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HY/T 094—2006)以海岸线为基本构成要素,依据行政区域管理体制,将沿海行政区域分为沿海地区、沿海城市和沿海地带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沿海地区:是指有海岸线的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其所辖海域、海岛等,包括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11个沿海地区。
第二层为沿海城市:是指有海岸线的沿海城市,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及其所辖海域、海岛等,共53个。
第三层为沿海地带:是指有海岸线的沿海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市辖区)及其所辖海域、海岛等,共24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