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谷香,谢彦明
(1. 首都师范大学 图书馆,北京 100089;2. 中国农业大学 人事处,北京 100083)
西汉京师长安的社会治安问题
汤谷香1,谢彦明2
(1. 首都师范大学 图书馆,北京 100089;2. 中国农业大学 人事处,北京 100083)
“京师难理”是历代封建政府的共识。西汉京师是政府治安管理的重点地区,但偷盗、劫持、杀人等刑事案件与主守自盗、贪汙营私、受赇枉法等经济犯罪却比地方高。探其原因,不仅与京师的特殊社会结构有关,而且与长安管理体制漏洞、政府迁豪政策以及现行秩序不公平(特别是财富分配不均)等因素密切相关。
西汉;京师;治安
近年,涉及西汉京师长安治安问题的论著(如朱绍侯的《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陈鸿彝的《中国治安史》以及陈智勇的《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等)均属通史性研究,对西汉京师社会治安的论述往往比较分散。基于此,笔者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西汉长安的治安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考证,以求教于方家。
古汉语中“治”与“安”是两个词。“治”与“乱”相对,常指社会安定的状态。如《易·系辞》:“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荀子·君道》:“法者,治之端也。”“安”则指安定、安全,与“危”相对,如《易·系辞》:“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历史上最早将“治”与“安”作为一词使用的应是韩非子①,《韩非子·显学》:“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韩非子不仅使用了“治安”一词,还提出了四点治安思想。
楚汉之争结束后,刘邦采纳娄敬建议迁都长安。此后长安逐渐发展成一座规模宏大的繁华都城。据考证[2,p104],西汉长安城人口最多时,包括皇族、居民、士兵,约有五十余万之众。这样一座人口众多的都城,贵族、外戚、高官、豪强布满京城。同时,还有混水摸鱼者游浮于京师,以致京师出现“东市贾万,城西万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时,政府“二十年莫能禽讨”[1,卷76,p3234]的局面。可见京师犯罪活动之猖獗。
(一)刑事犯罪活动
所谓刑事犯罪,即破坏京师社会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安定的犯罪行为。具体则表现为侵夺财产、人身伤害、劫持人质等犯罪行为。
1. 侵夺财产案件频繁发生
西汉前期,长安治安已不是很好,正如贾谊所言:“盗者剟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1,卷48,p2244]文景之后,随着长安人口剧增,偷盗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史记·张释之列传》:“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当时已发展到偷盗皇家祭祀用品的程度。汉武帝后,偷盗逐步发展为团伙犯罪。《汉书·张敞传》记载宣帝时:“京师浸废,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张)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偷长曰……。”引文中“偷长”即偷盗团伙魁首。这类偷盗集团常闹得长安市上“百贾苦之”,以至于皇帝不得不亲自过问,最后京兆尹张敞竟“一日捕得数百人”。此外,《汉书·王尊传》亦有汉成帝时长安社会秩序的记载:“南山盗贼阻山横行,剽劫良民,杀奉法吏,道路不通,……群盗浸强,吏气伤沮,流闻四方,为国家忧。”其间无不反映出当时京师偷盗活动之猖獗。
2. 人身伤害案件时有发生
据史书记载西汉京师人身伤害案件可分二类:其一,因怨而仇杀,此类案件存在较多。如,游侠原涉与王游有仇,便“选宾客,遣长子初从车二十乘劫王游公家。……遂杀游公父及子,断两头去”[1,卷92,p3718]。《史记·袁盎列传》:“景帝时时使人问筹策。梁王欲求为嗣,袁盎进说,其后语塞。梁王以此怨盎,曾使人刺盎。”因袁盎阻止梁孝王为嗣,梁孝王怨恨在心,于是令刺客杀之。其二,受雇报仇杀人,即“受赇报仇”,这是一种利用财势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汉书·酷吏传》记载成帝时:“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这些“闾里少年”常受人雇佣而报仇杀人,闹得当时京师“桴鼓不绝”[1,卷90,p3673],即指报警之用的桴鼓声不断。此外,出土文献也曾记载西汉京师的人身伤害案件。如敦煌马圈湾汉简载:“杀人长安,臧关东,变名。”[3,p80]此人长安杀人后曾藏匿于关东。居延汉简:“名捕平陵德明里李蓬,字游君,年卅二、三,坐贼杀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亡为人奴□(114.21)。”[4,p186]这是缉捕罪犯的文书,犯罪分子就曾在长安一带活动。
3. 劫持人质案件偶有发生
