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常见问题分析

2012-01-28 10:13杨维民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照度灯具场所

●杨维民

(运城市消防支队,山西运城 044000)

一、消防应急照明设置常见问题分析

(一)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不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2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2.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9.0.5条)等对各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较为详细。由于各个场所、部位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所要求的照度值不同,且照度计算较为繁琐,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根据经验进行估算,在施工及装修过程中,灯具的购置和安装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值难以保证。同时,建筑工程的消防专业验收基本都在白天进行,对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又无法进行准确测试,造成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达不到要求时有发生。建议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针对此项工作内容进行专项测试,以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用普通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有关规定,实际中经常发现,当采用双电源供电或集中蓄电池作应急照明电源时,一些场所将楼梯间、走道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等部位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用普通灯具代替,以达到平时使用与事故兼用的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引起注意。对于应急照明灯具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电,都应注意不得采用普通照明灯具代替,应选用带玻璃及其它非燃烧材料作保护罩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三)火灾时应坚持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选用问题

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是否都要设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根据规范要求,火灾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5s,鉴于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在火灾时的重要性及工作特点,必须保证当正常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期间必要的过渡照明,因此应当设置部分独立型(自带蓄电池)火灾应急照明灯或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照明。但应注意,独立型(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一般不适用于上述场所的火灾备用照明,而只适用于上述场所的过渡照明及火灾疏散照明。若由于消防电源供电有困难,一定要采用独立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作火灾备用照明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必须得到满足。

(四)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对于一些二次改造或装修工程,尤其是在大型超市、市场中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而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以普通日光灯或格栅灯等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而此种灯具、灯管一般直接暴露在外,无任何防火保护措施,在火灾状态下非常容易烧损,因此,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规定要求。

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常见问题分析

(一)缺少直接指向安全出口及疏散门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而对于位于走道中间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如果只在其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由于该标志设置在墙面上,平行于走道,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不利于人们紧急状态的疏散,因此在疏散门正对的疏散走道上方,应吊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吊顶时指示标志的上边缘离顶棚应≥0.25m,宜≥0.5m,疏散指示箭头直接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与“安全出口”标志相互配合,增强安全疏散引导功能。

(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尺寸不符合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附录A按不同观察距离(共7档)给出安全标志的尺寸(参考件)要求,但该规范没有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造成在建筑物内,尤其是高大空间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尺寸明显小于规范要求,起不到应有的指示引导作用。特别是在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如果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尺寸较小,加之此类场所吊设了很多商品宣传广告,如设置不合理,很难直观看到疏散指示标志,针对此类场所应严格进行要求:当大中型商店(场)营业厅净高>4m时,标志下边缘应距地面≤3m,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长边宜≥750mm,短边宜≥250mm;当营业厅净高≤4m时,标志下边缘应距地面≤2.5m,标志灯长边宜≥600mm,短边宜≥200mm,并且在主要疏散走道的交叉口上方必须吊设,便于人员能够直观看到安全疏散方向及出口。

(三)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5条规定有5类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够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属强制性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该疏散指示标志(特别是蓄光型)的间距设置不当,难以起到连续的视觉效果。设计及安装时应把握下列原则:一是疏散走道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应≤10m,宜≤5m;二是疏散走道上的蓄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应≤1m,宜≤0.5m。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与疏散指示系统相互配合,确保火灾情况下人员的顺利疏散。

(四)“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常见问题

一是建筑物的首层“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错误。当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楼上及地下室疏散人员要经一楼的前室、走道从安全出口向室外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位置与其他楼层相反。二是主楼和裙楼之间通道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错误。高层建筑的主楼与裙楼分隔处的防火门通常是向主楼一侧开启,所以“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裙楼一侧。三是将自动扶梯作为疏散出口对待,错误地出口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均指向自动扶梯。

[1]李顺康,冯志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探讨[J].建筑电气,2011,(4).

[2]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3]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4]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S].

[5]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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