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太阳”?——“阳光权”纠纷引发的规划思考

2012-01-29 15:15陈剑秋
中国房地产业 2012年2期
关键词:规划局日照太阳

○ 寒 梦 陈剑秋

(本文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规划局张伟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住建局陈剑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更密更高,由此引发的采光侵权纠纷逐日增多。本文就规划、城建部门如何立足部门职能、结合地方特点,在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过程中,真正地保护居民享受阳光的权利作一交流和探讨。

古希腊哲学家第欧根尼有一天躺在街头晒太阳,国王亚历山大走到他身边,问他有什么需要。他说:“我惟一需要的是,请你走开,别挡住我的阳光。”

“请别挡住我的阳光!”这句古代哲人的话,道出了目前许多国人的困惑——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大批新建、翻建工程上马,城市房屋越修越高、越修越密,行政规划与管理滞后及欠规范,新楼房难免对旧住宅产生影响。由此,随着市民维权意识的提高,“阳光权”纠纷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居民享受阳光的权利,本文结合规划专业谈些粗浅认识,以期广大群众对采光、遮阳问题能得到些许启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规划屡陷“阳光门”

很多人买房时,房子“能晒多长时间的太阳”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向阳的房子价格定得比较高,这说明房产商也知道并承认阳光权的价值。业主付了较高的价钱,买了阳光照得着的房子,理应拥有享受阳光的权利。然而,现实情况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少开发商减斤少两,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幢楼。于是,突兀而起的大楼遮蔽了邻近的住户,使他们陷入阴暗、潮湿、压抑的生活环境之中,大处讲是使相邻房屋的经济价值受损,小处讲则侵犯个人隐私及遭受精神困扰,因房屋建筑距离过近,给居民洗澡、如厕等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往长处看,由于享受不到阳光,势必会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情绪压抑,影响其学习、生活,并会相应增加其它费用的支出。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由于给房产商出具了立项批复和“一书两证”,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2011年1月22日,安庆晶海花园业主因一幢在建28层高楼将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和日照,状告规划局索赔30万元。

2011年4月19日,宁乡县花明锦园小区19户居民,因对面楼越建越高,联名写信递交到宁乡县规划局等部门,讨要“阳光权”。

2011年4月25日,南京市白下区瑞鑫兰庭小区的16名业主因为担心对面高楼挡住阳光,联合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

2011年3月,徐州市贾汪区永兴安置房六幢楼建设成七幢,造成群体上访,区政府领导表态:今后再有安置房,原则上不再安排贾汪区规划局设计。

据报道,一些城市群众上访问题中,“阳光权”纠纷高达30%以上。采光侵权已成为影响较大的社会矛盾。

二、关于“阳光权”

“阳光权”,即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由于现代社会土地过度利用而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在居民区,“阳光权”主要通过楼间距来体现。笼统地说,楼间距就是建筑工程保证采光的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楼,就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的楼间距。住宅密集区域新建建筑物体时,规划部门都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以保证相邻建筑的住户“阳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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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是生命之源。因此,“阳光权”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两部法律,都属于民事基本法律,作为居民采光权益的法律依据,可见其权利的重要。

那么,居民应当享有的“阳光权”的标准是多少?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相关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应保证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三、维权的途径

发现新建房屋影响“采光”时,居民有权通过两种法律途径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一是向当地规划部门反映,规划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责令强制拆除,也可以进行罚款等处罚。这种处理方法简便易行,行之有效。

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或行政诉讼。该房屋如果是违章或违法建筑,法院可以支持居民提出的排除妨碍之诉讼请求。如果是合法建筑,居民要求拆除房屋或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但法院会牺牲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

过去发生阳光权侵权案件,业主往往是寻找规划的漏洞起诉规划局,目标是打赢官司让规划局撤销规划许可证,拆除违建以达到排除妨碍的效果。问题是,规划局审批的形式往往合法,业主胜诉的可能性较小。相比之下,直接状告开发商较为简单,因为阳光侵权的因果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对于业主来说是较为便捷地解决纠纷之道。

四、一缕阳光的价值

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原院长王友元介绍,认定侵害阳光权的标准和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目前我国尚未统一,法官在裁判中一般会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因而在国内阳光权的案例中,有的胜诉,有的败诉。

从理论上来说,法官认定采光侵权的事实后,房产商赔偿内容应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以及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例如,2004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进行二审判决,以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获得了7000多元的“遮光”补偿;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以电费为标准,在被告停止侵权时止,10户侵害人获赔每天每户电费1.12元;2007年1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一起采光纠纷案进行判决,18户居民获得共计48.15万元的“阳光”赔偿;2011年5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调解处理的一起采光权纠纷案执行完毕,26户居民领到了136.8万元赔款。