劫质是指以暴力手段控制一人或多人的自由并挟持,强迫第三方或被控制者满足其某种要求的行为。在西汉历史上,京师劫持案件偶有发生。《汉书·郦商传》记载周勃欲诛诸吕,但由于吕禄掌握北军,考虑到郦商之子郦寄与吕禄善,“于是乃使人劫商,令其子寄绐吕禄”。就西汉整体而言,劫持多数以劫财为主要目的。《史记·货殖列传》:“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其实皆为财用耳。”可见这些“闾巷少年”因为经济利益驱使,作奸犯科,劫持人质。《汉书·赵广汉传》又载:“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此例中富人苏回被劫持,劫质者的目的亦是劫财。《晋书·刑法志》载:“汉科有持质。”引张斐《律表》曰:“劫名其财为持质。”张斐直接将劫持人质定义为勒索财物,正说明勒索财物是汉代劫持事件的主要特征。
(二)经济犯罪案件
随着西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官吏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以致《盐铁论·疾贪》记载:“百官之廉,不可得也。”从西汉大量的律令中,可把西汉京师地区官吏经济犯罪归纳为三种。
1. 主守自盗
西汉时官吏贪污行为中最严重的就是“主守自盗”,即官吏凭借权势,私自盗取国家财产。《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欲除肉刑,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籍笞罪者,皆弃市。”师古注曰:“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可见“主守自盗”属重罪。汉成帝时,匡衡为丞相时,受封乐安乡,多占地四百顷,多收租谷千余石。于是司隶校尉骏与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1,卷81,p3346]。此外,昭帝时田延年“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车直千钱,延年上簿诈增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后丞相议奏延年:“主守盗三千万,不道。”[1,卷90,p3666]田延年利用自己职权而冒领,自然要以“主守自盗”科之。
2. 贪汙营私
所谓贪汙营私罪与“主守自盗”相似,属于官吏的贪污行为,多以“主守盗”科之,见于记载的“贪汙营私”科罪的不多,但从史书中透露出来的点滴情况看,西汉确实存在“贪汙营私”经济犯罪。《汉书·翟方进传》记载翟方进劾奏:陈咸与逢信“邪枉贪污,营私多欲。……不宜处位,臣请免以示天下。”翟方进揭发陈咸、逢信的多端罪名,而贪污营私则为首恶。最终陈咸与逢信皆被免官。时过两年,“红阳侯立举咸对策,拜为光禄大夫给事中”。翟方进复奏曰:“咸前为九卿,坐为贪邪免,自知罪恶暴陈,依托红阳侯立徼幸,有司莫敢举奏。冒浊苟容,不顾耻辱,不当蒙方正举,备内朝臣。”成帝最终又免去陈咸的职务。从翟方进两次弹劾陈咸来看,贪汙营私应是官吏经济犯罪的重要条目。
3. 受赇枉法
《汉书·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籍笞罪者,皆弃市。”“赇”是用送钱物的方法以达到某种目的。西汉司法中,把行贿、受贿的行为称为“赇”或“赇赂”。请求者用财物向官吏求得某种好处,官吏则用枉法的行为来回报对方,所以受赇与枉法常是形影相随的。汉文帝曾诏令:官吏受赇枉法者,处以弃市[1,卷23,p1099]。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有惩治受赇枉法的文字:“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5,p141]但实际上,就整个西汉而言,受赇枉法在政治生活中始终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汉书·刑法志》对西汉犯罪行为的评论:“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汉武帝时,“天子封灌婴孙贤为临汝侯,……坐行赇有罪,国除”[6,卷95,p2673]。到西汉中后期,社会上甚至出现过“官职为奸,受取赇赂以自共给”[1,卷99,p4143]的现象。
以上所述是西汉京师地区存在较多的犯罪活动。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它的具体犯罪行为。由于篇幅所限,难以一一详列,以上仅举其大概而已。
西汉长安驻有重兵。中尉、司隶校尉、三辅都尉都有维护首都地区社会秩序的职责。由此看来,西汉长安的治安力量是比较完备的。然而事实正如上文所述,京师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社会治安问题严重。那么,在国家统一的背景下,京师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犯罪活动呢?下面笔者将就此问题作具体探讨。
1. 多重的社会结构
京师为天子所在,这是都城社会结构的最重要特征。或许正因如此,便为皇帝直接干预京师的治安管理提供了条件。在某些情况下,皇帝的干预直接影响了治安工作的正常运转。如,汉代治理有方的京兆尹赵广汉、张敞、王尊、王章、王骏五人,其中有三人因触犯皇族官僚利益,或被格杀或被免职。在专制体制下,官吏只能把皇帝的命令随时体现在自己所负责的事务中,以求仕途通达。京师治安官员亦不例外。廷尉杜周,就善于迎合武帝,“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在他任内大案要案特别多,史称“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6,卷122,p3153]。除皇帝外,京师还有大量的宗室贵族与高级官僚。他们中的一些人不满足于已有的法定特权,还要以各种手段获取法外特权。如景帝时,中尉郅都“致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1,卷90,p3648],后因处理临江闵王刘荣“侵庙壖地②为宫”[1,卷53,p2412]案得罪窦太后,被免职。又,内史宁成严于执法,太后执政,“外戚多毁成之短,抵罪髡钳”[6,卷122,p3135]。可见,京师宗室、贵族、高官是最难治理的。
