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颖
(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巴黎公社视阈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张 颖
(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它包含着丰富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如“廉价政府” 、“议行合一” 、“社会共和国” 、“社会自主空间”等等。在国际共运史上,前苏联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曾长期背离巴黎公社的基本精神,并由此导致了严重后果。巴黎公社有关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对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巴黎公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1871年3月18日,法国工人阶级举行武装起义,建立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的政权——巴黎公社。马克思在总结了巴黎公社实践活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所提出的一系列政治建设思想,对当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对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极为深刻的总结,阐明了它的重大历史意义。列宁对此曾评价说:“马克思不仅是为‘冲天的’(他的用语)公社战士的英雄主义感到欢欣鼓舞,他还从这次群众性的革命运动(虽然它还没有达到目的)中看到了又极重大意义的历史经验,看到了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定进步,看到了比几百种纲领和议论更为重要的实际步骤。分析这个经验,从这个经验中得到策略教训,根据这个经验来重新审查自己的理论,这就是马克思为自己提出的任务。”[1,p141-142]
(一)关于“廉价政府”的思想
恩格斯对以往剥削阶级国家特征做出分析之后,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2,p12]而无产阶级在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之后,将采取以下三项最重要的措施防止人民公仆的“蜕变”。
1. 实行选举制
普选制是巴黎公社的核心精神。它的民主选举的理念在于“普遍选举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2,p57],“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而现在……这些勤务人员经常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所谓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3,p134]。巴黎公社的行政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及国民教育方面工作人员由普选选举产生,“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2,p55],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机关在组织成分上具有工人阶级的性质。
2. 实行撤换制
“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该引以为范例),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人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务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罢免;……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并且对选民负责。”[3,p121]这样既避免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也杜绝一些犯有严重错误或是故意扰乱公社秩序的坏人混进公社。
3. 实行低薪制
“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2,p55]巴黎公社颁布的法令,一方面规定了公职人员的最高年薪不得超过6 000法郎(在当时只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最高的年薪);另一方面取消了旧政府官员的兼职兼薪。这就限制了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废除了他们的各种特权,有效防止了以权谋私。
(二)关于“议行合一”的思想
“议行合一”是对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三权分立原则的否定和替代。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在于“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不仅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1,p150]那么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将以何种方式摆脱议会制呢?那就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工作机构,监管行政和立法的机构’”[1,p151]。而这个机构就是由巴黎20多个市区的工人通过普选产生的立法和行政相统一的公社委员会。公社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全部权力,它不但有权制定法律、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并执行,还行使行政权。公社委员会下设10个委员会以行使行政职权,同时拥有自己独立的法院,实行法官选举、公开审判等制度,这意味着:其一,“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2,p56],普选权再也不会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而被用于实现真正的目的;其二,“议行合一”原则下也存在着权力相互制衡的思想。
(三)关于从“民主共和国”向“社会共和国”转变的思想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了以无产阶级专政为国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后将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马克思长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马克思并没有限于空想,而是期待群众运动的经验来解答”[1,p146]。而“巴黎公社”就是这个群众运动在实践中的结果。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总结,认为无产阶级将建立一个属于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府,它彻底剥夺了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彻底“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杠杆”[2,p59],于是无产阶级随后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国家形式——“社会共和国”。但无产阶级建立的这个“社会共和国”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在这里“民主实行到一般所能想象的最完全最彻底的程度,就由资产阶级民主转化成无产阶级的民主。”而晚年的恩格斯认为,“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4],但这和“社会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基本政治形式并不矛盾。“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议行合一的社会共和国形式,特殊也可采取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国形式。”[5]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利用三权分立的政体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换句话说,民主共和国可以成为通往“社会共和国”的捷径。
(四)关于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上扩大“社会自主空间”的思想
巴黎所要的“则是破坏那种人为的中央集权制”[2,p113],它是“以法国社会本身通过公社组织而取得的政治统一去代替曾经起过反封建作用的中央集权制”[2,p113]。而公社的意义就在于打碎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确定现代国家所要求的共和制的这一基本组织原则。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对旧制度的超越主要表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处理上,前者需采取现代民主共和国的代议民主制形式,而后者则应实行严格的地方自治。在巴黎,城市与农村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形式,农村生产者的利益是由中心城市的工人来代表,二者之间既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也不存在从属的关系,只是一种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即“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并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2,p56]。因此,“只要巴黎公社制度在巴黎以及次一级的各中心城市的确立起来”[2,p56],局部地区的民众自治形式的扩散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自主空间的扩大。那么,“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2,p56]最终,未来社会将走向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
