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烟叶保险的若干思考

2012-01-26 15:22曹建平陆继锋
中国烟草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巨灾烟叶保险公司

曹建平,严 韧,程 森,唐 宇,陆继锋

(1.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200082;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 230052)

烟草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极大的产业,烟叶生产与其他农作物生产相比,弱质性更强。随着烟草农业产业的商品化日益扩大、市场化日益提高,种烟经营者承担的风险亦逐步增大,因此,烟草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呼唤烟草农业保险的支持。

1 中国烟叶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办,烟叶生产保险开始有所尝试。大多数地区由于缺乏政策、机制和资金的支持,造成了烟叶生产保险的“三低三高”(低保险、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烟叶生产保险基本处于停办状态[1]。

1.1 农业保险法律缺失,规范乏力

法律缺失成为阻碍烟叶保险发展的首要因素。目前推行烟叶保险所依据的条约寥寥无几,只有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保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县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执行性文件[2]。这些规定因为层级偏低,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协调力和稳定性薄弱,因此,各地在开展烟叶保险业务时缺乏统一标准,各行其是。

1.2 缺乏分散巨灾风险的科学机制

烟叶保险的主要风险除了自然灾害外,还有疫病风险,影响广泛且不可预测。另外,一种自然风险往往导致另一种风险发生,例如台风夹杂着暴雨;大旱大涝与病虫害发生频率相关,这样,风险难以在空间有效分散。

如何化解巨灾风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办法来尝试解决:由省级政府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制定一个封顶上限,超额风险由地方政府负担或与保险公司分担;一旦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超赔风险时,则削减保额,按比例降低赔付。此外,政府为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并根据财政部文件,从当年保费收入中提不超过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2],积存以备应对巨灾。这些分散巨灾风险的举措存在着种种不足:由于顾虑财政风险,设计上限模式使保险公司负担累累,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削减保额的做法只能局限在互助组织中,如果扩大使用范围,就将违反《合同法》,更何况,其同样不能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地方政府少有介入农业再保险,省市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不各自与国内外再保险机构谈判,无法形成统一力量,谈判无力,导致其购买农险再保险困难。此外,由于对于已经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缺乏制度设计而导致管理乏力。

1.3 财政补贴政策亟需完善

财政补贴一是缺乏差异化政策,对于烟叶大省、烟叶大县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当前国家财政对种养两业实行固定比例和“倒补贴”的政策,政策要求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于省管县是三级财政)均出资补贴保费,中央财政补贴是在农民保费收缴、县市和省级财政的补贴到位之后,才予以配套[3]。这就膨胀了地方财政支出,加剧了收支矛盾。除此之外,无论是承保环节,查勘环节还是理赔环节,保险公司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财政补贴却缺少对经营环节的重视。

1.4 保险复杂,商业保险公司态度消极

大部分保险公司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理念[4]。烟叶自然灾害频仍,承保风险高,定损复杂,理赔繁琐,加上缺乏政府支持或农业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微利或无利,因此,发展烟叶保险有后顾之忧,积极性不高。

1.5 烟叶保险市场的经营环境不够完善

因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烟农对烟叶保险的认知度不高,保险知识匮乏。而烟草保险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特点又导致了烟草保险的高费率[5]。如果按照商业化标准缴费,则烟农负担不起;如果按照烟农可以负担的标准收费,则保险公司又赔不起,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的局面。此外,烟草企业受生产投入政策的限制,无法单独列支。没有了政府牵头和企业扶持,落实烟草保险困难重重。

2 试点介绍

安徽皖南采取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以统保方式经办,成立烟草专业保险公司,实行烟草商业保险与烟草农业保险相结合,这样,以险养险得以实现,损失率和赔付率随之降低[5]。

