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产业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顺利召开 —— 云计算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代表,已引起各界的热烈响应,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非常重视云计算产业的发展,正通过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推动相关标准研究制定,积极引导云计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PO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新合作项目
9月3日起,欧洲专利局(EPO)与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之间的PDX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这标志着欧洲与中国在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又迈向了新台阶。PDX即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Electronic Exchange of Priority Documents),届时双方优先权文件将通过PDX系统下的三方数据访问协议(TDA)进行交换。此次合作是中欧知识产权局2012年度合作项目计划之一,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第4条的核心内容,一国接到优先权申请时需要掌握该专利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采用电子方式交换优先权文件大大节约了办公成本,避免繁琐的查询程序并且提高专利审查效率。自9月3日起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可适用中欧PDX协议进行优先权申请,比如向EPO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动从EPO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据悉,中欧将长期保持PDX合作关系并且将继续研究在其他领域能否也开展电子服务合作,比如专利信息的电子交换服务或其他文书的电子交换服务等。
中国专利信息年会在京召开
9月11日,“中国专利信息年会2012”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本届年会的主题是“专利信息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中国专利第一会议,年会广泛邀请国内外知识产权政府部门、相关行业、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代表积极参与,为与会各方提供一个国际化的交流平台。今年的议题涉及专利信息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应用以及专利信息在专利确权与侵权纠纷、专利交易与许可中的重要作用等,同时还将开展“国际专利信息产品与服务展览”等多项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指出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并明确鼓励社会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专利信息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柱,高水平的专利信息服务对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专利信息服务对企业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发效率,形成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会议对专利纠纷典型案例、国际专利信息应用发展状况、专利信息应用实践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建立政府间论坛为先进信息技术环境下的专利信息服务创新创造环境,同时进行商展专题研讨和新产品与技术交流论坛等活动。
云计算产业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顺利召开
8月28日,由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云计算产业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李长喜处长,以及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兴通讯、奇虎、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迈克菲(MacAfee)、欧特克(Autodesk)、奥多比(Adobe)、威盛电子、思科、商业软件联盟等国内外企业和机构代表参加会议。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在致辞中表示,云计算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代表,已引起各界的热烈响应,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非常重视云计算产业的发展,正通过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推动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开展云计算服务的试点示范等工作,积极引导云计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阶段,云计算产业相关的标准化、数据保护和安全、知识产权、网络犯罪治理等问题已引起产业相关方的高度关注,本次会议主题非常契合当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上,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梁军副主任对云计算产业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外,来自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的Roger Somerville先生介绍了《全球云计算记分卡报告》,报告从数据隐私、信息安全、网络犯罪、知识产权、对产业标准的支持与规则国际间协调、促进自由贸易,以及“ICT准备”与宽带部署七个领域评估了全球24个国家云计算市场发展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状况,并提出了一些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终审
9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对乐视网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电影《画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乐视网胜诉,精伦电子应对因侵权行为给乐视网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1万元。此前乐视网发现精伦电子未经授权通过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以电视机为显示终端,通过互联网提供电影《画皮》的在线播放服务,遂以侵权为由将精伦电子告上法庭,结果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本次判决虽然只涉及一部影片,但由此产生的巨大法律风险则是指向所有在线播放影片。如果对所有影片都进行赔偿,被告可能要承担的赔偿额度远远超过其至今为止获得的硬件产品销售的利润,从而使被告生产此类涉案产品的行为得不偿失。该案件对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为行业从业人员界定智能网络家电的内容责任提供了权威、细致的分析和解答,值得智能家电行业提起足够的重视。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在被判定侵权后只需删除个别内容不同,智能家电一旦因为其内置的功能侵权导致法律诉讼,往往需要对产品进行软硬件方面的大幅度调整,这将导致巨大的经济风险。因此,智能家电,特别是涉及到互联网影视内容提供的智能家电供应商应重视法律风险,预防侵权案件的发生。如果必须内置互联网影视内容,应尽可能与权威的正版影视分销机构合作。
