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军 宋国强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难点与对策
朱 军 宋国强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近年来,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案件呈现出整体上升的趋势。面对难以监管的网上侵权行为,当前保护著作权法律法规显得捉襟见肘,传统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侦查方法也有些力不从心。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以及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需要强化多部门协作,积极探索出一条全面应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打击和防控该种犯罪的有效性。
网络 侵犯著作权犯罪 难点 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也日渐增多,尤其是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构成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也呈现出整体上升的趋势。面对难以监管的网上侵犯著作权行为,当前保护著作权法律法规显得捉襟见肘,传统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侦查方法也有些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公安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针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办案能力,强化多部门协作,不断提高打击、防控该种犯罪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据统计,2010年在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中,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处“音乐在线”、“翠微居网”等204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已立案查处157起,其中“江苏中国宽频网”等30起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蔓延的势头。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刑法》217条相关内容,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可以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益人许可,利用电子设备,擅自改动、复制、上传他人著作物,通过赚取点击量等手段进行牟利,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1.1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
1.1.1 犯罪规模团伙化、高科技和智能化现象突出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参与者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呈现多元化、团伙化的特点。同时,其所采用的手段一般表现为在网络上对他人著作物进行复制、拼接后再进行发行牟利。因此,与传统的著作权犯罪相比,实施网络著作权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特别是计算机操作技能。侵权人通常表现为对某一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敏感度,能捕捉到商业价值,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牟利。
1.1.2 作案手段隐蔽
在数字化技术与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上,作品和其他信息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等现代通信技术迅速、广泛地传播,这一方面使作品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另一方面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天然屏障,使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和查找,甚至即使被发现也不易确定侵权行为的范围和侵害程度,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困难。此外,随着各部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存有高度的警惕心,通过网络实施著作权犯罪后往往会消除犯罪痕迹,使其作案方式更加隐蔽。
1.1.3 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虚拟世界,一旦发生著作权违法犯罪,那么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是潜在的,侵权的后果有时取决于他人的点击、浏览和下载,侵权者本人都无法预见和控制,即使在进入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判决之后,仍然很难在网上断绝该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蔓延。
1.2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种类
1.2.1 非法将他人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络上
依照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作品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复制、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1.2.2 非法将他人的作品从网络下载并非法使用
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网上下载、打印,制成光盘,或转发在其他传统媒体上,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由于网上浏览与下载打印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复制行为,前者被认为是合理使用,而后者则需要获得许可。因此,对于网络用户来说,“屏幕阅读权”与“下载打印权”往往不能兼得,如果未支付报酬,从网上擅自下载他人作品,即构成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1.2.3 非法转载其他网站上的作品
