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湘兰,田辽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大陆架问题一直是国际海洋法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现阶段学者关注的热点更多的是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例如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南海的大陆架问题等,但相比大陆架划界,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是:沿海国大陆架的外部边界在哪里?确定一国大陆架外部边界(determination)和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delimitation)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国家自己根据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则,单方宣布自己大陆架主张的过程;而后者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大陆架主张发生冲突之后,两国通过谈判、仲裁、司法等方式最终解决冲突并划出一条相互认可的海洋边界的过程。[1]所以,划界的前提问题是,一个国家主张其大陆架外部边界是否符合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则。有鉴于此,笔者对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进行系统研究,从而为划界争端等热点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基础性的参考。
“大陆架”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8世纪后期。当时学者们用“大陆架”来表示临近海岸的海底区域。1910年,葡萄牙政府发布了一个宣言,该宣言禁止在100浔(等于183米)水深以内的大陆架拖网捕鱼。这是“大陆架”第一次被纳入到法律文件之中。虽然在葡萄牙的宣言中,“大陆架”这一概念首次被官方政府文件所使用,但从当时的具体环境来看,葡萄牙宣言所关注的是大陆架上方的渔业管辖权,而并非大陆架本身。“大陆架”在此时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更不能得出其外部边界为100浔水深线的结论。
大陆架制度的真正起点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宣言》(简称《杜鲁门宣言》)。《杜鲁门宣言》第一次以国内法的形式明确了沿海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权利,宣言指出:“处于公海下但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大陆架可以认为是沿海国家的陆地延伸,因而自然属于它。”《杜鲁门宣言》在主张自己权利和申明权利的合理性的过程中,对大陆架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大陆架为沿海国的陆地延伸。按照此观点,大陆架外部边界当然就应该取决于陆地延伸的外部边界。但陆地延伸的外部边界应该如何具体界定?宣言并没有进行说明。不过依据当日白宫新闻处的通告,大陆架的范围自海岸至100浔的海底。[2]《杜鲁门宣言》对于现代大陆架制度的发展意义重大,但在针对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上,《杜鲁门宣言》及随后的新闻处的通告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杜鲁门宣言》把大陆架定义为陆地延伸,并用沉积岩盆地的形成原理来阐述其主张的合理性,这些地质学上的词汇暗示了大陆架的外部边界应该按照地质学的标准来说明;但白宫新闻处把大陆架的范围定位于100浔水深线,却是从水深的角度对大陆架外部边界进行了界定,二者体现着对大陆架外部边界两种不同角度的解读。
继《杜鲁门宣言》后,许多沿海国开始宣布对其相邻大陆架的权利。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大陆架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通过了《大陆架公约》。《大陆架公约》第1条规定:“大陆架一词系指:(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之外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其水深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其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该区域的……”由此可见,《大陆架公约》对于大陆架外部边界问题规定了两个标准,即200米水深线标准和可开发标准(exploitability)。虽然公约对大陆架的外部边界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它使用可开发性标准来界定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做法却广为诟病。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是日新月异的,可能仅仅是几年的时间,可开发的深度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与国际社会要求建立一个明确、稳定的大陆架规则的初衷并不符合。此外,沿海国大陆架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内陆国和发展中国家也显失公平。
1969年,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把当时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充分暴露了出来。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宣称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并指出: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国际法院对自然延伸原则的强调,使得大多数学者坚信作为法律概念的“大陆架”其本身是建立在地质学的基础之上。但地质学上大陆架的外部边界与现行公约所规定的外部边界并不相同,这使得大陆架制度在自身逻辑的自洽性上存在瑕疵。