云南现代烟草农业试点迈出了探索的步子,分别推出了两位一体的“烟草公司+农户”烟草种植保险模式,以及三位一体的“烟草公司+政府+农户”烟草种植保险模式[6]。

河南南阳市对全市所有烟田实行政策性商业保险。其创新之处在于[7]: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冰雹、洪水、暴风、暴雨、内涝、病毒病、黑胫病、根黑腐病、叶斑病、赤星病等基本涵盖了所有的烟叶自然灾害。保险费率适宜,仅为4.8%;赔偿额度较高,最高赔偿额为 7500元/hm2。保费来源按照5:4:1分别由县级财政、烟草公司、乡镇和村组承担。保险烟田面积以自然面积进行承保和赔付,当烟田损失50%以上时,按完全损失进行赔付;当烟田损失50%以下时,以损失株数、损失比例进行赔付。

3 中国烟叶保险建设的对策

3.1 行业优势与政府优势相结合

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一种符合WTO规则、已经为全球接受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农村救济、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的政策体系,由国家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通过利用这种游离于 WTO禁止规则之外的间接保护措施,可增强烟叶生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建议完善政策体系,将烟草保险纳入“大农业”保险范畴中,用生产自救性保险补贴取代财政补贴,对烟草保险业务给予税收优惠,减免经办烟草政策性保险的机构所得税。此外,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将有助于扩展烟叶保险覆盖面,并使其向纵深方向发展。

建立政府组织推动机制 政府可以积极、全面介入微观经营环节,将烟叶保险作为考核基层政府政绩的一个指标,以此激励产品的销售和推广。界定参保对象,有效控制和管理风险。辅助投保、理赔环节,降低烟叶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5]。

3.2 规范经营管理,完善基础设施,积极采取预防性防范措施

加强烟田保护,就要在烟田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引进新设备、新工艺,降低烟叶生产的劳动强度和技术难度,提高烟田抗御风险的能力;通过调整区域布局,改进栽培技术,规避灾害高发时空;建设烟叶生产服务体系,使之朝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提高烟农组织化程度,组织分散的农户,发挥集体力量,增强防灾抗灾和生产自救能力。

烟叶生产还需要加强与气象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一套异常气象灾害的预警体系,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烟叶生产更需要利用行业科研资源,采集病虫害基础数据,建立预测模型和全国性的烟叶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利用多种信息传递手段,及时准确地提高病虫害预测预报,以此指导烟叶基层工作人员和烟农,及时采取统防统治措施,有针对性地提高风险防范。

3.3 发挥龙头企业能动作用

引导、鼓励烟草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烟草保险业的发展。烟草企业对农户实行统保,将对农户的部分生产投入列入保险费投入,即大部分保费由烟草企业承担,农民负担小部分,灾后,保险公司向烟草企业理赔,烟草企业再对农民进行补偿。

3.4 制定合理的烟草种植保险水平

保费 烟叶保险的保费水平应遵从低保障、低保额、低收费的原则。保险针对种植期间的成本部分,即对从育苗到烟叶采烤这一段过程中,烟叶在田间所遭受的风、雹、涝、旱和病5种险情予以理赔。

理赔 最高赔付额的确定依据是当地烟叶种植户的收入状况与烟田的投入成本,确定原则是使烟农得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再生产。保险公司厘清所能承受的赔付上限,烟草部门承担超过的部分,并以补贴形式发放到受灾烟农中。

3.5 创新烟草保险业务

捆绑式保险 烟草企业购买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人身险和社保险。如果将烟草种植保险与上述保险进行捆绑,使之成为“一揽子”保险,则可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再保险制度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包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8]。建立再保险机制对于烟叶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可以分散风险、扩大承包能力、稳定经营、降低费用。

