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宪政价值

2012-01-22 01:19丁德昌
关键词:宪政湖南省湖南

丁德昌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肇始于1920年终止于1926年的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破天荒地创立并实施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省宪。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由于不合时宜,最终被湮没在历史的烟尘中,被历史所遗弃,后人对它的评价褒贬也极为不一。有人认为它是“军阀规避取巧,维持地盘之口禅”;[1]而另外却有人认为它是中国政治舞台上“一朵鲜艳的蔷薇”[2],是“切要之图”,是救国的“捷径”。[3]笔者以为,只要人们还相信宪政是构建人类美好政治生活的不二法门的话,我们就不能否认民初湖南在中国宪政史上的地位和价值。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根本价值在于,湖南人所进行的宪政实践代表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因为只要人们还存在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就必然追求宪政之路。这正如罗隆基所说,“民元至民十六那段中国宪政历史,那固然是宪政的失败,但那却是国家实施宪政必经的过程,倘以那段宪政过程中之波折,即断定宪政在中国永无成功之可能,那是缺乏历史眼光的。”[4]本文试图对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价值进行初步探讨。

一、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近代联邦建国的最早试验

辛亥革命,民国初建。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篡夺帝位的妥协,使得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随着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失败,军阀混战,地方日益坐大。中央集权权威的式微,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政治整合能力日趋衰弱,中国社会又陷入传统历史的治乱循环之中。如何实现国家统一和宪政民主是摆在中国人面前的严肃而重大的课题,而国家统一在民初历史背景下显然是更具有价值的基础性。是由上而下的武力统一还是自下而上的联邦建国,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统一路径选择。武力统一的结果不一定当然导向宪政,蒋介石统一中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就是最好的历史明证。而联邦建国则是在下先筑宪政之基然后谋求统一,如成功则是一项宪政和统一并举的事业。特别是在民初军阀混战的十多年间,曾试图以武力统一中国的南北政府势均力敌,南北政府都难以征服对方。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社会精英们试图以省宪自治—联省自治—联邦建国的路径来实现国家统一和宪政并举的双重伟业,其历史的进步性是不容置疑的。

这条联邦建国之路的价值,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依我的观察,中国民治的总建设,二十年内完全无望。二十年只是准备期。准备不在别处,只在一省一省的人民各自先去整理解决(废督裁兵、教育实业)。假如这回湖南人做了一个头,陕西、福建、四川、安徽等有同样情形的省随其后,十几年二十年后,便可合起来得到全国的总解决。”[5]湖南恰恰是这条渐进式的宪政与统一的救国之路的先驱。由于民初北洋军阀各派系轮流窃据中央政权,军阀连年混战,全国统一布局的宪政运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际上已属不可能。以湖南为突破口,寻求宪政的局部解决,试图以局部带动整体,最终实现中国的宪政,是立宪派人士力图破解宪政坚冰的重大举措。民初湖南自治是民初“联省自治”运动的实践发端,现在不少研究者认为,“‘联省自治’运动以湖南为急先锋”[6]、“湖南是全国联省自治的发祥地”[7]、“湖南是联省自治的首倡者。”[8]。

湖南省宪自治是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潮流的一个缩影,这个缩影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首创性、典型性和参与的广泛性。其首创性在于它破天荒地制定并实施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省宪,这也是其最大成就。章太炎盛赞曰,湖南的立宪,是临时约法被毁弃后“法治精神之硕果仅存者”。[9]时人李云杭在长沙《大公报》上更是发表文章对之予以高度评价:“湖南省宪,开中国联省自治之先河,将媲美于欧美。”[10]湖南不仅在联省自治运动中扮演了一个急先锋的角色,而且也是唯一一个在实践中实行“省治”的省份,故而当时备受社会各方关注,“民国11年的湖南省宪,非但是联省自治运动中,第一个制定成功而被实行的省宪,也是我国破天荒出现的第一部被使用的宪法。”[11]谭延闿在1920年 7月发表的“祃电”中强调的是“省自治”,是“各省自治运动的嚆失,也是后来湖南制定省宪的依据。”[12]刘建强教授指出:“湖南是地方自治的首倡者,也是率先制定和通过省宪的第一省,特别应当提到的是,湖南还有一个形式上实施省宪实行‘自治’的时期,这在当时确属绝无仅有的现象。湖南的自治运动,是当时影响最大的最具有典型性的地方自治运动。”[12]