正是由于当时大陆架外部边界的规则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大会上,如何对大陆架外部界限进行一个合理界定就成为大陆架制度中的重要议题之一。经过多年的谈判,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大会最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被称为“海洋的宪法”,其对于国际海洋法意义重大。在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上,公约的规定十分详尽和明确,形成了当前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外部边界问题的实质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第76条。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对于“大陆边”的概念,公约第76条第3款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路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公约第76条第4款规定:“(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限,每一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或(2)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得最大之点。”第4款是对第1款和第3款的进一步解释。
第76条第2款和第5款是大陆架最远边界的限制性规定。公约第76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款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第5款规定,“组成按照第4款(a)项(1)目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 500公尺①1公尺=1米。深度各点的2 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了对大陆架的边界进行了实质性的规定外,它还在第76条第8款和第9款,以及公约的附件二中对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了规定。
公约第76条第8款和第9款规定,“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公约附件二为“大陆架委员会”,共有9条规定,就大陆架委员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涉及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任期、职权、议事程序等多项内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多条界线与大陆架的外部边界有关,例如: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线、沉积岩厚度据大陆坡脚距离为1%线、距大陆坡脚60海里线、距领海基线350海里线、2 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线。上述几条界线上对于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边界有着重要的意义,对这些界线进行深入分析十分必要。
其一,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线和距离领海基线350海里线。这两条界线都涉及一个基本概念:“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量领海宽度的起点,是海洋法上的基础性概念。国际上确定领海基线的实践主要有两种:直线基线和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是连接陆地突出点形成的基线,而正常基线则是选择低潮时海岸线为基线。这两种基线的合法性都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并且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交替选择正常基线或者直线基线。当今大部分沿海国都已根据公约的要求公布了自己全部或部分的领海基线。当沿海国在自行选择领海基线后,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线和350海里线就很容易确定下来,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线即为领海基线向海洋方向200海里外与之平行的曲线,而350海里线即为与其距离为350海里的平行曲线。
其二,沉积岩厚度距大陆坡脚距离为1%线和距大陆坡脚60海里线。这两条界线中包含的共同概念是“大陆坡脚”。根据海底地理科学的研究,大陆坡是大陆基面和大洋基面之间巨大而复杂的斜面,地壳性质为大陆和大洋性地壳之间的过渡性地壳,或成为次大陆型或次海洋性地壳。[3]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坡脚是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得最大之点。所以,要确定大陆坡脚,必须先从地质学的角度明确大陆坡过渡性地壳的范围,然后再从地形学的角度找出大陆坡上坡度变化最大的点,即为大陆坡脚。当大陆坡脚确定后,沿海国需要根据“沉积岩厚度方法”或“距坡脚60海里线方法”划定自己的大陆架外部边界。
要理解沉积岩厚度方法,需要先对沉积岩的概念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沉积岩是由地表的物质(风化的碎屑物、溶解的物质、有机物质及某些火山碎屑和宇宙尘埃等)经过搬运作用、沉积作用和成岩作用而形成的。沉积岩最显著的特征是成层堆积,并有水、大气、生物作用的痕迹。[4]沉积岩与大陆坡有着密切的关系,大陆坡上覆盖着大量的沉积物,这些沉积物原本是陆源屑碎物质,它们是由海底峡谷或海槽不断被水流搬运到陆坡之上,随着时间增加逐渐形成了沉积岩。沉积岩厚度距大陆坡脚距离为1%线即是借助沉积岩与陆坡的这种关系,考察沉积岩的厚度来确定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相比而言,距坡脚60海里线的方法则比较简单,即距大陆坡脚距离60海里线即是与大陆坡脚线相互平行、距离为60海里的曲线。尽管沉积岩厚度距大陆坡脚距离为1%线和距大陆坡脚60海里线都与大陆坡脚有关,但因为“沉积岩厚度方法”或“距坡脚60海里线方法”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划出的界线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
其三,2 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线。等深线是为了表现海底地形,在地图上将海底深度相等的点连接画出的曲线。[5]将海底深度为2 500米的各点连接画出的曲线即为2 500米等深线,与之平行且距离为100海里的外部界线即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5款中规定的大陆架外部界线。
