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情报的收集内容与方式*

2012-01-28 00:23:34彭知辉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公安

□彭知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论公安情报的收集内容与方式*

□彭知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情报收集范围广泛,大致包括公安业务信息、社会信息和专题情报信息三个方面。公安业务信息由人员、物品、案(事)件、地址、机构等基本要素构成,收集方式可分为集中收集和常规收集。公安机关社会信息收集的内容非常广泛,以人的信息为例,内容包括人员基础性信息和人员动态性信息,收集方式有交流交换、实时汇集和直接收集。专题情报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敌情类、维稳类和舆情类方面的情报信息,收集方式分为即时收集和系统收集。

公安情报;情报收集内容;情报收集方式

公安情报收集是公安情报工作的首要环节,同时又贯穿于公安情报工作的全过程,在整个公安情报活动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位置。当前,服务于公安情报工作的情报信息分布广泛,可以说是无时不在,无所不在,凡是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情报信息,都可以纳入情报信息收集的范围。大体而言,公安情报收集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公安业务信息、社会信息和专题情报信息。分析研究这三方面情报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式,有助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情报信息。

一、公安业务信息收集

公安业务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如案件调查、现场勘查、人口管理、110接处警、入户调查、巡逻防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所产生的有关人员、案(事)件、物品、机构等各种零星分散的业务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或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格加以集中分类、整理和检索,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综合性的、便于反复利用并能满足多种需求的业务信息资源。公安业务信息收集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全面性、系统性、日常性等特点,是整个公安情报活动的基础。公安机关应强化业务信息的全面收集、深度收集,打牢公安工作根基,为公安情报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公安业务信息收集的内容。公安业务信息类型多、分布广,为便于把握它们的特点,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分析、抽象,找出其基本要素。公安业务工作中所涉及的主要业务数据可以抽象为人员、物品、案(事)件、地址、机构等,它们构成了公安业务信息的基本要素:(1)人员要素。人员要素是所有公安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自然人信息的高度抽象和归类,如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违法犯罪人员、在逃犯罪嫌疑人、持护照人员、出租车主、特种行业从业人员、驾驶员等。(2)物品要素。物品要素是所有公安业务管理涉及的物品信息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包括作案工具,如枪支弹药、刀具、机动车等;被盗抢物品,如手机、摩托车、金银首饰、银行卡、信用卡等;危险物品,如毒品、毒物、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3)案(事)件要素。案(事)件要素是所有客观发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事件、事故等信息的抽象和归类,包括案(事)件类别、危害程度、受害人和报案人情况,作案时间和地点、作案手段、作案过程、逃离现场方法,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身高、年龄、体型、口音、体表标记以及犯罪前科,损失物品情况,等等。此外,犯罪线索信息也属于案(事)件要素这一范畴。它包括涉及具体案件或作案人具体作案行为的线索:反映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各种疑点、迹象的线索;涉及在逃人员行踪的线索等。(4)地址要素。地址要素是所有与公安业务工作相关的地点、区域和组织类信息的高度抽象和归类,可细分为户籍详细地址、居住详细地址、暂住详细地址、案(事)件发生详细地址等。(5)机构要素。机构要素是所有与公安业务工作相关的、由人组成的社会群体信息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犯罪团伙、非法组织、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等。

(二)公安业务信息收集的方式。公安业务信息来源多、范围广、数量多,从业务工作信息产生及需求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静态信息,是指反映人、物、场所、组织等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状态的信息。动态信息,是指反映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人、物、事、组织等现实动态的信息。对应公安业务信息的两种类型,它们的收集分为集中收集和常规收集两种方式,前者以静态信息收集为主,后者以动态信息收集为主。

1.集中收集。由于公安业务信息中的静态信息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公安机关可采用集中统一的方式来收集。集中收集的优点,一是规范,对信息收集内容、标准和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确保所收集信息的质量;二是集中,统一组织调度人力、物力,将所需基础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全面收集上来,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重复收集。

公安业务信息收集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统筹管理,做到工作部署的集中统一,收集标准的集中统一,收集规范的集中统一。规范公安业务信息收集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范围,实现公安业务信息收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完善和修订公安业务信息收集工作规范,明确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民警公安业务信息收集的基本内容、方法、标准规范和上传时限等要求。通过对业务信息收集工作定岗、定责、定流程、定规范,指导基层民警规范地收集业务信息,使民警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信息收集的任务、要求和标准,确保业务信息形式统一、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流程规范。

