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经修改后已于日前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在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条例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动物饮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应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饲料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