如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多条界线本身有着不同的含义,而不同的界线之间可能出现相互交错的情况,此时,沿海国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大陆架外部边界定点,从而使自己的大陆架范围最大化。图1所示的为设想的某沿海国的大陆架。其中最底部的线条A为沿海国的海岸线,线条E为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线,线条G为距领海基线350海里线。线条E和线条G相互平行,但与线条A却并不平行,说明沿海国采取的是并不是正常基线,而是直线基线。线条B为大陆坡脚的连线,其形态为左侧距海岸线较近,右侧距海岸线较远,意味着海底地质地形特征在近海左右两侧的差异。线条D是大陆坡脚线外60海里线,故线条D与线条B平行。线条C为沉积岩厚度距大陆坡脚距离为1%线,它位于大陆坡脚线外,但却与大陆坡脚线的走向并不完全相同。线条C左侧距海岸线较近,说明左侧海底地形复杂,陆源屑碎向海洋延伸的距离较短,形成的沉积岩的宽度也十分有限;而右侧距大陆坡脚线很远,说明右侧大陆坡地形平缓,致使沉积物向外延伸较远,沉积岩面积较大。线条F是2 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线,因为海洋水深又是另外一个概念,与前述几条界线关系不大,所以其形态与其他任何一条界线都不相同。
在图1所示的情况下,沿海国应根据不同海域的不同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大陆架外部边界。具体而言,从左向右,沿海国首先根据公约第76条第1款,由于其大陆架不到200海里,所以可以选择200海里线上的定点作为基准点,连接形成其大陆架的外边界;随后,根据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中方法(2),以“离大陆坡脚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基准点划定界限;随着沉积岩线超过了大陆坡脚外60海里线,沿海国可以根据公约第76条第4款(a)项中的方法(1),选取“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的各定点作为基准点,再次改变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走向,使其沿着沉积岩线向外延伸;最后在东部区域,当沉积岩线超过350海里线和2 500米水深外100海里线时,沿海国又再次选择二者中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进行适用,在图1中体现为先连接350海里线上的定点划界,随后选取2 500米水深外100海里线上的定点划界,而后又重新回归350海里线。
图1 设想的某沿海国的大陆架
通过对图1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分析可以得出,如果沿海国要在具体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充分利用规则扩大自己的大陆架范围,必须对自己大陆架各条界线的位置有着明确的概念,然后对各条界线进行综合比较,选出对于自己最有利的大陆架外部边界。例如在澳大利亚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中,其对Great Australian Right Region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进行划定时,就充分利用了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的多项条款,使自己的大陆架范围最大化。该地区的大陆坡脚线位于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线之外,此时可以根据公约第76条第4款来确定大陆架的外部边界。而在具体适用第76条第4款时,澳大利亚又分别使用了第4款中规定的两种不同方法,如:其提交的定点GAB-FOS-216,-30,-34,-48,是依照第4款(a)项中的方法(1)所得;而提交的定点GAB-SED-1,-4,则是根据第4款(a)项中的方法(2)所得。[6]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使其大陆架外部边界延伸到更远的位置。又如新西兰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新西兰东部海域大陆架更为宽广,地质情况也更为复杂,从新西兰最终提交的大陆架划提案可以看出,[7]新西兰充分利用该地区的地理地质特点,其相关定点的选择十分灵活多样,涉及距领海基线200海里线、距大陆坡脚60海里线、沉积岩厚度1%线、350海里线、2 500米水深外100海里线等多条界线,最大化了其大陆架的范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外部边界的规定十分具体和详尽,通过对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的整体分析,可以得出沿海国划定自身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具体步骤。具体而言,沿海国要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边界,首先要看自己的大陆架是否超过了200海里,如果没有超过,则直接把边界划定在200海里处;如果超过了200海里,则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大陆边外缘的位置。而对于如何确定大陆边的外缘位置,沿海国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沉积岩厚度方法和大陆坡脚距离方法。沿海国可以任选其一划定自己的大陆架外缘。沿海国在划定自己大陆边外缘位置之后,接下来要考虑是这一位置是否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最远限制——2 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或者距领海基线350海里。如果沿海国大陆边外缘的实际位置超出了上述两个界线,那么沿海国只能把自己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确定在上述两条最远限制线上,反之,沿海国则仍可选择大陆边外缘的实际位置作为其大陆架的外部边界。当沿海国对相关的界线进行选择并最终确立了其大陆架外部边界线之后,应将资料数据和相关材料提交给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则根据其提交的材料对沿海国提出建议。如果大陆架委员会不同意沿海国的提案,其建议与沿海国的提案不符,沿海国应对其提案重新修改,事后向委员会重新提交材料;如果大陆架委员会的建议与沿海国的提案相符,则沿海国应在提案的基础上正式公布其大陆架外部边界,并将相关海图和资料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至此,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边界具有确定性和法律拘束力。其步骤过程如图2所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是国际社会经过多年讨论形成的重要成果,为沿海国大陆架外部边界的界定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明确指引,是国际海洋法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相比过去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着鲜明的特点和自身的优势。
