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达
(中共辽阳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 辽宁 辽阳 111000)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与以前相比有所增长,情况也变得更加复杂,如何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回顾1956年一些地区曾出现的农民闹事、工人罢工、学生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刘少奇在深入基层调查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表现、产生原因和处理方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这些主张和见解对我们今天处理群体性事件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1956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始进行。这时候,国内敌我矛盾下降,人民内部矛盾上升,社会事件频发。
首先,出现了农民退社风潮。从1956年10月开始,广东、河南、安徽、浙江、江西、陕西、河北、辽宁等省先后出现农业合作社部分社员要求退社的情况。如浙江省的仙居县33个乡镇中有29个乡镇先后发生了闹退社分社事件,全县302个合作社中完全解体的有116个,退社农户占81%。[1]在宁波专区,已退社的农户占社员户数的5%,想退社的农户占20%左右。[2]据不完全统计,广东全省已退社的达到了7万余户,占社员户数的1%左右,并有102个社解体,个别地区形成群众性退社风潮。[3]河南省临汝、永城等12个县,闹社、退社的涉及278个社、700多个生产队。[4]1957年春,江苏全省各地农村农民闹事继续发生。特别是泰县,闹退社事件在几个乡的范围内成片发生,有2000多人到县里请愿。[5]有的退社者想要回入社的土地、耕牛等生产资料。有的地方还连续发生殴打干部事件。闹退社的主要是富裕中农,其次是劳力少、人口多的农户和手工业者、小商贩等。
其次,工人罢工事件明显增多。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不完全统计,1956年全国总工会收到的报告和直接处理的罢工、请愿事件计86起。1957年,全国发生的罢工、请愿等群体性事件的次数继续增加。从现有资料分析,辽宁省1—4月共发生罢工、请愿等事件86起,参加人数7450余人,其中罢工16起,参加人数1000余人。上海市l—6月发生类似事件的企业单位589个,参加人数多达3.1万人。[6]
再次,学生罢课、闹事。据团中央1957年3月统计,1956年10月以来,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发生学生罢课请愿事件30起,参与人数1万人。[7]1956年底,甘肃兰州一所技校的外省学生要求发放寒假回家路费,学校不同意,300多名学生闹了起来。学校领导采取强硬办法,抓了60多名闹事学生,将其视为反革命。[8]这种压制手段更加激化了学生的群体行为。
面对不稳定的局面,为了能更真实客观地了解情况,党中央组成以刘少奇为领导的调查组,于1957年2月18日从北京出发,沿着京广线到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地,通过走访群众、实地考察、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调查研究。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和冷静思考,提出了正确看待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主张和措施。
(一)判定事件的性质
在对事情的性质判断上,刘少奇认为这些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河北石家庄,当地同志向他详细汇报了工人、学生参加的14起“闹事”的情况后,他认为:“我们国家的矛盾,集中在人民群众和领导的矛盾上来了,现在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即人们对领导,领导与被领导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突出了,阶级矛盾、敌我矛盾降为次要矛盾了。这是我国的新情况。”4月10日,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直属机关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刘少奇强调了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并再三要求“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够用过去阶级矛盾的办法,必须用新的方法、新的方针、新的路线。4月27日,在上海市委召开的党员干部大会上,刘少奇又作了《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他再次指出:“群众闹事中间,反革命分子是可能参加的。但是……反革命分子不可能用反革命的纲领和反革命的口号来鼓动群众闹事。所以群众闹起事来,即使有反革命分子参加,也要当作人民内部问题处理。先把群众的问题处理了,使群众安定下来,然后,才能处理反革命分子的问题。不解决群众的问题,就不可能肃清反革命分子。”[9]南下五省之行,刘少奇重点就人民内部矛盾突出的问题向各地领导干部进行了讲解和宣传。
(二)检讨党和政府工作,查找自身原因
当时,许多党员和干部认为,“好人不闹事,闹事没好人”,“凡是与政府闹事的就是敌我矛盾。”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对人民群众的闹事:一是“怕”;二是“简单处理”,即采取压制和压服的方法,动辄批判斗争、开除,甚至动用武力。[10]针对这种错误认识,1957年3月中央特此发布了《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再次强调,群众闹事“这类事件的发生,首先是由于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好,特别是由于领导者的官僚主义。
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刘少奇也越发清晰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很大程度上与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有关。他先是分析了闹事的几个阶段,“先是提意见,提要求;然后是派代表交涉;如果交涉没有结果,就开会,向北京告状,或者出墙报,向《人民日报》写信;如果还没有效果就请愿,就闹事。”然后对此总结为:“总起来讲,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是引起闹事的原因。”[11]为此,要避免或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关键在领导方面。在调查中他多次对各地的干部讲:“我们是在领导国家,站在领导地位,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一切没有办好的事情,领导上都有责任。人民会来责问我们国家、党、政府、经济机关的领导人,而我们对这些问题应该负责任。”[12]针对一些干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把自己摆在和群众对立的位置,他严肃的指出:“应该首先分清领导上的是非,检查领导上有哪些错误,然后再去分清群众中的是非。分清群众是非的时候,不只是说群众的不好,好的地方也要讲。”“非的就是群众,是的就是‘老子’”的官僚主义作风,是一定要克服和纠正的”。[13]
(三)敏锐看到了分配不公问题
在走访各地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刘少奇强调:“人民内部矛盾还特别表现在分配问题上面。”[14]这也是他对群体性事件性质的独到分析。3月24日,刘少奇在湖南省干部会议上就特别指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了,分配问题就大量地、突出地产生出来了。”,“一些地方的闹事,几乎全部是为了经济性质的切身问题”。刘少奇进一步将分配问题上升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理论高度,指出“如果不按劳取酬,不公平合理,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按劳取酬贯彻得比较好,分配得公平合理,大家满意,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激化起来就可能闹事。”[15]
总之,通过调研,刘少奇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想,既使广大干部清晰地认识了事件的性质,又缓解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1956年下半年的危机,虽然波及面很广,社会影响很大,但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应对下很快就平息了。
