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小欧 李月娥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819)
2011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披露,截至2008年底,我国0~18岁儿童总数为2.78亿人。弱势儿童群体中,孤儿人数从2005年的57.4万人上升至2010年的71.2万人,五年间增长约24%,其中0~17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共504.3万人[1]。数据表明,我国儿童福利工作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如何切实地保障弱势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儿童福利理念的提升,家庭寄养已经逐渐成为替代传统机构养育、更有利于孤儿及特殊儿童养育发展的福利服务模式。儿童社工作为寄养体系中提供最直接服务的核心人员,在寄养的各个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儿童社工的素质、职业技能、专业化程度等都直接关系寄养工作的成效与儿童的切身利益。在美国,儿童社工的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已走过近百年的历史。相比之下,我国在2006年才首次从国家制度上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目前针对儿童社工的执业标准和规范还处于空白状态。因而,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寄养体系中儿童社工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儿童寄养体系的完善及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借力而行。
本文中所指“儿童”采用了联合国1990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年龄的界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家庭寄养的理论基础起源于英国精神病学家John Bowlby的“心理依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的心理健康是在3岁之前与母亲的温暖和亲密接触中形成的。在这种接触中,儿童可以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愉悦,并由此产生安全的心理依恋。如果儿童在早期就与父母分离,无法在三岁前形成安全的依恋感,则不利于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容易造成性格或人格的扭曲[2]。因此,对于无法与亲生父母建立这种依赖心理的特殊儿童来说,提供一种替代性的家庭照顾、帮助他们建立安全感就显得十分重要。也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针对失依儿童的家庭寄养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美国儿童家庭寄养主要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类是普通家庭寄养,是指在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寄养;第二类是亲属家庭寄养(kinship care)。在寄养体系中,约45%的儿童都是在普通家庭寄养,30%的寄养儿童是由亲属抚养或被安置在亲属家中,这种寄养方式在非裔美国人家庭中尤其常见[3]。家庭在接受寄养儿童前都要接受福利机构严格的评估、审核和培训,只有最终合格的家庭才有资格成为寄养家庭。
在寄养理念上,美国倡导“稳定”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即儿童尽量与家人在一起,能尽快与原生家庭①原生家庭(biological family),指儿童亲生父母所组成的家庭。再融合,所以除了对寄养儿童之外,美国政府对寄养儿童原生家庭环境的改善也十分关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家庭是相当贫困的,单亲、酗酒、吸食毒品、犯罪、暴力以及入狱是这些家庭的常见情况。现在,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帮助这些特殊家庭就等于让寄养儿童受益,因此资源不再只是提供给寄养儿童,而开始向这些“问题”家庭倾斜。在一些社区,诸如“家庭强化”(family-strengthening)等一系列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帮助这些家庭的父母在儿童寄养期间进行系统学习,以获得更高的文凭及工作技能。与此同时,这些机构也在努力为有寄养儿童的家庭建立一些共同受益的项目,如针对家庭中有吸毒成员的“戒毒计划”等。这些计划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原生家庭可能被要求必须参加一些项目或自愿加入,并保证儿童从寄养系统返回时必须完成。
因此,美国儿童在寄养体系中的时间一般都不长,平均时间为一年半。社工或法院的专门监督人员对儿童原生家庭环境改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反馈后,由法庭最终决定儿童返回他们原生家庭的时间。对那些无法再与原生家庭融合的儿童,福利机构会让儿童自愿或通过法院程序接受收养,这种情况称为“终止父母权利”。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3的儿童在离开寄养体系后回到他们的原生家庭,另有约10%的儿童被收养[4]。
总之,不管儿童最终是否返回原生家庭,美国儿童寄养制度的目标就是使儿童能尽快进入一个固定的家庭。寄养制度代表着给儿童提供了解其他家庭如何生活的机会,并让他们知道未来会有很多选择。而在从儿童进入寄养体系直至其离开体系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儿童社会工作者们都在各个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的寄养体系中,儿童社工必须对寄养儿童每天的生存环境有最直接的专业关注,并与各方保持积极互动。具体来说,美国儿童寄养中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主要为个案管理(case management)和社会心理诊断(psycho-social diagnosis),包括为寄养儿童寻找寄养家庭、参与移交儿童的重要决定、将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并进行监督、与寄养家庭合作、与儿童原生父母保持密切联系以及为儿童及原生家庭提供离开寄养体系后的照料。当儿童及其家庭需要时,社会工作者也会充当咨询师和治疗师的角色,并帮助他们获得自身无法提供的其他服务资源。如果寄养儿童不能返回原生家庭,社工还要对其进行永久性的居住安排,例如如果选择收养,社工就应该把儿童移交给负责收养的社工,或者根据需要自己转换为收养社工[5]。