行为人在自己的网页上非法转载、转帖其他网站上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这种侵权既是对他人作品的非法使用,同时也是对其他网站从网页到栏目全方位的复制,既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又侵犯了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专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1.2.4 非法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授权权利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当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即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1.2.5 非法删除或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国家版权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时附带的用于指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及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或者说明使用作品、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条件的文字、数字、代码。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这种以“0”“1”形式构成的源代码是权利人专有的,当行为人非法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造成严重侵权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呈现出主体产生大众化,权利归属复杂化、作品信息数字化、权利内容技术化和侵犯形式多样化的特点,这些特点给公安部门在实际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1 立案标准难界定
2.1.1 作品数字化,权利保护标准难界定
虽然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某些行政规章中制定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保护措施,但是在违法侵权界定上仍然存在一定难度。这是因为在以数字为基础的计算机系统中,过去概念中的作品都已变成了单纯的数字排列。数字技术将权利人的语言、音乐、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和摄影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均以“1”、“0”这种二进制数码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进行数字传输、复制等过程中,作品已脱离传统意义上的载体,实现了网络世界中的传播。特别是在数字技术的世界里,可以将各种媒体收录的作品相互融合或者组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独创性。但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保护,正是基于其作品的独创性,这就使得在数字化的今天,这种保护失去了本质上的意义。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侵犯著作权犯罪时,在具体权利保护标准上产生了分歧。
2.1.2 作品与载体逐渐分离,权利归属难确定
众所周知,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最初是以文字、录音录像、图片、电影等形式,借助于有形的载体进行传播。但是,当作品上传于互联网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载体完全或者不完全脱离开。网上作品不再需要实体物作为媒介进行发行和传播,因此很难掌控其在流通过程中的动态。网络环境下,作品在原所有权人上传到网络后,他人可以以付费或者免费方式进行浏览,并进行所谓的复制、下载行为,然后再上传于网络。经过对该过程成百上千次的重复后,权利人的著作权极易被侵害。该过程中可能存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加工、修饰,然后更改署名上传的环节,新的作品又不断地被分解、改编,重新形成新的作品。单纯的区分作品中某一部分由某个特定的作者创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难,对于作品的所有权则不能给出明确归属,这使得作品所产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归属变得复杂。此外,从作品的表现形式上看,权利归属也难以确认。例如对原权利人上传的文字信息,处于网络终端的行为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相关文字转换成图像或表格等不同形式,虽然作品想要表达的内容一样,表现形式却完全不同。因此,由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人的权利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所以在立案审查核实过程中,很难分清具体被侵权人是谁,给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工作带来阻碍。
2.2 范围波及广,管辖难确定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围波及广,一部作品利用不同的计算机经过多次复制、转载,涉案服务器可以分布在国内外不同地点。调查具体有几个服务器进行了复制操作,确定每个服务器的具体位置,对于办案部门来说,都要颇费周折。此外,由于还可能存在一个IP地址有多个人在不同时间下进行登陆,或者同一个人利用便携移动通讯设备进行无限网络连接,在一地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后迅速赶往下一个地点再实施相同犯罪,这就必然给公安机关在管辖方面带来困扰。
2.3 多次复制、下载,损失数额难确定
在网络互通共享的条件下,存在广义上的复制行为:一是通过超链接浏览该作品并对所有权人的著作物进行公开复制;二是通过超链接进行浏览时,信息会短时间的复制、保留于行为人的计算机中,当断开网络连接后,临时复制的内容将会被删除。这种情况下的复制行为不会达到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点击次数标准,但是著作权人的作品内容却已完全被知晓;三是行为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者推销的主观动机,通过以弹出窗口形式将他人作品向不特定人进行传输。这种情况下,客户不需要点击窗口就会浏览到他人作品的某些内容;即使关闭弹出的窗口,或者向他人发出的窗口消息被防火墙等系统拦截,但是在计算机终端仍然会有记录,自动对拦截的东西进行保存,一定时期内不会被人察觉。这种没有被感知的信息会被计算到行为人的复制份数或者点击量中,虽然实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却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如果都加以处罚,难免处罚过重。以上种种复制行为和损失数额认定上的困难,直接会对是否立案产生影响。
2.4 刑民交叉定性难
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往往在认定上与民事侵权行为存在交叉,有的案件从民事角度看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已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并未达到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有的案件在最初办理时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办理,最后由于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特征又不得不终止办理,转为受害人通过民事程序维权,这使得公安机关在案件认定上存在困惑。
