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会强奸:熟人强奸犯罪的新趋向

2012-03-24 03:45倪晓峰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犯罪人强奸熟人

□倪晓峰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网络约会强奸:熟人强奸犯罪的新趋向

□倪晓峰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近年来,对熟人强奸犯罪的研究已成为国内外研究强奸犯罪的一个重点。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对熟人强奸犯罪中的网络约会强奸做了较为深入的实证研究,分析了近年来网络约会强奸的状况、发展趋势以及网络强奸犯罪的一些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弘扬网络主流文化,积极倡导健康上网;树立防范意识,避免受到不法性侵害;加强对网络约会强奸犯罪的打击等思考。

网络约会强奸;熟人强奸;犯罪;新趋向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对熟人强奸(acquaintance rape)的研究已成为国内外研究强奸犯罪的一个重点[1]。拉纳·桑普森(Rana Sampson,2002年)把熟人强奸划分为五种类型:(1)派对强奸(party rape);(2)约会强奸(date rape);(3)在非派对和非约会场合下的强奸(rape in a non-party and non-date situation);(4)被以前有亲密关系的人强奸(rape by a former intimate);(5)被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人强奸(rape by a current intimate)。[2]显而易见,按照拉纳·桑普森的分类方法,约会强奸(date rape)则是熟人强奸犯罪现象范畴内的一种类型。在我国,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围绕2003年2月24日发生在湖南省湘潭市的一起强奸女友致死案,发表了《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的网文,引用了约会强奸这一概念,致使“约会强奸”开始纳入了法律的视角[3]。当然,艾教授的“约会强奸”概念是从法律意义的视角来审视强奸犯罪行为的,对准确判断、认定强奸案件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也有不少学者开始对约会强奸犯罪现象作了进一步深入的探讨。有学者将熟人强奸中的约会强奸分为三种亚类型(刘淑莲,2005年):(1)恋爱约会强奸,即恋爱中的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网络约会强奸,即男方利用网络作为与女方交往的平台,在网络上相识后进行约会,在约会时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3)麻醉约会强奸,即男方在与相识女方进行约会时,利用毒品、药物或酒精饮料将女方麻醉后与之发生性关系。在此,可以看到约会强奸不只包括了恋人之间的强奸,还包括了网友或相识熟人之间的强奸。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潜在的危险。当人们对网络的潜在危险失去应有警觉的时候,网络这把双刃利剑就会刺向人们。网络约会强奸这一新的犯罪现象,就是诸多潜在网络危险的表现之一。媒体有过网络约会强奸犯罪案件的报道,早在2003年《黑龙江日报》就发表过题为《网友约会强奸案件增多》的报道,提醒年轻女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株洲网在2008年也曾以《异性网友见面女网友被强奸案例上升》为题,报道了株洲市多名女青年被网友约会后强奸甚至轮奸的案件。可见,网络约会强奸已成为网络时代强奸犯罪中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是熟人强奸犯罪中不可忽视的新动态、新趋向。

为了深入研究网络约会强奸犯罪现象,笔者通过对浙江省部分地区2003-2010年强奸犯罪案件(已立案,下同)的调查和实证研究,以期待发现网络约会强奸犯罪新的研究结论,为有效防范、打击网络约会强奸犯罪提供策略。

二、网络约会强奸的趋势、特征分析

为了能够反映出网络约会强奸犯罪现象的客观真实面貌,笔者对所获得的相关数据做了统计分析,并就网络强奸的趋势及特征做了必要的剖析。

(一)2003年—2010年网络约会强奸犯罪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分析。笔者调查了浙江省部分地区2003—2010年期间发生的强奸案件,收集样本(案件)4655起,其中熟人强奸案件2208起,被害人数为2228人。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见表-1),熟人强奸占强奸案件的比例为47.43%,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结果比较,这一比例显得偏低[4][5]。这一结论与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对熟人强奸所做的操作定义有密切关系①。描述性统计结果还显示了2003-2010年各年份内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发生数以及它们占约会强奸案件发生数的比例(见表-2)。

表-1 熟人强奸案件占强奸案件的比例(1)

表-2 2003-2010年网络强奸案件数和比例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从2003年以来至2010年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发生数虽然在不同的年份中有波动、起伏,但是总体呈上升状况。图-1可以更加直观地看到这样的变化情况。

图-1 2003-2010年网络约会强奸案件变化情况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本研究在对研究对象进行定义后,可能会出现样本数量受到限制的情况,再加上强奸案件本身存在着“黑数”现象,因此上述有关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数量调查统计结果只是相对结论的表述。

为了探究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发展趋势,笔者运用时间序列曲线估计的方法做了研究。以样本数据为依据的统计结果显示:未来的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发展趋势可以拟合成优度较高的幂函数曲线②,其方程式为:E(Yt)=5.623t0.421(其中,变量Y为网络强奸约会案件的发生数;变量t为时间,即年份)。该方程显示的曲线如图-2所示。从图-2可以看到,随着时间的变化,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发生会呈上升趋势。可以预计,在未来的若干年内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发生不会出现下滑现象。

