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师范院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可行性微探——以周口师范学院为例

2012-01-29 10:47:16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师范学院法学

陈 敏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 周口 466001)

一、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发展自身调整的结果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并非医学上的诊所,只是一个形象的称呼,概意是指让学生像医院的实习医生一样,把需要法律帮助者看做是“病人”,帮助他们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纷争,其要旨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以防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不能培养适应社会的需要的人才。

在诊所法律教育出现之前,法学教育经过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学专业实习这几种实践教学方式。但是这些教学方式,由于自身的弊端,不能完全承担起培养实践人才的重任。

案例教学的缺点在于:需要收集大量的案件,工作量比较大,案例不易选择;案例中所涉及的法条有限;案例的滞后性和法律的不断修改,导致不善于学习的学生会发生误解;不是每一门课程都适合案例教学,有些理论性课程教学效果不明显。

模拟法庭教学弊端在于:案例的虚拟性,审判的虚拟性,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或者脱节;更重要的是,模拟法庭不能模拟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只有庭审的环节和文书的写作,使得实践教学不完整。

法学的专业实习是各个院校的必修环节,基本上安排2至3个月的实习时间,大多数院校将实习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或者下学期进行。弊端在于:学生即将毕业,面临着就业和考研等问题,很多学生没有真正地投入到实习岗位上去,大多数只是找个单位盖个鉴定章就算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的单位鉴于实习生没有法律资格,不能承担责任,也不敢将案件完全交给实习生处理,所以督促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作为学校教学单位和管理单位更是不可能密切监视和监督,容易流于形式。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我国的法学教育,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讲解比较多,而实践教学不足。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弥补了这一不足,法律诊所作为大学课堂的同时实际上又担当着律师事务所的角色,法律诊所的学生也兼具准律师的身份,他们直接参与和办理一些真实案件,将法学理论应用于办案过程,引导学生像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一样地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避免传统法学教育中学生的被动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国内外开设的现状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如杰米斯顿大学法律诊所、亚历山大诊所、早稻田法学院诊所(早稻田法学院的创立者清楚地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它总体上在职业性法律教育中扮演的预期角色。早稻田法学院开幕式后不久,就于2004年春开设了法律诊所办公室)、匈牙利ELTE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在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已经有10余年。1999年,诊所法律教学项目开始在我国酝酿,2000年,在美国的资助下,我国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重点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发现,国内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有100多所,其中建立诊所法律教育的地方师范院校有玉溪师范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新疆喀什师范学院、临沂师范学院、沧州师范学院、长春师范学院等,他们根据各自的理解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模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

但是,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诊所法律教育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学校对诊所法律教育认识得还不够,把法律诊所课程与普通课程同等对待,让所有的学生都参与,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没有差别,导致法律诊所教育的特色没有体现出来;有的诊所课程被当做专业实习,让学生去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学习实践经验。事实上上述情形都违背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一般宗旨:“把学生引入到实践活动的事实的、程序的、伦理的和人性的复杂状态之中,包括会见当事人、同其他代理人打交道、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以及从复杂的和不完全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1]

三、地方师范院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机遇及困难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机遇

1.最新教育政策的制度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高校重视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该计划指出可以实施校内实践,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来完成。这个意见明确提出了法律诊所教学,为我们的法学实践教学指明了方向。

为了配合这一计划的实施,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发布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具体的交流方式:如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法学院校的要求,选派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诊所法律教育等法学实践的教学方式提供了一个契机,而且提供了师资的保障。而目前教育部门的合格评估制度,其中实践教学属于其中必须要评估的一个指标,对于广大的地方性院校,尤其是专升本的院校来说,也是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个督促机制,诊所法律教育有了适用的空间。

2.以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为契机的教学改革。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精神,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地把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列为众多改革的重中之重。笔者在河南省法学会2012年教育年会上获知,河南省各高等学校都在抓紧修改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并且几易其稿。那么这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可以说是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

在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国家的核心主干课程)仍然不可以减少,因为这部分是理论根基,是实践基础。专业技能课程除了毕业实习和论文写作外,加大实践课程开设,如案例教学课、法律实务技能课、模拟法庭课程、法庭审判观摩课、法律援助课、法律文书写作课,必要时,可以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增加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