不仅如此,湖南省宪为其他省省宪自治提供了范本,其他省的省宪大多都以湖南省宪或湖南省宪草案为蓝本。如周鲠生在其《读广东省宪法草案》中指出的,“广东省县草案,大抵取法于湖南省宪。”[13]有人说,湖南省宪自治是要分裂中国,自己组成一个独立王国。这种论调违背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因为湖南是因中国分裂而自治而不是因自治而分裂。尽管在自治的宣传中,有个别思想极端的人主张创立“湖南共和国”,但很快这种声音被维护国家统一的声音所否定和淹没,更没有被制度创设者所接受。

在湖南省宪自治过程中,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在一省范围内实现直接选举,由全省公民直接选举省议会议员。由于当时军阀混战、国弱民穷、民生凋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的自治实绩在今天看来似乎乏善可陈。但是省宪自治中诸如赈灾救荒、废督裁兵、平民教育等自治事项仍然是可圈可点的。初生之物,其形必丑。虽然在第一次全省范围内的直接选举中的贿选现象较为普遍,但这是任何宪政民主国家民主运作初期的通病。初生的民主运动的稚嫩性并不能成为世人根本反对之理由。因为,任何事物的成长都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幼稚对于老成,犹如小孩之于老人。只要人们心中还留存着通过宪政安排政治生活的美好理想,就不能否认初生的宪政理念和宪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杜赞奇评价道:“湖南的省宪法反映了自治和民主的理想,尽管实践中有很多缺陷,但直到被中央集权势力消灭之前,它一直在发挥作用”,[14](193)“中国没有任何其他政治团体在民主的道路上超越了湖南所走的这一步。”[14](184)

总之,湖南民初的地方自治是清末民初中国宪政运动中具有开创性的事件,其所制定的湖南省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开创历史先河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中国近代宪政的理想在全国范围内失败后,中国宪政主义者试图在湖南等局部地域推行,然后由局部逐步扩张到全国,最终实现宪政理想,建立一种理想的政治生活模式。宪政自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在民初湖南终于焕化为一种活生生的政治实践,虽然这种实践仍然只是局部的,也并未取得人们理想的成就,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已是非常辉煌的一页。省自治、联省自治的理论和实践,是反对独裁专制的一种手段,是捍卫辛亥革命成果的一种武器。

二、湖南省宪自治是民初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启蒙

宪政的本质乃是限政,在于对公共权力的有力制约。这种制约的重要路径主要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而后者的制约更为关键和根本。而公民单个的权利主体的弱势性难以形成对强势权力的有效制约,并且权利本身也时时面临着滥用的可能。故而,对公民进行宪政知识的教育,以及进行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等宪政意识的启蒙极为重要。对公民社会进行宪政启蒙是宪政文明的基石,宪政是对美好生活的政治体制上的合理安排。宪政是“人”的政治,是需要千千万万公民共同参与和维护的事业,对人的自由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宪政意识的启蒙是宪政运动的基本前提。只有进行宪政的启蒙,才会有宪政的运动。没有宪政启蒙,宪政只能是建立在沙土之上。宪政启蒙是欲将长期匍匐在专制主义下的蒙昧无知的百姓唤醒,以民主科学、自由平等博爱的宪政精神去充实精神世界,洗涤其被专制主义蒙蔽的灵魂。宪政启蒙不仅要向社会公众传播宪政知识,更主要的是培养人们的宪政情节和宪政信仰。

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一次深刻的宪政启蒙运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传播了宪政理念和民主意识,培养和锻造了一大批具有初步宪政理念和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推动中国现代宪政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和人才条件。民初省宪自治中的宪政启蒙主体是新绅士和新型知识分子。新绅士是清末具有科举功名且接受西方宪政思想和理念而实现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绅士。新型知识分子主要是科举制废除后在新式学堂接受西方宪政知识和宪政理念的知识分子,其中不乏留学日本和欧美的知识分子。民初湖南省宪宪政启蒙的历史使命主要是由新绅士和新型知识分子所担当。通过新型知识分子和新绅士的宪政启蒙努力,向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特别是城市的公民进行宪政启蒙,传播了自治理论,使一定范围内的普通民众的宪政知识得到初步普及,宪政理念得到初步发育。

