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 马柏慧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绿色零售法律探究
——从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案切入
黄云 马柏慧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绿色零售是零售业的绿色化。目前绿色零售在国外发展较快,在国内属新兴事物。我国绿色零售的法律规范存在欠缺和滞后性:缺少绿色零售的标准;绿色认证、使用及监督法律制度分散且执行力低下;缺乏对绿色零售的法律引导和扶持。我国应围绕这些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绿色零售;绿色标志;环境保护;绿色营销规范
2011年10月,全球最大连锁超市沃尔玛在重庆的12家门店被查出在过去的20个月里,将普通冷鲜猪肉标注为“绿色精肋排”、“绿色里脊”等商品名称,按照“绿色食品猪肉”的价格销售,销售假冒“绿色猪肉”63547公斤,获违法所得50万元。工商部门认定,沃尔玛销售假冒“绿色猪肉”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重庆10家门店停业整顿15天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69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对7家门店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对相关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一事件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
这次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事件最终以重庆工商部门认定其欺诈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作为定论,但笔者认为此次事件除此之外还有着更深层的影响,那就是对新兴环境保护模式——绿色零售的发展的伤害。绿色零售作为绿色营销的一种形式,是人类在环境保护与消费、发展中寻求的一种妥协之路,也是各国新兴的环境保护之道。
绿色零售是最近几年在我国兴起的环境保护模式,政府对此也日趋重视,但是通过沃尔玛事件却可看出我国绿色零售法律的缺失,虽然假冒绿色产品可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寻找到相关规范加以规制,此次事件也是依据《刑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但是相关规范在环境法体系中却无处可寻,更不用说有关绿色零售方面的规范了。因此本文拟以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事件为例,对绿色零售进行探究,分析其在我国的现状及其法律困境,以探寻其停滞症结及发展路径。
(一)绿色零售主要内容
绿色零售即零售业绿色化,理解它需要从与其息息相关的绿色经济、绿色营销及绿色消费的认识开始。
1.绿色经济、绿色营销及绿色消费
绿色经济是绿色零售之依托。绿色经济(Green Economy)指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建设为基本产业链,以经济与环境的和谐为目的而发展起来的经济形式。从宏观看,绿色经济是指经济体系的绿色化;从微观看,绿色经济是指单个的产业经济活动的绿色化。生产、流通、分配及消费大致勾勒出人类经济活动的全貌,而零售作为流通的一个重要形式,也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因此绿色零售也是绿色经济的具体阐释,对绿色零售的理解也都是从对绿色经济的理解开始的。
绿色零售是绿色营销在零售中的具体应用。绿色营销(Green Marketing)是将绿色理念纳入企业营销过程的新型营销模式,英国威尔斯大学的肯·毕提教授将绿色营销定义为“一种辨识、预期及符合消费的社会需求,并且可带来利润及永续经营的管理过程”。其实质是建立在绿色经济基础上,以绿色技术和绿色市场为依托的,“以满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社会需求管理和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市场营销方式”。1营销是为了不断满足顾客的需求,并从不同层次的需求上来迎合消费者的经营趋势。而“消费者一旦能够从竞争性商品中进行自由选择,那么就有了‘用脚说话'的权力,从而迫使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市场上进行激烈的竞争,由此而使他们生产或经营的商品能在价格、质量、功能或创新方面成为最吸引人的商品”。2绿色需求是消费者的最新选择,绿色营销便是在生产者、经营者满足消费者最新选择过程中所产生的,它以环境保护为理念和宗旨,在产品和服务上采用绿色技术,开发绿色市场,进行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一系列经济行为,兼顾企业自身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及生态环境利益。
绿色零售是绿色营销在销售阶段的具体体现。绿色营销蕴含的环保理念、环境价值观、行为模式融入到零售阶段,传统零售便转变为绿色零售,它促进了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因此绿色零售是绿色营销在零售阶段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没有绿色营销也不可能存在绿色零售。
绿色消费(Green Consumption)也称可持续消费,是绿色营销的市场动力,因此也是绿色零售的动力。自亚当·斯密以来,消费被视为所有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以工业文明为主的传统消费模式使人类过度消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随着消费者绿色消费观念的兴起和发展,企业不得不在生产、销售中积极采取绿色环保措施以回应消费者的绿色要求。绿色消费与绿色零售相互作用。一方面,绿色消费促进了绿色零售的产生与发展;另一方面,绿色零售又反作用于绿色消费的发展,不仅为绿色消费提供场地,更能促进绿色消费的习惯和意识。
绿色零售是在绿色经济发展下探索出的新型环境保护思路,是绿色营销在销售流通阶段的应用,它回应了绿色消费的需求,为其提供了最直接的途径,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绿色消费意识的提高。
2.绿色零售的主要内容
绿色零售有其特定内涵和内容,零售业是否绿色化需通过其内涵得以确认。绿色零售内容主要包括了零售企业的绿色经营方式、绿色商品的经营及绿色理念的贯穿始终。