2.常规收集。在集中收集静态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公安基础工作信息海量数据库,有助于公安机关对基础信息的根本掌握。然而,集中收集还是难以实现公安业务信息收集的一步到位,一是因为存在许多动态信息,如110接处警信息,每天都会有新的信息产生;二是因为静态信息不是绝对的,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成为动态信息。因此,在公安业务信息特别是信息收集中,还要建立常规收集机制。常规收集的特点,一是可以实现信息的维护更新。任何情报信息都有一个老化的过程,如果没有动态更新机制,很快就会变成历史信息、陈旧数据,信息掌控能力无从谈起。只有进一步解决动态信息的采集问题,才能保证信息的鲜活性和有效积累。二是可以实现信息的实时应用。通过对动态信息的常规收集,可以开展实时比对,有效掌握各类工作对象的动态行为轨迹,为实施打击、监控服务。

开展公安业务信息的常规收集,关键是要落实全体民警的信息收集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基础化、基础工作信息化”的工作机制。基础工作信息化,就是将通过基层基础工作掌握的情况及时转化为信息,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为全警所共享。实现业务流与信息流的高度统一,即伴随着民警网上处理日常工作的“业务流”,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一体实现,数据的存储、更新、维护同时完成,形成信息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共享、全警应用的格局。信息工作基础化,就是要把获取信息作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情报信息的获取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之上。当前,各地公安机关正在建立、推广的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是满足公安主要执法业务需求的,以人员、案件处理为主线的,以严格的执法流程为规范的,跨警种和跨部门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它可以实现业务流程与信息流转的一体化,可以实现多部门、多警种业务信息收集、录入和流转的网上协同处理,是“信息工作基础化、基础工作信息化”工作机制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二、社会信息收集

在情报科学中,社会信息亦称人类信息,它是指进入到人类社会交流系统的信息。情报科学把社会信息看做社会成员在其活动中产生并作用于结成社会群体一切关系的中介信息。[1]公安机关在运用“社会信息”这一术语时,与情报科学所指“社会信息”有所不同,或者说,它是一种狭义上的社会信息。它是指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社会组织机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或掌握的用户、客户以及管理对象的资料信息,这些信息能为公安机关案件侦查、治安管理、维稳处突等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服务管理的职能优势,加强各类社会信息的收集,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规模效应,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驾驭社会治安的核心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水平。

(一)社会信息收集的内容。公安机关社会信息收集的内容非常广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的流动性很大,公安机关应全面掌握社会生活中有关人、财、物等方面的信息。从广义上说,凡是有助于公安机关提高打击犯罪、驾驭社会治安能力,增强公安机关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水平的信息,都是收集对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机构产生的社会信息,或某些社会组织机构所产生的全部信息,都要纳入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收集的范围。它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治安管理、维稳处突等方面履行职责时所需要的那一部分社会信息。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确定社会信息收集的内容。

以人的信息为例,公安机关社会信息收集大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基础性信息,即反映人员基本情况的实名制信息。人们在入学、求职、工作以及办理相关业务等,经常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因而留下相应的信息资料,如学校学生信息、公安IC卡信息、银行卡用户信息、有线电视用户信息、住院患者信息、股市股民信息、人才库信息、上网人员登记信息等。[2]二是动态性信息。人们在衣食住行等日常社会活动中,通常会在有关部门留下相应信息资料:(1)出行信息,人员乘坐火车、飞机、出租车、客车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从铁路、民航、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旅行社等部门获取。(2)住宿信息,人们入住宾馆、招待所或租赁房屋的信息。由于宾馆、招待所人员入住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这些信息公安机关可直接获取。房屋租赁信息可从房屋中介公司、某些商业网站获取。(3)通信信息,人们使用电话、手机或网络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N等进行交流时产生的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邮政、电信等部门获取。(4)消费信息,人们进行商品交易以及使用银行卡、信用卡所产生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从商场、集贸市场和银行等获取。(5)娱乐信息,人们在娱乐场所、网吧等从事娱乐活动时产生的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来获取,也可直接从相关场所调查获取。

(二)社会信息收集的方式。社会信息收集,是指公安机关借助社会信息化成果,与社会其他部门、组织通过交换、协作等各种方式获取大量社会信息的过程。它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实时汇集。就是公安机关从治安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发,依托旅馆业、机修业、二手手机业、旧货业、印刷业、典当业所建立的与公安机关联网的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各种社会信息。由于特种行业是违法犯罪人员极易涉足的领域,是容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问题的场所。及时、准确获取特种行业相关信息,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和缉拿案犯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安机关了解社会治安动态、掌握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的基础。公安机关可为这些特种行业安装相关信息系统,或借助这些特种行业自身信息管理系统,来收集有关客户身份或商品出售人身份,出售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等方面信息。

2.交流交换。电信、金融、保险、民航、银行、税务、医疗、社保、城管等部门掌握各类服务信息、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等,这些社会信息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驾驭治安局势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等,建立信息交流、交换、共享机制,获取相关信息。通常,公安机关应全面梳理可获取的信息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解给治安、经侦、刑侦、交管、法制、户政、网监等业务部门,对口开展社会信息资源获取工作。