2.5 犯罪主体、主观营利目的确定难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涉及多个主体,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站和网页管理员、普通网民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行为中各主体的责任分配和承担方式规定得不够明确,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站或网页管理员的侵权行为比较容易查证,但对普通网民利用网站、网页或网页上某一个版块传播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就不易确定侵权责任,特别是匿名或署假名的行为人。此外,有些犯罪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后,其主观盈利目的难以确认,特别是对于在经营过程中间接帮助了侵权人的网站、网页管理者,很难判断其对著作权的侵犯具有故意行为,一些网站、网页管理者不知道作品的来源,因此在共同犯罪方面的主观盈利目的和责任承担也不易明确,只能承担间接民事赔偿责任。
2.6 证据提取难度大
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取证范围较一般案件要复杂得多。一般来说,首先要证明被害人是著作物权利人,作品有合法、有效的来源;其次,还要证明嫌疑人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对侵权事实的取证,与证明有形财产侵权相比要困难得多。特别是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上网记录至少应保留60天。对个人来说,保留60天是适当的,但对于网站,特别是一些大型门户网站,60天的期限显然太短,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很难及时获取数据信息和网站用户记录方面的证据。一旦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将会给证据提取工作带来难度。
数字化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不仅需要制定出前瞻性的规范内容,更需要公安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断摸索,积极探索出一条全面应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途径。
3.1 询问知情人、受害人,准确把握案件线索
准确把握案件线索,是开展侵犯著作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前导工作,决定着整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应着重加强对著作权方面专业术语和网络技术分析,必要时还要加强同版权部门和计算机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的联系,取得技术上的援助。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询问知情人、受害人,了解当事人的著作权是如何受到侵害的,具体发现被侵权的时间、地点、数量、侵权复制品的形式、侵权涉及范围以及已经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对于知情人、受害人提供的网页版面、IP地址等要核实清楚,同时需要受害人提供著作权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网络环境下要特别注意进行转载、复制牟利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用,侦查人员应当到这些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公司进行查证,获取侵权复制品的来源及销售情况,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3.2 追查侵权复制品,固定犯罪证据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就是侵权复制品,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复制品包括网页上发布的文章、某个计算机软件、某段视频资料等,它不仅可以证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同时也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大量可查证的侦查信息和线索。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然和网站经营者、发行者、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等发生“业务”上联系,并且侵权复制品正是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为此,侦查人员应当确立“以物找人,顺藤摸瓜”的侦查思路,在查证相关侵权复制品时,一是应当从涉案著作物的制作、上传、下载等渠道入手,对整个复制、流通或者交易的环节中可能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浏览该著作物的人员入手,顺线查证,特别要深挖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进一步获取证据;二是对固定的网上侵权复制品及时鉴定,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三是从鉴定结论中推断出犯罪手法、犯罪发生的过程,从而正确划分侦查范围,确定侦查对象,做到有的放矢。
网络环境下,能帮助侦查人员缩小目标范围,登记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最佳记录员就是日志文件。分析网络日志,就是对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日志进行分析,主要是通过对系统提供的各种日志,如:WEB、DNS、BBS、FTP、MALL等分析查找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留下的痕迹。例如,对于FTP日志文件,ex120223,就是2012年2月23日产生的日志;从“0315 127.11. 0.1[1]USER administator331”中,可以读出该次登录的IP为“127.11.0.1”,用户“administator”曾试图登录。查找侵权复制品来源和渠道时,可以利用网络日志自动记录的特性,从记录中发现嫌疑人的注册名、登录地点,分析进行复制、下载操作的过程,从而确定侵权复制品的来源和去向,摸清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交易手段、网络IP等内容,缩小侦查范围。
3.3 运用定位技术,分析作案过程、确定作案工具
3.3.1 网络通信技术下取证