首先,公约在对待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上,既是对现存习惯国际法的确认,又体现了国际实践的新发展。习惯国际法,又被称为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8]要判断一项规则是不是国际习惯,有两个条件,一是该规则是不是常例,二是这种常例是不是被各国在主观意识上认定为法律义务。对于大陆架外部边界的规则而言,只有自然延伸标准可以称为习惯国际法。公约在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上,重申了自然延伸标准,并把这一标准更加细化,体现了对习惯国际法的确认。另外,公约规定的200海里标准体现了国际实践的新发展。200海里标准是第三次海洋法大会经过长期讨论得出的一个新标准,虽然它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因素,但对比前面所述的习惯国际法的概念,它并不能被认为是习惯国际法,公约把其列入自身的体系当中,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的要求,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实践发展。
其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结合了海底地理科学的相关知识,对大陆架外部边界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根据海底地貌学观点,大陆架、大陆坡、大陆基三者共同构成大陆边。公约第76条第3款对于大陆边的规定,是与海底地貌学完全吻合的。而公约第76条第6款中提到的“海台”、“海隆”、“海峰”等概念也都是地貌学的概念。除此之外,公约也借用了海底地质学的相关知识。第76条第4款(a)项中,对于如何确定大陆边外缘各定点时,使用的方法(1)和方法(2)就是从地质学角度进行的阐述。事实上,使用的方法(1)沉积岩厚度方法(sediment thickness formula)本身是由爱尔兰地质学家P.R.Gardiner提出的;而方法(2)则是由美国的地质学家Hollis Hedberg提出的,被称为Hedberg formula。这些概念和方法的引入,使得公约的规定更加详细,也极大地增加了确定大陆架外部边界时的可操作性。沿海国只要按照公约相关条款的指引就可以得到一条明确的界线,从而划定自己大陆架的范围。
图2 沿海国确定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具体步骤
再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200海里之外大陆架外部边界的规定,即反映了对宽大陆架国家本身地理优势的认可,也反映了对窄大陆架国家的照顾。世界不同地方的地形地质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所有的沿海国都具有类似的大陆架构成。公约第76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是建立在对大西洋海底地质地貌的研究和分析上。[9]大西洋海底的结构比较明显,大陆架、大陆坡、大陆基、深海平原之间的过渡也比较平缓,容易区分。太平洋海底的地理结构就与之有着巨大的差异。以南美洲靠近太平洋一侧的沿海国家为例,其大陆边仅仅由大陆架和大陆坡构成,没有大陆基这一地貌结构;另外,这种类型的大陆边向外延伸的距离相对较短,往往不到200海里的距离。正是基于这个现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于公平的考虑在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上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对于窄大陆架的沿海国,即使其大陆边外缘距离领海基线不足200海里,公约仍从法律上将其大陆架界定为200海里;而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公约充分肯定了其地理优势,规定其大陆架的范围可以超过200海里;并且在如何确定200海里外大陆架边界上,还给出了多条界线供沿海国选择,使沿海国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地理优势,选择最优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这些规则充分体现了公约对不同地理类型沿海国之间利益的平衡考量。
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不仅涉及了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实质问题,还对重要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更加全面和系统。《大陆架公约》虽然对大陆架的外部边界也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涉及对沿海国划定自己大陆架范围的程序事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避免了这种情况,不仅规定了大陆架的外部边界标准,还规定了宽大陆架国家确定200海里外大陆架边界的必经程序。另外,对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这一重要机构,公约在对其职权和责任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规定的同时,也详细规定了其成员的产生程序、委员会的具体办事程序等多个事项,这不仅保证了委员会在大陆架外部边界审查中的公平公正,也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外部边界整体规则显得十分全面和系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宪法性文件,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其中涉及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是各沿海国划定自己大陆架范围的标准和依据。深入分析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外部边界规则,了解条款中的重要概念,归纳确定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具体步骤,对于中国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中国只提交了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范围也仅仅涉及东海大陆架的外部边界。[10]这使得中国在大陆架划界谈判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如果中国连自己大陆架的外部边界都不明确,又如何去和其他国家讨论大陆架的争议区域?另外,中国提供的地质地貌资料也略显单薄,只是用东海大陆架的水深资料证明得出中国的东海大陆架应在冲绳海沟轴部。这种做法又使人怀疑这一外部边界是否考虑了所有可能的界线?是否最大化地利用了公约中的大陆架边界规则?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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