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之思 正义之辨—— “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构建”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2-01-23 10:09:31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正义马克思建构

李 旸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常永强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100872)

一、厘清正义概念的抽象学理

古今中西的正义论说纷繁复杂,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需要坚实的根基。多位与会学者着重从学理上厘清了正义概念及正义研究的一般问题。

姚大志教授阐明了正义理论的框架及问题。他认为,正义理论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即个人之间的正义、共同体内部的正义、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其中社会正义最为人们所关注,可以分为制度正义和分配正义。能够把当今我们所认为的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自由和平等——体现出来的制度就是正义的制度。从制度正义的角度来看,自由的问题主要是一个权利的问题,即建立起一个权利的清单并加以保护;民主问题则是由平等衍生而来的。社会正义在狭隘的意义上是指分配正义,而分配正义最核心的问题是分配原则的确立。

段忠桥教授对分配正义的衡量因素进行了限定,他指出,不能将分配原则的正义性与可行性相混淆,分配正义不能受到帕累托改善等效率原则的约束,因此,以一种分配原则是否可行作为判断它是否正义的因素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既考虑到平等也考虑到效率的分配原则不是一种正义的分配,而是一个在当今社会中适于实行的理想分配。社会制度的建立绝不是仅仅基于某种单一的价值 (比如正义),而是基于对多种价值如自由、平等、效率、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和谐等的综合考虑,因而可行性不能成为衡量分配正义的依据。

韩水法教授对正义的主体作了界定。他认为,之所以要重视正义的主体,原因在于正义涉及规范,而规范适用于谁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历史上,正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并且在不同的时代、社会和政治共同体中各有偏重。正义的主体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构成的。在现代社会,正义的主体是个人。

张文喜教授认为,在正义问题上,需要区分自然正义和习俗正义。自然正义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种势,是在自然界和宇宙中起支配作用的必然秩序,而习俗正义 (道德或者法律)最多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种力。正义不应仅是法权意义上或伦理层面上的,而且要从存在者的关系、整体、时间、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理解。正义就是大化流行,大化流行就是这个世界唯一的法。

正义究竟是普遍的还是历史的、相对的?与会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理论交锋。

何怀宏、姚大志、龚群等学者认为,不存在普遍的正义,不同时代、社会、文化背景、社群的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没有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在历史的纵向和横向上都适用。以当今中西正义理论为例,虽然二者也共享一些普遍的价值,但这仅限于一些基本的、核心的价值。从正义的可行路径来看,中西民族特性、民族生活方式和经验都有差异,民族国家的利益也不同,因此,中西的正义理论肯定是不同的。

高校辅导员是与大学生直接接触最多的教师群体。辅导员日常要处理很多琐碎的事务性工作,辅导员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经常不能固定,因此积极学习各种网络科技知识,能够随时随地与学生有效沟通;通过互联网进一步了解大学生积极关注的问题和现象,能够使辅导员与大学生保持在一个层面的交流,促使学生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互联网思维方式是双向互动模式,这种方式既可以优化辅导员和大学生的关系,还可以提升辅导员的工作效率。

段忠桥、韩水法、葛四友等学者认为,正义应当具有普遍性,关于正义我们应该能达成一种共识,而不是让正义成为一种可以为各种集体所任意描述的意识形态。当人们说中国的正义理论与西方的正义理论不一样时,其实是没有区分开究竟是正义理论背后的正义原则不一样,还是落实到具体国家的正义实践和正义制度不一样。正如南方和北方的建筑风格不一样但基本的力学原理是相同的一样,虽然中国和西方的正义实践和正义制度不一样,但由此推不出不存在一种普遍的正义理论。

而黄玉顺、顾肃、任剑涛等学者则认为,应在不同层面上理解正义的普遍性和相对性,要严格区分正义原则和被正义原则所奠基的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正义实践是历史的、相对的;而正义原则是普适的、一般性的。当人们被不公正对待的时候,都会运用某种正义理论来反驳,这说明在纷繁复杂的具体正义规则背后存在一种普世正义,但这种普世正义是一种规范意义而非描述意义上的正义。没有统一为 “一”的正义观,但有一种普遍正义,只是它显示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之中。

二、挖掘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的理论资源

构建当代中国的正义理论无疑需要借鉴吸收古今中西一切有价值的思想。与会学者从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正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三个方面充分挖掘了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的理论资源。

