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侃 倪新兴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我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的构想
田侃 倪新兴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通过对我国其他行业职业规范的解读,以及对国外现有的药师职业规范的理解,在我国执业药师法律制度保障暂时缺失的现状下,提出制定中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的构想,以保证执业药师能够更规范地从事药学工作。
执业药师;职业规范;道德
药患关系现在已经成为医患社会关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建和谐医药卫生环境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医药费用盲目增长、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水平与患者期望值反差较大、部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反向激励机制出现以及全社会诚信价值观失落等因素直接导致药患关系的不和谐,也激化了医患矛盾[1]。药患关系的一方不仅包括具有药品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也包括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药师。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药学事业的大力发展,我国药师队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的人数已经达到20万人,主要分布在医疗机构、社会药房、生产和批发企业部门等。如此庞大的社会人群以及分布渠道的零散,同时在现有执业药师职业规范法律保障、执业制度各方面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极不容易激发药师的职业功能,也非常容易成为和谐药患关系的短板。因此,探索更为有效的方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权,构建执业药师职业规范以约束执业药师行为成为当前执业药师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1.1 药师
药师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或制药企业从事药物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药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药师包括职称药师和专业药师。职称药师分为:药师(初级职称)、主管药师(中级职称)、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高级职称)。专业药师分为:西药师、中药师和临床药师。
1.2 执业药师
狭义的药师也即是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执业药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国外执业药师也称为注册药师(registered pharmacist,简称RPh)或药师。
1.3 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区别
关于“药师”与“执业药师”的称谓,在我国尚存争议。有学者认为不应加“执业”二字,也有学者认为加“执业”二字更合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的意见认为,“执业药师”是一种职业准入门槛,是对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机构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国外称呼的“药师”一般均是指“注册药师(执业药师)”,我国在加入WTO后应该适应国际规则。
我国的其他专业领域中,执业资格的取得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称谓的确立一般均依初始习惯,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药师的称谓亦循此例,但在未来的立法中,如直接用“药师”来代替“执业药师”称谓,可使目前我国相对散乱的药师类别称谓归于统一,也可强化“执业药师”的法定权威性。
2.1 职业规范与执业规范
目前业界关于职业规范的表述不一,主要有2种表达方式:职业规范与执业规范。前者指保证组织内活动正常开展,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一种制度性的规范。它以明确的文字规定成员应该做哪些事,不应该做哪些事,同时伴随着奖惩制度一起实施,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执业规范指为了规范成员的执业行为,保障成员的执业权利而制定的规范,在执业过程中起引领作用。后者在药师行业已然存在,而前者正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属于自律。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职业道德是职业规范的一种;职业规范是成员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保证职业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具有强制性,而职业道德则完全是某个成员自身素质的体现,是一种职业内涵的外在表现,不具有强制性;职业规范与奖惩制度联系紧密,按照职业规范完成业务应受到奖励,当然违反职业规范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2]。而职业道德则不同,一般不会因为职业道德高尚受到奖励,也不会因为职业道德欠缺遭受惩罚,得到的只是别人口碑上的许可或唾弃。但同时职业道德往往又被纳入到药师的专业功能范畴,“执业药师专业功能”中的“专业”,不仅是指执业药师经过学校专业教育、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认证,还要求具备执业伦理和遵守法律规范,有自主性、有他人无法取代的知识与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有服务重于营利的人生观,有坚持长久之服务的理想,有人道关怀,不浮滥宣传[3]。但不论两者的关系如何,不可否认的是职业道德是药师执业过程的核心要素,是体现药师职业价值的精髓所在。
2.3 药师职业规范的内涵与外延
药师职业规范是药师在保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正常进行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标准,包括一般职业性规范、药师职业特殊规范以及药师职业道德规范。药师职业规范不仅仅要有行业间的统一规范,即一般职业性规范。还要根据不同行业制定行业内规范,即药师职业特殊规范。同时,目前已经颁行的《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以及《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需要纳入到药师职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中。
2.4 我国其他相关行业职业规范概述
