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立新,杨 文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动物卫生监所,云南腾冲 679100)
腾冲县地处云南西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的边境县,与缅甸接壤,国境线长148公里,有3个边境口岸和10多条自然通道,是云南连接南亚和东南亚的重要陆路通道,同时也是通商贸易的物流中心,2011年实现生产总值87.46亿元,其中畜牧业产值13.3亿元,占农业产值的37%,2011年末实现生猪存栏60万头,大牲畜存栏17万头,全县规模养殖场(小区)166个(其中:猪78个,奶水牛16个、肉牛33个,肉羊29个,禽10个),专业合作社34个,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云南省肉牛基地县和奶水牛基地县。经过多年的开发,已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风景名胜区,2011年到腾游客超过350万人,保障腾冲66万人民和350多万游客吃得放心,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跨越式发展中的腾冲来说,具有重要历史与现实的意义。
腾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县主管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一抓二管三签定四建立”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模式。
主要是抓好对畜产品生产源头。对规模养殖场负责人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召开全县“畜产品安全培训会”,对全县规模养殖场的负责人进行《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模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及有关动物检疫检验、引种申报、兽药饲料使用、违禁药物目录、休药期的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的培训。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动物产地检疫的规程》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合理地增设动物检疫申报点,方便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同时对运输的动物及产品进行动物检疫证明、标识配戴的查验,对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补检等措施,有效地加强和促进对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2.2.1 严把肥猪进场宰前检疫关
加强生猪宰前检疫,严格按照《云南省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的要求,严把生猪进场的宰前检疫关,严查产地检疫证明、验证标识,凡未配戴耳标,证物不相符的生猪一律不允许进入屠宰场屠宰;对待生猪逐头认真检疫,实施2小时待宰观察后,健康状态好的肥猪方可屠宰;对检疫出有临床症状、染疫生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2.2 强化宰后检疫关
检疫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的要求,按照“五部十三刀”对屠宰的猪胴体实施同步检疫。严格检疫流程,对检疫出的病害猪胴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2.2.3 严格执行对屠宰场的消毒防疫措施的监督检查
由动监所明确专人负责,对屠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好记录、消毒灭源等工作。对消毒措施不到位,留有消毒死角的情况及时指出,并督促做好工作;对进出屠宰场的运输车辆实施消毒,由屠宰场安排专人实施,运输生猪的车辆进入屠宰场大门喷雾器消毒1次,车辆进出口的门口每天最少更换消毒液1次,确保车辆进出时车轮的有效消毒。下猪场地使用完毕后,及时清除污染物,进行水枪喷雾式消毒1次。严格待宰猪舍的消毒监督检查,强化空猪舍的管理,每天对所有检疫合格后待宰的肥猪施行全进全宰,屠宰场指定专人每日9:00对空圈消毒一次,17:00强化消毒一次。
明确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职能,开展好对辖区范围内养殖场、牲畜贩运户的监管和各项检疫工作。
内容包括不使用“瘦肉精”、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管理、承诺所出售的畜产品安全。
进一步细化企业各项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义务,确保上市猪肉的质量安全。
规模养殖场(小区)定期开展对瘦肉精的检测工作,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对尿检阳性畜,实施肉样检验。
以县城为中心,以畜产品生产重点乡镇为主体,创建“畜产品安全示范乡镇”,辐射、带动全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以规模养殖猪场(小区)为实施对象,由规模养殖猪场业主向县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畜牧兽医局对养殖场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如:是否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按要求建立《畜禽养殖档案》、配戴二维码标识;是否按要求建立五项管理规定上墙,即:优质猪肉生猪养殖场(小区)监督管理规定、兽药使用档案制度;是否做好了五项记录,即:动物防疫消毒记录、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动物诊疗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兽药休药期记录。)审核通过后,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组再对养殖场进行综合评估,专家组一致同意推荐后,授予养殖场“优质猪肉生产养殖基地”牌。
授牌单位按照《腾冲县畜牧兽医局优质猪肉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由局属相关的二级业务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控中心、畜牧工作站)和规模养殖场(小区)所属的辖区乡镇畜牧兽医工作安排确定专人到场(小区)具体开展好养殖环节的监督及指导工作,并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做好记录、上报及归档管理工作;按照《云南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试行)和《云南省动物屠宰检疫操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做好出栏猪的产地检疫、宰前及宰后的屠宰检疫工作;进入流通环节后,设立“优质猪肉专卖店”销售,并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挂牌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从生产——屠宰——上市销售的一条龙全过程监管的运行模式。
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力量的支持、参与和监督。
[1]第l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71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2]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Z].国家主席令[2006]49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04-29.
[3]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Z].农业部令[2010]7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
[4]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10]6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
[5]林志杰.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动物检疫,2011,28(11):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