在能力和素质方面,寄养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其中的社会工作者必须在很多层面上能够胜任,包括社会心理诊断、咨询、治疗、个案评估、个案管理以及提供建议,同时也包括洞察力、同情心、主动精神和勇气等个人素质。由于寄养儿童社工通常必须按照青少年法庭的法定程序及时间限制进行工作,因此,熟悉所在州的法律及其当地法院的操作流程也是十分必要的。
具体来说,儿童社工必须从个案管理的角度出发,以不同的角色和职责同时与寄养儿童、寄养儿童的原生父母、寄养父母建立良好的关系并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1.与寄养儿童建立并保持联系
在与寄养儿童的工作中,社工充当的是“治疗师”的角色,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疏导寄养儿童的消极情绪以及管理寄养儿童与原生父母的关系。首先,社工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理解和认同寄养儿童的感受,帮助他们消除消极情绪并建立积极的情感。这一工作并没有统一的规范,采用的方法要根据儿童的年龄、智力、情商、身体健康状况、寄养原因等来确定。其次,管理寄养儿童与原生父母的关系也是儿童社工的一项职责。社工需要通过定期让寄养儿童对原生家庭进行拜访,使儿童看到父母为再次接纳他们所做出的努力,尤其是当寄养儿童最终要与原生家庭融合时,这种做法就更为重要[6]。
需要强调的是,儿童社工对寄养儿童的工作必须在个案计划(case plan)的范围内进行。所谓个案计划,就是根据每个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史以及个案评估而确定的救助方案,计划明确了既定目标和各方参与者如儿童福利机构、原生家庭、儿童社工等的一致决定,也包含了实现既定目标的步骤、时间表及参与者的任务和职责。最初拟定的个案计划需要试验一段时间,当对寄养儿童的情绪、态度深入了解后,再进行改进和调整。在时间方面,按照一般的规则,儿童社工需在儿童最初安置后的每隔几天(最长不超过一周)进行探望,此后是每月进行探望。
2.与原生父母建立并保持联系
美国儿童社工在与寄养儿童原生父母的工作中,主要有两方面职能:首先,社工需要为寄养儿童的原生父母提供一个开放的、充满同情心的环境与氛围,使其能够真正抒发他们的消极感受。当父母们可以真正敞开心胸去谈论那些负面的情绪时,社工才更容易介入,帮助他们将这些矛盾的情绪化解。在这个过程中,社工们可以站在孩子的立场与父母交流,也可以关注父母的情感需求。其次,儿童社工需要帮助父母将自责的情绪转化为有积极意义的建设性行为。如果父母认为没有孩子比孩子在身边更好,那么寄养儿童回归原生家庭的动机就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社工需要时刻向父母们灌输“孩子是你们的”思想,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去帮助他们实现融合。需要强调的是,儿童进入寄养体系后将来是否与原生家庭融合是非常重要的决定。在美国,这样的决定需要儿童社工与至少两名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者共同做出,以降低个人的主观判断带来的失误。
除了在寄养期间与儿童原生家庭进行联系,社工在儿童离开寄养系统回归家庭后的一段时间内也要同其保持联系。儿童社工需要保证对原生家庭变化的及时了解,当家庭需要帮助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随时介入。社工有时也作为家庭的代言人帮助其获得其他的服务和资源。例如,当寄养儿童的原生父母需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时,如果儿童社工本身不具备相当的社会心理诊断及治疗的技能,社工就需要决定是直接提供帮助还是为其争取社区的专门服务。当然,这个决定并没有固定的要求,一般来说,社工掌握的职业技能越多,所需的社区资源也就越少。
3.与寄养家庭建立良好关系
与前两者不同,儿童社工们与寄养家庭的之间更像是同事或是同一个团队的成员,他们共同合作与努力,以保证寄养儿童的最大利益和计划的成功。在这个过程中,儿童社工的职责主要包括:选择寄养家庭,为寄养家庭提供咨询和资源,提供暂居照顾服务等。
儿童社工首先要根据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的实际情况,综合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议,从众多家庭中选出合适的寄养家庭。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寄养家庭都是要经过授权并达到各州确立的标准。在一些州,寄养家庭的授权和儿童的安置都由儿童福利社工负责,但在另一些州是由专门机构对寄养家庭进行审核及许可,再由社工进行儿童的安置。机构在考核寄养家庭时,主要关注身体健康状况、情绪的稳定性和道德品质等因素,很少考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寄养的动机、寄养儿童性格的特殊偏好等内在因素。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做出安置决定前要仔细了解授权的情况并与寄养家庭进行接触,以做出最合适的安置决定[7]。如果寄养家庭是第一次接收寄养儿童,儿童社工还要负责向他们更加仔细地介绍寄养的相关程序、流程和经验,因为儿童寄养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寄养家庭的准备是否充分。寄养父母应该了解儿童行为的特殊性和需求,了解寄养儿童的家庭环境以及如何与他们打交道。这些都需要在最开始的时候由儿童社工帮助寄养家庭完成对儿童的“准备工作”。
在寄养的过程中,寄养父母也会面临很多问题或者需要特殊的帮助,如怎样与孩子交往、如何了解孩子的真实感受等。此时,儿童社工们的角色就由“同事”转换为“咨询师”了,帮助寄养父母分析情况并给予适当的建议,也会让有相同困惑的寄养家庭之间相互交流,以获得经验和帮助。除此之外,考虑到一些照顾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身体残疾寄养儿童的父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压力很大,在美国,儿童社工也提供暂居照顾服务(respite care service),让寄养父母能够拥有个人闲暇时间,在缓解寄养父母压力的同时也提高了整个计划的可持续性。
在美国,当儿童一旦被决定安置到某个寄养家庭中时,儿童社工们秉持的是“一次安置到位”的理念,这也是从“寄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的,因为重新安置或多次安置对寄养儿童的心理、情绪、身体健康等方面是有破坏性的,而且频繁的更换寄养家庭也会打击寄养家庭的积极性,使他们对寄养项目失去兴趣。如果寄养儿童被重新安置超过三次,那么个案计划就被认定是失败的,说明在寄养家庭的选择、过程的监督、儿童情况的诊断等方面的工作都是不成功的。因而,无论在寄养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困难,美国儿童社工都需要尽力去解决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将儿童再次安置。