何怀宏教授强调,在建构中国的正义理论时要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和经验。他以 “三纵三横”对华人社会古往今来的经验资源作了概括。“纵”是就历史传统而言,包括三种传统:(1)千年传统,可总结为 “周文汉制”的文化传统;(2)百年传统,20世纪以来先是启蒙后是革命的传统;(3)十年传统,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市场化、全球化的经验。“横”是就当代华人社会的经验而言,也包括三种:一是新加坡经验,可总结为“蕴含发展的秩序”;二是香港经验,可总结为“蕴含自由的法治”;三是台湾经验,可总结为“蕴含传统的民主”。

黄玉顺教授指出,当前中国学界在论说正义问题时,所使用的概念乃至问题的提法大都来自西方,对中国儒学传统中关于正义的丰富思想资源重视不够。儒家正义论要解决的问题就在于,社会群体如何和谐生存、如何秩序化以及如何形成完整的系统的规范建构。他从儒家思想中归纳出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正当性原则和适宜性原则。正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己之仁;而适宜性原则的内涵在于,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域文化的生存方式中,人们对于社会制度的基本正义感是变化的。

任剑涛教授将儒家的正义理论概括为三重结构的王道政治:超越于人定正义的神圣正义的建构,即天道的建构;对社会正义层面的因应性建构,即王道的建构;实体性建构,即王权的建构。天道作为正当性建构,王道作为合法性建构,王权作为实体性建构,共同导致了中国正义理论建构中的复杂性。儒家政治理论强调正当性而非合法性,天道的重要性在于在天人之际确立政治正当性的根据,然后由天人之际的根本之道落实为社会层面上的内得于心、外得于人的正义感。

王新生教授指出,那种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没有正义理论的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区别于罗尔斯的超越性正义或者说理想性正义。在马克思的历史主义那里没有规范性判断和描述性判断的区分,他的历史主义既有认知之维又有规范之维。我们必须重新阐释马克思主义,找到已经被遗忘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根基。历史主义认为道义规范只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在其历史合理性尚存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否定道义规范本身的合理性的。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才能谈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建构的问题。

汪行福教授指出,西方学者在马克思是否有正义思想的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1)马克思没有正义思想,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的设想都不是基于正义;(2)马克思有正义思想,但这种正义不是现代意义上以分离的个体为基础的正义,而是一种整全性的、基于人类生存视野的正义,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物如何实现合理的生活方式的正义;(3)马克思具有正义思想。他更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就广义的正义而言,马克思的理论中仍然包含着一种正义理论,但这种正义是一种 “超越正义的正义”。

李佃来教授指出,当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将正义降格为一个受经济基础决定的下位概念,并以此否定马克思具有正义思想。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马克思的哲学仅仅看做是历史唯物主义,仍然将马克思的学说理解为一种解释世界的学说。马克思的思想范式是改变世界,实现人类解放,但在他看来,通过近代自由主义那种弥补性的正义无益于改变当时的社会现状,因此,对正义论述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对正义的思考内置于实现人类解放的理论导向中,从这个角度出发,马克思的思想中是有正义的维度的。马克思是在不同层面上评判正义的,如果把不同的层面相混淆,就会误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

臧峰宇副教授指出,建构当代中国的正义理论,需要我们重新梳理、审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遗产。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解,在逻辑上存在三种思路:(1)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去谈正义;(2)不在历史唯物主义框架中谈论正义,但认为正义理论与历史唯物主义是自洽的;(3)完全脱离历史唯物主义谈论正义,任意地描述马克思。从内容上看,有两种理解角度:一种是从分配正义或制度正义的角度上理解马克思;另一种从精神追求上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

廖申白教授追溯了古希腊的正义观念,认为正义与智慧、力量紧密相关。他不同意罗尔斯试图在不涉及善观念的情况下来确立正义原则的做法,并指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未曾离开善来谈正义。此外,正义意味着力量按某个方向来进行运用,因而正义与力量相关联,如何运用这个力量则需要智慧来进行抉择。对于善、义、力的思考,能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和解决民主政体的问题。

肖巍教授分析了以南希·弗雷泽为代表的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对公正问题的思索及其借鉴意义。她指出,弗雷泽认为在思考公正问题时应有四个观念转变:作为社会斗争特殊轴心的阶级的去中心化;作为社会正义特殊维度的分配的去中心化;单一民族公正观的去中心化;单一理想社会追求的去中心化。弗雷泽从经济、文化和政治的维度提出其三维公正观,可概括为:社会经济再分配的诉求、法律和文化承认的诉求以及政治代表权的诉求。每一维度都关系到权利秩序的分裂和整合,故对不公正的矫正也应从这三个维度来思考。

