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益飞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成都龙泉驿610110)
从严治党:中国特色廉政建设道路的核心
刘益飞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成都龙泉驿610110)
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党对社会生活健康发展的示范力、引导力、作用力,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在廉政建设上更是如此。中国特色廉政建设道路的核心,就是坚持从严治党。目前在从严治党上还存在着一些有形无形的思想障碍、既得利益困扰、制度创新缺失等。坚持从严治党的基本思路,就是着眼于从严治党的制度机制问题,尤其是着重研究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制度创新问题。
从严治党;中国特色;廉政建设;核心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就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形态而言,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一般来说,党处在革命年代,一方面有坚定的理想,另一方面由于物资匮乏(例如党在瑞金时期、延安时期),很难产生腐败和特权。但在党执政之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中国特殊国情下,执政党的权力几乎无处不在,这就带来了二重性:一方面是具备了为人民服务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则具有了搞腐败、搞特权以及维护既得利益的便利条件。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一再证明,搞腐败搞特权对于执政党来说,是一个致命伤!在和平建设时期,对执政的中共来说,最大的危险就是腐败,特权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腐败问题。如何坚决地遏制住腐败的趋势、取得令人信服的反腐败成效,从很大意义上讲,决定着中国共产党的未来。
廉政建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无论是从举世闻名的香港廉政公署的实践来看,还是从透明国际每年一度对各国“清廉度”的考量来看,廉政建设都具有普遍性和长久性。具体来看,又因各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如具体国情、政治制度、社会环境、民主法治建设的程度、历史沿革、文化传承等)不同,廉政建设又各具特殊性。因此,廉政建设是否真有成效及成效的大小,往往取决于能否把具有普遍性的要求及经验与各自的具体实际恰当有效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有自身特色的廉政建设道路。全世界在廉政建设上卓有成效的国家如芬兰、新加坡、新西兰等,无不是如此。中共探索和实践有中国特色的廉政建设道路已有多年,已大体上形成了包括党的领导、法治及制度建设、党内外群众广泛参与、党风党纪建设、思想教育及廉政文化建设、查处腐败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等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廉政建设道路,而贯穿这条道路的核心,就是坚持从严治党。
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党对社会生活的示范力、引导力、作用力,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在廉政建设上更是如此。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清正廉洁的执政党,一定会对形成崇廉敬廉的社会风气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同样,一个勇于对自身的不廉洁行为从严惩治的执政党,也一定会对整个国家的廉政建设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作为始终致力于保持自身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就更是如此。党对广大党员严格的富有成效的廉政教育,就会有力推动全社会的廉政文化建设;党对自身作风建设的强化与改进,就会对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廉政建设的良好的政风、文风、民风,产生巨大的榜样激励作用;党对自己队伍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就会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制衡制度机制的形成,产生良性的示范和促进作用;党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有悖廉洁行为的严肃查处,就会对在全社会形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廉必究的制度机制,产生刚性的指导和鞭策作用。因此,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总结多年执政经验教训所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从严治党,就成为党章规定的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及开展党内反腐败斗争的总的指导方针。同时,从严治党也是中国共产党保持和发展自身先进性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党真正赢得社会及广大民众信任的一个基本保证,也是党区别于其他许多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所谓“严”,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即对党员的要求应比对普通民众的要求更严格,对共产党内的道德标准及纪律约束要比其他政党、团体更严明,对党内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要比对一般问题的处理更严肃,对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的处理应当比对一般党员问题的处理更严厉。如果做不到这些,从严治党就失去了自身特定的、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正如科学的理论并不能自然产生出科学的实践一样,原则的先进性也并不能必然产生出现实的先进性。直面现实,从严治党的原则在一些时候以及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还贯彻得不那么好、不那么到位、不那么令人信服,以至于在党内外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在从严治党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存在着一些有形无形的思想障碍。由于这些思想障碍往往源于党内某种落后的传统的思维方式和习惯的话语形态,源于党内某种有话语权、影响权甚至决定权的因素,因此就成为妨碍从严治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例如:“从严治党要服从于维护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大局”——这是有的领导干部经常打的招呼或作的“内部指示”。按其解释,从严治党就要查处案件,查处案件就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公众情绪,在一个时期中查处的案件一多起来,就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群众的激愤情绪,就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大局。有的人甚至以有的国家就是因一个大的腐败案件曝光,导致群情激愤和对执政当局的信任危机、在社会上引起巨大波澜为例,一再强调从严治党要慎重。于是,党内一些严重违法乱纪的问题就该公开的不公开、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理的不处理、该从严惩治的变成网开一面。