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三个面相——在制度关联、行业租与秩序自由主义之间

2012-01-28 07:57楼迎军
浙江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金融体制温州试验区

□文/楼迎军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三个面相
——在制度关联、行业租与秩序自由主义之间

□文/楼迎军

2012年3月28日国家批准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温州试验区”),区域性、综合性和试验性为其三个标签。但究其实质而言,则可以视为包括金融体制改革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在内,围绕温州民间金融这一特定命题所试行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多重均衡现象。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温州试验区的构建并不能单纯地认定为“危机倒逼政策”的产物,在逻辑上,这是错把一种力量存在的表象当做原因。

从现实来观察,金融运行充斥着“放松”与“管制”的辩证逻辑,尤其是对金融市场风险和失控的过分担心以及对行政控制的过分依恋,往往成为体制收缩和改革逆转的依据,两者之间的权衡并非易事。我国金融改革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运作方式和监管方式上,金融体制的发展出现了某些纵向一体化的倾向,其结果往往不是分散和化解风险,而是使风险在金融系统内的聚集和积累。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危机即为例证。如果将温州试验区视为区域经济转型、金融深化问题和民间借贷困境的因缘际会,则从制度关联、行业租与秩序自由主义三个面相也许有助于认识其“庐山真面目”。

制度关联

温州试验区的“十二条”任务和实施细则表明,所谓“金融综合改革”在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对20余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制度累积”基础上的一种制度进化(evolution),是保留现有制度有效成分的同时又允许创新出现的可能性。从制度关联的维度看,温州试验区不是一种“横空出世”的做法,而是强调理想计划(建构理性)和现存制度(旧制度遗产)环境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即两者之间需要必要的“耦合”,因为后者反映了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独特的历史轨迹。

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这个高度复杂性的系统面前,任何单一制度的冒进都有可能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很可能高度不稳定,这也许正是温州试验区设立的初衷,因为这对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模式的初期生存概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温州试验区作为整体性制度安排,如果可以成为局内人(包括资金供求双方、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的共有信念系统,则作为共有信念面对环境的微小而连续的变化是稳固与持久的,因为局内人可以从这个共有信念系统中获取租金(rents);第二,温州试验区与局内人能力发展之间的反馈机制会强化其作为制度的持久性;第三,温州试验区的规模递增效应与示范作用的外溢性将使得其制度安排变得稳固,因为制度的互补会产生相关领域的连锁反应,制度创新的动能就可能出现,从而体现出成功是一种“涌现的合作秩序”。

温州试验区的建立还属于“应得权利和供给之间形成新的均衡”的理论范畴。长期以来,关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讨论都侧重于建立各种各样的融资工具市场,即如何增加金融工具的“供给集合”,相对而言,关于如何扩大市场参与者的“应得权利集合”,从理论到实践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启示是:“供给集合”的增加只有同步配合“应得权利”的扩大,才能让居于多数的群体从温州试验区的建设中获利,才能具有广泛的参与者基础,激发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温州试验区的生命力。

温州不缺乏资金供给,缺乏的是“应有权利的制度供给”。因此,其一,强调温州经济金融的发展与温州市作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改革主导权的结合,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其先行先试权和试错权的政策优势,就有可能扩大参与各方的“应得权利集合”,诸如在现有法律框架许可的条件下,适当转变政策法规理念,从“正面列表同意”转向“负面列表禁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都允许尝试突破;其二,强调温州试验区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战略的联接,充分挖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产业定位和服务定位的内涵,就有可能扩大温州试验区的“产品供给集合”。这样,温州试验区作为一种整体性制度安排,才能协调各项具体政策措施之间的协调性和追求目标之间的一致性。

温州试验区的目标诉求是希冀解决制度改革“单兵突进”方式所带来的“囚徒困境”式的低社会福利水平的纳什均衡,通过一种“改革模式的转型”来实现“有效率的增长”。温州试验区的制度安排也许能够成为破解当前地方金融体制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因为温州试验区所体现出的典型的制度系统的关联性质,具有的强大的制度变迁的动力,以及内在所具有的制度学习特性,可以提供包括金融体制改革在内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有机结合的绝佳机会。

温州试验区的三个面相,是隐藏在制度安排深处的三种特性。只有揭示出这种特性,才能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温州试验区的历史与现实地位

行业租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核心,联系着经济体内资本链的循环反复。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政府形成对金融行业的“最后担保人”的最终结果并不难理解。作为非市场势力产生的超额利润,行业租的产生与金融行业的外部性有关。金融企业作为整个地区和社会经济运行的资本动力提供者的行业特殊性,具有几乎无限大的后向联系效应和不可估量的外部性,相对于金融企业改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金融企业破产的损失会更大。在这样极端的状况下,政府只能根据损失的最小化原则而不是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功能性决策。从博弈均衡的角度看,假设金融市场竞争是充分有效的,金融企业的经营结果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会受到市场的惩罚,因此金融企业对这个结果的“理性预期”必然导致自身经营效率的降低,由此所形成的损失(从管制者角度)或利益(从金融企业角度)就是行业租。所以,行业租是博弈的结果。