2.4.1 医师职业规范目前我国医师行业规范主要偏重于执业规范的描述。1999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在第三章“执业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医师的执业规范。“执业规则”共10条,分为3部分:执业医师应该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享受的权利以及其他针对患者、患者家属、执业医师本身执业过程中应该执行的执业规范。其中在医师应该履行的义务中明确指出医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4.2 护士职业规范2008年颁布的《护士条例》从护士注册、护士权利与义务、护士法律责任等对护士的执业行为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医学教育网发布的“护士职业行为规范”共包括10条内容:第1条,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患者极端热忱。第2条,满足病人生理、心理、安全、求和、爱美的需要,使之处于最佳心理状态。第3条,尊重病人权利,平等待人,做病人利益的忠实维护者。第4条,审慎守密,不泄露医疗秘密和病人的隐私。第5条,求实进取,对技术精益求精。第6条,对同事以诚相待,互敬互让,通力合作。第7条,举止端庄,文明礼貌,遵纪守章,助人为乐。第8条,廉洁奉公,不接受病人馈赠,不言过其实,不弄虚作假。第9条,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第10条,以奉献为本,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护士职业规范体系。
2.4.3 律师职业规范针对我国律师职业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其中《律师法》是建立职业规范的基础;《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主要阐述的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道德、纪律层面应该遵守的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则强调的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这三者有机结合,从职业本身、执业过程以及职业道德3方面出发,对维护我国律师职业声誉,提高律师队伍建设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产生了重要作用[4]。
2.4.4 会计师职业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1996年颁行以来,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与改善。《规范》从制定必要性、制定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关于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基本规范、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等6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基本规范与会计核算基本规范这两者,对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做了详尽的规定。
3.1 国外药师职业规范简介
国外关于职业规范的英文表述主要有:professional norms(职业规范)和disciple standard(执业规范),其中国外大多数有关药师professionalnorms(职业规范)的规定更加注重的是professional code of ethics(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美国、英国2个国家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下:
3.1.1 美国药师职业道德规范在美国与药师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是《标准州药房法》,由全美药师管理委员会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NABP)制定,是美国执业药师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全美药师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由美国药学会(Americ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APhA)制定,分为2部分内容:药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药师宣言。前者共有9条内容,主要为了指导药师与病人、同行、其他卫生人员、公众的关系而制定的职业准则;后者是药师在进入到职业领域之前必须宣誓,以便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如下:①药师首先应考虑维护患者的健康与安全,并应奉献自己全部的才智给每一位患者。②药师绝不容许调剂、推销或分发质量差、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缺乏疗效的药物、医疗器械或辅助品。③药师应不断完善和扩大自己的专业知识,并有效地加以运用,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达到最佳。④药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并维护其职业的高尚品质和荣誉,接受本职业道德规范。药师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败坏职业荣誉的活动,同时应大胆揭露本行业中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⑤药师只能为自己的服务索取公正、合理的报酬。绝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业进行私下的钱财交易和别的剥削性行为。⑥药师必须严守专业记录中的个人秘密,除非因病人切身利益的需要或法律命令,不得在未获得患者同意的前提下公开记录。⑦药师绝不能同意在可能妨碍或损害自己正常专业判断力和技能的条件下工作,从而使自己的服务质量下降或使自己进行不道德行为的工作。⑧药师有责任向病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专业信息。避免在专业服务、费用和价值方面欺骗病人。⑨药师应加入以发展药学事业为目标的组织,并为这些组织贡献才能和财力[5]。
3.1.2 英国药师职业道德规范在英国负责药师职业规范工作的是英国皇家药学会 (The Royal Pharmaceutical of Sociaty of Great Britian,RPSGB),主要根据《英国药房法指南》制定相关规范,其中在第2部分“伦理与职业标准法典”中提到英国药师应该遵循7项职业道德原则。分别为:①药师必须时刻为病人和其他公众成员的利益考虑,并将此作为第一要务。②药师必须维护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并且不得从事任何可能给职业带来不良影响的活动。③药师应密切关注与药房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遵照执行。保持高标准的职业行为,避免任何对药师职业产生信任损害的行为和疏忽。在提供药品服务时,药师必须保证这种服务是有效的。④药师既不能同意在任何不能独立执业或判断的情况下工作,也不能把这些情况强加于其他药师。⑤药师或药房所有人应该为了公众的利益提供职业服务的信息。在服务宣传中不得声称或隐含任何能提供超越其他药师或药房所提供的职业服务的内容;广告必须具有尊严;不能破坏职业名誉。⑥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药师必须在能够反映药房职业特征的场所工作。⑦调配制剂时必须尽力与职业同仁及其他健康保健职业人合作,以使病人和公众受益[5]。
