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2012-01-28 01:55沈开举程雪阳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关键词:公民比例原则

文◎沈开举 程雪阳

比例原则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文◎沈开举 程雪阳

比例原则发端于德国行政法(特别是警察法),其主要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如果从比例原则的视角来审视当下中国的社会管理乃至国家治理,我们就会发现,貌似复杂凌乱的社会管理并非没有规律可循,也不是毫无经验可依。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不能欲治反乱。无论是在制定社会管理措施时,还是在进行具体的社会管理时,管理手段必须有助于管理目标的达成或者至少部分达成,不能愈管愈乱,适得其反。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社会管理中,尤其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1)应当将社会看做是一个统一且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进行社会管理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进行管理,而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协调。(2)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必须对相关各方的利益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在平等对待的基础之上予以平衡。(3)在社会管理过程应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允许并扩大公民参与。

二是不能付出过高之管理成本。为此,我们就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1)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由市场和民间组织来进行管理,那就不应当由政府大包大揽,一切包办。(2)在社会管理的过程,如果能够使用综合性的管理措施,那就不应当选择极端的、一刀切的、不问青红皂白的行政命令、行政追责或者行政处罚措施。(3)如果能够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之上由单一机构来进行某项社会事务管理,那就不应当叠床架屋似的建立庞大而复杂的多元监管机构。

三是不能给公民加诸过重之负担。为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整体利益而必须牺牲部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和社会应当给那些因此蒙受损失的公民给以公正的补偿。

(摘自《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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