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季林 赵建林 杨 森 李德昌
检察机关综合监督工作机制研究
文◎张季林*赵建林*杨 森*李德昌*
检察机关开展综合监督虽然没有先例可循,但它应该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拓宽监督途径、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创新方式。
第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召开联席会议。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因此,通过与侦查、审判机关加强联席会议,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及时通报和反馈。
第三,量刑监督。量刑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量刑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以此约束审判机关的量刑活动,当量刑出现错误或不当的时候,检察机关应以一定的形式纠正量刑错误。
第四,案件评查。案件评查工作的重点是评价相关单位执法办案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法办案、办案不规范、办错案等问题,充分利用评查案件这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途径,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推动执法活动更加严谨和规范。
第五,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可以根据当前的综合监督重点、难点问题而定,如可以对“刑事诉讼监督”成果开展专项检查,也可以通过对“刑拘未报捕”、“刑拘未移诉”等问题展开,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促进规范执法。
第一,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开展综合监督,鉴于其规模性和全局性的特点,需要前期有一定数量类案的积累和统计,在此基础上充分研讨和调研,形成明确的、有理有据的综合性监督意见。
第二,提请启动综合监督。无论是部门提请还是诉讼监督组提请启动开展综合监督,均应先报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经向检委会汇报。
第三,开展综合监督的手段。采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书、综合监督报告书、案件评查报告、联席会议决议等多种形式。
第四,综合监督的跟踪和反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建立检察院向其发出综合监督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反馈结果的机制。
第一,线索整合机制。很多监督线索所反映的问题具有相似性,这就需要建立线索整合机制,完善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对办案活动的统一指挥,确保综合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内部沟通协作机制。完善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后的处理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
第四,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适应综合监督工作特点的科学考评机制,提高综合监督在业务考评中的权重,加大考核力度,对综合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提高检察人员开展综合监督的积极性和综合监督的质量。
第五,综合监督事项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具有一定局限性,因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建立综合监督事项向统计人大报告制度,可以取得人大的支持,敦促被监督对象及时对检察机关的综合监督意见作出反馈,增强综合监督实效。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1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