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联繁
社会管理概念的法规范分析
文◎邓联繁
作为时下的一个焦点概念“社会管理”极少在法规范意义上得以解析。通过检索可知,我国现行法规范中有3部法律及8部行政法规直接使用了社会管理概念,最典型的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前者用整整一章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后者用一节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现行宪法典中没有社会管理概念的直接表述,但这不意味着宪法与社会管理无关。
分析表明,社会管理立法数量少,水平低;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是在狭义上使用,具有弱经济性、弱政治性乃至非经济性、非政治性的特征;主要是在消极语境中使用,管制色彩浓厚。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与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社会管理概念有较大差别,不同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也有差异。
我国实定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的最大不足是其管控性。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主要在“妨害、危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消极语境上使用,管制色彩鲜明。主要从管控角度定位社会管理概念的我国实定法有重要的缺陷,社会管理创新是必要的,创新的一个方向就是弱化管控,强化与优化服务,实现从管控型社会管理、政府独揽型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社会管理、官民共治型社会管理的转变,而绝非就管理论管理,更不能简单地强化管控。
我国实定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的不足还体现在它的静态性。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主要作为社会秩序这种意义上使用,具有较强的静态意义。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中的社会管理,则是从属于社会建设这一范畴,具有较强的动态意义。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有必要的,创新的一个方向就是在社会建设的大框架下开展社会管理,切忌重社会管理而轻社会建设或者扬社会管理而抑社会建设。
此外,我国实定法规范中社会管理概念的不足还体现在它的粗放性上。从《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两部法律中的社会管理概念的外延有明显不同,前者包括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后者则不包括。这种处理难以找到说得过去的理由。这既说明了社会管理概念的复杂,也反映了我国社会管理立法的粗放或者说不精致、不完善。社会管理立法是社会管理的依据与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因此可以说,完善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以及社会管理立法,构成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摘自《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