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是整体,不容割裂与对立

2012-01-28 06:24吴占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中国司法 2012年2期
关键词:政法党的领导宪法

吴占英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文

“三个至上”是整体,不容割裂与对立

The‘Three Supremes’are a Whole,Cannot be Fragmented or Confronted

吴占英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文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三个至上”的科学论断。胡锦涛强调:“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是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这一科学论断,为新时期政法工作确立了重要指导思想,是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政法事业建设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依据。

然而,有一些人不能正确理解“三个至上”的科学内涵,提出“‘三个至上’谁至上?”的疑问,将“三个至上”人为地割裂、对立起来。这种论调需要及时予以澄清,以防其混淆视听。

一、“三个至上”并不存在逻辑矛盾

有人认为,“三个至上”在逻辑上存在着值得商讨的地方:所谓“至上”,便是最高的准则。“至上”有其惟一性,不可以有多个准则一块儿至高无上。笔者认为,“三个至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讲的,并不存在逻辑矛盾。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而言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革命战争、和平建设、改革开放长期考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居于执政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要求政法机关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绝不允许借口所谓“司法独立”而否定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从党和政府行动的根本宗旨的角度讲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和政府行动的根本宗旨就是一切为了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要求政法机关始终以人民利益作为评判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看人民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从立法治、弃人治的视角而言的。法治的关键在于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制约。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强调“法大于权”,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而不是“权大于法”,就是要实行法治,摒弃人治。具体到政法机关而言,就是要求其严格执法,做到自己不枉法,且对其他个人和单位非法压制和干涉执法活动的行为予以坚决抵制。

总之,“至上”尽管是至高无上,以一个标准衡量,至上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但以不同的参照标准得出“三个至上”并不违反形式逻辑。

二、“三个至上”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既然三者之间毫无区别,那么不厌其烦地把三者并举,而且要‘三个至上’,岂非修辞上的同语反复?”

这种疑惑实际上是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机械地等同起来了。事实上,三者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的利益外,党没有自己特殊的私利。当前,党的事业是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而这正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施和执行的,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其根本目的是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因此,宪法法律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也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三者之间的完全一致并非机械的等同,而是本质上的一致,是三位一体,是辩证的统一。“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

三、以“三个至上”指导司法工作不能庸俗化

有人认为,如果用“三个至上”作为指导司法的准则,那么司法官员就必须在每一个案件里对于三者作出辨析,要时时分析,怎样的判决不损害党的事业,怎样的判决符合人民利益,当然还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这似乎是一个大难题。对于什么是党的事业,什么是人民利益,不同的法官也许在理解上会有很大差异。如果放开手让不同的法院、每一个法官都按照各自对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理解而不是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则去办案,这会给司法界带来某些混乱。

这种观点把以“三个至上”指导司法工作庸俗化了。

首先,“三个至上”是从新时期政法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把握的政治方向的高度提出来的,“党的事业至上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人民利益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是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以“三个至上”这种“司法哲学”指导司法工作,是要求司法人员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领会它、把握它,而不是在办案过程中机械地将其与具体案件“对号入座”、简单“套用”“三个至上”。

其次,这种观点也是对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的庸俗化。它认为只有具体的个人事业和个人利益,所谓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是空洞的、抽象的,根本无法把握。应当说,“一般”相对个别而言的确具有抽象性,但抽象并不意味着空洞无物和无法把握。就党的事业而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当前,党的事业就是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同理,人民利益也不是空洞无物和不可把握的。当前,随着价值多元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利益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善于在多元的利益格局中分辨出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根本利益,以及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总之,“三个至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我们必须科学完整地理解它;任何将其对立、割裂、曲解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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