(1)通过网站固定证据。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必须借助网站实现。通过网站固定证据,主要是从浏览器的历史记录、收藏夹中的记录以及COOKIES文件中的上网记录,以及windows目录下的“temporary internet files”文件夹,查看用户访问过的因特网地址、访问时间等资料,如果临时文件已经被删除,则可运行通过注册表编辑器regedit,然后寻找 HKEY CURRENTUSERSoftware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Typed URL,查到用户查阅过的因特网地址、访问时间等资料,从而推断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和作案手段等。在此基础上,找到侵权行为轨迹,从而正确分析案情。
(2)利用服务器进行取证。服务器是网络环境下为客户提供某种服务的专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到相关网络服务管理站点,对服务器存储的电子记录进行搜查。通过检查有关站点的与受害计算机系统相关的通信记录,一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有关的记录资料进行下一步的调查,逐步分析研究,可以帮助查找、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服务器获取的资料,是证明犯罪的更为有力的证据。
(3)IP轨迹取证措施。①定位:每个IP地址或者IP地址段都对应唯一的真实的地理位置,通过网络通讯录下自动记载的对方IP地址,依据IP地址或域名查证犯罪轨迹;②跟踪:在网络著作权犯罪侦查取证过程中,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设计在连线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序,利用网络技术对远程主机进行跟踪和查询,获得具有该IP地址主机的一些有用信息,以帮助侦查取证。
3.3.2 P2P技术下取证
P2P(peer-to-peer)技术的特征在于“点对点”或“去中心化”,其在传输数据时不通过服务器,而是在用户之间直接实现资源共享。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种手段就是基于P2P技术进行的对著作物的复制、下载、上传,从而达到营利目的。P2P技术下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侦查人员一是应当从侵权著作物入手,找到涉案相关人员,通过其使用的P2P网络软件进行调查;二是加强P2P软件监测。P2P软件监测主要是通过P2P网络测量实现的,P2P网络的测量主要是使用仿真客户端主动加入P2P网络,获取相关的网络特性和对等体的属性。在需要案件经营情形下,侦查人员可以使用伪装的仿真客户端,使之像普通节点一样加入P2P系统,然后利用仿真客户端收集相关信息,通过记录节点收发消息类型、消息内容等参数;其他P2P节点的IP、端口号以及所有可以通过P2P协议获取的元数据(metadata)信息,从协议内部对P2P系统进行观察,进而了解整个P2P系统的运作;并将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固定,达到侦查取证目的。
3.4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证其营利目的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通过一些技术措施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还应当包括某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直接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目的的确定,一般应当通过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突破口,确定其实施的行为是直接营利还是间接营利。直接营利方式是指直接采用收取费用的办法,未经授权向个人或者大众提供他人作品的浏览、下载、传输等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间接营利一般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为了诋毁著作权人声望;或者通过发布广受欢迎的作品来吸引网络用户浏览、下载,获得网站的高点击率,以间接增加获取广告收入。讯问中要结合相关网页内容、交易记录、账目往来明细,确认其是否具有主观营利目的。作为著作物发布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著作物的来源,可以通过其与嫌疑人签订的业务合同、资金往来等相关证据确定其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如果其和行为人有联系,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如果没有事前通谋,则依照情节适当处罚。
3.5 公秘结合,准确监控
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不能轻举妄动,此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继续加强监控,以免打草惊蛇:一是利用情报信息人员秘密收集案件的相关信息。为了应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在上网的人群中物色情报信息人员,通过这些人员的贴靠,获取案件线索,监控犯罪嫌疑人;二是合理利用秘密侦查。对于需要进行网上电子交易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化装贴靠,在网络上以黑客、青少年或其他虚假身份接近嫌疑人,利用网上聊天、谈生意等方式接近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并最终将其逮捕;三是网络跟踪,追查作案人。在做好重要数据隔离保护的前提下,应采取外松内紧的方式,表面风平浪静,暗中抓紧监视。在计侦等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利用先进的软件工具,借助网络监控系统,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在网络上进行跟踪、追查作案人。
3.6 共享情报信息,加强办案协作
网络著作权的大众化、数字化、复杂化、技术化、多样化等特点决定了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加之犯罪嫌疑人又大都是“行家里手”,而侦查人员又往往缺乏网络相关专业知识,所以办案中应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作。一是加强与网监、刑侦等部门的侦查协作。采取多警种协同配合,联合作战,实施“立体式侦查”,确保办案过程不受专业知识限制;二是加强与工商、质监、文化、出版等行政部门的配合。建立起高效率步调一致的协作机制,包括信息传递、线索协查、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合力;三是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联系,统一证据规格。对侦办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普遍共性的疑难问题,要主动取得检察机关支持,统一思想认识,达成案件共识;四是加强国际协作。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很多涉案服务器设置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某处,只有加强国际合作,联合调查取证,才能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中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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