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交流交换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提供业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就是受公安机关接受用户委托,数据提供单位查询自身信息系统,将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二是开放信息系统有关数据项的浏览查询,向公安机关提供数据访问接口。这一方式一般只适宜于政法机关内部业务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三是定期复制、提取,就是公安机关定期如每月、每季度到相关部门复制信息资料。四是汇集各业务数据,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以保证信息和系统的安全,数据和信息可以实时更新,不同种类数据可进行格式转换或数据交换,不同组织、部门和不同层次人员可以按照级别分类实现数据共享。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与相关部门、组织协商,建立信息共享目录,提供共享数据。

3.直接收集。还有一部分社会信息,只能由公安机关组织民警直接收集。它分为临时收集和长期收集两种形式。临时收集,是根据某一专项行动或近期工作部署,组织民警收集相关社会信息。长期收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安工作需要或从辖区社会稳定工作出发,组织民警系统收集相关社会信息。此外,为加强社会面掌控,公安机关还需要收集环卫工人信息、报亭卖报人员信息、礼品回收人员信息、咪表人员信息、停车场工作人员信息、公用电话信息、中介组织信息、租赁公司信息等。

三、专题情报信息收集

专题情报信息是指由公安机关收集的、反映社会整体治安状况,如各类社会不安定因素、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舆情动态、治安灾害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社会安定的情报信息。它具有深层次、内幕性、综合性等特征,一般由公安情报部门或其他专职机构收集。

(一)专题情报信息收集的内容。专题情报信息涉及面广,根据其内容,可进一步划分为敌情类、维稳类和舆情类情报信息。(1)敌情类情报信息,是指反映国内外各种敌对活动情况及其苗头的情报信息,包括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等进行渗透、颠覆、分裂活动情况及其线索,或组织、策划、煽动、实施破坏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其情报收集侧重于秘密力量、秘密据点等秘密情报活动的经营与管理,通常采用侦察、跟踪、监听、卧底、打入内线等秘密方式获取情报。(2)维稳类情报信息,主要指涉及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的情报。包括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情报信息;大规模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市,非法集会,械斗,以及其他影响极坏的恶性突发事件方面的情报信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爆炸、重大火灾、恶性交通事故、各类治安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其他灾害事故等方面的情报信息。(3)舆情类情报信息,指反映民众对党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事件、社会现象等所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方面的情报信息。包括社会各界对党和国家及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要工作部署的反应;社会各界对国内外各类重大事件的反应;民族、宗教、思想、经济、文化、涉外等领域中的各种政治思潮、报道评论及主要社情民意;网络、新闻媒介中有关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方面的情报信息;重大公安工作部署、实际成效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等。舆情类情报信息内容丰富,覆盖面广,主要来源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传媒。

(二)专题情报信息收集的方式。专题情报信息收集通常由公安民警通过专门手段来收集,收集方式包括即时收集和系统收集。

1.即时收集。就是公安情报部门根据决策部门、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公安中心工作需要,围绕特定任务,组织情报专职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收集相关情报信息。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针对性,通常是针对某一突发事件、某一时期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或某一特定任务进行情报收集活动,目标明确;二是专题性,情报收集通常围绕某一特定专题展开,收集范围和内容具体、清晰;三是临时性,一旦该任务完成,与该任务相关情报收集工作随之结束。

以群体性事件治理为例。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情报部门应开展情报信息的即时收集,即迅速组织民警深入事件现场,做好跟踪调查,摸清事件的全貌,掌握发展动态,收集、掌握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等方面的情报信息,为党委、政府及公安决策指挥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大体而言,即时收集的情报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群体性事件本体方面的情报信息,如事件的起因,事件的规模、类型和表现形式,事件的性质,事件的危害,事件的发展趋势等。二是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方面的情报信息,如参与人员的组织构成,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参与人员情绪状态等。

2.系统收集。就是公安情报部门组织各警种、各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在日常工作中围绕某些专题长期、系统收集情报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情报信息资源库。它的特点:一是持续性,它是一项日常性的情报收集工作,需要长期跟踪、持续收集;二是系统性,应围绕目标对象多角度、全方位收集情报信息。

仍以群体性事件治理为例。为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舆情动态以及可能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等,做好情报信息的系统收集工作,从而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把握群体性事件的规律、趋势,为预防群体性事件提供有力保障。这些情报信息包括:有关社会矛盾方面的情报信息,有关社会热点问题方面的情报信息,有关社会舆情方面的情报信息,有关重点人群方面的情报信息,有关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方面的情报信息等。[3]

[1]周晓英.情报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6-7.

[2]张巾.犯罪情报学例说[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192.

[3]彭知辉.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收集[J].警察技术, 2007,(6):21-23.

D631

A

1674-3040(2012)02-0042-04

2012-03-01

彭知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情报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安情报理论研究。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161)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王玉叶)

编后语:此作系“中国警学期刊方阵”合作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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