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安全事故的起因及预防措施

2012-01-16 08:40柴继红
经济师 2012年1期
关键词: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柴继红

摘 要: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特殊性,容易导致事故频发,建筑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无法逆转的,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不相称。建筑安全有两个方面,一是工程的施工安全,二是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安全,文章就建筑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探讨,以寻求如何提升建筑安全意识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从而达到减少建筑事故的发生和降低经济损失、保证建筑行业人、财、物及建筑产品的整体安全。

关键词:建筑安全 原因分析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83-02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肩负着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近年来频发的建筑安全事故真实的暴露了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工程质量低、市场缺乏规范、施工质量监督不力、生产方式粗放、技术水平低下等诸多问题。有数据显示,建筑行业一直处于人员伤亡事故多发状态,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人数长期位居我国生产性行业第二位。他们在创造着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承担着不能预知的伤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事故所隐含的危险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施工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件件触目惊心。据有关专家称,除了超载和缺乏养护等原因导致塌桥外,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的隐患还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工程领域仍未能杜绝转包、围标等违规现象;二是设计、施工标准低。不少土木工程由当地领导拍板上马,工期多需在领导的较短任期内完成,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从一开始就得不到保证。分析建筑工程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如下:

一、施工规范、标准要求过低,赶工期影响工程质量

如果说一座大桥的坍塌可能是偶然,但近几年特别是2010年以来频发的大桥垮塌事故,恐怕都归咎于超载或养护不到位是不全面的。针对近期频发的大桥坍塌事故,中国工程院院士、土木结构工程和防护工程专家日前公开表示,我国桥梁建设存在赶工期,以及设计、施工规范或标准要求过低带来的工程质量差等问题,“20世纪30年代建成的钱江大桥,在超载服务的条件下,仍安然无恙,原因就在于该大桥工程是按国际通用标准设计。我国目前桥梁的荷载能力只有国际通用标准的50%~60%。”所以才会出现事故频发和工程设施的短寿。很多建筑项目的土木工程一旦由当地领导拍板上马,就会出现倒排工期现象,从地质勘测、图纸设计、工程招投标到工程施工,都要求快马加鞭,以保证工程项目在领导较短任期内实施完成,从而导致从设计到施工都得不到客观保证,随之而来的就会出现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从源头上留下了安全隐患。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这种生命线工程的依赖更加突出,任何建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远非工程本身的造价所能比拟。若要防控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工程的设计质量是第一道关口。第一,国家应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进行具体规定,可参照欧洲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桥梁等各种土木工程结构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100年,美国则按75年到100年设计。第二,配套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各行业的施工规范和标准执行,不能人为强行缩短工期,建设方、施工方都应该以工程质量为第一目标,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负责,建立健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使建筑项目在整个施工期间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实行问责制,严惩事故责任人,把我们喊了几十年的口号“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精神融入到每一个建筑工程中,使甲乙双方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留下质量隐患

目前,国内工程领域仍未能杜绝围标、转包、分包等违规现象,近年各地的建筑工程需求量增大,但是具有资质的公司并没有相应增加,这也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常态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近年发生并被查处的若干重大建筑施工及工程质量事故来看,几乎每一起都存在非法转包问题,有的是多层转包,如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故、都江堰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瓦斯爆炸事故等。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原因分析:权力干预使中标企业不得不将工程非法转包,所以转包有时是变相贿赂或非法获利的一种手段。违法成本低成为主要原因:一种是明目张胆的转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另一种就是利益驱动,出借资质让别人挂靠,用己之名承包工程,再转包。在很多地区非法转包成为某些施工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对具有资质的公司来说,被‘挂靠也是一笔不错的买卖,可以利用资质和权利不劳而获,承包方在争取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需要“打点”关系方和挂靠方甚至监理方等,承包方为谋求利益只能百般克扣工程款以求利润,最终结果是将工程风险转嫁给工程项目的最终使用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默许致使工程转包、分包成为建筑领域的常态。可以说,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建筑工程质量的痼疾。

