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广志,顾晓丽,金 丽
(1.河南省周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周口 466002;2.河南省郸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郸城 477150)
当前,动物卫生和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行业经济领域,畜产品监管和疫病防控工作中最为突出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它已经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给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威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近期,笔者对部分养殖场(户)、屠宰场和动物诊疗场所进行了调查,提出畜产品安全监督新举措,以供探讨。
1.1 畜禽养殖场调查情况 共调查规模养殖场322个,约1/4的养殖场没有专用无害化处理场地和设施设备。有些养殖场虽然对病死畜禽实行焚烧或深埋处理,但操作不规范。特别是散养户,把病死畜禽浅埋,甚至随意丢弃于河沟、废坑或荒地。更有甚者将病死畜禽非法出售。
1.2 动物诊疗场所调查情况 共调查诊疗场所(也是兽药经营门市部)113个,这些诊所均没有染病动物剖检室,在室外择地剖检,剖检后畜禽尸体随意处置。
1.3 乡(镇)屠宰场调查情况 乡、镇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备简陋,仅使用地锅或烧水锅炉,且很少使用。
2.1 目前,养殖场对病死畜禽的处置方式有两种
一是焚烧。无论用电或油均需要专门的设施设备,购置设备费用高,处理成本大,而且焚烧气味大、有害成分多,养殖场一般不使用。二是深埋。多数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采用掩埋法,但掩埋的地点、深度和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在夏季,被掩埋的动物尸体出现被雨水浸泡后溢出,还存在食肉动物扒出、被人偷掘挖出加工变卖等严重隐患。同时,多数掩埋地点不符合要求,容易污染周边地下水源。
2.2 我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动物尸体和染疫物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 多数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违法违规处理的主要原因
一是处理成本高。按照规定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处理费用高、经济损失大。二是利益驱动。畜禽死亡已经给养殖(场)户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为减少损失,部分养殖(场)户视法律规定和潜在危害于不顾,把病死畜禽转移、出售等处理,有些用作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原料,逃避法律制裁,甚至抵触销毁或不接受处罚。三是动物卫生监管不力。虽然有《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违法处理病死畜禽行为的法律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但力不从心[1]。经调查,个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财政差额补贴单位,存在工资与工作挂钩,人员素质偏低,上岗无资质,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工作经费捉襟见肘等情况。动物卫生监督设施、设备不到位,配置不够,人员少,工作量大,与目前其承担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责任务很不适应。四是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对病死畜禽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社会监督力度小。五是病死动物尸体报告监管程序和处置技术有待规范。对病害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防止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最直接有效的措施[2]。养殖场(户)出现病死动物后,很少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于认识不足和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技术,存在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
3.1 广泛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认真搞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其危害性,认识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尸体的法律强制性。
3.2 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
树立、普及健康养殖理念,加快推进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大力推进科学饲养技术,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尽量减少畜禽发病机率,减少病死现象产生。
3.3 完善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
对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普查,督促其建设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规章制度;对新建养殖场(小区)严格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审查,并作为享受国家项目、政策补贴和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必要条件;对散养畜禽按行政区域和存栏数量,科学布局,合理规划,以公益投资建设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窖。
无害化处理窖建设规格:存栏500~1 000头猪场建设无害化处理窖容积15 m3;存栏1 000~2 000头的猪场建设容积20 m3;存栏2 000头以上的猪场建设容积30 m3; 存栏在5 000羽以上家禽或100头(只)以上牛、羊场建设容积15 m3;屠宰加工厂应建设容积15 m3。散养的畜禽,待病死动物尸体处理池建成后,要组织专人受理处置报告,对处理池进行维护,并负责收集、密闭式工具运载、投放。同时对无害化处理池进行定期投药,落实周围环境、运载工具消毒及记录等工作。
3.4 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动物检疫员的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形成社会监督体系。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不按规定销毁病死畜禽或经营、加工、销售、抛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和养殖户,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3.5 建立无害化处置报告制度
建立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置报告制度,规范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
3.6 建立财政补偿机制
积极探索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处理补贴等相关政策机制。争取各级财政把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制定统一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对按规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的畜主,经验收确认后,按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3.7 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
对养殖从业人员、动物疫病诊疗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动物屠宰从业和畜产品经营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3.8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要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相互协作真正把措施落到实处,并努力建立病死畜禽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1]刘刚,姜海涛.病死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09,26(2):15.
[2]吴志强,李启成,陈永忠,等.畜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J].中国动物检疫,2005,22(8):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