零售企业是零售业主体,零售业的绿色化最首要的内容是零售主体的绿色化。
零售企业作为提供零售服务的主体,其本身存在着绿色化的要求。作为独立发展的第三产业实体,零售企业的能源消耗巨大。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一份全国零售企业耗电量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家电卖场、便利店、超市、大型超市和百货店等五类零售业全年耗电量超过300多亿千瓦时,其中以百货店和大型超市为甚,零售企业已经成为能源消耗大户。3因此,零售业的绿色化必须从零售主体自身的绿色改造开始,很难想象一个自身环境保护存在瑕疵的主体将环境保护理念与销售结合的自觉性和真实性。零售企业的绿色化表现在其经营方式上是否采取了有别于传统经营模式的绿色经营模式,而这种绿色经营模式的节能减排所带来的能源消耗远低于传统模式所造成的能耗。我国相关部门对零售企业的节能减排越来越重视,2010年商务部首次发布《2010年中国零售业节能环保绿皮书》,对现阶段我国零售业节能环保工作现状做了全面总结,研究了零售业对国家节能减排及发展低碳经济的作用和贡献;42011年则评选出第一届中国绿色零售商5。
零售企业作为联结生产商和消费者的服务性行业,它在采购和销售绿色商品中分别对生产商和消费者起着引导作用。对生产而言,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非同小可,清洁生产能有效减缓生产中所产生的环境损害,但清洁生产所付出的成本也远高于传统生产模式。作为经济人,企业对利润的追求是永恒的目标,它的任何行动都不可能,也不能偏离市场轨道,只有当生产企业具有足够的环境意识及利润可期待时,才有可能积极采取清洁生产方式。绿色零售企业为绿色商品提供销售场所,才使得绿色生产有了营利的机会。消费者绿色需求的急剧增长能给清洁生产带来巨大的市场动力,而零售是绿色产品面向消费者,满足消费者绿色需求,使企业最终获取利润的主要形式。因此,零售企业的绿色态度能促进生产企业的环境态度。
对消费而言,消费者绿色需求的兴起源于对日益恶化的环境的忧虑和反思,源于环境意识的进步,因此消费者的环境意识也直接影响着其消费观念与行为。零售企业提供绿色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同时也为更广大消费者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供了途径,更能引导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行为。商务部的有关负责人指出,零售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将不仅是打造绿色零售企业,更要发挥窗口作用,向消费者宣传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并努力带动上游供应商的环保低碳发展。零售企业的绿色产品的采购和经营实质上承载了绿色零售的重要意义。
绿色经营理念是绿色零售产生、持续、发展的核心。绿色经营理念是绿色零售的核心、灵魂之所在,它贯穿绿色零售的始终,并最终决定零售业的绿色化方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零售企业有自己的利益追求。而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与利润追逐的矛盾中何从选择,完全取决于零售商是否具有绿色理念以及是否愿意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缺乏绿色经营理念的绿色零售经营行为只可能是应景之作,或为追逐企业利益的另一种手段,是无法真正持续的。目前我国公众包括环境知识及环境态度在内的环境意识处于不断增强的阶段,但也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中小企业在面临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时,并没有足够的绿色理念支持利益天平向环境保护倾斜。
(二)绿色零售市场现状
绿色营销在西方国家发展已久,企业采取绿色营销最初是为了追求消费者绿色需求增涨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但随着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加,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很多大型企业将社会责任与利益追求结合起来,国际零售业的绿色浪潮也是一浪高过一浪,诸多零售企业均加强了社会环保责任,并通过环保节能树立新形象,逐渐向着“绿色企业”转变。而到中国开拓市场的国际零售企业大都秉承了绿色营销理念,在绿色零售进程中发挥着表率作用。如家乐福、乐购、沃尔玛等国际零售业巨头在华掀起一场“绿色营销”之战,各自从不同方面加强了绿色进程,树立、打造绿色企业形象。6
家乐福是从绿色经营形式方面着手来实行绿色零售的。据报道,自2008年后,家乐福每家新门店都增加了200万元的节能投入,已有门店也全部进行了节能改造。据称,家乐福单个门店一年就因节能减少开支达100多万元。乐购则是首家明确提出要做“零碳企业”的零售商。据其宣称,它致力于贯穿整个零售供应链的碳减排管理,力争从原材料采集、制造到配送、零售、消费以及废物弃置等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减少碳排放,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减排效果。沃尔玛近年来以“环保超市”形象高调亮相,在2008年提出绿色采购计划,在环保、节能、产品安全与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供应商提出具体要求,力求供应商提供绿色产品。沃尔玛“减碳”举措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对接绿色蔬菜、水果基地,打造环保供应链,建设环保节能店和在企业内部推行“低碳文化”。由此可以看出沃尔玛绿色零售侧重于提供绿色商品这一方面,它以环保供应链的绿色保障为重中之重。这些零售巨头在绿色零售中起着先锋表率作用,对中国绿色零售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这些零售巨头的多次诚信危机也会给绿色零售的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正如沃尔玛,一方面是大张其鼓地向绿色超市进军,另一方面却是经营上的负面消息不断,频发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而此次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事件更是对绿色零售带来沉重的打击,它打击了消费者的信任,而这恰是绿色零售正常发展的基础所在,绿色零售需要消费者的认同和参与,否则难以发展。