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启蒙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些具有初步宪政民主理念的知识分子如龙兼公、毛泽东等主要以报刊、书籍、社团、演讲、游行等为平台或手段,大力宣传宪政知识和宪政理念,试图在腐朽黑暗的旧中国播下民主自由的种子,培养民主自由的社会风气。在湖南省宪自治运动中,具有强烈近代宪政理念和民主觉悟的新兴知识分子以长沙《大公报》等为载体,以集会、游行、示威、演讲、夜校等为手段或方式,在当时所能达到的范围内实行了一次宪政知识的大宣讲,进行宪政意识的培育。可以说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推动了一大批具有宪政精神、熟悉宪政机制的社会精英的成长,以他们为主体对民众进行了一次必要的宪政启蒙。

民初省宪自治中的宪政启蒙主要是围绕《湖南省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聚焦点的。《湖南省宪法》制定之前,围绕着省宪自治的价值意义和基本理论,社会各界以长沙《大公报》《民国日报》《新知报》等为媒介展开了地方自治和宪政理论的大讨论、联邦制的大论争。通过宣传和论证向社会各界宣传了宪政的基本知识、联邦制理论的价值和省宪自治的意义,使得省宪自治运动基本成为全省公民的主流政治意识。在省宪制定过程中,社会宪政精英以长沙《大公报》等媒体为平台,对于省宪名称、省政制究竟是应采省长独裁制还是合议制、省宪和约法的关系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论争,从而传播了省宪自治和宪政的基本理论和精神。通过省宪的制定,来自各地的省宪审查员经过省宪审查经历了省宪全过程。省宪审查员经过对省宪亲身审查实践,对联邦自治、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权力制衡、地方自治机构的组成以及职权范围等一系列的宪政基本理论和精神都有了相对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和领悟。省宪公布后,以省宪审查员为主要成员的省宪宣讲员被派往全省各地和当地的宪政精英一道,对省宪的基本内容、基本价值和精神进行了一次较为深入的省宪自治乃至宪政的大宣讲。在省宪创制后,社会各界以省宪为维权武器,向专制与邪恶进行有力的抗争。如前所述的长沙《大公报》的维权胜利,向社会昭示了省宪的权威之所在,向社会公众进行了一次生动的宪政精神的教育。

尽管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的宪政启蒙的广度和范围非常有限,当时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宪政意识依然很薄弱,但是在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长沙的宪政启蒙运动却是如火如荼。可以说,在军阀混战、战火纷飞的民初一二十年代,湖南省宪自治中的宪政启蒙达到了其可能达到的高度,更难能可贵的是其宪政启蒙运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达到了社会的底层。这和辛亥革命前后的宪政启蒙主要是在社会上层、底层社会的宪政启蒙一片空白相比,当然是一大进步。辛亥革命之所以失败的原因当然是复杂的,但其中宪政启蒙的缺失却是关键。辛亥革命是在 1911年湖北新兵大部被清廷临时抽调到四川镇压保路运动、武昌兵力空虚的情形下突然发生,各省云集响应而在短时间内取得成功的,革命党人来不及对普通百姓进行宪政启蒙,政权就被袁世凯篡夺。湖南省宪自治运动吸取了辛亥革命宪政启蒙缺失的教训,而在当时最大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必要的宪政启蒙。这也正是湖南省宪自治运动在湘省一呼百应,省宪自治运动一度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原因之所在。虽然后来由于武力统一的外力过于强大而导致失败,但这并不能否认在当时特定背景下省宪自治、省宪启蒙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只要人们还需要用宪政安排理想生活,省宪自治的宪政运动和宪政启蒙的价值就是无法泯灭的。任何政治文明的到来都需要思想启蒙,没有宪政启蒙,宪政文明就无法在中华大地上生根。