数字版权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引发重视
数字版权是相对于传统版权而言的新兴出版领域,包括手机出版、数字期刊、数字报纸、网络原创文学、电子书、网络视频、网络音像、网络游戏、网络教育、网络数据库等不同业态,影响日益广泛。近日,北京东城法院针对数字版权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调研,认为存在三方面纠纷高发点:一是授权主体不一,缺乏针对数字版权授权的明确规定。因数字版权所涉领域较为陌生,部分作者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与出版单位的版权授权协议中较少涉及。二是定价机制尚待完善,作者在数字版权交易中处于弱势。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侵权、盗版现象较为常见。数字版权作品由于载体易复制、易传播,侵权、盗版现象十分常见,且具有侵权主体多、传播渠道多、侵权复制品形式多的特点。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一是数字出版企业应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数字出版授权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明或不清导致后续纠纷发生,或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二是应进一步完善和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力度,提高权利保护意识,从制度层面为规范数字版权行业提供依据。
软件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
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逐渐增多,2010年之前,此类案件数量较少,每年保持在20件以内;2011年新收35件;2012年6月20日前已收案27件。据了解,该类纠纷呈现出侵权方式网络化趋势,一方面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软件、侵犯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在网络游戏、手机游戏成为公众主要娱乐方式之后,为众多商家追逐,引发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加。
今年上半年,新收游戏软件案件占总数的74%,申请鉴定比例高导致审理周期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在著作权的认定方面,计算机软件中大量使用开源代码,但开源代码件不是“权利真空”的作品,使用了含有特定协议的代码而形成的新软件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开源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成为审理的难点;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频繁,员工跳槽带走包含先进核心技术的软件到新公司后,对该软件加以修改、重新包装上市,从而引发前后两家公司之间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法院建议应当提前预判矛盾纠纷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深入推进类案速裁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终审 —— 智能家电,特别是涉及到互联网影视内容提供的智能家电供应商应重视法律风险,预防侵权案件的发生。如果必须内置互联网影视内容,应尽可能与权威的正版影视分销机构合作。
国防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 —— 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迅速提升,基础性、前沿性技术成为国防专利增长的主体。国防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大幅提升,标志着我国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正在持续增强。
国防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
国防知识产权是国防和军队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近10年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步入“快车道”,申请量年均增长率高达35%,2011年申请量超过2005年之前20年的总和。
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由2002年的38%跃升至2011年的55%,基础性、前沿性技术成为国防专利增长的主体。国防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大幅提升,标志着我国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正在持续增强,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国防部发表报告指出,专利数量的增加主要归功于政府发起的国防工业现代化运动,国防专利的管理方式也从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早在2004年我国就制定了《国防专利条例》,鼓励国防专利体系进一步完善,这也是国家鼓励创新增强国防实力的体现,专利数量的增加也是政府将更多资金投入军事研发、测试和评估活动的结果。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实施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启动了对《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的修订工作,新规定《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对专利标识的标注做了具体规范,比如专利权人选择标注专利标识的,必须同时标注专利权的种类和专利号,不能仅标称“中国专利”或者“专利产品”,也不能仅标注专利号而不说明专利权的种类。专利权被授予之前,申请人如果需要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新《办法》实施虽然不到半年时间,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业及业内专家纷纷给予好评,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对企业发展、专利执法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专利权人来说,标注专利标识可以向公众宣告自己的产品中包含了受专利权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仿制和销售。