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2012-01-28 01:42:37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刑诉法办案检察机关

叶 青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1本文围绕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刑诉法可能面临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实施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一)执法理念亟需转变

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首先面临的挑战是执法理念问题。一是保障人权理念尚未牢固确立。虽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检察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但长期以来仍偏重于惩罚犯罪,忽视甚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程序公正观念亟需增强。追求实体公正意识相对较强,对程序公正重视还不够,执行程序性规定不够严格,虽然直接违反程序的问题不明显,但隐性不遵守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法律监督意识有待强化。“重分工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存在畏难情绪,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对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性也缺乏深刻认识。

(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三)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新刑诉法对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指控犯罪的能力有待提高。针对刑事辩护权进一步强化的现实,公诉人控辩对抗的能力、运用证据的能力、取证及证明能力、应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亟待增强。二是法律监督的能力有待提升。如何有效履行新刑诉法新增的法律监督职能,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有待加强。执法办案中就案论案、机械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善于依托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需要加强

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在人员配置、经费装备、调查研究等方面提出许多新课题。一是办案力量亟需调整。基层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检察人力资源科学配置问题凸显。二是经费装备尚待加强。新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的配套设施、经费保障等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装备需求进行调研和预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调查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还有待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水平还须进一步提高。

二、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几点建议

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是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契机。因此,检察机关要围绕执法理念、工作机制、执法能力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新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

(一)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认真、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新刑诉法需要做好扎实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一是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观念。新刑诉法通篇贯彻和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检察人员应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坚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同时,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方面通过完善强制措施,健全证据、侦查、审判等制度,特别是针对长期困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突出问题,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和审查决定逮捕期限,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查封等措施,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了新的重要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录音录像、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二是进一步确立程序公正理念。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根本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刑事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刑事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等都具有特殊的意义。要从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入手,突出重点执法环节,下大气力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特别是要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文明执法,真正把程序规范、程序公正作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执行新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等各项规定,杜绝程序违法;要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使用的规定》,依法、严格、规范、安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禁突破规定程序和条件,坚决防止滥用技术侦查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积极主动履行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实效。促进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职能。2省级地方检察院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重点对新增监督职责的实施进行统一部署,适时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既要鼓励基层院改革探索,及时吸收转化先进经验,又要防止因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而滥用监督权。在监督纠正侦查、审判机关违法情形的同时,还要重视监督纠正检察机关自身执法中的违法情形,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第二,建立健全奖罚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建立这些制度时,国资委应加强对离任审计、利益考核、薪酬制度和职务消费等各项内控指标的考核与控制,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遏制企业高管人员的不良行为,而且还可以通过激励提高领导人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内控管理条例的效率。

(二)完善配套工作制度

新刑诉法有些条文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操作规则,检察系统现行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也要作相应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是规范技术侦查措施。首先,限制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依法限定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为此,应从犯罪金额、主体身份、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确定“重大”的认定标准。为了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将技术侦查力量集中于少数重大职务犯罪,认定重大职务犯罪的犯罪金额标准应当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允许各省级检察院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重大职务犯罪的金额标准。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建议综合考虑犯罪人主体身份、案件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等因素,严格控制使用。其次,明确审慎使用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据慎重从严的原则决定是否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能不使用的尽量不用。建议在申请使用前进行可行性评估,符合经侦查确有犯罪事实但关键核心证据欠缺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利于突破案件关键环节的;不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能无法及时获取、固定关键证据的等情形之一的,可考虑申请使用。再次,严格审批程序。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本级院内部审批,并报省级检察院决定批准。

二是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操作规则。首先,明确执行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要具备正常的休息、生活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确保办案安全。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留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也不能借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双规”措施的办案场所。其次,加强执行配合。实践中因受执行警力不够等因素的制约,较少使用监视居住措施。建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作为执行的主体在执行监视居住时,检察机关可派法警予以配合,以弥补公安警力不足。

三是细化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首先,明确审查部门。建议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按刑事诉讼的进程分阶段行使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侦监部门负责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二审检察部门负责二审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收集掌握被羁押人员的状况,并及时向侦监、公诉、二审检察等部门反馈。其次,明确审查内容。主要综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依据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即是否有再次犯罪和妨碍诉讼的危险性,3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的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怀孕或重大疾病,是否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羁押期限是否可能超出被处的刑期等因素,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再次,规范审批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应由审查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应由案件承办部门报领导决定。

四是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首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防范非法取证。结合本市实际,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录像要做到全程、全部、全面,覆盖到所有案件。要充分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防止和发现非法取证方面的独特作用。既要通过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又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通过调取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其次,严格落实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责任。要加强对案件承办人的引导教育,把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落实到各个办案环节。要制订承办人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审查重点,确保落到实处。再次,通过庭前会议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要落实以排除非法证据为核心的庭前会议制度,尽量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做在法庭开庭前,防止当事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干扰庭审活动正常进行。要明确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启动程序、交换证据及意见的范围。最后,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须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排除有关非法证据。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五是完善简易程序。首先,建立专业化分类办案模式。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业办案组,简化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减少工作重复。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重点讯问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其次,形成集约化管理的快速办案机制。可探索试行公安机关集中向检察机关移送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集中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法院集中开庭、安排专职公诉人负责简易程序出庭的工作机制。可与法院协商定期向其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协调法院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进行简易审案件的开庭。再次,探索相对简化的庭审模式。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公诉人简化宣读起诉书,重点宣读关于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部分的内容。简化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向法庭举证、示证时只说明证据名称和概括证明待证事项。简化法庭辩论环节,重点围绕量刑发表公诉意见。

