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程程 邢占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我国新兴的考试类型,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考虑到日本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体系完善,且与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相近的内涵,本文从日本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概念、分类、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以及具体考试要素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提供启示。
职业资格,通常是通过考试等方式来检验应试者是否达到相应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如果应试者通过考试,则会被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权利等。其中,考试作为一种资格验证方式而被广泛用于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中。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日本的职业资格可以分为三大类:国家资格、公共资格、民间资格。
1.1.1 国家资格
国家资格,是指基于国家法律,根据国家实施的考试等,对个人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进行行政确认的资格,若满足条件、基于行政权限可以允许个人采取一定的行为。通常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机构基于相关法律实施资格鉴定。获得资格者,被国家认定为在知识和技能上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包括业务独占资格(想从事某个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如律师)、名称独占资格(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使用该名称,如中小企业诊断士)、设置业务资格(从事特定事业时被法律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宅建资格)等。虽然取得国家资格很困难,但是由于国家保障其职业地位、在社会上有很高信誉的资格。[1]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师、药剂师、注册税务师等。
1.1.2 公共资格
公共资格位于国家资格和民间资格之间,主要是通过参加以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等政府机构认定的审查标准为基准,由民间团体或公益法人实施的考试而获得的资格。[2]有的公共资格可以作为国家资格考试的准备资格,例如:日商簿记检定1级合格者可以获得国家资格中的税理士(注册税务师)的考试资格;也有的公共资格只有在取得之后才能从事某项行业,例如证券外务员资格。虽然公共资格是由民间团体主办、但是信用度和知名度高的资格在就职或转业时有一定的益处。例如:日商簿记检定、实用英语技能检定、实用数学技能检定、情报检定等。
1.1.3 民间资格
民间资格、是由民间团体或企业根据自己设立的审查标准随意进行认定的资格。[3]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存在各种各样的民间资格,有的民间资格社会承认度高,有的民间资格不被社会承认,也有的民间资格只在某企业内部通用而不面向外界。另外,日本也有海外机构举办的资格认证考试,例如:TOEIC、TOEFL、CFP资格、CIIA等,这些资格也属于民间资格的范畴。
职业资格考试作为鉴定职业资格的主要方式,在日本大体可以分为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民间职业资格考试两大类。前者对应国家资格,后者对应公共资格和民间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涉及的是关系国家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其中专业技术资格(事务系)是由国家各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单独管理,一般委托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组织实施;技能资格(技能系)是由厚生省综合管理,委托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组织实施。民间职业资格考试是由民间资格管理者自行组织职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授予合格者相应的资格证书,主要是在国家没有涉足的职业领域开展工作。两种考试的性质不同,前者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社会公认,后者则不然。在整个职业资格考试中,前者占主导地位。
目前,日本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包括公务员系列、事务系列、技能系列三部分,而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不包括公务员系列,因此本文重点研究日本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技能检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日本对于职业资格考试有着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目的是做到制度化、法制化,以保证考试的公正和权威。
日本的职业资格制度出现较早,战前尤其是明智时期就已初显雏形。战后,日本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制定了各类资格考试的法律规制。例如医疗方面,1948年时就先后出台了《医师法》、《保健师助产师护士法》和《牙科医师法》,随后又于1951年、1960年分别颁布了《诊疗射线技师法》和《药剂师法》,逐渐形成了系统的医疗资格制度体系;在法律资格方面,1933年既已实施了《律师法》,1950年的《司法书士法》中确定了司法书士的考试制度,同年的《土地房屋调查士法》进一步确定了土地房屋调查士的考试制度;在土地建筑方面,根据1949年的《测量法》确定了与土地测量相关的测量士制度,根据1950年的《建筑士法》确定了于土建相关的建筑士制度;经济方面也有一系列的资格法规出台,像是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和1951年颁布的《税理士法》等;近年来,日本各项福利制度的建设日益完善,1987年的《社会福利士及看护福利士法》规定了社会福利士制度和看护福利士制度,1997年的《精神保健福利士法》规定了精神保健福利士制度,三者并称为日本的“三大福利士制度”;另外,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日本政府对此高度关注,分别于1971年和1983年颁布了《恶臭防止法》和《净化槽法》,详细地规定了臭气判定士制度和净化槽管理士制度。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日本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技能检定两大类,具体介绍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属于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其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3.1.1 政府主导模式
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管理。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对考试的组织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相应的考试委员会,一般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制定考试标准、命题和制作试卷等工作;具体的考试实施由相应的都道府县的行政机关负责。例如药剂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等。
3.1.2 行业协会主导模式
由政府指定或委托行业协会实施管理,此时政府部门只负责宏观的监督指导,具体的考务都交由指定的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实施。例如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两个级别进行,一级考试由国土交通省大臣委托中央指定考试机关实施,二级考试由都道府县知事委托都道府县指定考试机关实施。在一级考试中,国土交通省负责进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中央指定考试机关负责设计考题、实施考试和最后的评分等工作。
目前在日本,政府主导模式和行业协会主导模式两种管理体制并行,但是大部分的执业资格考试都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
技能检定考试属于从业资格考试,由厚生省负责组织管理,其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政府部门与指定或委托的行业协会共同实施,在日本定义为“都道府县考试方式”,包括124种职业。其实施由中央到地方的数个环节(厚生劳动大臣、都道府县知事、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和都道府县职业能力开发协会)完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①厚生劳动省大臣,代表中央政府负责测验科目和考试范围的确定、考试大纲的制定、技能检定计划的设计、考试的监督指导以及特级/1级/单一等级证书的颁发,是技能检定的统领角色。②都道府县知事,受厚生劳动省领导,代表地方政府承担本地技能检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报名费的设定、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资格审查的监督、具体考务的指导、合格与否的判定以及2级证书的颁发等等。③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JAVADA),属厚生劳动省所管辖的特别民间法人,全国仅有一个,主要职责为试题的制作、实施要点的确定、考试水平的调整以及考试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是技能检定制度推广和传播的辅助角色。④都道府县职业能力开发协会(PVADA),位于技能检定制度体系的末端,于1979年基于《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开设,属各都道府县所管辖的认可法人,是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的会员。主要负责技能检定的具体实施,包括考试申请的受理、报考资格/免试资格的审查、考试费用的收取、考试时间/地点的调整、考试的实施、考试合格与否的判定、考生名簿的制定等。[4]
