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新实施细则几个问题之我见

2012-01-23 17:39张志雄温月梅郑向兵杜海燕
中国当代医药 2012年13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预防性

张志雄 温月梅 郑向兵 杜海燕

山西省沁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山西沁源 04650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新实施细则几个问题之我见

张志雄 温月梅 郑向兵 杜海燕

山西省沁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山西沁源 04650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使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在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公共场所不断涌现,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也随之发生。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和卫生质量的提高,同时也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条例》的调整范围局限,预防性监督工作严格规程缺如,禁烟令具体处罚条款缺乏等。笔者通过对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对现行公共场所法规规章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商榷。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问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颁布,将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以明显改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及环境条件的改善,新型公共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公共场所的危害日益增多,公害对中国十几亿人口的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卫生监督部门在执法《条例》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过程中,同样遇到了挑战与困难。为科学、高效地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现就对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对现行公共场所法规存在的一些不足作一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1 卫生监督中的几个问题

1.1 执法主体不统一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新的《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仍为“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条例》是行政法规,《细则》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远在《条例》之下,给实际监督中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不便,甚至出现只有责任执法,但又“无权可行使”、无法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两难局面。

1.2 法规规章调整范围局限

公共场所法规及卫生标准陈旧滞后,现行的标准基本上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前制订的,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公共场所现状与发展的实际。1995年卫生部将《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组织成立了修订小组,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2011年5月1日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终于出台并予公布施行。但由于受《条例》制约,公共场所种类仍维持原法规规定的7类28种,监管局限性依然存在,如现兴的各种减肥场所、洗脚屋、按摩室、棋牌室、网吧等仍不在《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但这些新型公共场所所带来的许多新的公共卫生问题,甚至成为传染病流行的严重隐患[1]。同时也存在着影响人群健康的其他因素。因此,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所用用具、室内微小气候进行监测的话,可以说这些公共场所成了监督监测的死角。尤其是网吧的快速兴起,其不合格的空气质量正威胁着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的青年人甚至中、小学生。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缺乏严格规程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难以解决的、不合格的公共场所主要卫生问题是:建设项目设计上存在着布局不合理、缺少必备的专用间、卫生设施不配套、重门面建设、轻基本卫生设施投入等问题。有些存在的设计卫生问题已是积重难返。《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规范了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工程建设中的卫生执法监督责任和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卫生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方面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如《条例》颁布后,我县新、改、扩建的各类公共场所百十余家,但是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没有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情况下而擅自施工建成的,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其经营者才到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再就是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突出。各地为了招商引资,营造投资环境,办企业、搞三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2],使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难以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

1.4 量化分级管理标准无城乡之分

目前推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公共场所分为A、B、C、三个等级,按照其评定的级别分别予以诸如监督频次不同的管理方式,目的是利用企业的自律与监管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相结合来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提高公共场所整体水平,减少群体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但由于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城乡标准统一,对于条件较好的城市一级公共场所来说,着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最高目标,在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对条件差的农村一级的小理发店、小旅店、小浴室等“小行业”来说,由于标准过细,不便于操作,再加上要求过高,执行起来更是难度较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持证率难以保证。

1.5 禁烟令实施难度大

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明确了在《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中全面禁止吸烟。但只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了约束,而对真正需要约束的对象—吸烟者并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和措施。《细则》规定仅仅是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而缺乏配套的处罚条款和合法的处罚手段,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难以落实到位。再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足也是造成执法困难的原因之一。如我县卫生监督所只有几十名监督员,但是监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几百甚至上千个,又分布在方圆2 554平方公里的不同村庄、角落。执法人员不可能整天盯在公共场所抓禁烟,所以执行起来也有难度。时至今日,禁烟令已实施九月有余,一些公共场所依旧烟雾缭绕,烟民仍随处可见,“吞云吐雾”现象比比皆是,就连医疗机构的候诊室也不例外。因此,虽然禁烟令明文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不够,公共场所吸烟者,除了劝阻、呼吁之外,并没有太大的强制约束力。

2 对策

(1)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修订《条例》,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执行力。(2)严格把好卫生许可关,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3-4]。(3)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4)明确禁烟处罚条款及额度,使之便于操作而不流于形式。(5)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制订适合于农村小型公共场所的金标准,保证农村小型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持有率,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共场所,化妆品,饮用水卫生监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2]谷政,蒋收获,陈刚,等.我国卫生监督领域现存问题界定研究[J].中国公共卫生监督杂志,2008,15(1):10.

[3]王玲.公共场所用品的卫生检测分析[J].中外医学研究,2010,8(10):98.

[4]陈建秀.关于城市社区公共卫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医院,2010,10(3):145-149.

R194

C

1674-4721(2012)05(a)-0146-02

2012-03-09 本文编辑:马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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