆在社会中需要承担的有助于解决关乎人类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非图书馆问题’(如经济、种族、环境、战争与和平、宗教等社会问题)的责任。”[11]洪伟达等人认为,图书馆社会责任是指“对社会承担的减少或消除其带来的影响以及有利于公众福利增长、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责任,是在实现图书馆使命和目标(法律职能和义务)基础上所承担的更高要求(即道德要求)的社会义务”[12]。

从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图书馆社会责任即建立在其职业责任基础之上、关注与图书馆信息知识服务相关的社会问题并致力于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服务且自愿担当的社会义务。

4.2 公共图书馆应承担社会责任

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机构不能孤立于社会而存在,受社会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及信息环境下来自于网络与其它信息机构的挑战。这些影响与挑战必然造成图书馆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共图书馆应对社会问题(如社会公平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做出积极的反应与行动,表明自己的职业立场、职业观点,并在与社会的交流和互动中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组织行为学理论来看,图书馆与社会其他组织和机构一样,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必须而且能够从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组织自身发展的各种外部资源。然而,获取外部资源的前提是得到社会其他组织机构的理解、承认和支持,因为只有这样,组织的理念、价值才会被社会环境中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成员等)所接受和认同。为此,图书馆就必须主动地关注和解决社会中与自身职业责任相关的社会问题(如影响信息、知识平等获取的问题),承担起社会责任,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目前,一些公共图书馆已开始致力于缩小数字鸿沟、保障信息公平、帮助弱势群体等服务,这都是图书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图书馆的自觉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是社会对图书馆提出的更高层次要求。

4.3 公共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的有限性

公共图书馆作为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制度安排,理应在知识社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承担起社会责任使命,既用自身的理念和价值观对社会产生影响,也对社会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与行动。但是,公共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责任,表现在:(1)公共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自觉、自愿的社会行为。其承担社会责任是基于职业使命的需要,即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声望、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这种责任不是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初衷,也不是社会强加给图书馆的责任,而是图书馆自愿、自觉的行为。(2)公共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职业责任基础上的社会行为。公共图书馆是社会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职业使命的完成离不开政府的人财物支持,而政府的支持力度取决于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以公共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应以履行和完成其主要的职责和使命为前提。(3)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行为。由于公共图书馆掌握的资源有限和服务的能力有限,如果超出了其能力范畴,将很难有所作为。

因此,公共图书馆履行社会责任应以实现职业责任为前提。也就是说,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切不可“本末倒置”,只有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职业使命密切相关,才能帮助、促进图书馆职业核心价值的实现,这样的社会责任担当才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

5 结 语

综上所述,只有明确政府应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包括免费开放服务),才能促使政府提高对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支持力度,改善图书馆的生存环境和事业发展环境;只有区分出公共图书馆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才能促进公共图书馆切实履行职业使命,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益,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提高社会影响力,增强图书馆的社会认同度,实现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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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1-11-12].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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