图-2 网络约会强奸案件的发展趋势预测

近几年来,网络约会强奸的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网络约会强奸数量的不断上升是否与网民数量不断增加有密切相关的解释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从对网络约会强奸发展的趋势分析来看,至少网络的存在,为犯罪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占整体网民数的69.3%。这一数据的存在,足以说明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一个依靠。由于人们大量使用网络,尤其是希望借助网络达到交友的目的,因此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他们的受害者。

(二)网络约会强奸的特征分析。学者刘淑莲(2005年)在研究约会强奸的特征时,主要把它们概括为三点,即相识性、强制性和隐蔽性。刘淑莲认为:(1)约会强奸是以约会为前提的,而约会的前提是双方的相识,不论约会的原因、方法、场所如何,相识是必须具备的条件。这里的相识并不意味着双方彼此有着深人的了解,只是说在约会强奸发生以前,双方已有接触或交往。这是约会强奸与陌生人强奸的区别,也是约会强奸难以认定的关键所在。(2)约会强奸中男女发生性行为不是双方自愿的,而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3)在约会中发生的强奸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被确认。约会强奸案件的发现往往依赖于被害一方的控告(警方一般不容易主动发现),而被害一方出于各种顾虑,报案率比陌生人强奸要低。即使被害一方控告,由于约会男女之间的人际关系、发生性关系的特殊场所或者证据缺乏等原因,最终很难认定强奸罪的成立。网络约会强奸是约会强奸类别中的一种,应当具备约会强奸的上述三个特点。除了上述学者概括的三个特征之外,笔者结合调查数据,对网络约会强奸的其他相关特征再归纳如下。

1.犯罪人的作案手段、方法多样化。犯罪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往往事先通过预谋、采用多种的作案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笔者在研究中发现,犯罪人常见的作案手段和方法有:(1)采用以恋爱、交友、介绍工作为名欺骗被害人,实施强奸。(2)以约(聚)会吃饭、夜宵等为名对被害人进行灌酒,使其丧失反抗意志,实施强奸。(3)以胁迫的方式要挟被害人(如,通过拍被害人的裸照、揭露被害人的隐私等),实施强奸等。

2.犯罪地点选择的特定性。在83起网络约会强奸案件中,有50起强奸案件发生在宾馆、酒店、旅馆和招待所,占总数的60.24%。可见,网络约会强奸案件最易发生地为宾馆、酒店、旅馆和招待所,这是网络约会强奸犯罪发生地点的显著特点。网络约会强奸的发生与“约会”有密切关系,约会要有一定的场所,对于犯罪人而言,选择宾馆、酒店、旅馆和招待所等场所约会,既是一个很好的借口、不易被人拒绝,同时又能掩人耳目,达到其犯罪目的。当被害人被约会男网友(即犯罪人)花言巧语所蒙骗,一步一步接近危险而浑然不知之时,也就决定了她们最终的被害。

此外,调查数据还显示,有13起案件发生在犯罪人住处,占15.66%;9起案件发生在被害人住处,占10.84%,两者累计为26.50%,说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住处也易成为案发地。另外,还有7起案件发生在野外(公园、路边,树林等),占8.43%;有2起案件发生在歌厅、网吧,占2.41%,有2起案件发生在犯罪人的轿车内,占2.41%;有4起案件发生在其他犯罪人预谋处,占4.82%。这些数据也说明,网络约会强奸仍可以发生在其他一些少数地方。

3.未婚被害人占大多数。据笔者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未婚女性是网络约会强奸最大的受害群体,占被害人总数的91.57%。未婚女子更容易成为网络约会强奸的被害人这一现象值得注意。相对而论,未婚女性更容易成为网络约会强奸被害人,这与她们的年龄特征和心理活动特点有很大的关系。一方面,与现代青年人一样,未婚女性同样喜欢网络,同样愿意让网络成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她们更愿意通过网络了解外部世界、通过网络与他人打交道,试图通过网络认识各类朋友(包括男性朋友),借助网络平台找到恋爱对象也是一些未婚女性的内心期望;另一方面,未婚女性和已婚女性相比较有更多的时空自由度,她们可以更加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更容易通过网络结交朋友,在现实之中与网友会面和交往。因此,未婚女性也就更容易成为网络约会强奸犯罪的牺牲品。

4.轮奸案件的多发性。笔者调查发现,在83起网络约会强奸案件中,有9起案件为轮奸案件,占10.84%。轮奸案件在网络约会中的存在,说明网络约会强奸并不仅仅发生在男女双方各一人相约会的情况,在男女双方多人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而且,从调查数据显示,在轮奸案件中甚至有多名女子受到性侵害。