三、湖南省宪自治促进了广大民众公民意识的初步觉醒

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既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要求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要求公共权力的授予通过民主选举和法定程序来表达公众意志,反对个人或少数集团垄断公共权力。公民社会和政府能站在平等的地位,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对话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理想图景。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可以说是公民社会力量的一次大爆发。在这次自治实践中,公民权利得到有力的张扬。在湖南省宪自治运动中,一定范围的公民民主觉悟高涨,甚至可以说,达到当时历史条件下可能看到的高度。如,公民团体的游街大会;在议会内部制宪主体的争议不决下,咨请省长征集全省民意,而不是他们自我表决。这些都体现了民权的张扬。湖南省宪自治是在清政府覆亡后,湖南人民为救亡图存的自觉行为,其社会参与程度达到了那个时代可能达到的高峰,不仅深刻地打上了普遍的社会参与的特点,同时,由于生根发芽于乱世,又深深地打上了时局动荡的烙印。

应该说,在20世纪一二十年代,中国社会刚刚摆脱封建专制的樊笼,中国公民社会还处在萌芽时期。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被推翻,民国的初创为公民社会的萌芽解除了制度枷锁。民国初创后,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的传播逐渐深入。公民要求打碎专制奴役的枷锁、追求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之人权的呼声强烈,人们更加迫切地追求救国救民的真理。这一时期,由于军阀混战,政府更替频繁,没有任何政府有能力牵制公民的言论,这客观上为公民社团的建立和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少见的思想自由时期,公民社会在萌生之后,即得到较快发展。公民社会一些志同道合者走到一起,组建成各种公民社团,为追求真理,改造社会,维护自身权益而努力奋争。中国公民社会萌生后,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激进民主主义者,为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

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公民社会权利诉求强烈。湖南民初省宪自治是中国民众从封建专制王权之下站起来后,挺直腰杆真正做人的一次努力和尝试,更是真正做一个有价值、尊严、人格的人的一次尝试。驱张运动就是湖南公民社会对政府权力违背其运行宗旨而危害公民社会基本权利时的有力抗争。驱张运动成为湖南民初地方自治的前奏,是湖南公民社会力量联动的结果,是近代公民社会为抗击强权的努力奋争并取得胜利的典范。驱张运动是一次以学生为主体,主要以省城长沙等地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政治运动。在驱张运动中,各个公民团体空前大团结,湖南民众的公民意识空前觉醒。正如杜赞奇所言,“在湖 南,运动起源于军事与民众运动的结合。1919年爆发了一系列反对北方军阀安福系派来的掠夺性的非湖南籍将军张敬尧的民众运动。这些运动背后是学生、教师、新闻记者、以及在其他省份的湖南同乡会。”[14](180−189)“湖南的民众运动坚持不懈地将湖南的独立或自治域激进的民主改革结合起来。省自治的话语已经完全与革命改造的话语结合交织在一起。”[14](189)