应当说,这种把维护稳定与从严治党对立起来,以维护稳定来压制、削弱从严治党的说法及思想倾向,既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表现,更不符合党中央对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对于从严治党是很有害的。又如,在对党内一些案件及人和事进行处理时,有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要从严治党,但也要注重爱护干部”,“要看干部的全部历史,过去还是为党做了很多工作”,“要以教育为主、立足挽救干部”,“判处一个人,就会影响到一家人”等等,从而主张对一些违法乱纪的官员从宽发落。譬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对批评自己或自身工作的公民,违法地进行打压、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如近年来发生并激起很大民愤的重庆彭水诗案、辽宁西丰赴京抓记者案、河南灵宝赴沪抓王帅案等),本应按照国家法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处理及追究责任,但实际上都只给予了“免职”处理。“免职”与“撤职”,一字之差,却有根本差别,那些本应受到法律及党纪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免职”后不久又异地同级任职,实际上等于没有受到什么处分。对此党内外群众及社会舆论议论纷纷。应当说,这些说法及做法是有悖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及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的,但当这些说法及做法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成为一种“潜规则”并事实上处于支配地位时,从严治党原则就形同虚设了。
(二)存在着既得利益的困扰。一个党执政的时间久了,很容易形成既得利益倾向甚至既得利益集团,如果着力维护这种既得利益,就必然会妨碍从严治党。应当清醒看到的是,在党多年执政及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几千万党员中实际上也早已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而不同的利益群体对从严治党的态度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越着力于维护既得利益,对从严治党的诉求就越低,甚至对从严治党明里暗里地予以抵制。比如,近年来形形色色的特权泛滥的现象,已经成为廉政建设中为党内外人们所诟病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相当一些腐败现象背后,都毫无例外地游荡着一个特权意识的幽灵。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生活还不富裕、人均GDP排在世界百名左右的发展中国家,官员的公车消费水平却名列世界榜首,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发达国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特权泛滥。因此,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本应是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但事实上很难看到一些党组织应有的作为,至少,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在社会上影响较恶劣的特权问题,几乎没有一个是纪委主动发现主动处理的。究其原因,固然有纪委的畏难情绪,有现行某些体制问题的影响(如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很难去纠正和查处同级领导的特权问题),但更有党内某种既得利益的重重困扰。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讲话中突出强调:所有党员干部“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1]170。这是应当为执政党永远牢记和警醒的。
(三)制度创新的缺失。从严治党的原则要真正付诸实践,就有赖于制度机制的支撑,尤其是要根据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恰是现在的弱项。例如,党务公开制度是从严治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很难想象,如果在从严治党上这也保密、那也遮掩,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功过是非模模糊糊,对党内大案要案的查处及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过程若明若暗,甚至一无所知的状态下,从严治党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虽然现在党务公开已经开始推进,但从整体上来看,仍然制度创新不够。例如在党内公开讨论的制度、公开批评的制度、党内质询制度、党内选人用人公开提名制度上,都缺乏应有的制度创新。又如,从严治党究竟做得如何,不能只由党组织自说自话,还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及党员主体的监督,但目前仍然很缺乏党员主体监督的制度机制。党员主体对从严治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缺乏制度化的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对审理与从严治党息息相关的党内案件很难有话语权,党代表对有的纪委在从严治党上不作为、少作为、难作为的问题很难提出追究责任的要求。
实践已经一再证明,要坚持中国特色的廉政建设道路,就必须坚持从严治党这个核心。“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使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矛盾、解决问题,使党的肌体始终保持健康。”[2]坚持从严治党的基本思路,就是着眼于从严治党的制度机制问题,尤其是着重研究适应新的变化了的形势的制度创新问题。以下几个大的方面值得注重:
第一,依赖严格的标准。在目前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上(包括在领导干部行为规则的制定上、在日常管理制度上、在查处领导干部问题上等),标准偏低,因而执行偏宽,已成为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缺陷。例如,目前对于具有极大危害性和一定普遍性的领导干部收受“红包”问题的处理,主要依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上交,但缺乏严格的标准及严厉的处置,以至于收效甚微、甚至养痈遗患。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这样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逢年过节时收受的“红包”金额数以万计,竟能心安理得,即使东窗事发也只是教育为主、内部处理、轻易过关。相比之下,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处理类似问题的标准要比我们严格得多,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及香港地区对政府公务员违规收受“红包”(哪怕是金额很小)都等同于受贿犯罪,并依法处置。此外,在对党员领导干部不正当的性关系行为、领导干部的配偶及子女利用其影响经商牟利等问题的定性及处理上,与其他一些法治国家及地区相比,我们都明显存在着标准偏低处理偏宽的倾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先进性决定了我们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上,应当有更严格的标准和更严厉的处置,应当在从严治党的制度创新中把这些严格的标准和严厉的处置具体化规范化。标准不严,从严治党的具体工作就很难真正“严”起来,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就会偏离社会公正及党的崇高追求的轨道,最终误党误国。而严格标准的确立,有赖于执政党始终令人信服地坚持和体现“立党为公”的宗旨,下决心与形形色色的“官本位”恶习、既得利益倾向切割。