巴黎公社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它的失败原因也是我们必须吸取的教训,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公社没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领导,始终也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7],才能保证社会革命胜利,实现消灭阶级的终极革命目标。
以往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建成的,而又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必然要遭受巨大的考验,它根源于社会主义优越的经济基础,却严重脱离了本国的具体实际。
(一)对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背离
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形,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的诞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列宁吸取了巴黎公社失败最重要的一条教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无产阶级建党的思想,保证了社会革命的胜利。但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根据对俄国1905年革命和1917年二月革命经验的总结,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最好的政治形式应该是苏维埃共和国,而不能是议会制民主共和国,一方面他一直想把苏维埃设计为立法与行政合一的工作机关,这样就可以“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代表身上结合起来”[8]。另一方面他却为斯大林时期高度集权的形成埋下了伏笔。由于巴黎公社是一市的政权,而苏维埃是一个全国性政权,苏维埃的议行合一就由设想初期的一个机构变成了三个机构,即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按照理论的最初设想,“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受代表大会委托的全权机构,而人民委员会只是行政管理机关”[9,p337],那么,中央执行委员会就应该是“议行合一”的工作机构。但在实践中,由于代表大会以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人民委员会的约束力不够,权力就被合入到行政权的手中,客观上加重了“议行合一”向行政权的倾斜。
(二)对巴黎公社选举制、撤换制的背离
随着列宁的逝世,斯大林的掌权,一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多党共存格局逐渐消失,一党制的地位得到了全面的巩固。这就使得权力日益从代表机关转向行政机关、向党的机关、向党中央,向政治局和书记处,并最终落入了斯大林个人的手中。而与中央权力的个人集权相对应的地方权力最终也是落入到各级地方党委书记的手中。斯大林为了更好地把持国家的领导权,接下来实施了干部委任制的普遍化,这从根本上背离了巴黎公社最重要的选举精神,与此相关的监督制、撤换制也就失去了根本的保障,变得“有名无实”,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三)对巴黎公社扩大“社会自主空间”的背离
在苏联,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由15个加盟共和国所构成,在15个加盟共和国中又含有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10个民族专区。按照列宁最初的设想,这些共和国都是以主体民族命名,各加盟国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该设计充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等,有利于处理民族间关系和进一步扩大“社会自主空间”。但随着中央权力的日益巩固和地方权力的日益削弱,形成了权力从上至下的单方面流动,这种理论上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现实中已名存实亡。
至此可以看到,前苏联的民主政治建设与当初的巴黎公社精神相比已相去甚远。前苏联作为社会主义的老大哥,其一系列表现:以党代政、执行机关凌驾于权力机关之上、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及“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为特征的过度集权的行政化的权力结构模式”[9,p359],不但为自身的亡党、亡国、亡制种下了恶果,还彻底败坏了社会主义的形象。其它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下,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对于中国来说,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由于缺乏社会建设的经验和面临当时险恶的国际环境,盲目地将苏联模式全盘移植过来。虽然此模式在一定时期内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苏联模式弊端的暴露,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遭到了一系列的重创。首先普遍存在严重的家长制、官僚主义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其次由于党政关系模糊不清,在政治运行机制中出现长期“二元机构”并存的现象,即党政两套系统、两套机构同时存在并一起管理国家,党的权力不仅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还掌控了本应由政府来进行的行政领导和管理。
中国、朝鲜、越南、老挝、古巴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世界上仅存的五个社会主义国家。以往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惨痛教训是当今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吸取的经验教训。中国作为苏联解体后的新兴的社会主义大国,其发展证明了苏联解体不是社会主义的失败,社会主义仍是人类未来道路的正确选择。因此,以中国为例探讨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一)加强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地位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识,亦或者是党本身决定的,而是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必须性。就历史而言,中国共产党担当了中国革命、建设、发展的重任,不但使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也使中国人民富强起来,中国人民因此拥有了更多的自由与民主;就现实而言,面对中国复杂的国情、社会的快速变迁,急需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来处理好各种关系和矛盾,保障人民民主和法制,凝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共同实现现代化和伟大民族的复兴。
(二)扩大社会自主空间,促进人与社会有机统一
社会自治程度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程度,社会自治越发展,民主政治越发达,一个社会才能安定、繁荣。一方面,市场经济在重新塑造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政府进行了角色转变,从社会统治主体变成了社会管理的主体,从而承担起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自治型组织,这些组织以非营利为目的并承担起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作为执政党,应该将政府与这些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能进行有效的整合、完善,以促进国家、政府、社会间的良性互动。当政府面对群众的时候,应该换权于民,要不断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的同时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整个社会的自治程度提高了,社会自主空间就打开了,人和社会才能最终有机地统一。
(三)完善与发展三个民主,建立“廉价政府”
1. 民主选举
时隔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巴黎公社”民主选举理念和方式仍然值得借鉴和深思,但面对中国社会长期缺乏民主精神及不发达的生产力状况来说,“普遍选举”无法在短期内向全国范围推广,而只能是找出一条适合于自己的民主选举道路。最初的无产阶级专政是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后由工人阶级选举建立起来的,所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特点是“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10],以致最终达到将权力回归社会。在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代议制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方式,也就是所谓的“上层”的间接选举和“下层”的直接选举并存。但经实践检验证明这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中间层”不动起来,民主就不能顺利“运转”起来。农村集体和城镇企事业单位是我国广大公民生产、生活、工作的基本单位,如果能实现人民群众通过有效组织参与单位管理从而提升到管理国家的层面,那么人民民主就能够得到基本实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动员“中间层”的力量,即以省级为单位,在省的范围内实行“省——城镇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的互动形式。从中国民主政治的长远发展情况来看,代议制与直接选举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并存,二者作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将在中国民主政治生活成熟的那一天实现统一。
