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技巧及应用

2012-01-28 01:26钟永芳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笔录讯问

文◎钟永芳

浅析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技巧及应用

文◎钟永芳*

作为每案必用、必经过的侦查措施和程序——侦查讯问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记录犯罪事实、固定证据的重要依据,凡是讯问活动都应当制作笔录,有录音、录像的也不能代替。

一、侦查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记录告知犯罪嫌疑人事项不全面。讯问记录人员在记录前,只写介绍身份情况、说明谈话要求或者只写进行法制宣传,没有将告知事项全面记录,便直接进入正文,犯罪嫌疑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告知法律法规,进而翻供。

第二,记录人过多用自己语言组织笔录。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层次不一,在讯问过程中回答问题模糊、有的答非所问。此情况下,有的记录人员在笔录中用自己的语言进行组织,不能恰当的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识表示,有的案件造成犯罪嫌疑人以此推翻讯问笔录中的内容。

第三,犯罪嫌疑人写结束词句不规范。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写结束语上,只写“属实”、“一样”、“看过属实”或只写“名字”,这种写法不规范、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真实性。

第四,讯问笔录没有讯问人或记录人签字。受原有制作讯问笔录的影响,有的讯问笔录没有讯问人员、记录人员、被讯问人员在笔录上签名,使讯问笔录证据不完整、缺乏合法性。

二、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主要方法

第一,讯问笔录制作要求,讯问笔录制作要充分体现其客观、全面、真实、准确、详细的特点。

第二,讯问笔录制作技巧。一是讯问人或记录人问前先熟悉案情。做到会看、会听、会说,灵活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讯问方式和方法进行记录。二是掌握讯问笔录的特定事项和内容。做到“五清楚、五排除”:主体身份清楚,排除犯罪嫌疑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赃款来源清楚,排除赃款为借用或其他来源的可能;赃款去向清楚,排除赃款为用于业务活动的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清楚,排除犯罪嫌疑人非职务理由的可能;犯罪故意清楚,排除犯罪嫌疑人不明知的可能。三是重点记录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讯问记录的策略在于问记简,答记详。侦查人员的讯问问话,应视其基本含义和必要而高度概括择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为重点记录对象。四是讯问笔录不得随意删补或涂改。对于讯问笔录记录错误较大的,应当继续讯问记录的方法予以纠正,个别语句或用词的记录错误,可在原处予以更改,但应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后用捺手印的方法予以固定。

三、侦查讯问笔录在侦查中的应用

(一)讯问笔录在侦查中应用范围

讯问笔录反映了侦查工作的客观、真实、准确的特点和应用范围。一是掌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状态,表现在四个方面: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交代罪行。二是突出犯罪要件,紧紧围绕犯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三是突出侦查要点,侧重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使犯罪事实形成锁链,记录在案。

(二)讯问笔录在侦查中运用程序

第一,明确侦查笔录的合法性。首先,是内容的合法性。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也不允许恫吓或施加压力;其次,讯问主体和制作主体的合法性。

第二,制作侦查笔录的程序。一是介绍侦查人员的身份,记载侦查人员姓名及出示证件(或证明文件;二是说明谈话的目的,明确被讯问人所享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三是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四是记录交待的犯罪事实和要件。

第三,建立侦查笔录过程的公正性。一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七何要素进行讯问做笔录;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制作客观、真实规范的讯问笔录;三不失原意地清楚记录讯问所作的回答、供述和辩解;四凡涉及本案的供述、辩解的理由,提供的线索,有关的人物、自相矛盾等内容,要一一记载,反映笔录的全面、公正性。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可见,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在我国的交通肇事罪中还是法定刑升格的重要条件,在刑罚裁量中同样应避免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要素的重复评价,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已经作为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唯一依据,或者排除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后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或者全部原因,则不能再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已经为世界文明国家所普遍接受,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及实践中虽有争议,但是在立法、司法中应避免重复评价已经成为广为接受的理念,因交事通肇罪所涉及法律规范、客观环境的复杂性,在定罪及量刑中应特别注意避免重复评价,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对本文前述的案件,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认定负主要责任的唯一依据,不能够对逃逸情节作为定罪要素再次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释:

[1]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 1984年版,第431页。

[2]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

[3][日]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总论》,日本成文堂1984年版,第274—275页。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307页。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6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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