3.2 国外药师职业规范的特点从美英两国药师职业规范来看,其各有千秋也各具特点,综合来看,主要呈现如下2个特点:
3.2.1 确定的组织和法律依据不管是美国还是英国建立药师职业规范,都有一个合法的组织存在。在美国是APhA行使建立药师职业规范的义务,在英国则是RPSGB。另外,美国《标准州药房法》和英国《英国药房法指南》为建立药师职业规范奠定了法律基础。可见,确定的行业自律组织和法律依据是药师职业规范能够建立并且实施的必要的基础性保障。
3.2.2 职业规范与道德规范有机统一,相互补充
从美国药师职业道德准则9条内容中可以看出,其中①、③、⑤、⑦、⑧、⑨侧重于道德层面的约束,②、④、⑥则侧重于职业层面或者技术层面的约束;英国7项职业道德准则中①、②、④、⑤、⑦侧重道德层面的约束,③、⑥则侧重职业层面或者技术层面的约束。这些数据不仅佐证了国外对职业规范的规定更加注重的是对职业道德的规定,同时可以看出,依据国情建立职业规范的重要性。
3.3 结论:我国应有怎样的执业药师职业规范
在研读英美两国药师职业规范的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执业药师法律制度建设并不完备且在已经出台《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前提下,我国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执业药师职业规范,将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规范适当分离,将行业间与行业内的职业规范区分开,并且要吸收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传统道德价值理念,确立我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的组织和法律依据,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执业药师职业规范体系。
4.1 构建中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的重要性
我国现阶段执业药师数量庞大,分布零散,多种原因致使药师队伍整体职业道德意识不是很强,在药师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更加凸显出建立明确导向要求的中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重要性与迫切性。
4.2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应该包括的内容
4.2.1 职业规范的法律基础
从上述分析我国其他行业职业规范简介可以看出,各个行业的职业规范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作支撑。从国外药师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也有确定的组织和法律依据作保障。参照国际、国内惯例,建议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首先确立我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体系框架,进而由药师行业协会尽快成立课题组研究构建我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的内容板块和具体规范内容。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的颁行将促进行业的建设与发展,促进行业社会管理的创新,更好地为全社会提供满意的药学服务。
4.2.2 行业间与行业内的执业药师职业规范有必要分开制定
我们需要统一的执业药师行业规范,体现药师的合法身份和职业尊严。但由于我国执业药师工作的场所以及工作的性质不同,在不同岗位的执业药师还可能需要制定不同的行业内职业规范,诸如药店执业药师、医院药师和生产企业药师的执业身份类别的不同标识。建议从全行业的执业药师职业规范做起,逐步进行类别深化。
4.2.3 执业药师职业规范应与当前的《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相适应
新建立的我国执业药师职业规范应该包括《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的内容,同时要突出执业药师职业规范的重点内容,包括职业服务目标、职业性质特点、职业类别、职业道德操守、执业规范以及行业自律监管措施等内容,由课题组拟定出药师职业规范草案后,反复上下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修改成熟,交由行业协会的全国大会审议通过颁行,以推动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为推动我国全国人大的药师立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1] 田侃,王艳翚,樊亭亭.公民健康权保障与药患关系刍议[J].中国执业药师,2011,8(12):50-53.
[2] 苏我华,顾世宽,侯波.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与职业责任的关系[J].天津学院学报,1999(2):54-55.
[3] 来璨,杨柳,李凌虹.执业药师的职业管理[J].中国执业药师,2008,5(2):45-47.
[4] 郭新征.对我国律师职业规法的几点质疑[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1):84.
[5] 冯变玲.英、美两国药师职业道德介绍[J].中国药师,2003,6(7):411-412.
The Concept of Professional Norms of Licensed Pharmacist in China
Tian Kan,Ni Xinxing(College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Jiangsu Nanjing 210046,China)
A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 temporary absence of legal system protection of licensed pharmacist in China,the concept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norms of licensed pharmacist was proposed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ation of professional norms of other business in China and those of foreign countries so as to ensure licensed pharmacist to play a better role in pharmacy work.
Licensed Pharmacist;Professional Norms;Morality
10.3969/j.issn.1672-5433.2012.05.004
2012-03-08)
田侃,男,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药事管理与药事法。E-mail:tiankane@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