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就《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特种设备局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审议会议。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暂不宜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草案设专章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程序,并且要求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评估、及时修订,保证其科学性。
草案同时对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企业必须配备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企业负有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
目前,《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正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