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海律师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纪念上海律师公会成立百周年

2012-01-28 04:19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21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事务所外国律师

李志强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021) ■文

论上海律师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纪念上海律师公会成立百周年

李志强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021) ■文

1912年12月8日,中国近代史上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律师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宣告成立。从诞生之日起,上海律师公会就以一个职业组织的身份促进律师行业不断发展、为“匡扶正义、建立法治”的理想奋斗,为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史页。

2012年12月8日,恰逢上海律师公会成立100周年,除了回顾百年律师公会之历史,更应努力传承百年律师精神、律师责任与律师文化,在当今这个充满机遇的大好时代,把握机会、应对挑战,同时志存高远,展望下一个百年上海律师业的发展前景,理应成为我辈法律同道的志向和责任。

百年上海律师公会的历史铸造了当代律师文化,不论何时何地,律师文化永远对社会起着导向作用、示范作用、激励作用、凝聚作用和约束作用。抚今追昔,自从百年之初,律师这一新兴行业自西洋传入中国,就已在上海的土地上扎根发芽。民国时期,上海律师也有着自己的一片天地。百年来,特别是律师制度恢复33年来,上海律师业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国策指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上海律师充当了改革开放的先锋队,在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笔墨——第一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诞生;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在黄浦江畔挂牌;第一家留学生创办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在东方明珠旁矗立;第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在上海设立。上海律师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历史,书写了一个又一个奇迹。2012年6月1日闭幕的中国首届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向世界展示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中国服务贸易已在总量上位居全球第四,法律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正在采取切实的举措鼓励中国律师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国际或跨国法律服务订单。律师的法律服务与服务贸易结缘攀亲是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们对律师的功能和作用的再认识。

时至今日,在中国加入WTO的第11个年头,随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外在动力和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内生需求,律师业逐渐成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一支中坚力量,越来越多的国际或涉外、离岸法律服务订单成为上海律师业中的新亮点。大力培育和发展包括律师业在内的服务贸易成为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共识。

发展律师业就是弘扬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既可以为我国法律外交和民间外交服务,又可以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走进来服务;既可以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出力,又可以为经济一体化和全球治理献策,为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世界谋福祉。律师业前景广阔,潜力无限。律师真可谓“可上九天揽月”、 “可下五洋捉鳖”,魅力无穷。在上海这一国际化大都市,进一步发展律师业必然顺应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大趋势,顺应上海建设国际金融、航运中心和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的对外开放大格局,顺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民主政治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大潮流。

一、进一步对外开放是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早在1992年,我国就开始了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 (内地)设立办事处的试点,1992年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拉开了律师业对外开放的序幕。上海博得头筹,第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在徐家汇中心地带开张迎客。

2001年11月20日,世贸组织总干事迈克尔·穆尔致函世贸组织成员,宣布我国政府已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这个议定书于12月11日生效,我国也于同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我国在上述议定书中还承诺在入世后15年将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国务院制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起施行,司法部于2002年9月颁布《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3年1月6日,司法部办公厅函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明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代理人身份参与在华国际仲裁活动。2004年9月,司法部发布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数量限制、开办城市限制以及一所只能设立一个代表处的限制;放宽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业务活动范围,降低了其首席代表、代表的资历要求。

2003年6月,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颁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就进一步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采取了诸如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等,使港澳律师对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进入变得更加容易,两地律师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更加制度化。

2008年12月,司法部出台《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首次打开了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的大门。

一百年前,洋律师就进入了大上海,上海历来是外国律师竞相涌入的风水宝地,十里洋场竞风流,各领风骚数十载。国际化是上海这座东方巴黎之都的魅力所在。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刘忠定指出,上海律师业国际化水平处于全国前列,截至2011年底,境外所在沪设立代表处142家,居全国第一;全球最大的100家律所中有44家在上海设立了代表处,排名前15位的律所有13家入驻上海。2009年9月1日,上海市司法局颁布沪司发法制[2009]13号文《关于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依法规范管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沪执业行为。