新型保险产品 除了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外,增添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2],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3.6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巨灾风险不同于一般的农业保险,一旦发生,承保企业的经营将受到严重冲击乃至破产。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靠再保险安排。同时,按保费提取巨灾风险准备的做法,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建议完善烟叶巨灾风险准备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企业共同参与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同时,可利用烟草行业“工业反哺农业”的扶持政策,建立烟叶生产风险基金。烟草企业可以在经营利润中提留风险基金,由烟草企业专门管理,专款专用,以备超过保险公司赔付总额的理赔支出,当烟叶保险当年收不抵支时,投放受灾投保烟叶种植户。巨灾风险基金提取后,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一般不用于一般性灾害损失的救助,以基本保障为原则,确定对象,按照基本保障标准进行补贴。

3.7 探索成立专业保险公司

面对商业保险公司基本退出农业保险、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尚未有效运行的现状,烟草行业可以探索成立政策性烟草保险公司,利用行业的宏观政策实行强制性保险,缓解投保面太窄的窘况。政策性烟草保险公司具备专业性的特点,可以优质迅捷地提供从承保、签单、定损、到理赔的一条龙服务,从制度和操作两方面解决了烟叶种植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问题。

3.8 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烟叶保险具有强烈逆向选择倾向,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对烟叶保险采用一定程度的强制具有必要性。为了避免将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通过利益诱导实现。

建立烟叶保险支持政策与其他金融支持政策的联动关系:凡是参加烟叶保险的农民,可优先获得信贷发放,优先享受贷款利率补贴;推行整体承保,拒绝部分投保;鼓励和支持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生产互助组织整体投保,对于上规模的投保单位,给予费率优惠。

通过调整保险期限来消除逆向选择:如推出 3年连续保险,减少烟叶种植户在次年和第3年的逆向选择,降低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对于道德风险高发地区,保险公司有权限适度调整费率。

3.9 推行“以险养险”

让烟叶保险经营机构承办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业务,用以弥补经营烟叶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9]。

在江苏省,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同时可以向农民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浙江省,农业保险的“共保体”包括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在上海,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有权经营“农村建房保险”、“农业机械设备保险”等[10]。

烟草行业拥有每年 10亿元以上的保费资源,可以利用它支持烟叶种植的商业保险。专家测算,10亿元保费正常的经营利润为 2.05亿元,如果以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名义与商业保险公司谈判,集中90%以上的保费资源至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条件让其附带承担烟叶种植保险,那么,高额利润将吸引商业保险公司。“以险养险”的优点是行业风险小,投入低,迅速进入实际操作层面,不失为有效便捷的烟叶种植风险防范模式。

4 结 语

烟叶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与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契约行为,调动投保人以及保险企业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因此,将开展烟叶保险与国家直接救助有效结合起来,发挥烟草农业保险的防范和分散风险作用,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烟草农业风险管理体制。

[1]常远程,赵国文,郝身满,等.烟叶生产保险发展策略探讨——以南阳为例[J].乡镇经济,2009(4):123-126.

[2]张玉台,李克穆,夏斌,等.中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与政策[R/OL]//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报告第86期.2010[2012-03-12].http://wenku.baidu.com/view/52fa1b 1dfad6195f312ba60b.html.

[3]张承惠.中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成效与不足[J].发展研究,2010(11):54-56.

[4]罗军,郑栋,俞炜.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探讨[J].中国保险,2007(4):12-15.

[5]陈其峰.皖南烟区烟草农业保险的发展思路[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5):126-128.

[6]胡坚.关于现代烟草农业保险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0(9):32-36.

[7]常远程.河南省南阳市创新烟叶保险办法.2008[2012-03-12]http://www.tobaccochina.com/news/China/agriculture/20086/2008526133732_304383.shtml.

[8]张洪涛.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张鹏,李晓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1(1):94-95.

[10]庹国柱.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中的困难和问题[J].保险研究,2006(9):29-30.

猜你喜欢
巨灾烟叶保险公司
不同成熟度烟叶烘烤过程中大分子物质代谢动态研究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关于新形势下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北京的特大城市巨灾情景构建
“深浙滇”三地巨灾保险试点概况及浅析
香港保险公司过往5年部分产品分红实现率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湘西上部烟叶化学成分特征及聚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