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何以设想市民社会将取代国家?——兼评诺曼·莱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解

2012-01-23 10:09:31傅如良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莱文黑格尔市民

傅如良

2008年,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著名学者诺曼·莱文 (Norman Levine)在中国政法大学做“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专题演讲时谈到,在马克思看来,国家终结以后,是不是无政府状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1873—1874年间马克思曾经写过批判俄国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的文章。莱文认为:“没有国家,而又不是无政府状态,这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马克思的设想是,市民社会的机体或组织将成为治理的中心。请注意,国家和治理是不同的。在两篇重要的文献即 《论犹太人问题》和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市民社会将取代国家成为治理的中心。他说,人的自由开始于当市民社会取代国家之时。这里,市民社会是什么意思呢?在当时的德国,家庭、教会、工会、农民组织、大学学生联合等这样的组织已经存在,马克思可以期待它们成为构成和组织社会的中心部分。”[1]莱文的观点能够站得住脚吗?我们跟随莱文走进马克思的文本。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阐释是在继承传统市民社会概念并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展开的。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都得到了全面的清算,但在资本主义阶段上,马克思和黑格尔在最主要的观点上发生了根本的分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市民社会解剖的起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 ‘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2](P8)可见,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现实中人们之间的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但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却变成了理念链条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在 《法哲学原理》中这样说:“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3](P197)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在黑格尔那里是理念在现实世界的外化。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与黑格尔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二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因果关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黑格尔想使 ‘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政治国家——不由市民社会决定,而是相反,使它决定市民社会。”[4](P113)对于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第262节的论述,马克思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我们把这一段译成普通的语言,那就是这样:国家如何同家庭和市民社会发生联系,决定于 ‘情况、任意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因此,国家理性同国家材料之分配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5](P9)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那里,一方面,是由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决定于任意性的选择,因而国家和市民社会可以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马克思的分析,莱文认为是马克思错误地解读了黑格尔。莱文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不同意马克思的观点。黑格尔并没有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割裂开来,而是认为国家是从市民社会演化而来的。”[6]黑格尔在 《法哲学原理》中是这样说的:“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7](P197)显然,黑格尔在这里明确地表明了国家先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并且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换句话说,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分析是准确的,莱文指责马克思误读黑格尔是没有依据的。

三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生活的分合关系。马克思指出:“我们看到,在黑格尔表述问题时的这种思路中,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在一起了。(1)黑格尔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 (现代的状况)为前提,并把这种状况阐释为观念的必然环节、理性的绝对真理。他表述的是具有现代形式——各种权力分离——的政治国家……总而言之,他到处都在表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冲突……另一方面,黑格尔又打算:(1)让市民社会在把自身构想为立法要素的时候既不表现为简单的未被分割的整体,也不表现为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他的愿望是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不分离。”[8](P92-93)马 克 思 肯 定 了 黑 格 尔 关 于 现 代 社 会是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为前提的观点,但他批判了黑格尔企图让市民社会与政治生活相同一的设想。黑格尔的这个设想是,在现代社会结构下,不消灭市民社会,通过增加政治生活的元素,来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生活相分离的矛盾。

对于黑格尔的那些使市民社会政治化的更具体的筹划,马克思给予了更加严厉的批判:“黑格尔又弹起他的老调,谈到这些等级,即 ‘市民社会的议员’。市民社会 ‘在这样做时’必须‘以它的本来面目出现’。事情恰恰相反,市民社会在这样做时必须以它非本来的面目出现,因为它是非政治性的社会,而且它在这里据说要完成一项政治行动,即对它来说是本质的、从它自身产生的行动。”[9](P139)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本质就不是政治的。黑格尔则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需要赋予市民社会以政治因素和政治联系,以解决二者间的分离问题。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不仅是马克思和黑格尔争论的焦点,也一直是学术界困惑的难点。这一关系涉及两个方面的争议,除了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还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之外,还包括它们之间的依存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10](P41)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市民社会就是一定时期的一种物质关系或者说生产关系,同时,它也离不开国家对它的制约。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社会 (从前面已经可以这样判定)是以简单的家庭和复杂的家庭,即所谓部落生活作为自己的前提和基础的。”[11](P40-41)在马 克 思 看 来, 市 民 社 会 反 映 了 过去一切有私有财产关系的社会的生产关系,它是全部社会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是全部现实关系的基础,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是极其荒谬的。

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①“burgerliche Gesellschaft”既有 “资产阶级社会”的意思,也有 “市民社会”的意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编者注。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2](P41)在马克思这里,市民社会除了指生产关系外,还是一种体现经济关系的社会组织。

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历史考察发现,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中世纪,商业、社团和人等每个私人领域都是政治性质的,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事情。“在中世纪,政治制度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13](P42-43)也 就 是 说, 在 中 世 纪, 市 民 社 会 生活包含了政治生活,市民生活和国家政治还没有分离。国家本身的抽象只是现代才有,因为私人生活的抽象也只是现代才有。

