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慧敏
这个批文能撤销吗?
□翟慧敏
郑州市居民张甲,因与其堂侄张乙、赵某的宅基地纠纷,依据原安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郊乡大营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批复》,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
经调查,张甲系郑州市城市居民,原籍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办事处大营村(安阳市区划调整前隶属于原郊区人民政府东郊乡,现隶属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管辖),新中国成立前参军,1950年复员后与其奶奶生活在大营村,1956年定居郑州市。1959年其奶奶去世后就很少回原籍。
2000年3月原郊区人民政府郊政【2000】2号文《关于东郊乡大营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批复》同意大营村张丙(张甲2011年3月增加的曾用名,以下称张甲)等14户村民建楼房,其中有张甲的名字。但张甲不能提供申请宅基地的相关资料及有效的证据资料,也就是说张甲从未申请过宅基地,该宗宅基地系张乙利用张丙名字骗取的宅基地。
2002年8月1日,张乙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张乙将其在大营村的一块宅基地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于同年建成房屋。
2002年秋,张甲得知张乙用其名字申请宅基地后,多次讨要未果,故申请确权。
在处理该案时,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甲系郑州市城市居民而非大营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乙系冒用他人名义骗取的宅基地,故应撤销批文,对非法转让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再对转让方张乙进行处罚,对买受方赵某按非法占地进行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原郊区人民政府郊政【2000】2号文《关于东郊乡大营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批复》确权给张甲。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镇、乡、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张甲于1956年定居郑州市至今,作为城市居民的张甲显然不符合宅基地的审批条件,且张甲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过申请,批文的撤销不影响张甲的实际权利。
(作者单位: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