外国律师进入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给本地律师业注入生机和活力,带动了本地律师提高服务技能和提升服务标准,但同时给上海律师业带来前所未有的高端竞争态势,“本地所涉外业务创收在整体创收格局中所占份额非常小;以涉外业务为主的律所只有少数几家;本地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共11家,不到全球最大律所境外分支机构的六分之一。①引自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刘忠定:《加快提升上海律师的“四化”水平》。”提升上海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和品牌化迫在眉睫。从发展服务贸易角度看,上海律师业对外开放是必然选择,上海这座城市对外开放与生俱来,无法回避,开放早比开放晚好。一方面,上海城市的国际化发展离不开引进外国律师,跨国公司、金融寡头和外国企业进入上海,必然跟进其律师,律师随当事人现场服务是国际惯例;另一方面,国外发达国家的律师业长的有几百年历史,底蕴深厚、底气十足,我们才刚起步,正值青春年华之年,未入壮年,尽管发展速度快,但总体不平衡,综合竞争力不强,亟待学习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律师业的先进服务理念和服务技能,适时适度地“拿来主义”不会丢失我们上海律师熟悉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的天生优势,与超市业态等服务贸易在上海对外开放的情况类似,只有与“狼”共舞,才能壮大自我。

二、上海律师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选择

外国律师进入中国目前已经取消了地域限制,除了不能雇用中国律师,不能解释中国法律,不能在中国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外,其他已经游刃有余,如何进一步开放?笔者认为,上海可以借鉴新加坡、韩国的开放政策,可以在不根本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尝试,为全国提供上海经验和做法。当然,这种先行先试和大胆尝试应当充分考虑上海本土律师的生存发展空间和本土律师与海外律师的对等发展路径。一句话,适度和有限度及逐步对外开放是上海律师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选择。本人愚见:

(一)鼓励已经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取得外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外籍华人以所属国法律顾问名义加入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同上海律师事务所达成联营或联盟关系,共用名称和办公场所,共同聘用中外律师;

(三)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律师事务所在金融、航运等专业领域建立类似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有限合伙律师机构,提倡和鼓励合作合同或契约上约定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海律师拥有50%以上的话语权;

(四)鼓励上海律师参加外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鼓励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上海律师事务所在合作对方国家设立办事机构,聘用外国律师和外国法律顾问;

(五)考虑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已先行一步允许参加本地司法考试,适时允许设立两岸四地内符合资格的执业律师共同合伙设立能提供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域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六)设立若干年限的过渡期,期满后允许外国律师参加本地司法考试并受聘于本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上海律师应对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策略

毫无疑问,上海律师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对本地律师服务市场带来机遇,如上海律师可更多更深地参与跨国公司法律服务市场和取得跨国跨境法律服务订单,扩大执业地域和服务领域;但同时,上海律师也将面临一系列的严峻考验。应对挑战势在必然,参与竞争不可避免。面对未来的新形势,我们只有不断否定自我、完善自我,不断超越自我、壮大自我,才能应对自如。毋庸置疑,进一步对外开放对上海律师业必然提出新的要求。

(一)公司化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当前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多是美国和英国的律所,如全球领航的高伟伸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 (Bakker&Mckenzie)等,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无不采取公司化的组织形式。公司化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可以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可以分离;其次,公司化的运作便于财力的集中与人才的配置,便于整体形象的建立、服务质量意识的加强、责任能力的提高,因此较能获得客户的信任从而拥有稳定的客户。律师事务所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是大趋势。

(二)有限责任承担方式

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转化。律师业的实践都表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正在向着律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是律师行业日益发展壮大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业务量的增长、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规模的扩大,最终促成其责任承担方式由无限向有限的转化,并以此减轻了律师的执业责任,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是律师业走向成熟、市场多向选择的结果。但是,应当注意到现阶段各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仍然是个人开业和普通合伙两类律师事务所。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有限责任承担方式是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途径。

(三)跨国服务

为了适应新的需要,上海律师服务必须突破传统的地域服务、本国本土服务的定势,走出家门和国门,实行跨国服务。跨国服务的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智力、管理、信息等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使法律服务成为一种多层次、全方位和综合性的高级服务贸易。目前全球排名前50位的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无不以跨国服务为首选服务方式,使律师服务跨越国界。上海的律师业也要赶这一浪潮,走出国门,跨越太平洋、大西洋,把中国的律师服务带到亚洲、欧洲和美洲,把中国的法律文化带到世界。

