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政策关注

2012-01-16 02:33
华东科技 2012年4期
关键词:车船税节约能源电式

近期政策关注

1.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日前,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的发展,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三部委将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对这一政策实施进行管理。

根据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的管理规定,“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目前正在生产(进口)及已经生产(进口)的车辆,可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申请。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2.环保企业所得税享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涉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类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政策,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调整

据国家财政部官网3月7日消息,日前,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

通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并明确这一政策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清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财政部要求切实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政策

国家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为实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认真落实2011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政策,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的规定,确保2011年教育资金的及时足额计提。

通知同时规定,要切实保障教育资金有效使用,进一步加强教育资金管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将教育资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列反映、分账核算。同时,要加强教育资金收支监督管理,分月掌握教育资金计提情况和支出进度,保障教育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以切实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5.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新能源发电企业前途看好

国家能源办日前正式对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涉及了能源的管理框架、定价机制、市场准入、投资产权、战略储备等一系列敏感问题,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水电、核能、天然气、煤层气、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并对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这将使我国新能源所占比重增加。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国家鼓励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支持以煤炭为原料的燃料、电力、化工产品多联产,鼓励热电冷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综合梯级利用”,目前,煤电一体化已是电力企业控制成本的重要策略,在能源法的鼓励下,电力企业与上下游联产将成为必然趋势。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或许能够缓解“煤电联动”尴尬。由于“煤电联动”机制的存在,煤炭企业往往会利用各种机会增加电煤价格,而电力企业也因为具有“煤电联动”的预期而减少了压低煤价的动力,使电力行业陷入“煤价上涨—电价上涨—煤价再上涨”的怪圈。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工作”,或将缓解煤电企业的博弈现象。

能源法的出台,从战略高度指明了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方向,预计新能源法的实施将对新能源发电企业、水电企业、煤电一体化企业等形成政策利好。

能源法的出台,从战略高度指明了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方向,预计新能源法的实施将对新能源发电企业、水电企业、煤电一体化企业等形成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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