(二)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困难

笔者通过研究已经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地方师范院校的情况,总结出目前他们主要面临着以下困难:

1.欠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对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而言,除了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地理位置的边缘性和经济的不发达,地方师范院校不可能像重点法学院校和省会城市的法学院系一样,能够吸引优秀的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即使引进了高学历的教师,但是从高校教师来源来看,主要还是从高校走向高校的毕业生,实践经验不足。而有的国家,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年龄相对而言比较大,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

2.教育机构重视不够。在地方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是正统的专业,法学这个非师范的专业难以占领一席之地,再加上诊所法律教育在师资和课程的开设方面成本比较高,需要的资金比较多,投资的成效长期才能体现,这对于目前高校功利性地关注学生顺利毕业和就业来说,学生毕业后是否适应社会的需要,他们没有太多的精力考虑,素质教育成了一种理想状态。

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诊所法律教育由于其实践性,必然会产生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传统课堂教学没有的这一部分费用。对于主要面对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地方师范学院而言,难免会存在资金的不足,这种不足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导致诊所教育实践性不足。

3.学生参与案件的身份障碍。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开展有关活动时,很难获得有关机关的支持。最主要的法律诊所活动是民间法律援助,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由高校法学院的师生组成,如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华北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3]。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以其独特的资源优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最尴尬的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不明确,不能获得官方和社会民众的认可,认为他们是学生组织,对他们的办事能力持怀疑的态度。这种怀疑的态度和地位的不明确,给诊所法律教育带来困难。

当前司法管理制度也很难为法律诊所学生赋予从事法律援助的资格。因为学生还没有毕业,不能获取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所以他们欠缺办理案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尤其是刑事辩护案件不能够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法律服务。

4.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亟需规范。理想的诊所法律教育,它的学生不能太多,有关资料显示,一般不能超过30人,老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超过1∶5,所以需要师资比较充分[4],但是目前想达到这样师资的比例在很多地方院校难以实现。在授课时间上,它也不能像传统教学那样按课时计算,它需要对案件进行全程追踪,所以持续时间比较长,或者几个月,或许一年两年,而目前我国目前从事诊所教育的学生多为高年级学生,面临考研和就业的压力,也不能够将诊所教育持续下去。在教学方式上,不能像传统的教学方式那样古板,课堂的气氛应该比较活跃,如以辩论的方式锻炼学生的口才,以情景剧的方式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四、地方师范院校开设诊所教育的可行性探讨

在全国约有600多所法学院校,与其他重点院校和政法类专门院校相比,地方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处于弱势,毕业生就业的机会少、压力大,因此,需要积极探索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可行性,提高学生的法务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

(一)国内的院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自2000年以来,我国几十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成立了法律诊所,从事真实案件的处理工作,而且不同的学校有自己不同的教育特色。北京大学注意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和律师的办案技巧。中国人民大学不但重视课堂教学,而且重视实践办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其他的大学则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来开展诊所教学。这些为我们提供了经验,有助于我们寻找适合自己的诊所教育方式。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出现是诊所教育的保证

担任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师,需要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都具备的“双师型”教师;而目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的师资队伍基本满足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需要,20余名的教师队伍中有律师资格证书的有12人,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从事兼职律师的共8人,丰富的实践经验无疑为法律诊所课程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诊所教育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周口师范学院已经有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课程,与美国的虚拟法律诊所相当①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这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平台。通过真实案件的模拟再现,情景剧的表演,仲裁案件的模拟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提供很大的帮助。

周口师范学院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实习与美国的校外实习诊所相当,毕业生在毕业的前一学年,将被指派到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务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为期一个学期的专业实习,实习的过程中会参与到真实的法律案件中,实习完毕获得相应学分。

周口师范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的普法宣传、送法下乡、“十二五”普法志愿者的“六进”②“法律六进”是中国特色的普法术语,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是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06年提出并布置的为期五年的一项普法工作。、校设的法律服务所开展的为师生及其他群众提供的法律咨询、开展法律调查等实践教学模式,与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接触,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或者是“真实当事人诊所”。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充分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目前已经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沐天律师事务所、周口市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们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这为我们开展“诊所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四)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是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要求