2. 民主监督
巴黎公社实行了民主的选举,使民主监督成为可能。公社成立了群众性的监察委员会,专门处理人民信访以及对公社委员等进行监督。巴黎公社的民主监督最主要依靠的是群众,但面对我国今天的状况,一个还在上升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还不具备这种由群众实现全面监督的成熟条件。因此,我国的监督必须来自三个方面,即党的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监督,首先,党外监督要以民主党派的监督为重中之重。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由各界知识分子及一些有一定影响力的代表性人士组成,监督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另外,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亲密友党”,这就决定了民主党派的监督具有层次高、范围广、形式多样的特点,它与共产党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相辅相成,其作用是不能够被替代的。其次,要将党内监督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党自身的内部监督做好了,民主监督才会有实质性的保障。在我国现行监督体制下这方面做得不够,突出表现在纪委始终依附于党委而无法实行专门的独立的监督。再次,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政治”的兴起作为一种推行民主政治的新手段,具有让群众直接参政议政的优势,呈现了良好的民主生态与氛围。这将成为新时代下不可忽视的新兴的舆论监督力量。
3. 民主罢免与撤换
巴黎公社所实行的罢免撤换措施正是我国今天民主政治建设所应该强力去推行的。罢免撤换是针对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严重犯错以及混进这个公仆队伍中搞破坏的人所实行的制度,其主要作用就是为了纯洁我国的公仆队伍,建立一个完全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没有将原则上升到制度层面,此项工作迟迟未达到效果。2004年2月17日,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将原则上升到了制度的层面。该《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11]同时指出,在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时应当严肃慎重。 这项工作自从开展以来,进展不顺利,且受到各种形式的阻碍。其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罢免撤换制度与民主选举之间,大家更多关注后者,由于民众与基层组织的罢免撤换意识达不到,因而这种自下而上的罢免撤换制度难以实行;二是罢免撤换的裁定、程序以及执行机构本身就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
(四)吸收和借鉴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
在今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应该在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寻求一个“契合点”,即党的民主,依靠党内民主实现党的民主,以党的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现代民主是政党民主,在西方看来,作为民主政体基础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都由政党所创造,没有政党,一切都是不可思议的。”[12]因此,这个时代也可以被称为政党政治时代。在进入和平时期后,中国共产党实行了从革命政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开始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探索。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的遭遇“瓶颈”问题,我党作为我国唯一长期执政的党,必须率先打破这一“僵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党内民主则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所以,突破这一“僵局”必须从党内民主建设开始,通过党内民主建设,营造党内的政治民主气氛,使党内运转机制制度化、民主程序规范化。目前国内学术界多数人赞成发展党内民主给人民民主以示范效应,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最终实现。但笔者认为这是不够的。众所周知,党内民主是属于政党组织形态的民主,在运作过程中,是以个人履行义务在先,享受个人权利在后(这种权利必须框定在党组织的范围,是相对的);人民民主是属于国家形态的民主,在运作过程中,是以享受个人权利在先(这种权利是宽泛的,是绝对的),履行个人义务在后。这充分说明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两种独立形态的民主,二者之间不存在“延伸”与“外溢”关系。那么在谈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问题上就出现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作为两个独立体之间要产生联系势必寻找一个“纽带”,这个“纽带”也可被称之为二者的“契合点”。而党的民主就是这个“契合点”。党的民主应该兼具内外两个层面,先有党内自身的民主建设,才使党在对外层面上具有执政的民主。中国现今的状况是国家趋于强势,而社会趋于弱势,人民民主不具备完全自发实现的条件,必须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执政党有意识地引导、推动。党内民主建设造就的是一个成熟的执政党,而只有一个成熟的执政党才能实现党的民主,即对内的领导能力和对外的执政能力的增强,从而从根本上推动人民民主的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1] 列宁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412.
[5] 高放.东西方政治制度比较研究[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6(2):76-83.
[6] 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55.
[8] 列宁全集(第3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56.
[9] 宋世昌.科学社会主义通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 亨廷顿.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6.
[11] 罢免撤换制度成为党内民主之难[N].广州:羊城晚报, 2010-11-23.
[12] Richard S. Katz. A Theory of parties and Electoral systems[M].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0: 1.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ris Commune
ZHANG Ying
(Public Management Institute,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 China)
Paris Commune is the first proletariat regime in human history. It contains rich democratic ideas, such as“inexpensive government”, “the combination of parliament and administration”,“social republic”, “social independent space”etc.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st movement,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had long-term deviation from the basic spirit of the Paris Commune, which led to serious consequences. For today’s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in China, Paris Commune’s ideas about democratic political development are of theoretic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Paris Commune; socialism; democratic political development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C710022)
2011-10-02
张颖(1987-),女,云南昆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D04
A
1009-9115(2012)03-00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