六是建立判决前财产没收制度。首先,限定案件范围。不应对新刑诉法第280条中的案件范围作扩大解释,应以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两类犯罪为主,且没收程序应当在正式立案后进行。6其次,明确适用条件。必须是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必须达到适用没收程序的证据标准,即证明逃匿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特定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直接相关。再次,统一文书格式。建议由省级检察院制定统一的没收非法所得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案号、案由、事实和证据、被没收主体的状况、涉案财产情况等内容作出要求。最后,建立诉讼化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由地、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分院公诉部门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并承担举证责任。分院认为中院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三)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检察人员要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切实把握和领会法律规定及即将制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执法办案的能力、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一是提高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首先,要准确把握立法原意。要正确领会立法精神,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对法律随意做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切实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例如,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许可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从立法精神上看,应以辩护律师不经批准直接会见为原则,经批准会见为例外;以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例外。只有正确理解了立法本意,才能恰当把握“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范围。其次,要学习掌握新的监督职责。新刑诉法扩大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措施是否合法、非法收集证据行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死刑复核、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等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检察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学习理解新规定新要求,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再次,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培训。为准确实施新刑诉法,“两高一部”将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检察人员是否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操作规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全面准确地执行新刑诉法。为此,下一步教育培训的重点要突出新刑诉法与检察实务相结合,着力提高检察人员熟练运用操作程序的能力。

二是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首先,要提高侦查取证能力。要将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活动作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有利契机,转变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提升全面收集证据和运用新型证据的能力,注重在提高初查工作的质量和审讯突破案件的能力上下功夫。其次,要提升出庭公诉水平。公诉工作要从单纯的指控犯罪转向同时负起两个证明责任: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5为此,公诉人必须综合运用全程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看守所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说明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掌握补正瑕疵证据的有效方法,扎实提高庭审应对能力。再次,要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新刑诉法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人员要加深对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职责目的、内容和要求的理解把握,为履行监督职责做好思想和知识准备。要提高善于监督的能力,找准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善于举一反三,加强对一类问题的监督。要加强协调各方的能力,通过建立有效衔接机制,积极争取相关机关单位的配合与支持,扩大监督的效果。

三是增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要依据新刑诉法新增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延伸执法办案效果。例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要提高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能力,既能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又要化解社会矛盾。又如,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要提高善于做诉讼各方工作的能力,既要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依法进行和解活动,又要注意防止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和解以及花钱买刑情况的发生。再如,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要大力加强办案组织的专业化建设,能设立独立专门机构的要建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人从事,熟悉办理此类案件的流程,积极挽回经济损失,消除社会不安全隐患。

(四)加强配套保障措施

对新增的、需要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的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或提出相应的保障方案,夯实基层基础建设根基。如自侦技术侦查、律师接待、证人保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工作,要结合监管场所、律师接待室建设、业务经费预算等提出针对性措施或可行性方案,逐项落实好相关保障工作,切实为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奠定基础。

一是科学调配办案力量。新刑诉法对部分案件管辖和履职任务及方式作出调整,势必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力量配置上作出必要的调整。例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变化将使公诉部门人案矛盾突出,亟需充实基层院公诉队伍;行使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二审案件扩大开庭审理范围、参与庭前会议等新职能导致工作量增加,要求合理调配包括分院、基层院在内的公诉、二审部门的办案力量。又如,新刑诉法赋予侦监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承担侦查阶段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需要充实侦监部门的办案力量。再如,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监督等职责,要求加强监所检察、未检等相关部门的办案力量;而证人保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职能的履行均需要法警的参与和配合,也需要进一步充实法警队伍。

二是及时做好保障工作。首先,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建议拨出专款用于支付证人作证的补助费、保护证人所需的支出等新增经费。其次,要加强场所保障工作。新建或改建现有警务区,提供传唤或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场所;建议改造培训中心等场所设施,作为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指定居所。再次,要推进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加快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更新,引进相关技术设备以满足检察机关工作需要,配备有关设备设施以加强对证人的有效保护等。

三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施新刑诉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为检察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各级院应密切关注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力量开展课题攻关。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相关工作机制,指导检察办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供上级机关参考。

注:

1 参见曹建明:《牢固树立“五个意识”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做到“六个并重”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检察日报》2012年7月23日。

2 参见周永康:《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更好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检察日报》2012年5月29日。

3 参见童建明:《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4 陈卫东、柴煜峰:《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不让贪利型犯罪钻法律空子》,《检察日报》2012年4月10日。

5 童建明:《新刑诉法的挑战与检察执法方式转变》,《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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