为了使问题更加明晰,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一步指出:“由此可见,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它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态,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 溯 它 们 产 生 的 过 程。”[14](P42-43)这 是 马 克思对市民社会性质最重要的阐述,强调市民社会就是生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基础,国家、意识形态等都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在国家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则意味着市民社会的运作依赖于国家的存在。这种关系近似于马克思后来在阐发唯物史观时所描述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由此容易理解,马克思此时为什么会把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批判作为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出发点。他在 《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时,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反,正是以这些差别为自己存在的前提,也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15](P172-173)也就是说,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既分裂又依存的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说明了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由此,可以把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内涵以及和国家的关系的思想简略概括为: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物质关系,它是理解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基础。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具有脱离共同体的特征,并与政治领域相分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并与其相对立,但国家等上层建筑对它有反作用,彼此成为一个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市民社会也是一个社会组织,但这个组织是发生在经济关系内部,是经济生活的体现者并与国家政治生活相对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失,随着国家的消失,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经济基础还是作为社会组织都将不复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市民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但是,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彼此共存亡。

马克思在考察市民社会的历史时发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旧的市民社会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关系和国家政治制度都已不复存在。“资产阶级得势以后,也就谈不到封建主义的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了。资产阶级把它在封建主义统治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掌握起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市民关系以及作为旧日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16](P152)同样,在马克思看来,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及其政治制度、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等也都会被彻底粉碎。新的社会制度产生以后,旧的市民社会的生存土壤已经被彻底铲除,简单地说,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已被完全打破,新的社会关系已经形成,而新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沿用旧的概念和原则去表述和要求。

众所周知,无产阶级取得胜利以后,一定会打破旧的国家机器,消灭一切国家形式,国家会自动消亡,从此,人类进入无阶级社会、无国家社会和无政权的社会。旧的社会制度、市民社会将会被新的联合体所代替。马克思指出:“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因为政权正是市民社会内部阶级对立的正式表现。”[17](P194)

马克思在这里十分明确地表示,新的联合体将和旧的市民社会彻底决裂,新的联合体不是任何形式的市民社会,也不是新市民社会。新社会的建立,就必须使既得的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不再能够继续并存。《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样说道:“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 形 式。”[18](P70-71)也 就 是 说, 只 要 有 市 民 社会就必然导致国家。

而在莱文看来,马克思认为国家消亡以后,市民社会将取代国家成为治理的中心,其中家庭、教会、工会、农民组织、大学学生联合等这样的组织,会成为构成和组织社会的中心部分。这既不符合马克思的理论原则,也没有任何文本依据。未来社会决不会存在像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行会、帮会等组织形式,因为这些行会和帮会就是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它们是和市民社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莱文认为马克思通过赋予这些行会、帮会的政治性质或民主性质来代替旧的国家对政治的垄断,这正是马克思所批评的黑格尔的思想。马克思说:“黑格尔认为,由于社会通过自己的同业公会等等委派议员,‘它的许多本来就组织起来的协会……就以这种方式获得政治联系’。但是,这些协会或者获得并非自己的意义的意义,或者它们的联系本身就是政治联系,而不像黑格尔在上面所阐述的那样 ‘获得’政治色彩,倒是 ‘政治’从这种联系中获得自己的联系。”[19](P139-140)

也就是说,黑格尔试图通过在市民社会中推进政治化和民主化来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的根本对立,这在马克思看来是完全没有理解市民社会的本质,或者说,试图保留市民社会,把行会组织起来而获得政治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实际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主要就在于强调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以及它们的相互依存关系。当然,莱文试图恢复黑格尔的“设想”,但他也没有理解黑格尔,因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二章 “市民社会”的开篇就已经表明,市民社会必须以国家为前提。

那么,新的社会联合体是否为无政府主义的呢?抑或没有管理机构呢?可以说,任何形式的政府都不会再出现,因为政府就意味着政权的存在。管理机构会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也肯定不会存在像市民社会所出现的行会、帮会等与国家机构对立的市民组织。可以预想的是,未来的社会管理组织会是没有任何集团利益关系、等级划分和权力象征的自发组织,因为它不在任何政治国家的监督之下。尤为显著的是,未来代替市民社会的联合体既是私人领域也是公共领域,既是经济的也是政治的,它是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统一的社会形态。

莱文强调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后将会由市民社会来治理的观点的文本依据是 《论犹太人问题》和 《德意志意识形态》,而且还指出马克思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但是,莱文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具体的文本引证,倒是马克思在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深刻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20](P57)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不是贯穿人类社会的永恒存在。

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总是希望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寻求理论支撑,以求在不进行社会制度变革的前提下,扩大市民社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即扩大市民社会各种民间团体、民间组织和民间政治力量的自主作用,或者说,扩大社会团体的民主化、政治化内涵而获得整个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实现。这种构想无论看起来多么理想,但实际上违背了马克思的根本意图,也是难以获得成功的,因为市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是具有特殊社会形态的意指。莱文所认为的马克思的所谓国家消亡后的市民社会治理,隐含着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市民社会的永恒性。没有国家的市民社会,也就是没有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这样的国家终结只能是概念的变换,国家的现实存在不会终结,资本主义也不会终结。

[1]诺曼·莱文:《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3][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5][8][9][13][15][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莱文:《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的连续性》,载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5)。

[10][11][12][14][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6][17][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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