然而,即使赢了官司,建起来的建筑是不可能拆了,居民最终失去了永远的阳光。

五、规划局为何成被告

一是未制定细致的日照管理规划,办事人员也未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事前测算,由于缺乏基础数据,编制过程中对城市建筑空间的整体密度、高度和具体地块的开发强度研究不够,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造成纠纷产生。

二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目前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额太低,而开发商多建造一幢楼房或一个楼层则能多卖出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因此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甚至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强行施工,待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

三是“权利寻租”,如媒体近期披露的“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受贿案被判14年”、“贵州都匀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思明任职3年,受贿163万,获刑13年”、“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原局长杨利明受贿70万获刑10年”、“行贿笔记牵出太原规划局窝案,涉60多名省市官员”、“三亚规划局原局长曾清泉落马,不批报建等着开发商送钱”等等,但凡规划“大员”犯罪不少就与为房产商修改容积率有关。

六、“阳光”也有三八线

分析当前的“阳光权”案件,主要存在几个对规范和标准的认识误区:

其一,维权的误区。在阳光权纠纷中,是否“挡光”要依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来界定。《物权法》是以“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前提的,而不是无条件的保护权利人不受妨碍。比如有的住宅最初前面是一片空地,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空地建起建筑后,阳光会减少很多,如果被遮挡住户在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就属于“合法遮挡”,因为在考虑居民“阳光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土地的使用率。事实上,许多受到相邻建筑物阻挡的住宅,尽管光照时间有所减少,但仍可能无法构成侵权情形。并且,现行的遮阳规范和标准只适用于民用住宅,并没有覆盖城市所有建筑。尤其是旧城区,情况复杂,住宅商贸、行政办公混杂,功能分区无法界定,只能以生活区对待,不属于居住小区界定范围。但住户或不懂或错用,过高要求己方的阳光权,甚至高举“以人为本”的大旗,否则便将规划部门告上法庭,或到处上访。

其二,行政许可的误区。有的建设单位认为,经过规划批准,就是合法的,比如说国家标准要求大寒日日照2小时,地方政府规定1小时,受影响的居民没有权利阻拦和要求赔偿。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当于法律,是必须遵守的,当地规划部门对建设行为的认可,只能证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建设单位已经具备了合法性。但如果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其三,司法的误区。据《北京晚报》报道,某小区两户业主,因日照纠纷将小区南侧新楼盘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虽被告建设的楼盘对原告住房的日照采光构成影响,但该影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因此被告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一定补偿,分别为1.5万和1.8万元。”既然不侵权,为何要“补偿”?这样的判决,可能出发点是“和谐”,但却起到了一种“误导”效果。司法应该是公正的,对法人、自然人以及国有、集体经济和内资、外资企业同一个标准,不搞个别例外。

七、阳光规划护“阳光”

城市是市民的家园,城市规划与老百姓息息相关。“阳光权”案件不断出现,为规划部门敲响了警钟:自己的任何疏忽都会给城市发展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损失,甚至陷入被告的尴尬境地。要以民生为重,积极探索,使专业性、技术性、战略性较强的规划工作走出象牙塔,实现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从而提高城市规划的公信力。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阳光规划工程,接受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对因徇私舞弊或怠于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规划部门予以赔偿。

二是在规划、审批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建筑物的层数等问题,从源头抓起。尽快制定城市遮阳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必须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度二率”(房屋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紧密联系,以便操作执行;培育规范完善的日照分析市场,有了统一标准,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所有结果都由软件自动计算,供开发商执行,供行政规划人员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采光权侵害的发生。

三是加大对房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对审批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均要将规划方案以及国家标准、建设法规在工地醒目处提前公示,让矛盾提前协商和解决;严查违章建筑,对于违法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纠问题于建前。

四是完善赔偿标准。按“阳光屋”高价买的房子却因“遮光”造成房价下跌,由此可能会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所以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那么赔偿也该是多方面的,只有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有效地杜绝侵犯邻人采光权的问题。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阳光权”纠纷大都发生在侵权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正在或即将形成的侵权行为往往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等反应过来维权了,却已经“生米做成熟饭”,耽误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极好机会。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只有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处境。否则一旦大楼破土而出就无法拆除,你的“阳光权”可能就永远地失去了。

“万物生长靠太阳”,人有了阳光才能生存。“阳光权”对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即使赔偿了金钱,也无法买来居民永久失去的阳光。

而“阳光权”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仅靠某一部门某一机构恐难完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使开发商一个环节未通过审批就无法开工建设,这样也更有利于居民真正地享受到阳光,得到名副其实的阳光权,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规划带来的幸福感。

总之,采光权受法律保护,市民都有权捍卫“拥有阳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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