公民制宪运动,是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中公民社会权利诉求大张扬的又一杰作,是在宪政精英的率领下,公民社会各界权利张扬的协奏曲。在制宪主体问题上,公民社会坚持公民制宪,各公民社团为公民制宪的实现奔走呼号,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公民制宪运动。1920年9月下旬至10月初,长沙各界、各公民团体纷纷开会,讨论“省自治法”的起草问题。经过公民社会特别是公民团体的反复酝酿,湖南公民制宪运动轰轰烈烈开展起来,“以新民学会的会员、学联的骨干和各界进步人士为核心,以广大学生群众为基础,联合和推动教育、新闻、工商、律师混合政法各界人士,共同商议如何制宪的具体步骤。”[12]10月 5日、6日在长沙《大公报》上发表由湖南各界代表377人署名的长达 4000余字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系统提出了公民社会关于公民制宪的制宪目标、主体、组织、步骤和方式等宣言。10月8日,在省教育会坪,湖南报界、商会、教育会、工会、农会、湖南改造促进会、律师公会等36个公民团体派出请愿代表200多人于省教育会开大会,公推毛泽东为会议主席。会上通过了由龙兼公、毛泽东起草的湖南人民宪法会议组织法和选举法要点,并拟呈请省政府办法施行。会上还决定组织“制宪请愿团”,推举方维夏等15人为代表,于“双十节”组织向政府请愿。是年 10月10日,在湖南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湖南各界公民团体的组织下,湖南公民社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店员等在内的2万余人举行湖南各界自治运动大会,会上宣读了《请愿书》,会后冒雨举行了“双十节游行”。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湖南民众在公民团体的推动下,为了争取制宪权而自觉地团结起来,通过发表宣言、游行示威等形式积极表达公民社会的权利诉求。 湖南公民社会成长迅速,代表公民社会的公民团体已经成为社会政治决策的重要一极,对基本法律制定施加着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在民初省宪自治中,公民社会的结社自由权得到彰显。公民是形成公民社会的基础,而单个的公民是一盘散沙,公民只有以各种公民群体的形式存在才能成为公民社会力量的有力凝结,才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成为重要的一极,从而发出强有力的权利呼声。因此,结社自由是公民社会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公民只有自由结社才能凝成一股绳。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公民结社自由的热情高涨,公民结社自由权得到有力张扬。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实践中,公团成为重大政治决策的影响甚至决定力量。一项提案或一项法令政策的提出,一般都会引起社会各界公民团体的普遍关注,重大法案的议决往往是政府、省议会和社会各公团和舆论等共进互动的结果。各公团在有关自治的重大问题上,往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公民团体内部的意见,以期达成合意,然后向政治社会政府当局主张。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各法团展示了其重要的作用。1921年7月10日,为了整合各法团的力量,在公共事务中能够发出更为有力的声音,湖南各法团成立法团联合会,公推蒋育寰为主席。公民团体的大联合增强了公民社会的凝聚力,使公民社会在政治生活中更能发出有力的权利呼声。

在公民团体的积极参政中,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权得到极大的张扬。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实践中,公民团体不仅积极从事选举力争选出省议员充当代议士,而且积极组织监督选举,特别是学界在选举监督中表现最为积极。湖南省学生联合会成立了学界临时选举监督团,并在各县成立了响应的分支机构,在选举监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中,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权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维度展开。从积极方面而言,公民团体成为联系国家政府和公民个体的一个纽带,实现国家政府和公民个人的有效沟通,从而形成国家政府和公民社会的积极互动,推动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从消极方面而言,公民团体凝结公民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绳,从而对脱缰的国家政府公权力形成有力监督和制约。

可以说,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民初湖南公民社会民主宪政运动的一场激越的变奏曲。在刚刚摆脱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民初社会,在封建专制的阴霾仍然浓重地弥漫在大江南北黄河内外、军阀混战连连的旧中国,湖南公民社会发出了激越的民权呐喊。要公民制宪,不要官绅制宪,要民主不要专制,要自由不要奴役,要自治不要官治,公民社会发出了激越的权利呼声。宪政、民主、自由、自治成为这场省宪自治运动最为醒目的主题词。

四、湖南省宪自治是超大型社会民主的最初尝试

200多年前,孟德斯鸠就指出,“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邪恶。”[15]孟德斯鸠看到了一个大国特别是超大型国家治理的困难,即主要是内部的公权力的腐败。在一个大国特别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往往借助于中央集权的权威维护国家统一,但这种中央集权制由于缺乏应有的民主,政府缺乏公民的监督而腐败严重,公民自由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因此,在单一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大国特别是超大型国家往往在国家统一和公民民主自由的享有方面形成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单一的集权体制利用中央的优势地位,尽可能加强中央的权威。由于中央权威得到很大的加强,在国家——社会的关系模式上,就易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公民社会的民主和自由权利的空间受到不适当的挤压,公民社会难以对国家和政府形成有力的监督。而失去公民社会的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政府就极易走向腐败。因此,在公民社会和国家权力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就成为近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不可回避的话题,这在超大型国家尤其具有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认为,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就是超大型中国在国家统一的基础上追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种尝试。