相较于这些国际企业,我国本土零售企业在绿色零售上的表现更为逊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市场经济欠发达及环境意识落后而无意也无力实施绿色零售。绿色零售在中国市场的表现不尽如人意,这不仅与市场经济状况及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息息相关,更与国家的法律、政策有着直接关联。虽然绿色零售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自主经济行为,不应为政府所干预,但是也必须有法律对市场秩序的确认和保护才不致出现混乱和盲目的逐利行为,因此只有法律、政策上的扶持及监管,绿色零售才能健康发展。
(一)法律、制度对绿色零售的意义
绿色零售不仅承载着环境保护责任,也是一种营销手段,是企业营利的手段和模式。在市场经济下,零售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经济行为,它不受政府的干预。但是市场的逐利性决定了市场局限性和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而绿色零售不仅关乎商业行为,更关乎环境保护,其目的就在于引导经济绿色化,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因此,绿色零售需要规则引导,尤其是法律规则对个体行为的规范,从而保证实现蕴含其中的环境价值;更需要法律制度对零售企业、生产商和消费者及政府部门进行调控、监管及促进、扶持。
我国近几年来,绿色零售也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绿色零售的关注在法律层面有较大欠缺,绿色零售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关注。缺乏法律及政策强有力的支撑和监管,绿色零售难以有所作为。
第一,有关确认“绿色”零售的标准缺乏。
严格说来,绿色标准、技术标准并不是法律,但是它对绿色零售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零售是否绿色化是以绿色标准为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规则的功能并无二致,因此,对绿色零售而言,标准具有法律般神圣的意义。
首先,绿色零售企业标准缺失。目前我国绿色零售企业、绿色市场认证标准有如下几个:2003年商务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2004年出台的《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2006年发布的《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认证标准》(GB/T19221-2003)。另外,2007年6月,商务部制定了“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并确定10个城市为“零售业节能行动”试点。应该说,这些标准和认证办法的制定说明我国对绿色市场越来越重视。然而,深入研究这些标准和办法却发现现实与理想是大相径庭的。就目的而言,标准和认证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其目的是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认证标准》开宗明义,表明其目的在于深入推进“三绿”工程,完善我国农副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我国农副产品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合肥在其《关于开展创建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活动的实施意见》中更加明确地表示,“规范农副产品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以让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的农副产品为根本目标”。可以看出,这些绿色市场、绿色零售企业的标准和认证目的不在环境保护,而在于更具体、更浅层次的目标,确切地说就是食品安全。因此,此处的“绿色”与包含着环境价值观,环境保护理念的“绿色”不是同一个概念,而这也决定了这些认证标准并不含有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的内容,而是关于市场场地、环境设施的清洁卫生、销售食品的质量等内容。因此,实际上,我国是没有绿色零售企业相关认证标准的。
其次,绿色产品的标准混乱且不严谨。绿色产品的经营是绿色零售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科学、严谨、真实的绿色标准。目前我国产品绿色标准和认证种类繁多,譬如对环保产品的认证有中国环境标志、CQC质量环保产品等。具体到食品,除了强制性的QS准入标志认证外,还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标准认证。种类虽繁多,但标准自身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却不完善,而且这些标准各有主管部门,众多的标准及认证下有潜在的利益之争;另外,这些标准制定侧重于技术,而不重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及公正性。
以环境标志为例,它是自愿申请的第三方认证标志,是一种用于产品或服务上的证明标签,证明该产品或服务不仅质量性能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损害要小于同类产品。7环境标志在众多的绿色标志中地位举足轻重,ISO14020系列国际标准即《环境标志和声明标准》将环境标志定义为“产品或服务环境方面的信息与市场交流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在当下,将环境标志与绿色零售联系起来,促进绿色零售的发展,是一个主要趋势,如日本就在建立零售商店标准,以期在零售与环境标志产品间建一座桥梁,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方便消费者的选择。虽然环境标志认证以自愿为原则,但是若没有科学透明的标准,没有严谨的认证程序和公正的认证机构,是难以保证其绿色性的,最终也只会沦为商家借此获利的工具而已。很多国家在标准制定中有着详细周全的规定,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生态标志计划中都明确了生态标志的制定人员、标准的有效期限、评审期等,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以确保标志的公正性、科学性。我国2009年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技术导则》是我国环境标志标准制订的规范,8然而,在这个规范中只有技术性的要求和程序,并没有标准编制确保标准公正原则和程序,如标准制定的参与人员,包括相关利益方、第三方人员等均无涉及,这就导致长期以来企业游离在与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标准之外,而公众更没有参与的途径。此外,标准的期限也没有规定,由此出现大量标准严重滞后于现实的现象。
