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红良
醉驾人在酒精检测前冲撞关卡逃跑行为的定性
文◎张红良
[案情]2012年4月某日,犯罪嫌疑人丁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行驶至某路口,恰逢民警巡查。在排队等待检查过程中,丁某趁民警不备,突然启动车辆欲逃离现场。民警见状上前阻拦,丁某并不减速,依然冲出关卡,阻拦的民警侧身闪开,才未致受伤。第二天民警依牌照信息将丁某抓获。
本案争议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
[速解]本文认为,丁某单独构成妨害公务罪。
丁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丁某在酒精检测之前逃逸,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取得酒精含量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丁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否则有违证据适用规则。本案也不能推定丁某酒精含量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一方面,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酒精含量。关于酒精测试的推定,2011年公安部出台的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酒精测试前又饮酒的,可以立案侦查,当事人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抽血测试前逃跑的,可以以呼气式测试结果为准立案侦查。而除该条规定以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酒精测量可以推定,因此,不能随意扩大酒精值推定的范围。另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定犯罪不能随意推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罪,不宜将打击面放的太宽。同时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也很难在现有的较为狭窄的已经甚为轻微的法定幅度内合理量刑。而且,即便不认定丁某的危险驾驶罪,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显然,妨害公务罪刑罚相对较重,在量刑时考虑醉驾因素,适当从重,也就避免了不追究危险驾驶罪造成的刑罚失衡。
丁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分解为:暴力或威胁、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妨碍正在进行的公务活动。妨害公务罪本身是出于对公务行为正常秩序的保护,并不要求必须以重大公务活动为犯罪对象。丁某虽是为逃避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轻罪冲撞关卡,但这同样反映了其妨害公务的主观恶性。在本案中,丁某不顾阻拦其逃逸的民警的身体安危,径直驾车逃逸。如果民警没有及时闪开,必然会造成人身伤害,甚至伤亡。且该民警确是在执法酒精检测的公务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丁某以暴力阻碍公务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4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