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少数人闹事问题和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时期,其具体原因、表现形式亦不尽相同,但是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同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刘少奇在对如何看待、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作了富有成效的探索。他的这些见解对我们今日正确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有新思维
在西方发达国家,把群体性事件一般称之为集体行动,并认为这是公民权利释放的一种常态,甚至把包括集体行动等在内的社会冲突看成一种“社会安全阀”,通过“冲突较量”,以化解和疏通社会矛盾,因而社会冲突有其正面效果的一面。[16]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的不一定全是负面影响:从政策上,它可以使上级政府通过群体性事件去了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并督促下级政府纠正过于偏离政策的行为;从长期的社会稳定上,它可以释放目前因利益格局失衡、民意诉求渠道不畅而蔓延累积的怨气,避免了爆炸式的总体算帐模式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具有重新搭建社会利益平衡格局的潜功能。例如,尽管贵州瓮安事件本身造成了较直接和严重的社会破坏,但这个事件也开启了当地重建官民关系、警民关系和利益平衡格局的进程;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上,也有积极的一面,广东乌坎事件导致乌坎村委会有史以来首次公开透明的民主选举是最生动的回答。
建国初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国共产党就以一种更为广阔的胸襟、宽容的态度冷静处之,并把它看作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甚至认为它有利于中国共产党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政能力。刘少奇1957年在河南省调研时的干部大会上就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要利用人民闹事来教育我们的干部,教育群众,教育我们党。所以对闹事不要马马乎乎,要认真处理。”[17]“我们是没有受过这个教育的,如果经过几次闹事,我们党就会成熟起来。”[18]他认为,对群体性事件,要用辩正、全面、一分为二的眼光看待,既要看到闹事给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因素,也要把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作是推动工作改进的动力与要求。
时下,有些政府部门及官员为了逃避自身责任,常将群体性事件笼而统之地视为非法或非正当性事件,或将之先入为主地视为一种负面事件。比如云南孟连事件,孟连县政府把那些积极主张权益的村民视为“恶势力团伙”及其违法犯罪人员,并限期他们投案自首,而致矛盾恶化。又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当地政府首先把事件定性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少数“黑恶势力”、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或“不法分子”指使等。基于此种思维惯式,即便一再强调“区别对待”并“慎用警力”,地方政府也大多采取“堵塞”的手段应对群体性事件。
我们只有以辩证的视野,打破惯用的思维理念,正视群体性事件暴露出的我国改革和发展中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改变以前那种被动的维稳型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才能探索出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从而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要注重在发展的基础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改革开放后,由于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社会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种现实离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期待有较大的距离。一旦出现利益冲突焦点的事件,就比较容易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例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也有冲击政府的行为,但主要还是因为经济利益纠纷和社会不公。所以,我们的发展模式不能再把整个社会置于社会生产之上,而应该置于生产加分配之上。也就是说,当生产矛盾缓解之后,分配矛盾已经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当年刘少奇就敏锐地察觉到:“我们有些领导干部是不是多分了一点,生活待遇太高了,房子住得太好了……工厂里厂长、党委书记、青年团书记奖金分多了,此外还有把亲戚朋友送进厂等等。”[19]群众对这个分配就反对,就会出现不满的情况,而最后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刘少奇明确反对违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事情。
我们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变被动“维稳”为主动“创稳”,就必须在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应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
无数事例证明,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不正之风。刘少奇面对发生的群众“闹事”问题上就尖锐地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20]刘少奇认为,在人民群众对我们提出的意见中,主要就是官僚主义问题。既然原因出现在领导干部作风的问题上,就要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的错误,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人民的公仆,当好群众的勤务员。
因此,必须加强对各级官员运用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端正政绩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制度、民主公开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等举措。
[1][4]中央批转浙江省委转发杨心培同志关于仙居县群众闹事问题的报告[R].1957-08-30.
[2]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退社和大社问题[R].1956-12-06.
[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550.
[5]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正确处理农村人民闹事问题的指示.1957-06-21.
[6]张莉.群体性事件的状况[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7][8][10]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569、572、570.
[9][11][12][13][14][15][19][20]刘少奇选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5、306、303、308、304-305、305、304、303.
[16][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3-24.
[17]刘少奇年谱(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389.
[18]刘少奇传(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