第二,“绿色”认证、使用、监督法律制度分散,执行力低下。
绿色标准从源头保证“绿色”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而标志认证和使用、监管规范保证“绿色”的真实性。
当“绿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时,它不仅承载着环境保护目的,也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很多企业自称环保、绿色、低碳,很多产品也被贴上“生态友好”等标签,但是真假难辨。因此,在确立了科学的标准后严格认证和规范使用及有效监督后才能保证“绿色”的真实性。同时,标志认证的法律依据层级较低,《认证认可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效力不高,它规范认证机构、认证市场,而其下有着各自相应的标志认证管理办法,如《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虽然《认证认可条例》和相应管理办法都对认证机构、认证程序、认证监督等作了规定,但是现实情况却是认证乱象环生,其主要表现在于认证机构鱼龙混杂,而且认证机构在整个认证中既要评判认证申请是否符合标准,能否授予标志,又要依靠认证费用维持机构生存与发展,即认证机构在认证市场中既作为裁判员,又作为运动员,其中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保证其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难免出现弄虚作假、操作认证的现象,例如频频出现诸如“两万元即可办证的现象”。9
在标志的使用监管方面,相关标志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着诸多缺陷,它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有关内容散见于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如《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规定并非专为环境标志而立,只是正好契合作为注册商标存在的环境标志而已。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内部管理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层阶低、内容欠缺。法律规范分散,监管不力,执行乏力,使得绿色认证市场混乱,假冒欺诈行为层出。
第三,缺乏对绿色零售的法律或政策的引导,鼓励和扶持。
绿色零售是新的环境保护举措,需要政府的扶持,需要法律或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有些国家从绿色商品的销售上来对绿色零售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但是在我国还没有有关绿色零售、绿色营销的法律或相关的制度,根本谈不上法律的引导。此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表示,零售业是一个微利行业,目前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只有2%至3%左右,很多中小零售企业已经注意到环保、低碳这个潜在市场了,但成本的巨大投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10她认为,推广的阻力还在于设备改造的投入回报。中国零售业90%以上为中小企业,对资金投入的成本效益考虑是目前零售业难以普及低碳的现实阻力。因此,管理模式的创新对零售业绿色化有重要意义,而这是需要法律法规的扶持的。目前既有管理模式即合同能源管理也正得到政府支持,但因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和规范,在具体操作上问题重重。
绿色零售是在环境问题严峻形势下产生的将环境保护融入商业的新型模式,严格说来,纵观各国,也并没有一部专业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我们可以在相关制度上加以完善,进而达到实现绿色零售的目的。针对其市场和法律现实,笔者认为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尽快建立绿色零售企业标准,完善产品绿色标准。
首先,如前所述,已有的绿色市场认证、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并不是真正环境保护理念下的绿色零售企业标准,因此建立绿色零售企业标准便显得尤为重要。零售企业绿色化在于其采取绿色经营方式,即在经营中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绿色零售企业的标准应以零售企业节能减排的标准为主。因此首要的是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减排标准是衡量节能减排成果的重要指标,是通过制定特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11因而也是技术性法规,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在健全的节能标准体系上,才可能兼顾零售企业的特殊个性,制定出符合零售业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绿色零售企业标准。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监督、考核评价体系也是制定绿色零售企业标准的重要依靠,应在国务院《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基础上,制定零售业节能减排目标及监测评估制度,以保证其标准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其次,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规范。虽然大多数绿色标准是自愿申请认证而非强制性标准,但无论从市场秩序还是环境保护角度看,科学、公正的标准都是基础。我国关于标准的法律规范是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1990年颁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然而该法律法规早已滞后于科技与经济发展,大多强制性标准都存在着严重脱离现实的情况,自愿性标准更是如此。