中国自秦以来主要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封建专制者为了强化其统治,不断地进行集权,到明清时期这种封建专制集权达到顶峰。在这种政制下,其优点是公权力能保持对社会绝对有效的控制,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然而却是一种消极的稳定。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是一种严格的义务本位,臣民被严格束缚在封建专制体制下,个人自由权受到严重压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扼杀。个人权利的严重扭曲,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万马齐喑的局面,社会创造性严重被遏制,整个社会一潭死水。民国初建,封建专制制度被宣告寿终正寝,民主、共和、宪政成为时代的主题词。然而,如何使如此超大型国家在维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民主政治与宪政治理是摆在谋国者面前严肃而重大的课题。孙中山看到了国家权力横向分权权力制衡的重要性,提出了“五权宪法”的主张。但他没有能充分认识到国家权力纵向分权的重要性,尽管其也曾提出过地方自治的思想,但是对联邦制即分裂的理论误读和军阀混战的现实使他彻底放弃了联邦制的思想,从新又回归到传统的武力统一的老路上去了。袁世凯面对超大型国家的治理,由于其固有封建专制思想的浓厚和民主共和意识的低下,面对权力的诱惑他按照其自身思想的逻辑为国家治理开出了君主立宪的药方。但由于封建皇帝的名号经过辛亥革命已被国人在思想上彻底抛弃,袁世凯的治国主张也自然被国人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随着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失败以及其本人的败亡,北洋军阀失去了权威核 心,中国又陷入四分五裂之中。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本来只是面临着宪政民主化任务,随着国家分立、军阀混战,国家统一又成为另一个重大的政治任务。尽管前者具有价值上位性,但后者更具有价值基础性。应该说,如何既追求和维护国家统一,又保障国家宪政民主的实现始终是一个超大型国家面临的政治难题。

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乃至联省自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我国超大型社会民主宪政化的一种尝试和努力。一方面,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追求国家统一的。尽管在省宪自治宣传时,在长沙《大公报》等媒体上曾经有过建立“湖南共和国”的主张,但是这毕竟只是个别人的极端思想,只是当时个别激进民主主义者的主张而已,这种声音被维护国家统一的声音所否定,并没有为湖南省宪自治所实践。整个湖南省宪自治乃至联省自治运动都是始终以追求国家统一为其基本目标。如,《湖南省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浙江省宪法》第一条“浙江省为中华民国之一自治省”等等,在这里中央和省的统属关系是极为清楚的。另一方面,在追求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力求通过省宪自治——联省自治——联邦建国来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与宪政化目标。可以说,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以国家统一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作为自己双重的价值目标,是二者的统一。这条实现国家宪政与民主化的道路在哲理上是符合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原理的。在军阀混战的民初,南北互相难以征服对方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既以国家统一又以宪政民主化为目标的国家渐进式发展道路无疑是进步的。只要我们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客观分析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乃至联省自治所处的历史背景,就难以否定其为国家统一和民主宪政双重目标所作的实践努力的历史进步性。

可以说,湖南省宪自治理论与实践是民初湖南人对中国超大型社会如何在追求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现中国民主与宪政化道路的有益探索。当然,任何探索都是具有实验性的,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实验可能失败了。但只要实验的目标是有价值的,那么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否定实验本身的价值。正如长沙《大公报》记者“四愁”在“时评”中所指出的,“凡事若想成功,必先有一个试验,以为预备方可的,省宪上规定选举,这像是教员在那里讲授,设有这一门学科,调查、投票等,即是科学中的子目。等到接匦的那一天,就是试验的那一日,试验几次以后,必可成功。可断言的,就是各种观念看来,普通选举,在我们湖南,是必能弄好的,至于当前小小的毛病,简直不算什么,人民对之又何必怀疑呢?”[16]

总之,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是中国在旧的社会秩序被打破、旧的政治制度被推倒,新的全国性统一的政治制度、政治秩序还未建立起来的历史背景下,湖南民众在立宪派人士主导下试图重建政治秩序的一种可贵的努力和尝试。在谋全国总秩序、总建设而不可得的情况下,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试图从局部着手践行先分后总、从部分到整体的建设思路。在哲学上这符合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在某种意义上讲,更是在尊重当时历史条件下提出的符合实际的举措。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失败只是由于外界宪政异质力量的过于强大,然而其本身的宪政价值却是难以否定的。

尽管湖南民初省宪自治只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块试验田,尽管它还只是中国宪政的局部实验,在实际运作中它并未取得理想的成就。然而,它确是中国历史上宪政在一省范围内的公民实际生活中的第一次真正运作,是与普通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政运作,为湖南公民社会提供了一次实践宪政民主的历史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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