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磺酰脲类制剂产品将在我国禁用
2012年年初,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关于2011年年底召开的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对甲磺隆等长残效除草剂登记问题做了如下描述:
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氯嘧磺隆等除草剂由于残效期长,易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在我国应当停止使用。国外有些国家耕作制度不同,有的休耕期较长,使用药害风险小,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因此,会议建议对此类农药登记政策作适当调整:
1.停止含有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的制剂产品在国内使用,同意该三个产品作为出口境外使用的产品登记,对于已经批准且在有效状态的登记产品,限期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
2.同意氯嘧磺隆作为出口境外使用的制剂产品登记。
3.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该类农药生产企业“三废”排放和治理的监管。
据了解,以上4类产品多数在2011年已经停产,个别企业生产,产量也非常少。
据业内专家介绍,尽管这四类产品受到限制,但是并不会影响到其他的磺酰脲类产品,比如烟嘧磺隆原药和噻吩磺隆原药依然产量不错;由于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和时间较为严格,应用技术也较难掌握,因此在单季种植以及农业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更容易推广此类除草剂,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暂不适合使用这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