葛四友副教授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无知之幕和社会契约是我们建构正义理论可借鉴的论理方法。无知之幕为确立分配正义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它使任何个人都无法利用自身的特殊信息使确立的原则有利于自己;当今多元主义的现实决定了存在各种相互竞争的善观念,必须借助无知之幕的假设才能使不同的善观念处于同等的谈判地位。罗尔斯的社会契约和无知之幕的工具意义就像一台计算机,得出的结果是否正确并不由计算机所决定,而取决于所输入的初始数据,即无知之幕之下的前提性预设。

三、探索实现正义的现实形态

针对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正义问题,基于构建中国正义理论的目标指向,与会学者结合实际探讨了正义理论在中国语境中的特殊形态。

李强教授指出,针对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悬殊问题,需要思考的是制度设计如何实现公平公正。在均等且公正、均等但不公正、不均等但公正、不均等也不公正这四种可能的分配方案中,中国的出路是做到不均等但公正。他从社会分层和社会空间两个角度具体考察了现实的公平问题。他指出,在社会分层领域,不仅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而且人们在社会层级之间的流动率也在下降,这表明社会层级开始固化。在社会空间领域里也存在公正问题,开始产生富人区和穷人区的区隔。因此,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资源,构建公共平台,通过打破分层固化来实现社会公正。

顾肃教授指出,今天中国的正义问题具有相当的紧迫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政治活动的民主参与程度不高;二是腐败和各种特权问题严重;三是贫富悬殊。因此,如何在理论和现实中解释和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他主张要在吸收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建构中国自己的正义理论,并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1)坚持程序正义,致力于人与人之间起点的平等。(2)追求实质正义,要在实际效果上推进人民福利的改善。

高兆明教授指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巨大成就得益于一种来自于人民的正义,它包含普遍的正义和普通的正义两个方面。中国当前的正义困境在于过去为社会带来巨大活力的那种普遍的或普通的正义被悬置或被悄悄置换。当今,应坚持人民的正义,以这种普通的、普遍的正义来否定当下实存的那种权贵的正义、庸俗功利主义的正义等。

郁建兴教授指出,社会正义的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是互相作用的,因而要关注正义论的公共政策之维,探讨正义原则的实现与落实问题。他提出三点主张:(1)正义的实现需要公共政策提供支持和保障,公共政策将公共资源或利益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目前学界较少关注公共政策的正义性,较多地强调公共政策的技术性而忽略其价值取向,这需要改变。(3)经由公共政策实现正义的复杂性和多维性。除了经济领域里的分配正义之外,还有关系正义、认知正义、文化正义等。

袁祖社教授认为,关于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当下最重要的就是发现或创制一种基于利益共享基础上的公共价值逻辑,即关于正义问题的公共性话语,以重建中国民众的正义信仰。正义的实现不仅在于梳理理论,还要基于某种立场、态度、情怀进行选择,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不正义的社会状况有所改变。他主张从财富与收入的公平分配入手来校正社会正义问题,构建一种以全体国民的生存本位为基础的利益共享式的正义理论。

龚群教授指出,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是内涵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之中的。社会主义的真正本质就是要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市场经济必然会导致不平等,这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正义存在着矛盾。当今中国社会的正义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治领域里的正义和经济领域里的正义。只有通过正义的制度设计,才能克服市场经济所导致的不平等,实现共同富裕。

张康之教授强调,比起关于正义的还原论思考,我们应更关心是什么造成了非正义以及怎样才能实现正义。在他看来,社会非正义状况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即社会存在一种中心—边缘结构。这种结构不仅表现在社会层面,而且也表现在很多微观层面,只有打破这种结构,才能实现正义。关于正义的研究此前都是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讨论的是民族国家框架内的正义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封闭系统已经被打破了,需要建构一种与全球化历史趋势相适应的全球正义。

汪行福教授认为,当今谈论正义,应将其限定在以个人为基础的平等主义前提之下,只能将其作为调节社会资源分配的基本规范,而人类社会合理生活还有许多其他的方面,因此,他提出了 “包容社会”的概念。包容社会包含着正义但又超出了正义,其内涵包括:(1)最大限度的最大自由;(2)平等;(3)承认,即承认不同文化、群体和脆弱个体;(4)关爱;(5)共同体。

林进平教授认为,当今中国追求的应是作为公平的或作为平等的正义,这种正义要考虑到以下因素:(1)崇尚法权、契约精神和规则。(2)崇尚人的内在所有,即天赋及能力,而不是更崇尚外在所有,即占有物或私人财产。(3)对市场经济有某种衡平的作用。(4)应当与社会的道德和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当前,更优先地是实现机会均等,而不在于结果平等。而在机会均等的实现上,要打破诸如权力、金钱、人情等壁垒。(5)民众的接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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