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沛源
(河南省平顶山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省平顶山市 467000)
河南省平顶山市生猪养殖安全模式
蒋沛源
(河南省平顶山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省平顶山市 467000)
本文介绍了平顶山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
生猪养殖;安全模式;质量安全
平顶山市位于河南省中南部,辖9个县市区,面积7 882平方千米,总人口520多万。多年来,平顶山市大力发展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努力实现畜牧业现代化。2011年,生猪出栏225万头,无公害生猪养殖企业162家,生猪业产值占畜牧业总产值的79.6%,已经成为畜牧业的支柱产业。平顶山市政府站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战略高度,把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深刻认识到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已成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趋势,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探索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深化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推进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常年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探索建立无公害畜产品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了生猪及其产品从饲养、加工、运输和销售全程监管,平顶山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走在了全省前列。
平顶山市畜产品市场准入开始于2009年4月份,目前,全市已经全面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开展这项工作。2011年,市政府拨付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各县市区投入31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用于质检中心化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自检室的设置、畜产品抽样监测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全市建立自检室153个,准入养殖企业376家,农贸市场12个,超市(连锁店)212家。在开展市场准入工作中,平顶山市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管制度,从执法组织、监管体制和制度建设上基本建成了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体系。一是整合执法职能,成立动物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负责全市无公害畜产品执法任务;二是建立了市、县两级监管和饲料、兽药、质检、检疫多部门联合协调体制,强化了职责分工和衔接;三是制定了从养殖饲养、投入品监测、市场销售等多重环节的管理制度。其中主要工作为:投入品定期抽检监测制度。市畜牧管理部门依法对所有准入企业投入品每月至少抽检一次;动物疫病定期监测制度。对所有准入企业饲养的畜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和疫情监测 (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共14种,其中猪的重大疫病包括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圆环病毒、流感、伪狂犬);畜禽及其产品违禁物质及药物残留检测制度。对准入市城区市场的生猪按不少于2%的比例在定点屠宰厂 (场)进行 “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样检测;对准入企业的禽蛋按不少于2%的比例进行 “苏丹红”和“三聚氰胺”监测;对奶站生鲜牛乳进行 “三聚氰胺”抽样监测。
平顶山市充分利用网络化技术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成了平顶山畜产品监管系统 (http://demo.pdsxm.cn),该系统主要包括投入品管理、养殖监管、运输监管、屠宰监管和销售监管等模块,及时采集、更新养殖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超市、商场等销售企业的生产销售信息,全面动态掌握平顶山市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平顶山市成立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分三个执法监督组。一是养殖企业执法监督组。依法监督养殖企业的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无公害生产和强制免疫等,配合畜产品市场准入进行抽样检测及违禁药品监管等。二是检疫执法监督组。依法监督基层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开展情况,以及定点屠宰场生猪瘦肉精检测监督及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严把耳标回收关。三是畜产品及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执法监督组。依法监督饲料、兽药生产销售企业,活畜禽交易市场、畜产品超市连锁店、畜牧生产资料市场、畜产品销售市场等。三个执法监督组按照各自的责任范围进行监督执法,执法行为统一规范,增强了执法合力,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执法效能,解决了养殖户投诉难、处理难、维权难的问题。
近三年来,平顶山市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无公害养殖企业数量发展较快,目前已达到135家。平顶山市按照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一体化”实施要求,加大无公害畜产品一体化认证工作力度,强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积极宣传无公害畜产品申报的重大意义,切实落实 “认前指导、认中把关和认后监管”的认定与认证工作方针,协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整理申报材料和复查换证材料。
为有效评估畜产品质量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强化责任,我们对各监管环节采取了量化分级考评制度。量化分级考评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据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监管对象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管频率,实行跟踪监管、动态管理,强化对风险大、隐患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
S851;S858.28
C
1673-4645(2012)07-0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