(2)政府指定或委托的行业协会实施。对于那些考试人数少、无法组织进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日本政府主要采取技能评定和审查的方式来确认技术等级。在日本定义为“指定考试机关方式”。目前,这样的职业有12个,由厚生劳动省委托相关的行业协会负责审查认定,以此作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必要补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进行宏观的监督指导,具体的考试管理和实施则全权交由指定的考试机关完成。
日本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十分严格。首先要对应试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相关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应试者所要具备的学历、资历和工作经验等。例如在日本,医师考试的应试者要求是六年制医科大学毕业并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药剂师资格考试的应试者新6年制药学专业毕业生。同时,还有少部分考试其报考资格要求宽松,例如日本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分为短答式和论文式两次考试,其中第一次考试没有学历、性别、年龄的限制,这为那些想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生提供了机会。
日本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中对于免试资格都有详细规定。例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分为短答式考试和论文式考试,《与不动产相关的法律》中规定:(1)已通过短答式考试者,在考试合格公布日之后2年内可以申请免试短答式考试。(2)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一条者,可以申请免除论文式考试中与此相应的考试科目。①在大学、高职等任教3年以上,教法律专业的教授或准教授;或取得法律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可以免试民法;②在大学、高职等任教3年以上,教经济学专业的教授或准教授;或取得经济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可以免试经济学;③在大学、高职等任教3年以上,教商学专业的教授或准教授;或取得商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可以免试会計学;④通过民法、经济学或会计学的高等考试、司法考试、公认会计师考试者可以免试相关科目(司法考试合格者、民法);⑤具有不动产鉴定师必须的民法、经济法或会计学知识,以政令形式规定者。可以免试民法、经济学或会计学中政令规定的科目。[5]
在日本,各种类型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形式大体相同,包括笔试(面试)与实技操作。应试者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必须通过2至3次考试。首先参加笔试(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笔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考察应试者的理论知识水平;笔试合格者再参加面试,以口试形式为主,主要检验考生对于理论知识的表达与应用能力,作为笔试部分的补充。在此之后的实技操作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操作能力,是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考察部分。另外,在实技测试之后,考生还需参加一定年限的实习或培训,在实习或培训结束后才可领到职业资格证书。
日本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模式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提供了如下启示: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般性的表述,成为我国职业资格考试操作实施方面仅有的法律依据,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利于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借鉴日本的做法,推动我国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一套严密完备的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作为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体系。
第二,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的参与。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也属于政府主导模式,原则上应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但是在职业资格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证出多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职业资格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流通性。另外,我国行业协会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参与中也出现缺乏法律规范、参与力度不够、自身的职能界定不清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对日本的管理体制加以借鉴。首先是对目前各类职业资格进行清理整顿,将管理权限收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有,在保证制度规范的同时,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展开职业资格活动,发挥其在政府与市场间的桥梁作用,最终建立起由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组织管理、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体系。
第三,建立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职业分类目录体系,二是职业评价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和1 838个细类(职业),但目前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种类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很多行业急需的职业没有纳入考试范围,另外还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设置已经滞后,需要从资格考试框架中删除。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做法,尽快出台我国自己完整的职业分类目录,根据社会职业变化的情况,及时对职业进行调整和增补,以增强职业资格考试的适应性。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负责制定和管理职业资格标准的专门机构,管理主体不明,造成资格标准体系混乱,已有的标准偏离市场需要、无法正确检验应试者的能力等级,另外还有很多职业资格考试没有相应的资格标准。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尽快设立相应的资格标准主管机构,让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来。这样一方面能够统一职业资格标准、消除资格标准管理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可以凭借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保证职业资格能够以市场为导向,真正满足企业的需要。
第四,考试内容科学化,考试形式多元化。目前,我国许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不仅考试范围较窄,而且太过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无法考察应试者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执业能力。另外,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在形式上仍未摆脱传统考试的局限性,考试方式以书面形式为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应试者的理论知识水平,但不能完全如实反映应试者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我国要改革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注重理论测试的同时,也加强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可以采取在工作现场或模拟的真实场景中考察应试者实际操作能力的方法,以全面考察应试者的职业技能。
[1]資格の王道-国家資格[EB/OL].http://www.shikakude.com/paje/kokkashikaku.html,2010-09-19.
[2]厚生劳动省.技能検定の実施体制(都道府県知事が実施する検定職種)[EB/OL].http://www.mhlw.go.jp/general/seido/syokunou/ginou/annai/index.html,2010-09-19.
[3]不動産の鑑定評価に関する法律[EB/OL].http://law.e-gov.go.jp/htmldata/S38/S38HO152.html,201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