通过对美国儿童寄养体系中社工的角色和职责的梳理,我们发现其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为我国儿童寄养体系的社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建立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通过对美国寄养体系中儿童社工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其将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三种方法进行了很好的结合。比如,儿童社工主要通过个案工作来与寄养儿童、原生家庭以及寄养家庭建立沟通与联系,并及时了解各方的需要;通过组织面临共同或相似问题的寄养家庭间的沟通与分享,帮助寄养家庭缓解压力;通过社区的力量与资源来帮助寄养家庭获得相应的支持等。三种方法的结合使寄养体系中的各方都能获得最大的帮助和利益,让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我国的儿童寄养工作也需要建立并完善“个案—小组—社区”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使儿童社工与寄养儿童及其家庭之间、寄养家庭之间、寄养家庭与社区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儿童的福利。例如,可以建立固定的家访制度,频率为每周至少一次,增进儿童社工与寄养儿童、原生家庭、寄养家庭的相互了解与交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成立“寄养家庭小组”,通过专业、系统性的小组活动及成员间的交流,使寄养家庭间相互帮助,解决寄养过程中遇到的类似问题;也可以利用社区的资源,成立儿童的日间照料站或专门的康复中心,为有重度身体疾病的寄养儿童提供暂居式照料或邀请专家提供儿童康复技能培训等。
2.提高寄养体系中社工的专业化程度,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衔接
从美国寄养体系中儿童社工的专业背景来看,从业的儿童社会工作者都是经过了本科及以上专业教育的人员,社工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实现了很好的衔接。由于寄养过程需要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社会心理诊断、咨询、治疗等服务和帮助,儿童社工的专业知识显得尤为重要。相比之下,我国虽然目前有两百多所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每年培养的社工人才约为一万人,但实际上却仅有10%~30%的学生毕业后能够从事相应的社会工作,具体到儿童社会工作领域的人数就更加寥寥无几。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寄养体系中专业社工的比例在逐年增高,但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我国儿童寄养体系目前存在“做工作的人不专业,学专业的人做不了”的尴尬局面,不但浪费了国家的培养和专门的人才,还造成了从业人员资质混乱、难以监管的现状。因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不仅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建立和明确寄养体系社工的执业标准,还要在加强在职人员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同时,完善从业儿童社工的职业资格认证及专业认证,实现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顺利衔接,提高寄养体系中儿童社工的专业化水平。
3.完善寄养体系的社工支持性网络建设,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
以美国寄养体系的儿童社工为例,儿童社工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并不是“孤军奋战”,儿童福利机构会与他们一同制定个案计划、做出寄养儿童安置决定以及选择寄养家庭等。除了从儿童福利机构获得帮助,儿童社工们还可以根据需要从社区获得所需资源。美国还十分注重对在职儿童社工的继续教育,并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帮助。这种从机构到社区再到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支持性网络,使得寄养体系的儿童社工能够拥有良好的工作资源与社会认同,从而有助于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除了提供资源,儿童福利机构也会根据个案计划拟定的详细时间表、步骤与职责对儿童社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控制和修正。我国寄养体系的儿童社会工作有必要借鉴其经验,在建立制度化规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支持性网络的建设,为寄养儿童社工提供更丰富的资源和更广阔的平台,与此同时,加强具体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寄养儿童服务。
[1]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0214981.html.2011-05-31/2011-06-17
[2]John Bowlby,Matern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Deprivation of Maternal Care.NewYork:Schocken Books,1966:11 -32.
[3]Courtney,M Needell.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the Push for Accountability:The Case of National Child Welfare Performance Standards,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2004,(12).
[4]Susan Mcnair Blatt,A Guidebook for Raising Foster Children.Bergin and Garvey,2000:6 -10.
[5]Jake Terpstra.The Rich and Exacting Role of the Social Worker in Family Foster Care.Child and Adolescent Social Work,1987,(3).
[6]Leon C.Fulcher,Suzanne McGladdery,Re-examining Social Work Roles and Tasks with Foster Care.Child & Youth Services,2011,(1).
[7]Gordon E.Limb,David R.Hodge,Patrick Panos,Social Work with Native People:Orienting Child Welfare Workers to the Beliefs,Values,and Practice of Native American Families and Childeren.Public Child Welfare,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