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崇杰
审查公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以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为例
文◎赵崇杰*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谢某因其未婚妻王某与犯罪嫌疑人杨某互通电话,关系暧昧,谢某与杨某由此产生矛盾。为泄私愤,2010年12月5日22时许,双方电话约定以斗殴解决,后犯罪嫌疑人谢某纠集了被告人谢某江、谢某贵(二人系谢某堂哥)、谢某宝(谢某父亲),被告人杨某纠集了被告人边某某、汪某某,当晚谢某一方持菜刀、铁棍与杨某一方在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东村操场发生斗殴,在殴打过程中,谢某持刀将杨某砍伤,被告人谢某、谢某宝、谢某贵、边某某、汪某某在斗殴中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面部受伤已构成轻伤。
此案公安机关只笼统对七名犯罪嫌疑人以聚众斗殴罪报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没有针对案件中各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做出适当的从重、从轻的量刑区分,但此案犯罪嫌疑人意见很大,如不仔细甄别妥善处理很难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甚至可能会导致上诉、缠访等群体性事件,进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检察人员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运用理性平和执法观,遵循检察官客观公正办案原则,立足工作职能,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检察人员通过做好基础性工作,较好地化解了案中存在诸多的矛盾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案中,通过提审几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发现谢某一方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存在较大意见:一是谢某宝(谢某父亲)对案件中的各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同强制措施存在意见,七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六人被逮捕关押于看守所,且均系外地人,只有一名本地人被取保候审,谢某宝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中对本地人外地人适用法律明显不公;二是谢某宝认为自己在本次打架过程中没有动手打对方人员,自己只是去劝架的,认定自己聚众斗殴犯罪明显过重;三是谢某认为本案起因系对方犯罪嫌疑人杨某存在重大过错,明知王某是自己的未婚妻却仍与其交往,并主动提出与自己斗殴,而认定自己一方持械聚众斗殴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失公平,且自己在打架后在现场也打电话报警;四是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谢某江认为此案二人虽然参与其中,但没有明显致人身体伤害的事实,事后二人在斗殴现场均有打电话报警的情节。
以上几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反映了案件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逮捕的同城待遇问题。同一起案件为什么有人可以取保候审,有人要关押于看守所,是否真如谢某贵所说是外地人与本地人适用法律之别?二是处罚公正性问题。谢某一方人员持械斗殴,按法律规定均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谢某宝如无明显殴打对方人员情节,谢某贵、谢某江犯罪情节不重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是否适当?三是案件情节问题。谢某一方打架后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可有其事,如果存在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
经过提审详细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谢某与其父谢某宝、堂兄弟谢某贵、谢某江是2010年从陕西农村来浙江厂里打工,谢某与未婚妻王某在老家已定婚,现谢某一家四人因此案全部被关押于看守所,而聚众斗殴的另一方杨某某、边某某也是贵州人来浙江打工,只有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是本地人,谢某的父亲谢某宝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有地域歧视,参与打架的外地人全部被逮捕,而只有本地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司法机关显属办案不公。
为此,承办人找到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汪某某向承办人阐明情况,自己现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杨某工作的工厂里实习,与杨某相识关系还好,所以杨某让其帮助打架出于义气便参与其中,自己在明年将要大学毕业。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汪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的证明,证实汪其某所述确系事实,汪某某系大学三年级学生,现正处于实习阶段,公安机关也是出于此点对汪某某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另外犯罪嫌疑人谢某宝称双方在打架时自己是去劝架的,并没有动手打人,承办人经仔细核对证据发现:其一,王某与杨某的产生暧昧关系后,令谢某父子非常气愤,父子二人曾提出找杨某算账,但被谢某江和谢某贵拦住;其二,案发当天,谢某自己一人首先赶到打架现场,而谢某宝同时也叫醒了正在睡觉的谢某江、谢某贵,告诉他们快起来要打架了,并与他们共同赶到斗殴现场;其三,谢某宝到达打架现场后并没有主动劝架,而是和对方人员拉扯。可见,当时谢某宝已意识到到会发生双方打架的事情而又叫了谢某江二人,足以反映其对发生打架并非是想劝架,而是想找对方理论和教训对方。
通过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谢某宝,检察人员向谢某宝阐明汪某某被取保候审的客观原因及其本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劝架,而是共同聚众斗殴的参与者,但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可以从犯处理。谢某宝对于检察官的解释表示信服和理解,平息了抱怨和愤怒的情绪。
针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江、谢某贵、谢某三人提出案发后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的问题,检察机关重点进行了调查核实。谢某称是用女友王某的手机报警,谢某江、谢某贵称是谢某贵让谢某江用其手机报警,三人辩解意图表明案发后均有解决问题积极态度。承办人经调查公安机关110接警单,显示案发当晚22时许有三部手机向110报警,经查询手机号码显示一部是谢某女友手机号码,另一部是谢某贵的手机号码,调查证据显示三名犯罪嫌疑人所述属实。
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斗殴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谢某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承办人依法对谢某三人认定为自首。承办人再次提审时告知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可认定自首。化解了思想疑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均表示认罪伏法。
本起聚众斗殴案件参与人数较多,各犯罪嫌疑人在斗殴中作用不一,检察人员在全面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各名犯罪嫌疑人做出区分主、从犯处理。
首先,犯罪嫌疑人谢某、杨某系本起案件的引发者,纠集者,二人提出以斗殴解决争端,并且各自纠集人员,理应为主犯;其二,犯罪嫌疑人谢某江、谢某贵、边某某在聚众斗殴中态度积极,主动攻击对方,作用明显,造成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同时边某某还纠集了汪某某共同作案,三人均应为聚众斗殴主犯;其三,谢某宝在其斗殴中与对方人员有拉扯行为,在对方人员被打倒后其阻止同伙人员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汪某某系被边某某纠集,在斗殴前有劝阻同伙放弃使用凶器的行为,汪某某与谢某宝在打架时只是相互推搡,二人在斗殴在作用不大,对谢某宝、汪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检察机关在客观全面审查案情后,通过补充证据,对各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做出认定,从而化解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在开庭审理时各名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人指控犯罪的罪名、情节均无异议,对检察机关公正、严谨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和佩服,无一人上诉。
此案办理中,检察人员一方面把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从被动执法向主动化解矛盾延伸,另一方紧密结合办案突出检察人员客观、平和、理性的执法作风,对于突显化解矛盾的检察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3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