(四)连锁经营

同跨国服务的服务方式相匹配,连锁经营必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律师业也是一种产业,需要一流的经营来做大做强,这就要求将优质的律师服务成为一种品牌和无形“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经营。成功的品牌和服务一万次地被利用,利用一次获取一次利益,扩大一次规模,如同快餐业中的“麦当劳”、“必胜客”,洗相业中的“富士胶片”,皮具业中的“路易威登”,将取得较低成本扩张的独特魅力。

(五)“混”业经营

律师服务是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光靠单纯的“法律”专业的咨询服务已显不足,还需要会计师、评估师、建筑师、税务师、精算师等专业人才的入围和准入。不少通过合并组建的大型法律服务业“航母”感叹,会计师行可以聘用律师专业人才,为跨国公司等大客户提供包括审计在内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这对他们将构成强有力的竞争和威胁。据悉,某国际会计师行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人员达2000多名,与国际上著名的律师事务所相差无几。因此,律师业不能单业经营,要网罗各方面专业人才为我所用,拓展咨询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六)合资经营

法律服务业既然是一种产业,不可回避它总会有外来资本的介入。事实上,国际上不少大型跨国法律事务所都有合资经营的经历,特别是同是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国家的事务所,彼此在相同或相似的法域,有着较为成熟的合资经营理念和规则,合资经营水到渠成。中国的律师服务业是否也会有一天引进“合资经营”的方式?在法律越来越成为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时代,在市场规则越来越趋同的时代,律师服务是否会出现多法域服务并举的态势?在香港、澳门和将来的台湾回归祖国时,是否在一国的前提下,允许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法律服务合资经营的局面?

(七)资本经营

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快速低成本扩张,资本经营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动力。资本经营的典型表现是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资本经营使竞争成为合作,使智力、管理和信息等诸多要素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有效组合和配置,使律师服务的市场份额得到最大幅度的占据和控制,实现合并双方和多方的双赢和多赢。

(八)联盟经营

在资本经营的基础上,为确保利益不受损,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如在运行中出现困难与障碍时,可协助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降低失败几率,可形成人员的最优配置,补充完善规章制度,使运营更加行之有效,联盟经营成为一种必要有益的动力。联盟者通过特许加盟和自愿加盟发展加盟机构,来迅速扩大经营规模。联盟经营以成熟的经营模式和专业的经营服务,并获得社会同行业投资者的支持来发展加盟机构使联盟快速扩展。它不仅具备了正确经营理念和资金、人才方面的实力优势,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其所有的良好形象和专业水准,也为公众广泛接受。经营模式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和高品质服务,并能在合适的时间内传授给别人。经营风格和模式具有广泛、持久的市场。联盟者有自己突出的特色。联合办案可以使联盟者密切配合,精诚协作,共同推进办案的高效运转。

上海律师公会成立百周年的历史和中国律师业从百废待兴到蓬勃发展的三十多年历程雄辩地昭示只有认清国际律师业发展的主导形势,才能把一个更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上海律师业带入下一个百年。律师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给上海律师带来前所未有挑战的同时,上海律师业也面临不可多得的百年机遇。值得欣喜的是,在上海市政协主席冯国勤和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郑善和等领导和同仁参加的上海律师公会成立百周年座谈会上,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或正在重视和研究上海律师业适应服务贸易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要求这一现实的课题,并正在脚踏实地有所作为。上海司法行政机关“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合并、兼并、重组等方式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优秀青年律师参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取境外律师执业资格②出自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吴军营2012年3月24日在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探索跨国服务的方式,摸索连锁经营、混业经营、合资经营、资本经营和联盟经营的尝试,扬他人之长,借鉴发达国度律师业成功的经验,避己之短,顺应时代潮流,摸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海律师业一定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和国际律师界开展更具广度和深度的交流和合作,一定能以热情昂扬的精神状态,容纳百川的气度和胸怀,迎接、推动中国律师和国际律师界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律师在国家蓬勃发展和民族复兴伟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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