因此,当务之急是修订标准化法,不仅应将规范强制性标准,也应将与人们生活及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绿色标准纳入规范。其一,应对现行的《标准化法》中标准的划分作出调整。与WTO/TBT协议中对标准划分为技术法规12和标准的内容不同,我国在《标准化法》中将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于大多自愿申请、认证的绿色标准而言,这一划分没有表明绿色标准的定位,绿色标准既非强制性也非推荐性标准,自然难在规范范围之内。因此,按照WTO/TBT协议将其划分为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科学地规范绿色标准的前提。其二,我国《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基本上是对于强制性标准的管理规则,从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标准的制定到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都是从强制性标准角度出发的,因此只有在修订时增加相关绿色标准的内容,诸如确定绿色标准的制定主体,明确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及相关利益方在制定中的权利与责任,确定非强制标准实施及监督主体等内容,才可能高屋建瓴地对绿色标准进行把握,确保其科学性及公正性。另外,要在《标准化法》指导下完善具体的绿色标准制定,如确认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原则,确保独立第三方与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和平衡,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要规定标准的复审期,保证绿色标准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等。
第二,制定或完善绿色标志认证及使用、监管的法律制度。
认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针对市场上绿色产品认证繁多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淘汰或合并一些相近的认证,当然因为其中涉及巨大的利益问题,显然需要经过各方力量博弈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现阶段应着重于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认证认可条例》作出完善。首先,要提高其规范层级。认证在我国是朝阳产业,存在巨大利益,2006年8月29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在一次会议上表示,我国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总数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总数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巨大的潜在利益曾经使得很多国际认证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国内的各种认证机构更是如雨后春笋地出现,而其中又牵扯到不同部门利益,认证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求有更高层级的法律加以规范,行政法规在效力上难以维持认证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应尽早地以《认证认可法》的形式予以完善。其次,通过立法提高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保证其专业程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制定《认证认可法实施细则》细化监督程序和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此外,绿色标志使用、监管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建立的绿色营销规范。因为绿色零售从属于绿色营销这个大的概念,除了“零售”这一个性行为需要有针对性的规定外,其余仍在绿色营销规范调整范围内。美国各州对绿色与商业的融合多有规范,如纽约制定有“环境营销法”,加利福尼亚则制定了“环境广告法”,以法律形式确保环境保护不为商家出于利益考虑而滥用。在联邦层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FTC绿色指南”,这份指南供销售者参考使用,帮助商家确保他们所做的绿色声称是正确和属实的,目的是防止欺诈,以保护消费者。虽然大多数法令都是出于维护正常商业秩序,防止假借绿色之名的滥用或欺诈,但在客观上也是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环境保护与商业结合是社会发展大趋势,绿色营销是重要的营销手段,因此,有的放矢地制定环境营销法将有助于二者的结合,直面并有效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建立健全引导、扶持的绿色零售持法律制度。
法律对绿色零售的引导和扶持主要体现在对绿色商品的经营引导及对零售企业节能减排的扶持上。
我国商务部对于绿色零售的关注在于其节能减排方面,要求重点抓好营业面积在10000平米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卖店的节能降耗工作。这个思路同样可以体现在绿色商品的提供上。如韩国通过的《购买促进法》修订案规定,凡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型商场、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大型商店和农、水产品综合流通中心,都必须设置和经营环保型商品和再生利用商品专门柜台,违反者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13这便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对零售企业作出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绿色商品销售的法律引导力度。笔者认为,以法律责任形式明确一定规模零售企业绿色零售的责任的思路,在以市场为主体的零售业绿化中有积极作用,它可以在保证市场化的前提下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从而引导绿色商品的销售,同样也为绿色商品保证了销售场所。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制定专门立法对零售企业的绿色销售予以引导,并且对特定的人群如大型企业的日常购买作出规定。