杜绝非法分包和违规转包的措施:严肃法律,提高行业内知法守法意识。我国建筑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目前有“一法两条例加一司法解释”规范,针对招投标制度、资质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对于非法转包,应当认定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与质量问题一样必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法转包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可能触犯以上法条的责任者要有罪必罚。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筑法对非法转包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并未对非法转包的企业负责人或责任人规定、明确连带责任,从而纵容了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行为。首先保证招投标工作依法进行,确保具有实际施工能力的企业中标,使非法转包丧失必要性;其次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评标办法从企业资质、以往业绩、技术力量、设备状况、财力以及作业人员状况等多方面考察或审核投标企业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依此来确定中标企业。高层领导加强自律,杜绝权利干预,使工程项目在招、投标阶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进行。强化纪检监察部门作用,真正起到监督、监管达到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市场需要,鼓励大型骨干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资质升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正性,打击权力寻租行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具有实力、信誉卓著的建筑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就可以实现工程中标,彻底杜绝企业挂靠和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

三、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建筑业内建筑队伍供需严重失衡,建筑企业除少数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外普遍施工作业人员素质不高,据统计有关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行业施工作业人员中农民工约占总从业人数的80%。2008年杭州地铁坍塌事故1号线湘湖站工段,事故段中的工人不少是农民工。除了木工,还有钢筋工、凿除工、杂工等。这些不同工种的农民工,分属于不同的承包人。2010年8月被曝有质量问题、涉层层转包的郑州黄河控导工程中,有记者了解到,施工方是临时从当地招募的工程队和施工人员。由于绝大部分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较低,而劳务输出地的劳动技能培训落后,农民工进城基本上处于放下锄头即拿砖刀、刚洗掉泥脚即戴安全帽的粗放劳动型。据事故统计和客观事实表明,超过95%的施工伤亡事故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原因造成的。据我国建设部长期跟踪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可以基本划分为五大类别,分别是高处坠落事故、施工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和机具伤害事故。其他的事故类型包括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以及其他伤害。从事故易发部位来看,高处作业是事故产生的重要根源,临边洞口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率明显较高。以2005年安全事故数据为例,在临边洞口处作业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到19.2%;其他高处作业类型如脚手架上作业占12.66%;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过程中产生事故,占8.38%;在安装、拆除塔吊过程中产生事故的,占10.06%。除此之外的其他事故易发部位还有:基坑部位,由于基坑开挖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6.96%;土石方施工部位,由于土石方坍塌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4.44%;与施工机械和机具混合作业部位,由于施工机具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比例为4.95%;另外,还有因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导致死亡人数比例为7.38%;外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0.75%;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2.77%。

预防对策: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四项制度”即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认真组织农民工上岗前的各项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建筑工程专业、电气专业、建筑机械专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责任安全监督员及安全监督岗位资格证制,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形成完整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网络。要以“预防为主”,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达到杜绝事故安全生产的目的。

四、建筑企业不按规范施工、工程质检监督不力

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建筑企业施工中偷工减料现象在内行人看来已经是司空见惯,很少有企业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执行,偷工减料、降低设计标号、以次充好;为加快模板等材料的周转周期,在混凝土养护期提前拆除模板;利用规范允许偏差做文章,这些现象都时有发生。另一个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因是市面上充斥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例如直径10mm钢筋的实际直径只有9.5mm,管材壁厚不达标,装饰石材厚度薄1~5mm等。面对建材市场的混乱状况,需要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认真监督、检查,协助施工单位把好建材质量关,更需要施工企业的严格自律,从采购源头把建材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保证建筑工程原材料的货真价实。

国家在2007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中详细明确了57项建筑工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施工工序的工期、材料规格品质、安装方法等的实施要求和达到的规定标准,早在1996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编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分类共35个分册,这些标准是广大工程建设者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规定,对提高工程建设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节约建筑材料和能源,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起到了督促和规范作用。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发展和工程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全国各方面的专家陆续制订、修订并颁发了一批新标准,在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力、义务。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条例还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工记录并签字备案。

从建筑产品的质量事故中可以看到工程监理工作的不利,2001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对建设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工序都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实施细则,自觉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设备监造等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协助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的同时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施工企业可采用先进的施工现场安全预警系统,重要工序和重要岗位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加以处理和纠正,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建筑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在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不断加强和提高,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努力,用制度和规范自律,用法律和信念把关,才能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建筑企业只有提高企业定位,逐步树立现代企业管理观念,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先进经验,树立人才观,产品质量关,使建筑行业在经济建设的大潮中真正的“做强做大”,为社会进步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造出高品质的建筑产品,从而保证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安全及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王延鹏.建筑施工安全的经济学分析.科技信息,2011(11)

(作者单位:中原油田概预算中心 河南濮阳 457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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