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注释体例
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篇文章连续编号为①、②、③,标注于引文的右上角、标点符号之后。
二、注释参考体例
(一)著作类
①谭兵著:《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②杨贤坤、邓伟平主编:《澳门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二)论文类
①余先予、朱世强:“关于香港与内地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第72页。
(三)文集类
①杜颖:“论商品化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期,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四)译作类
①[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2页。
(五)报纸类
①蒋集跃:“裁判文书改革刻不容缓”,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6月5日第5版。
(六)辞书类
①《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七)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三、其他
(一)注释应当确有必要,力求准确,便于检索。
(二)直接引用外文资料,注释可直接注明该外文资料出处,如系转引,则应将转引文献出处一并列出。
(三)转引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文献之相关信息,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
(四)引文出自网络文章时,应注明完整的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