笔者在河南省法学会2012年教育年会上获知,河南省各高等学校都在抓紧修改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并且几易其稿。周口师范学院《关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本科)的若干意见》中多次强调,要增加实践教学学时,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将实践性教学环节贯穿于人才培养过程中,可见,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有了一个契机。

五、地方师范院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构想

(一)因地制宜开展诊所教育类型

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诊所类型的发展上各不相同,但是基本上都是结合自己学校实力和当地发展的特色,如清华大学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青少年越轨、知识产权、劳动法及行政法诊所;扬州大学设立了婚姻家庭诊所[5]。各地方师范类院校,需要结合自身的办学能力和当地的资源共享情况,合理确定诊所的教育类型。就周口师范学院而言,可以结合河南省农业大省的特色,以及农民人数占多数的情况,开设土地纠纷诊所、家庭婚姻诊所、刑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法律援助诊所等,对于其他的由于经济交易的合同纠纷或者高科技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具备开设的条件。

(二)建立新型的学生成绩考核制度

传统法学考核方式多是试卷考试,判断题、选择题、填空题居多,往往结论和答案来源于课本而具有唯一性。而诊所教育需考核的是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在考核方法和答案标准的设计上必须有所创新,如可以推行口试、考查学生的分析能力、处理案件的能力、语言表达和角色扮演能力。

(三)科学制订诊所教学计划

通过研究,笔者发现,其他院校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均安排在大三这一学年,学生通过大一、大二专业课的学习,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基本上都比较老练,学生的个人心智也更加地成熟,更有利于开展诊所教育教学。

目前,周口师范学院制定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草案三稿将法学人才的培养分成五个模块——通识教育、学科教育、专业教育、专业技能和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征求稿中将模拟法庭、“12·4”法律宣传、专业实习、法律援助纳入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教学时间自由安排。在培养方案专业教育平台中也设定相关实务课程,时间安排在第三学年的上学期。在专业技能平台安排律师实务、法庭审判实务、ADR等课程,也是主要集中在大三全学年。

笔者认为,这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体现了素质教育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基于办学条件的顾虑和思想上的障碍,在诊所法律教育设定方面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不过无论是课程的设置,还是教学时间的安排,培养方案突出了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有了诊所法律教育的雏形,但是仍需进一步地去实践和完善。

(四)坚持小课堂教学

要想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诊所教育课程的学生数量就不能太多。从周口师范学院目前的教学条件而言,教室数量和教师的人数能够满足小班授课方式,这样教师与学生将能更好地互动。教师要付出更多心血去选择适当的案例,创造更多的案源,揣摩更适当的教学方法,主导课程教学的过程。

(五)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制度化建设

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先进的教育理念,在理念的指导下搭建合理的教学框架,合理分配课堂教学和真实案例的结合,以校设的法律服务所和利用学校资源外设的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以学生社团法学会操作为主体,让学生参加值班和办案常规化,力争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并对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学生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六)诊所法律教育特色化

目前法学院校在开设诊所课时,多采取的是“真实当事人诊所”,所以这就需要利用社会机构和现有的社会资源。例如,北京大学法律诊所依托早前成立的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设立法律援助中心;贵州民族学院建立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通过对外合作,解决了诊所案源、资金和指导教师缺乏的问题。

作为地方师范院校,应充分结合本地的情况,如周口师范学院地处河南省周口市,不可否认的是,周口市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利,是一个农业大市,农民居多,除了继续保持和完善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志愿者活动这些已有的类似诊所教育模式外,还可以开展以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的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根据当地实际安排教学项目,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联系,争取外源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争取适当数量的案源,也可以使周口师范学院法律诊所的社会效益辐射到更远。

[1]Neil Duxbury.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16.

[2]王青斌.论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J].行政法学研究,2010(3):36-41.

[3]法律援助仍需突破制度瓶颈[N].新京报,2008-12-08(A02).

[4]法律诊所在中国:专家学者访谈录[DB/OL].[2012-08-10]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07-08/19/content_683701.htm.

[5]刘英俊.论诊所法律教育的同化与异化[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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