从温州和其它地区的金融乱象得到的一个直观启示是:温州试验区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金融企业信息优势的存在,但是由于纵向竞争并不存在,横向竞争又由于威廉姆森意义的资产专用性的存在,而且也不排除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以增加社会成本。因此,温州试验区所要表达的信号是金融业并不能完全垄断,也不能完全竞争,而最优的产业结构必然是“有管制的竞争”。

显然,金融的行业租不是过去不存在,而是如果一旦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隐藏在垄断利益中的行业租就会立刻显现出来。行业租的存在降低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潜在收益,增加了制度构建的风险,但应该认识到,这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可以理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表现出的一种步伐迟缓的状态,实际上就反映了政府对行业租的一种能动的权衡,但是也可以利用行业租的客观存在,制定和调整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些具体做法和制度的修订。例如,温州试验区采取的就是一种较为保守和渐进性质的方案,先试点,后推广,因为效率与公平并不是两个独立的目标,而是存在两者之间的权衡关系,低的激励虽然对应着低的效率,但却有利于减少信息租金,有时候采取较为保守的改革方案是明智的。

秩序自由主义

温州试验区可以说是在重建一种新的金融竞争秩序思路的延长线上展开的,意在建立一个促进法制下高效率的竞争金融体系,强化金融风险管理、金融业务内控和金融法人监管,但并不意味着与金融企业维持自己经营的计划自主性和契约的自由权利形成天然对立,而是试图将企业追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使市场自我调节和人为的秩序两全其美,亦即利用“自由竞争”和“秩序集中”的二元手法控制金融体系运行。温州试验区构建的主基调就是在维持必要的金融秩序管控的前提下,还原产权所有者“自由公平交易”的权利。

从“自由竞争”的层面看,企业营业上的自由,抑或重视经济运行的内在“自发秩序原理”,是市场经济产生的基本条件。为此,通过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经济体制很自然地形成基本经济秩序,或是至少提供了企业一个得以茁壮发展的稳定环境。如果以此角度观察,则经济秩序是在保障财产、职业与契约等基本权利的同时,对于企业主体如何行使其财产交换的过程与机制所采取的一种尊重且有距离的关系。温州乃至浙江省存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市场融资需求,但正是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在供给上的短缺,才造成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规模巨大。温州试验区所具有的多样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选择,可以保证区域内企业的成长性不会受到资金面的制度约束,提升区域经济体的活力与整体价值。

竞争机制纵然无法保障资本供需之间的“均足”,但至少对于维护整体金融与经济平衡发展有所帮助,以自由竞争作为金融活动的基本经济秩序是追求平衡发展一种必然的选择。在近年来的实践中,竞争机制不再仅仅是一种市场运作自发性的过程,而是由国家来推动及保障的活动。但必须注意的是,自由竞争仅仅是一个达成金融与经济均衡发展的工具,本身并无目的性,因此所谓维护竞争机制之义,并非在于通过人为的方式创造出竞争,而是保障竞争出现的可能,同时界定出普遍公平适用的竞争秩序。

从“秩序集中”的层面看,自由竞争也并非是维护金融与经济均衡发展的唯一手段,并非所有市场均有实施竞争机制的可能。在此意义下,金融管制除了必须具备强烈的正当性外,在性质上应属一种补充自由竞争不足的制度,更确切地说,金融管制的定位,应是在竞争机制作用无法自行产生的场合,通过人为的手段创造出如同自由竞争的效果,此即竞争法上所谓“虚拟竞争原则”。

一旦金融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金融行业的价值链被再造后,行业价值链的不同环节需要的核心竞争能力不同,动力就不同。一种预期是,温州试验区建立后,区域金融市场上就可能出现新的参与者,由于不同市场上需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能力相同,这些专业化的交易主体一般都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品种上进行对冲、套利与投机交易,或者管理客户组合,有效进行整体风险管理,开发新的服务产品组合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这就创造了基于交易的机会,极大地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整体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温州试验区实际上是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竞争的可行性(feasibility),也就是使引入竞争成为可能;竞争的合意性(desirability),也就是使市场竞争有效率。预期随着温州试验区的完善,还可以通过其所具有的制度激励与约束功能改进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成长性,并最终影响企业的融资选择。

秩序自由是核心

温州试验区的三个面相,是隐藏在制度安排深处的三种特性。只有揭示出这种特性,才能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温州试验区的历史与现实地位。虽然需要强调温州试验区“先试先行”所具有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但真正可以移植复制的也许仅仅是“试验机制”本身,而不是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温州试验区的三个面相,秩序自由主义处于核心地位。温州试验区的构建只有顾及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温州的具体情境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分析结果。中国经济发展之所以有温州模式,是因为温州通过推行市场经济,在一无所有的环境中创造出这么大的企业家群体和产业,是一个自由市场竞争的参照系,在某种意义上讲,民间借贷危机只是“温州故事”延续中的一个“温州事故”。借助温州试验区的制度秩序的救济,凭借南宋浙江永嘉学派的重实用而不是重信念选择的文化底蕴和渗透到普通民众意识中的契约平等精神,通过重构具有温州特色的秩序自由主义,温州有望继续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桥头堡”和一面旗帜。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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