三、几点思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作为一个交友平台确实具有不可忽视的功用,网络交友的广泛性和高效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而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人们通过网络相识、相交,以此达到各自所需的目的。然而,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受到伤害,尤其是受到性侵害,值得深思。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约会强奸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弘扬网络主流文化,积极倡导健康上网。网络文化是指网络上的具有网络社会特征的文化活动及文化产品,是以网络物质的创造发展为基础的网络精神创造。网络文化与传统文化一样,有其精华,也存在糟粕。在网络文化中,那些积极上进、催人进取的精华不断鼓舞和激励着人们奋发向上,而其中糟粕的东西则也容易使人颓废、堕落。在网络化社会,网络文化已经成为网民生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人们时时刻刻会受到网络文化的影响。那些网络文化糟粕及其载体,例如,暴力网站、黄色网站、黑客事件、垃圾邮件、虚拟财产失盗、木马病毒、“网络推手”等已经给网络文化和网络道德规范以强烈冲击。而那些自我控制意志薄弱、防范意识较差、好奇心理强、识别能力差的人往往容易成为网络文化糟粕的牺牲品。

大力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弘扬主流网络文化,积极引导网民文明上网,这是防范网络糟粕侵袭的有效措施之一。要倡导网民提高对网络世界的认识能力和鉴别能力,使网民在网络世界游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要通过宣传提醒网民以积极的、健康的心态进行网络交友,不要轻易上当受骗。

(二)树立防范意思,避免受到不法性侵害。在网络约会强奸中,交友不慎、轻信对方、丧失防范也是女性网民最终成为被害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防止网络约会强奸的发生,女性网民应当树立良好的防范意识,谨防被害。网络社会毕竟不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社会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充满着五花八门、奇形怪状人物和事件,它们虚虚实实、真真假假,让人难以捉摸,它们的真实性不可能、也不会充分展示在网民前面。网民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尤其是对于女网民而言,要立足现实,清醒头脑,要从虚幻的世界中走出来,通过了解现实、感受现实来了解网络、感受网络,千万不能盲目轻信来自网络的各种信息。美国调查网络约会犯罪案的史密斯警官认为,在互联网上网民“完全不知道键盘的另一端是什么人,在网上大约有60%的人在撒谎。”[6]他提醒网民不要轻易被网络所欺骗。由此可见,不要盲目轻信网络是女性避免网络约会强奸的第一步。女性网民要保持高度的警觉,多长心眼,树立必要的防范意识,慎重结交网络男友。当然,如果真的要和网友约会,应尽量选择在健康文明的公共场所约会,必要时也可以由知心朋友陪同下前往,以防受到性侵害。

(三)加强对网络约会强奸犯罪的打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强奸案件的成立,必须以违反女性意志为前提,行为人只要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强奸。但是,现实情况相当复杂,网络约会强奸是在男女双方相识(或熟悉)并且相互之间均有意约会、交往的情况下发生的,很容易给认定案件带来困难,特别是有些案件未及时报案,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报案,更增加了侦查的困难。同时,在网络约会强奸案件中,办案部门(包括侦查部门)也会因为对这类强奸犯罪发生过程的认识、分析、判断以及证据收集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供证词差异等问题的存在,致使案件顺利办理出现困难,从而影响打击的效果。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约会强奸犯罪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办案部门(包括侦查部门)必须在全面、仔细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交往的实际情况和过程,准确分析案情,做出符合案情的判断,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有效打击网络约会强奸犯罪行为。

注释:

①熟人强奸的操作定义:在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熟悉、认识的前提下,犯罪人违反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精神异常者除外)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研究中,笔者之所以将幼女和精神异常者排除在研究之列,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凡是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一律定为强奸,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满14周岁且有自控意志的少女自愿与犯罪人发生性行为者在数不少,在性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存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明显特征,所以,根据本研究的操作定义,不将此种现象列入研究范围;二是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人通过利诱、欺骗等手段,诱使精神异常者(如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者等)与之发生性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而实质上是被害人对侵害行为无法做出准确的意志辨别和判断,所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精神和本研究的操作定义,也不将此种现象列入本研究范围。这样,在本研究中对熟人强奸比例值的解释自然就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说明。

②时间序列的曲线估计是社会现象分析中常用的一种曲线估计。在研究社会现象时,通常把时间设为自变量(t),把某一具体的社会现象设为因变量(y),研究变量t与y之间的关系。在本研究中,笔者根据问题研究的性质,选择了一元线性、三次函数、幂函数和指数函数四种曲线模型进行拟合比较,比较结果显示,幂函数曲线的拟合优度最高(其R2统计量的值为0.655,P<0.05),故选择幂函数拟合网络约会强奸案件数在各年份的变化趋势。

[1]秦志远.女性主义理论中的强奸问题[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Rana Sampson.Acquaintance Rape of College Students[J].Problem-Oriented Guides for Police Series,2002(17).

[3]刘淑莲.法律视角下的约会强奸[J].法律适用,2005(7).

[4]刘守芬,申柳华.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J].犯罪研究,2004(4).

[5]严芳,王笑君.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人过错类型分析及预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2).

[6]智若愚.诱人的网恋陷阱多多[J].生活与健康,2001(11).

(责任编辑:海群)

D631

A

1674-3040(2012)02-0076-04

2012-03-09

倪晓峰,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浙江省刑事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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