同时,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有利于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立法趋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10日公布了该草案及修改说明,到2012年9月10日,在国知局征求和听取各界修改意见,争取在本届政府任期内通过该项立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国知局公布的报告来看,本次专利法修改的立法趋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化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能,调整专利法律保护以“司法为主渠道”的政策导向,对专利侵权纠纷设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和投诉判定渠道平分秋色的格局。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除司法的民事诉讼渠道外,又增加了庞大的授权、执法合一的行政渠道,使权利保护更加多元化;第二,将TRIPs协议和原有法律框架中对专利行政决定司法复审的制度予以变更,建立更加独立、透明、公正和权威的专利审判司法体制和彻底的专利执法体制,这是对中国式“双轨制”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没有触及专利制度本身的一些主要缺陷。修改稿强化行政机关职权规定的内容,在学界、司法界和律师界等会引起较大的争议,对有关职权划分等重要内容在立法机关也不易形成共识,预计没有其他原因想要顺利推进较为困难。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专利诉讼有别于商标和版权纠纷,上升幅度小且比较平稳,在假冒伪劣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件中的作用和影响也有不同。当前囿于专利授权众多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授权与纠纷处理合一的行政机关在专利民事纠纷处理中易受到更多的不当干扰。特别在市场中存在国企、民企和外资企业等多种经济主体的状况下,如何给各主体一个公平透明平等解决纠纷的权威途径,显得更为重要。此项立法应当权衡利弊,肯定体现加强执法力度具体措施等内容,对涉及国家机关职能划分等基本制度问题,还应当慎重考虑。
CASTEL应战商标侵权案二审
日前,法国CASTEL与中文“卡斯特”的商标纠纷有了新的进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法国CASTEL提交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近日在杭州公开审理。法国CASTEL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并在2001年与张裕合作于烟台创建“张裕卡斯特”酒庄,开启了中国葡萄酒行业高端化之先河,现已成为中国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酒品牌。2009年,西班牙籍温州商人李道之以其本人持有中文“卡斯特”商标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指称法国CASTEL涉嫌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数千万元;今年4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侵权成立,并判处高额赔偿。法国CASTEL当即表示不满一审判决,并随即提出上诉。法国CASTEL中国区总经理毕杜维先生表示,长期以来,CASTEL一直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纯正的、高品质的法国葡萄酒体验,也因此受到全球范围内数十亿消费者的长期支持。这种通过几十年的经营建立起来的信任是法国CASTEL和消费者之间坚不可摧的纽带。为此,CASTEL将全力应战此次商标侵权案的二审。
淘宝诉陶标商标近似理由不成立
淘味网、淘礼网、淘家网……淘宝网一炮而红后,众多“淘某网”仿佛一夜之间冒了出来。淘宝网去年对公告要注册第42类商标的“淘标网”提出异议,认为淘标网涉嫌模仿淘宝网的商标。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做出裁定,认为淘宝网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淘标网可以予以核准注册。据了解,淘宝网成立于2003年5月,之后陆续注册了多项大类商标。而淘标网在2004年创立,2005年投入运营,之后也开始陆续在多个领域注册商标。目前,淘标网已注册成功的有4大类商标。但淘标网负责人2005年申请第42类商标后,2011年4月26日经过复审并公告,却被淘宝网提出异议。按我国商标分类,第42类商标涵盖行业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所以争夺者众多。商标局在裁定中认为:淘标网与淘宝网未构成近似,淘宝网关于对方复制、摹仿及抢注商标的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自2004年以来,淘标网一直在构建闲置商标的转让出售网络平台,这在业内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而淘宝网则主要是转让、出售有形的商品。虽然淘宝网和淘标网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按照相关规则,一件商标注册成功,须经过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所以在这个时间之内,其他企业或品牌如果认为该企业侵权,可以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对商标进行异议。自淘标网2005年申请第42类商标后,2011年4月26日经过复审并公告,由于淘宝网提出异议,到今年商标局作出裁定,已过去了7年时间。然而,对一个商标的知识产权争夺仍未结束。因为根据相关规则,在收到裁定书15天内,淘宝网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国务院法制办解读《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进程
国务院法制办在2012中国商标年会上阐述了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商标法自颁布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但目前仍有部分内容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反映出的比较突出的三类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认为此次修改应着力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一直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这次修改有望从以下几方面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增加可注册商标的要素,从传统平面文字、图形商标发展为声音、颜色等均可获准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明确“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以一份申请书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三是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的重点还将放在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次修改有望增加有针对性的专门条款禁止恶意抢注已在先取得并使用的商标。据了解,这次修改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也将加大,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上限可能达到100万元。
淘宝诉陶标商标近似理由不成立 —— 自2004年以来,淘标网一直在构建闲置商标的转让出售平台,这在业内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而淘宝网则主要是转让、出售有形的商品,虽然淘宝网和淘标网 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