此外,节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前期投入大而回收进程慢,针对绿色零售发展中零售企业的资金瓶颈,政府的扶持与激励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尽早建立针对零售业绿色经营的激励制度,如建立绿色零售节能减排奖励基金、节能设备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专项的节能改造财政补贴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扶持和引导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机制的形成。
政府除直接对零售企业的绿色经营方式予以补贴、优惠外,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类新型节能机制的扶持也是促进绿色零售业发展的必要举措。合同能源管理(EPC)发展于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投资服务管理机制,由EPC公司先行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双方再共同分享节能成果。据调查,多达53.5%的零售企业希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32.6%的企业希望有政府补帖,由企业、政府、经营户相结合,或与厂家共同承担等其他方式;只有10.5%的企业考虑全部由企业承担节能费用。事实上,目前节能资金多是由企业自行投资,鲜有其他融资渠道。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节能减排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事情,这种机制对于资金紧张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但是EPC公司自身发展也存在着缺陷,EPC公司先行承担了节能的资金、技术和风险,在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或融资困难时自身都难以为继。因此政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也是保证绿色零售的节能减排的重要机制。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而在2011年2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政策优惠。14
我们希望这一系列的优惠措施能够用法律、法规等较高层级的规范形式确认下来。因为“政策的特点表现为导向性,而不是强制性,学术界称之为‘软法’”。15而这种“软法”一则存在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二则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只有将之法律化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扶持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用,从而支持绿色零售。
注:
1王金献、王宇航、刘海东:《论绿色营销的特征脉络及其必然选择》,《企业活力》2011年第7期。
2阮赞林:《论反垄断法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参见陈湘静:《零售业节能环保上下呼应》,《中国环境报》,2010年9月20日第6版。
4参见《绿色零售市场潜力大挖掘低碳经济发展新空间》,ht tp://www.chinanews.com/ny/2010/09-08/2519131. shtml,2012年7月20日访问。
5其中Tesco中国公司和北京吴裕泰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绿色零售贡献奖,在中国绿色零售门店奖中包括了两家沃尔玛门店、一家Tesco上海门店和五家国内超市及百货店。
6参见《外资零售上演绿色营销战“绿色”也需衡量标准》,ht tp://www.china.com.cn/news/gongyi/2009-12/02 /content_18991838.htm,2012年7月20日访问。
7参加黄云:《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分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技术导则》的前言称:“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提高环境标志标准修订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9参见《蔬菜有机认证乱象:两万元即可办证考察走过场》,http://union.china.com.cn/kx/txt/2011-11/18 /content_4633572_4.htm,2012年7月20日访问。
10参见《实行低碳零售外资超市实力雄厚又占先机》,http://house.china.com.cn/bookview_258138.htm,2012年7月20日访问。
11刘小川、汪曾涛:《二氧化碳减排政策比较以及我国的优化选择》,《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2按照WTO/TBT协议,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13参见曹世功:《韩国“环境认证商品”市场发展迅速》,《经济日报》2007年7月19日。
14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通知中的优惠措施包括有: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等。
15王新红:《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责任编辑: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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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2012)11-0078-09
黄云,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柏慧,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