2. 迁豪政策的实施
西汉因袭秦朝迁豪政策,于高祖九年,“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1,卷1,p66]。此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1,卷28,p1642]。每修一陵,就要从各地迁徙数万人到京师③,此政策直到元帝时才废止,历时二百余年④。西汉迁豪是作为“强本弱末”的国策来实施的,正如主父偃所说:“豪桀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1,卷64,p2802]诚然,西汉迁豪政策在“强干弱支”方面是成功的,但该政策同时也产生了不良后果,即造成长安诸陵充斥着从四面八方迁徙而来的富豪雄桀,使京师“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桀则游侠通奸”[1,卷28,p1642],客观上造成富豪、游侠等各种势力在京师地区的聚合,对京师治安管理造成很大压力。以致京师重地居然被“北道姚氏,西道诸杜,南道仇景,东道佗羽公子”[1,卷92,p3705]四豪侠划分了势力范围。总言之,迁豪政策是导致京师各种犯罪案件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3. 管理体制的漏洞
就西汉京师治安机构而言,机构重叠,且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组织。当时京城有郎中令、卫尉、中尉;京畿有内史、司隶校尉、京辅等三辅都尉等;县有县尉;乡里有游徼、亭长、求盗等。这样的机构设置虽然达到了统治者“居重驭轻”的目标,但问题也出于此。京师治安机构繁多且无统一领导,必然会妨碍各机构效率的发挥。如义纵为右内史,王温舒为中尉,此二人皆负责京师治安,但并不相互配合。王温舒“所为不先言纵,纵必以气凌之,败坏其功”[6,卷122,p3146]。右内史与中尉各行其是,京师治安管理也就可想而知了。又,成帝时司隶校尉遣属吏奉诏书要求京兆尹王尊派兵逮捕罪犯,而京兆尹却以“诏书无京兆文”[1,卷76,p3233]为由拒不发兵。此外,武帝将京师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个行政区域,长安城在京兆尹境内本属京兆尹管理,但地居三辅之间,罪犯在长安作案后,很容易窜入左冯翊、右扶风。而三个行政长官之间无隶属关系,这给京兆尹逮捕罪犯造成了很多困难。正如《汉书·赵广汉传》所载:“左冯翊、右扶风皆治长安中,犯法者从迹喜过京兆界。”
4. 财富分配的不均
超过常规的剥削往往给民众带来致命打击,从而促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尤其是西汉中期后,沉重赋役与土地兼并不断造成自耕农破产,如武帝时内史宁成就曾“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6,卷122,p3135]。时至西汉末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皇族、贵戚、官僚依仗特权疯狂兼并土地。哀帝时,一次赏赐宠臣董贤土地就多达二千顷。在各方面势力的摧残下,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百姓生活在残酷压迫下,或沦为奴婢,或四处流亡。当时的社会情况正如龚胜所言:“百姓贫,盗贼多,吏不良,风俗薄。”[1,卷72,p3081]百姓生活陷入绝境,最终起而反抗。《汉书·食货志》:“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正由于政府敛财无度,豪强疯狂兼并土地,造成贫富差距的悬殊,不满现状的人们便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来。
5. 行贿受贿风气日盛
武帝时,经济恢复,许多人弃农从商。当时有民谚:“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6,卷129,p3274]。在这种情况下,武帝采取了削弱富商大贾实力的措施,即在全国实行盐铁专卖、均输平准、算缗和告缗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对工商业的严格控制不利于其正常发展。一方面,商人追求经济利益,需要拉拢官僚。另一方面,一些官员为满足自己的物欲,利用职权之便,收受商人的贿赂。《史记·货殖列传》:“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吏士舞无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富商大贾为谋求经济利益而行贿,官吏为满足私欲而受贿,这正是西汉京师产生多种多样行贿受贿犯罪的经济动因。
6. 社会风气的转变