第二,依赖严肃的法治。邓小平强调:“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79这理应是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一个基本指导。1982年党的十二大以来,党章总纲中就一直有一项重要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制定的国家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标志着执政党自觉地接受和实践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从严治党,仰赖法治。只有遵循现代法治原则及法治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党内制度规范及国家法律法规,把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把党内那些局限性突出、约束力不大的制度逐步发展和提升为国家法律制度,从严治党才有希望。例如,一些多年来靠党内制度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理应寻求法治途径,党内正在实施的一些虽确有必要性但作用很有限的制度,也应着眼于与国家相关法律建设结合起来。如党内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就应与国家逐步建立的引咎辞职法、重要责任追究法以及弹劾法等法律结合起来。要解决近年来在从严治党上一直难有作为、党内外群众怨声载道的“三公”问题(即公车泛滥、公款大吃大喝、公费出国旅游),事实证明,仅仅靠党内的、行政的政策、制度和纪律,已经苍白乏力,而必须依靠法治。试想,如果一个厅局级干部违规配备专车要面临被弹劾的风险,如果“三公”消费金额巨大、其责任人要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那么,遏制“三公”消费泛滥就大有希望。
第三,依赖严厉的监督。无需讳言,由于从严治党的主体是党自身,靠自己给自己治病、动手术,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有时甚至难以下手。由于党内生活中客观存在种种“潜规则”的困扰,由于党内既得利益的掣肘,特别是由于从严治党的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因此仅仅靠党尤其是仅仅靠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去实践从严治党,就往往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敷衍应付、难以服众。在查处党内案件中所客观存在的“选择性办案”倾向,就很能说明问题。因此,从严治党不仅要靠党的各级组织及党的专门部门的切实工作,更要靠党内外群众的严厉监督。从根本意义上说,没有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没有用切实的民主制度去保障这种监督,从严治党只能是一句空话。应当说,在党内外群众对从严治党的监督上,我们现在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同样,在这方面也是可以大有可为的。例如就党内生活而言,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基本指向,不断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党内公开批评制度、党代会的监督制度及对从严治党事项的质询制度、党员(代表)参与和监督纪委审理党内案件的制度、党内弹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制度等。
第四,依赖严格管理领导干部的制度创新。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从严管理领导干部,即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选任、严格监督,对发生的问题严肃查处。对于从严治党尤其对于严格管理领导干部来说,“发现一个就处理一个”只是最起码的要求,难道发现了还不处理吗?从严治党应着眼于“如何尽量少发生一个”以及对“每一个”的处理都能取信于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管理涉及到党内生活的诸多方面,尤其涉及到对党内生活中那些早已不合时宜的制度和积习的改革及摒弃,为此,就必须着眼于党内制度的改革创新。这包括:下决心解决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建立相对独立并有相当权威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不断强化党内竞争性选举及弱化党内安排性选举;大力推进党内外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开辟更多的有利于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直通车”,尤其需要大力强化舆论监督,为党内外群众批评、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并切实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大力减少及杜绝选择性办案的情况;积极推进有效反对特权的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在领导干部教育中切实开展民主政治教育、反对特权教育;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管理中主管机关与社会公众相结合的有效路径,等等。
[1]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
[2]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0-04-02.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 张海波]
Strict Party Management:The Core of the Path of Integrity Upholding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U Yifei
(Department of Party History and Building,Party School of the Chengdu Committee of CPC,Longquanyi,Chengdu 610110)
Given long-term governance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Party typically exerts great or even decisive powers to exemplify,to lead,and to affect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 life,especially true for integrity upholding.The core of the path of integrity upholding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to adhere to strict Party management.At present,there still exist som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obstacles against strict Party management such as ideological barriers,vested interest disturbance,and 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The basic approach for adherence to strict Party management is to focus on the institutional and mechanism issues of strict Party management,especially concentrate on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hat adapts to the new changes of situations.
strict Party management;Chinese characteristics;integrity upholding;core
D262
A
1674—0351(2012)03—0077—04
2012-03-12
刘益飞(1953—),男,山西平遥人,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