严昌洪认为“社会风气”是指一定时期内,社会上一般人日常生活思想言行的普遍倾向[7,p70-71]。战国时人们都主张崇尚节俭,更多地强调“义”,正如《论语·里仁》所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到了西汉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金钱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汉书·王吉传》:“古者衣服车马贵贱有章,以褒有德而别尊卑,今上下僭差,人人自制,是以贪财诛利,不畏死亡。”可见此时人们已越来越重视金钱。传世汉代瓦当文字中,常见到“富贵”、“安乐富贵”,而“贵富”例却极少,正说明“富”的分量在“贵”之上[8,p12]。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人们的观念由原来“尚俭”逐步趋向“崇奢”。正如司马迁所说:“大臣宗室以侈靡相高”[6,卷130,p3317]。生活的奢靡必然会造成道德的沦丧,从而助长各种犯罪活动。贾谊说:“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剟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1,卷48,p2244]社会风气的浮奢倾向具有败坏人心、催伤道德的严重腐蚀作用。正是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西汉京师出现了如此众多的刑事、经济犯罪活动。
“京师难理”是历代封建政府的共识。作为封建制度初步建立的西汉时期,京师出现了众多的刑事、经济等犯罪活动。在国家统一的背景下,京师地区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犯罪活动,不仅与京师特殊的社会结构有关,而且与治安管理体制存在漏洞、政府迁豪政策、现行秩序不公平(特别是财富分配不均)以及社会风气转变等因素密切相关。
[注释]
① 有学者曾提出“治安”连用最早见于贾谊《治安策》。这种说法显然缺乏说服力,因为贾谊的《治安策》又名《陈政事疏》,为后人所追加。
② 胡平生认为“耎(壖)”可“理解为禁苑外侧纵深四十里的隔离带。”(胡平生.云梦龙岗秦简“禁苑律”中的“耎(壖)”字及相关制度[J].江汉论丛,1991(2).)
③《汉书·地理志》:“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汉书·武帝纪》:“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太始元年,徙郡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陵。”
④ 元帝废迁豪原因有二:首先,西汉末期情况发生变化,地方豪强势力开始强大起来,使迁徙政策失去可行性。其次,生态环境的破坏。正如谭其骧所说:西汉尤其是武帝以后,黄河下游的决堤之患越闹越凶,正与这一带的垦田迅速开辟、人口迅速增加相对应。
[1]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 武伯纶.西安历史述略[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78.
[3]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释文[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4] 谢桂华,李均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5] 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6]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 严昌洪.关于社会风俗史的研究[J].江汉论丛,1984(2): 68-72.
[8] 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校对:韩立娟)
The Public Security Problem in the Capital of Chang’an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TANG Gu-xiang1, XIE Yan-ming2
(1. Department of Library,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 China; 2.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It was the common sense that “It is difficult to govern the capital”. The capital of Changan was the key area for governing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But the crimes of stealing, robbing, killing, corruptions and bribing in the capital were more serious than the other areas. The reasons for this were not only the special social relationships of the area, but also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governing system, inequality in distribution of wealth and some other factors.
Western Han Dynasty; capital; public order
K234.1
A
1009-9115(2012)01-0065-04
2011-10-08
汤谷香(1983-),女,湖南宁乡人,硕士,图书馆员,研究方向为历史学、图书馆学。
谢彦明(1979-),男,北京市人,博士,研究方向为历史学、人力资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